① 购入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来的计税基础和源折旧年限,不论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购入的旧设备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年折旧率╳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2
年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最后2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预计净残值)÷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二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残值后的净额平均分摊。
② 财政拨款“专项应付款”购买的设备或无形资产,计题折旧或摊销的帐务处理方法谢谢!
取得财政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③ 专项拨款购买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
收到财政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年末要将该部分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调增,否则计入递延收益,当年转入营业外收入。
④ 请问购进机器设备如何计提折旧
折旧就是机械设备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它的使用功能逐渐减退、他的使用价值版逐年减少,我们把它权使用价值逐年减少的“量”用折旧的方式取代,也就是说一年减少多少价值、一年就增加多少折旧的价值,同时折旧的价值在资金运转过程中,折旧额在资金占用方用当期费用核销、在资金来源方用折旧基金存储,由此机械设备的价值从他的本身看逐步消失,但是在财务账面上仍然保持机械设备的价值量没有变化,例如:
1,一台机械设备原值40万元、
2,使用年限20年,
3,每年折,2万元
借:管理费
(机械设备折旧费)20万元
贷:专用基金(折旧基金)20万元
由此看来本机械设备20年后,折旧费累计已经40万元被各年的费用摊销完毕,而专用基金累计已经达到40万元,说明企业机械设备没有了,有钱盯着。
⑤ 专项资金应该如何做分录
1、收到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专,按实际成属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⑥ 专项资金采购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
开始使用次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或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X类别
⑦ 用专项补贴购固定资产能计折旧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专项补贴是否属于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同时符合以上通知的三个条件所购固定资产,其计算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专项补贴不同时符合通知的三个条件,作为征税收入,那么所购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⑧ 用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进项是否可以抵扣)以及什么时候计提折旧,计提折旧分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用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购入固定资产,进项不可以抵扣,也不可以计提折旧。
购入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行政单位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
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