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口一组设备 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含对设备的服务费 如何报关 收汇时有什么问题吗
亲,一来般来讲,我们其他客人自都是把服务费加在设备上一起报价给客人的,没有单独列出服务费的,可以考虑这种操作模式的;当然也是可以直接作为服务费的,但是这样服务费就不需要报关的,只需要拿着合同即可去银行结汇的。
B. 出口收汇时间规定
一、正面回答
出口单位报关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的,应当根据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收汇日期的截止日期为最迟收汇日期。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二、分析
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制度是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三、出口收汇防范措施有哪些?
1、加强内部管理;
2、积极调整出口收汇方式;
3、积极规避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4、积极预防价格和 汇率的剧烈变动;
5、充分利用出口经营中的配套防护措施。
C. 出口退税的期限和出口收汇的期限
退税申报的时限是从出口报关日期90天/180天内,以报关单上日期为准。具体时限要看企业的级别,一般新企业都是90天。
没有收回货款是不能退税的,所以收汇的时限就是核销到期前,90或180天之内。
D. 出口中收汇核销退税最新的时间限制是多少
出口收汇核销时间限制是自报关单出口日期起210天内必须收汇核销完成。超期或者远期收汇须进行备案。
税务局的退税要求是出口日期起90天内单证收齐并申报退税。
E. 正常进出口贸易的收付汇,国家有没有外汇限制
限制肯定有,没有就乱了,只不过这个限制点不同而已
收汇的话,我可以帮你解决,可以开通收汇账账户,目前没有什么限制额度,只要正常经营的没问题
付汇的话,目前没有好的方法,正常付汇,把相关资料提交审核就好了
F. B类C类企业出口收汇有限额吗分别是多少呢谢谢!
外汇管理局对B类C类企业只有管理上的区别,对收汇多少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是正常出口正常收汇就行,并且按规定进行预收款,延期收款申报等就行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满意请点“选择满意回答”支持一下,谢谢!
G. 关于出口收汇有没有期限的问题
出口收汇有期限。收汇日期一般是在销售商品的90天---180天收汇,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收汇期限。
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H.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办理出口收汇及结汇业务这样的公司成立有什么要求结汇额度有什么限制
1、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公司都可以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
2、首先要到外经贸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其次到工商、税务、海关和外汇局办理好企业登记即可。
3、结汇额度受到企业出口额的限制,例如通过海关出口10万美元货物,在银行就只能结汇10万美元(两者通过海关电子口岸进行数据核查)。最后外汇局还要对企业的出口和收汇进行逐笔核销。
I. 经营项目外汇收入有限额吗
非贸易项下的没有限额
贸易项下的有限额,非常麻烦!!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
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
(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
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