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种设备转场需办理哪些业务
你也没说是什么特种设备,不好回答,给你看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
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Ⅱ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材料:
(1)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②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③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⑤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⑥电梯使用单位还需提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及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证明。
(2)锅炉、压力容器:
①锅炉、压力容器(氧舱)设备登记卡(每台一式3份);
②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含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④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材料和校验报告;
⑤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⑦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⑨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①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②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的压力管道);
③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④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场(厂)内机动车辆
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3份);
②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③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⑤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Ⅲ 长春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停用、报废、补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停用、报废、补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补证需提供: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补证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经办人签字,留手机号。)
3.补证需提供:使用登记表(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4.补证需提供:使用登记补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5.补证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补证需提供:遗失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7.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需提供: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应与使用登记证一致。)
8.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9.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10.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产权单位证明文件(如果适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产权单位办理时提供、真实、加盖公章。)
11.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12.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使用登记表(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13.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应与使用登记证一致。)
14.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15.改造变更 需提供:产品数据表(如果适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提供、内容与设备相符合。)
16.改造变更 需提供: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17.改造变更 需提供:改造质量证明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18.改造变更 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19.改造变更 需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0.改造变更 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21.更名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证明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2.更名变更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23.更名变更需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4.更名变更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25.设备报废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申请报废注销手续时提供、真实、加盖公章。)
26.设备报废需提供: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7.设备报废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28.设备启用需提供:启用申请(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9.设备启用需提供:原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
30.设备停用需提供: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31.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产品数据表(如果适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提供、内容与设备相符合。)
32.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33.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34.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如果适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拆卸移装的特种设备需提供。)
35.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36.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迁出设备)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37.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迁出设备)需提供:使用登记表(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38.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迁出设备)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Ⅳ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第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上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Ⅳ 特种设备移装要什么手续
这是陕西的移装申请表
特种设备移装申请表
原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现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设备原使用地点
设备现使用地点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证编号
设备注册代码
出厂编号
备注
现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检验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经办人: (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1、此表一式三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现单位各存一份;
2、办理过户(移装)手续时,应提供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注册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书等资料,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现单位持此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
Ⅵ 特种设备转让变更登记提供哪些资料
看你是什么情况的变更登记,请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3.8.2 移装变更
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名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是(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Ⅶ 什么是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专含气瓶)、压力管道属、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Ⅷ 塔吊使用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2)所使用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原已办理了使用登记。
二、办理材料
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更名变更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用于更名变更提供,使用管理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使用管理人为个人的(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人身份证。
适用于改造变更提供,如改造合格证等,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改造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原单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
适用于改造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提供。
适用于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产权单位与使用登记证上使用单位不符合,产权单位办理单位变更提供。
适用于更名变更提供。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改造变更):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http://ses.gdqts.gov.cn:8091/gdtsout),或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http://sp.st.gov.cn/),进入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施机关对电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网上签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申请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申请人应自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质监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4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1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2移装变更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3单位变更(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3.8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Ⅸ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的定义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的定义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9)特种设备什么是拆卸移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