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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订金怎么付

发布时间:2022-09-12 08:29:06

㈠ 从国外采购机械设备应该注意哪些,如何付款

根据进口合同的付款方式,凭进口合同、进口报关单、提单等文件导银行办理对外付汇。

㈡ 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预付国外设备款,付款额度是多少

不是的。究竟预付货款的比例是多少,要看合同标的(进口设备)额的大小,以及采用的结算方式(国际信用征、预付定金等),一般是预付60%,货物到达后再支付30%,其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设备正常运转、使用无故障)再付清。

㈢ 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要点有哪些

进口设备分为标准机械设备和专制设备两类。标准机械设备系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厂)有现货,可以立即提交的货物。专制设备是指根据业主提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
该业主制造的设备。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
在合同生效之后一定日期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经买方认可的卖方所在地银行为议付银
行。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
(1)标准机械设备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已装船,卖方提交下列文件的单证后,
即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
(2)最终合同付款。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
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3)支付货币与时间。
1)合同付款货币:买方以卖方在投标书标价中说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卖方在投
标书中说明在执行合同中所需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比例进行支付。
2)付款时间:每次付款在卖方所提供的单证符合规定之后,买方须从卖方提出日期
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45天内),将相应的货款付给卖方。
2.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
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预付款、阶段付款和最终付款。
(1)预付款。一般专制机械设备的采购,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制造前,由买方向卖方
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预付款。预付款一般在提出下列文件和单证后进行支付:
1)由卖方委托银行出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金额与预付款货币
金额相等;
2)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3)商业发票;
4)由卖方委托的银行向买方的指定银行开具由买方承兑的即期汇票。
(2)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当机械制造开始加工到一定阶段,可按设备合同价
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付款。阶段的划分是当机械设备加工制造到关键部位时进行一次付款,
到货物装船买方收货验收后再付一次款。每次付款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作较详细的规定。
阶段付款的一般条件如下:
1)当制造工序达到合同规定的阶段时,制造厂应以电传或信件通知业主;
2)开具经双方确认完成工作量的证明书;
3)提交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所完成部分保险发票;
4)提交商业发票副本。
机械设备装运付款,包括成批订货分批装运的付款,应由卖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单证:
①有关运输部门的收据;②交运合同货物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副本;③详细的装箱单副
本;④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书副本;⑤原产国证书副本;⑥货物到达买
方验收合格后,当事双方签发的合同货物验收合格证书副本。
(3)最终付款。最终付款指在保证期结束时的付款,付款时应提交:
1)商业发票副本;
2)全部设备完好无损,所有待修缺陷及待办的问题,均已按技术规范说明圆满解决
后的合格证副本。
3.利用出口信贷方式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
对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我国还经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出口信贷
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赊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
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
采用卖方信贷进行设备材料结算时,一般是在签订合同后先预付10%定金,最后一
批货物装船后再付10%,在货物运抵目的地,验收后付5%,待质量保证期届满时再付
5%,剩余的70%货款应在全部交货后规定的若干年内一次或分期付清。
(2)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产品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直接贷给买方,买
卖双方以即期现汇成交。
另一种形式,是由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贷给进口国银行,再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买
方.买方用现汇支付借款,进口国银行分期向出口国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㈣ 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1、付现

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

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2、交货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

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 ,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3、交单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

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

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4)进口设备订金怎么付扩展阅读

票据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二)本票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

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结算

㈤ 现在跟厂商买设备,付款流程怎么走是先付全额再发货还是预付定金发货后收到货再付款

预防定金,验收货之后再付尾款,对自己有利。如果供货商的产品只有一家有,就没办法提这么多要求,但是一定要有正规销售合同。

㈥ 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介绍

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以信用证方式使用最为普遍。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可以单独使用某种支付方式,也可以视需要将各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人。买方在汇款时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

(一)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指进口人(汇款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汇出行),由汇出行用信承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银行(汇入行)付款给出口人(收款人)。

(二)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 T/T)

电汇是指进口人要求本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出口人。采用电汇方式其费用高于信汇,但出口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

(三)票汇(Dema n 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进口人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人,出口人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一般是汇出行的分行或代理行)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付除按采用工具的不同分为上述三种方式外,按时间的不同又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汇付方式评价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三)托收的性质和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他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是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522)(即522出版物),现行的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要切实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

4.出口合同应争取CIF条件成交;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简言之,信用证就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的条件是指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银行(Issuing Bank)。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人按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银行(开证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2.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人的开证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将信用证正本寄给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3.通知或转递信用证:通知行将信用证转给出口人(受益人)。

4.议付:出口人接到信用证后,认真核对是否符合合同,如发现不符,可以要求进口人通过开证行修改,或根本拒收信用证。如信用证无误,出口人即据此进行装货及准备齐全的单据。出口人将单据和信用证交往来银行议付或交开证银行指定的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要求付款。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后,即预垫款项或付款,如发现单证不符,则可拒收。

5.代付、议付或保兑行接受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注销所付金额(即背批),并将单据寄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收件人,同时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代偿付银行索偿。单据通常分正副两批先后寄发,以免中途遗失。

6.开证行收到单据时,要核对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无错误,即对出口人或

代付、议付或保兑行等付款,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编号、金额、有效期、到期地点,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

2.对货物的记载:货物名称、规格、牌号、数量、包装、单价、唛头等。

3.装运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日期、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规定应附哪些单据及对有关单据的具体要求和应出具的份数。

5.特殊条款:一般书写在背面,规定交单日期或者要求某一特殊单据。

6.责任文句: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五)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因此,开证行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首要的、独立的。即使开证人事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银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为依据,决定是否付款。如开证行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这种“相符”必须是“严格符合”,不仅要单证一致,而且还要求单单一致。

(六)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是否有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都是跟单信用证。

2.根据开证行所负责任的不同,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取消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不常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若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上都明确注有“不可撤销”字样。由于这种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高,受益人权利较有保障,故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

3.根据信用证有无其它银行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出口人为了保证安全收汇,要求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保兑行一经保兑,就承担和开证银行同样的付款责任。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就是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单到付款的信用证。即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和装运单据后,立即付款。这是在国际货款结算时普遍使用的一种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nasked L/C)是指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办理承兑手续,待远期汇票到期后再付款。

5.根据运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开证行开立的写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转让费由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可同时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即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实际业务中多数是这种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用完信用证内的金额后,其金额能恢复到原金额,而再次被受益人使用,甚至可以多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可多次循环使用,而后者则在一次使用后即告失效。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匀交货的长期供货合同。

(七)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93年相继对《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修改,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实施。

四、银行保证书

(一)银行保证书的含义

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和有条件保函。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三种: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

(三)银行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有关当事人

2.责任条款

3.保证书的有效期

4.保证书的终止到期日

5.保证书的修改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这种方式具体有两种做法:

一是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即进口商首先开信用证支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部分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确切金额,另以汇付的方式支付。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明确规定使用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比例,以防出现争议和纠纷。

二是先汇付部分货款,余额部分在出口商发货时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这主要用于须先付预订金的交易(如成套设备的交易),进口商成交时须交纳的订金以汇付方式支付,余额部分以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种方式是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支付,余额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采用这种做法时,发票和其他单据并不分开,仍按全部货款金额填制,只是出口人须签发两张汇票,分别用于信用证项下和托收项下。为减少风险,一般信用证项下部分的货款为光票支付,托收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此外,还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只有在进口商付。

㈦ 外贸中付款方式,客户提出30%定金,余款在上船前付齐,这种现象是怎么样一个流程具体怎么操作呀

根据你的问题补充,客户是说30%的定金,余款是货到达芝加哥港口的时候付,对于你们公司来说这确实有一定的风险。你可以跟客户说你们公司的规定是30%定金,余款在装船前付清,或者是见提单COPY件付清,这样的话对你们来说风险是比较小的。

㈧ 进口,付款方式为30%预付T/T,请问具体怎么操作呢

如果进口30%预付T/T,首先要确认对方是否有能力供货,其次关于货物质量的如何保证。你害怕交了定金对方不发货,怎么办?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个银行保函,以确保合同履行。
对于货物质量,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国际知名认证公司的报告。
货物CIF到乙地,不会有任何问题,让你公司的报关员自己去报关就行了,如果需要许可证,一定要备妥。

㈨ 进口货物预付30%定金70%回单副本,供应商是伊朗的,第一次合作,CFR广州,这样的付款方式有没有问题啊

这个问题不大,能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但合同一定要定好收到预付款后多久时间内才发货。另见提单副本后付款,毕竟不是正本,是没办法提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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