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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做法

发布时间:2022-09-06 04:45:42

Ⅰ 工作中哪些行为属于不安全行为

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都是不安全行为。

Ⅱ 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即计算违章一次:

一. 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工具:
1.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或汲着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他不安全装束。
3. 超过颈根的长发、批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放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
4. 戴手套操作旋转机械或未扣袖扣。
5.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7.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8.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9.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
10.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佩用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二.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现场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2.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未按期复训。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就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1米)。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的。
11.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未设置警示区域或未挂警示牌的。
12.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的。
13.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而冒险作业的。

三. 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 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运行。
3.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4. 设备运转时,跨越或触摸运动部位。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6.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如手拉、吹排铁屑等)。
7. 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 攀登吊运中的物体,在吊物、吊件下行走或逗留。
9. 启用已经查封或报废的设备。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11. 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抛掷物品。
12.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13. 检修电气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
14.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5. 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16. 随意倾倒、浇注炽热金属物品。
17. 其他不遵守本工作安全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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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高压电工“三违”行为界定是什么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操作的行为:
违章操作的典型行为:任意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设备;违背操作规程; 故意不使用规定的安全器械到作业现场等;不具备资格而使用某种设备;其他违章行为。图省事以求省时省力,违犯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例如,不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安全设备按指定方式完成任务,认为安全规程的程序过于复杂而在工作中按个人意志予以简化等。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用具。 1. 留有超过颈根以下长发、披发或发辫,不戴工作帽或戴帽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而进入有旋转设备和生产区域。 2. 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3. 操作旋转设备或进行检修试泵时,敞开衣襟操作的。 4. 在易燃、易爆、明火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5.生产场所赤膊、穿背心的。 6. 从事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7. 电焊、气焊(割)、金属切削等加工中有可能有铁屑异物溅入眼内而不戴防护眼镜的。 8. 高处作业位置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在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o的斜支撑面上工作未使用安全带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操作前不检查设备、工具和工作场地就进行作业。 2. 设备有故障或安全防护装置缺乏、凑合使用。 3. 发现隐患不排除不报告,冒险操作。 4. 新到岗员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就上岗。 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6.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7. 在禁火区吸烟或明火作业。 8.受限或封闭空间内安排单人工作或本人自行操作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1. 跨越运转设备,设备运转时传送物件或触及运转部位。 2. 开动被封存或报废设备。 3.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 4.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以及显示仪表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5. 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 6. 高处作业往地面扔物件。 7. 违反起重“十不吊”,机动车辆驾驶“七大禁令”。 8. 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 9. 冲压作业手伸进冲压模危险区域。 10. 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1. 冲压作业不使用规定的专用工具。 12. 冲压机床配备有安全保护装置而不使用。 13. 冲压作业时“脚不离踏”的。 14. 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的。 15. 调整、检查、清理设备或装卸模具测量工作等不停机断电的。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又如值班时外出脱岗、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等。1.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聊天、打闹。 2. 在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 3. 在工作时间内看书、看报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4. 酒后进入工作岗位。 5. 未经批准,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
违章指挥的行为:
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

Ⅳ 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时未给信号。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实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4、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垫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允许就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机动车上、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部位等。

7、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8、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9、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等。

(4)什么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做法扩展阅读:

违规操作原因:

1、安全意识差。有不少员工认为安全工作是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漠视安全。这种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而且不愿参与各种安全活动。

2、安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有些员工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自己的工作对象,设备,性能,状况及操作规程都比较熟悉,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缺乏对企业财产,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往往明知故犯,违章操作。

3、 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多年来,企业一直把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作为基础工作来抓,人厂"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HSE培训等。总的来说活动开展了,但实际收效并不理想。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违章操作

Ⅳ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有哪些

有以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Ⅵ 安全生产的三违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的三违是什么
1、安全生产的三违是什么具体如下:
(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比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

Ⅶ 什么是违章操作行为

违章操作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规程、安全用电规定、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和决定。违章操作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使用机电设备或者拆除、改建挪用的设施、设备。随意攀爬脚手架、高空支撑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Ⅷ 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违章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 未取证者独立操作;
4、超限使用设备;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6、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
7、开动已查封的设备;
8、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
9、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凡是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都属于违章操作。
其中,各种设备都有各种设备相对独立的操作规程,违反了那一类、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就属于违反这类设备操作规程;
例如:手工钻床操作不许戴手套;电工上岗必须穿戴绝缘用品。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违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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