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电梯
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三节 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B.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时间是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C. 《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对新近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解读。
【概念】
包括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多项内容
特种设备是什么?特种设备姓“特”,有着特定的范畴,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大多在“四高”即高温、高压、高空、高速下运行,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从建国以来,国家就一直对特种设备安全采取特殊的监管制度。
【意义】
奠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石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近年来,由于电梯、起重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数量剧增的特种设备给我们的安全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诞生,奠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石,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史上的重大事件。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建设文明幸福新萧山、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老百姓关心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件大事。
【形势】
安全形势严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也让国家立法刻不容缓。
从全国总体上看,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从1979年每万台七起下降到2002年每万台0.5起。十一五期间,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仍以电梯为例,电梯是离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种设备,我们经常需要乘坐电梯,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场所,如火车站、学校、医院等。电梯如果不安全,经常出故障,就很难说平安。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14日,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16日,云南玉溪中医院,两名乘客被电梯卡住,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等)。被网络称为“电梯夺命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
我区近几年来也相继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教训惨痛。如2008年8.28日 萧山恒隆广场电梯井道内人员下坠死亡1人、2011年4月25日 杭州天鹭工艺品有限公司 电梯夹人死亡 1人 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2011年8月29日 明星气体发生氧气瓶爆炸 死亡1人、2011年12月31日 圣山余热锅炉爆炸 死亡1人、2012年4月9日 杭州萧山康达中医门诊部 电梯夹人 死亡1人等等。
【现状】
我区特种设备数量约有60653万台
“我区既是特种设备使用大户,也是生产大户。”目前,我区特种设备数量约有60069万台,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约有38余家、私用单位7962余家,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特种设备、企业数量每年以近8%的速度飞速增长,其中电梯的增速达到了每年18%。 设备数量占杭州地区总数的30%,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能力与不断增加的安全监管需要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对我区而言,宣传贯彻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显示意义。
【八大亮点】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最高可罚200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亮点有很多,主要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监察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责任。
二是突出了两个原则,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重点监管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一方面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另一方面增加了溯源性,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四是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将“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列入工作方针。
五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召回。规定在生产使用环节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六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如:电梯报废时限-----
七是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为民的原则,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
八是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质量问题常常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处罚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所以这部法律中加强了处罚力度。对事故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另对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力度更加严厉的如有: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是法中第八十四条第 (一)项,虽经过几年的整治,我区特种设备定检率大大提高,如从2005年60%提高到2012年的93.2%,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未检、漏检甚至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现象(特备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定检率较低)。如不及时整改,从2014.1.1起被查处,将付出沉重代价。
围绕以上要点,2014年全区特种设备的重点工作:
一是构建质监“大监管”活动,着力推进“大监管”机制建设。在把特种设备安全“四个率”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基础上,要求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单位开展“3211”监督管理,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站所、村居等,形成层层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营造全社会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氛围;
三是做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包括集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节日期间安全大检查;
四是加大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继续打击“四非” 即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充装和“两超两无”行为即无证使用、无证上岗、超期未检、超期整改。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常态化、经常化。加大对液氨储存企业特种设备监察;
五是全面推进电梯物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加强电梯安全;
六是加大对出租车气瓶安装、改造、维修的监察,积极推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和气瓶二维条码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先进手段,提高气瓶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七是清理核对特种设备数据库,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提高监察效率。
D. 施工升降机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证明每个地区的实施时间不一样,大部分在2005年就开始需要。
E.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什么时间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复三日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F. 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08 2017什么时候实施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G. 特种设备报检流程
报检流程
1、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或网上报检。
2、填写检验申请
3、受理
受理人员仔细核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对信息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与申请人商定检验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业务大厅报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沟通
申报单位,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约定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5、检验
由持有相关性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6、报告出具
现场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注意事项
一、一般设备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携带以下资料到业务大厅报检:
1、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3、设备技术档案。
H. 特种设备使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A.升降机 B.电梯 C.自动扶梯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A.安全第一 B.效益第一 C.效率第一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4、国家()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A.强制 B.非强制 C.鼓励
5、国家建立()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A.淘汰 B.报废 C.缺陷
6、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等记录制度。
A.销售 B.生产 C.设计
7、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生产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9、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经营 B.生产 C.使用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11、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A.设计 B.使用 C.制造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A.三十万 B五.十万 C.六十万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A.一 B.二 C.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10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15、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16、电梯维保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应及时抵达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A .10 min B .30 min C. 40 min
17、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款。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8、(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A.国务院 C.国家质检总局 C.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满前()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A .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20、电梯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A.每10日 B.每15日 C.每20日
21、压力容器一般应于()年内首次定期检验。
A.1 B.2 C.3
22、下列()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
A.防爆电气 B.旅游景点观光车 C.医用氧舱
23、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管理者强令作业,操作人员可以()。
A.拒绝作业 B.监护作业 C.继续作业
24、经台州市特检中心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后()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仙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A.90 B.30 C.60
25、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修。
A.检验 B.销售 C.改造
2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报告后,应当于()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A.3小时 B.2小时 C.1小时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中应承担()责任。
A.技术保障 B.监督 C.主体
28、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年复审一次。
A.二 B.三 C.四
29、() 设备应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注销。
A.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B.超过检验周期的
C.发生过一般事故的 D.管理混乱的
30、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是否应急速向锅炉上水。()
A.应该 B.不应该 C.按实际情况操作
二、判断题
3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3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样适用本法。(×)
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并作出记录。(×)
3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3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36、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可以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8、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39、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40、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实施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41、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4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4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法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44、乡(镇)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4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47、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8、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9、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0、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三、多选题
5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A.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设备
B.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C.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D.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5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A.设计文件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D.监督检验证明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A.岗位责任 B.风险控制 C.隐患治理 D.应急救援
5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A.安全连锁装置 B.安全附件 C.安全警示装置 D.安 全保护装置
55、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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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关于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锅炉安装监检,出监检报告回。意思是,先到答监督局锅炉科办理告知,办理告知需要建设,安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安装单位是第一次到本市还需验资质正本。及质量证明书,安装告知书。接收资料,办理告知后到特种设备检验所前台办理资料接受,此处省略100字,到那边前台拿一个流程看看就知道需要什么资料了。然后就是现场监检。。。省略100字,因为到现场的资料你要准备一下,需要准备什么流程上会有说。但是要意思意思。全部资料做好了后,中间麻烦的会有安装图,压力试验等等,当然你可以做空的,但安全起见建议做好试验。然后,就出证。交钱。拿监检证。。。到技监局拿使用证。。。
如果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你只能走回老路,原生产厂家不一定会给原来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给你。因为你买的时候,人家会有给你的。所以可以找中介或者安装单位给你去弄。按正常途径已无可能。或者找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
然后,在报装,报检。后面那些都很容易,楼上办理的过程已说得很清楚。对号找材料,监检人员款待一下。看自己本事了。
锅炉生锈,要测壁厚看是否有影响,如有影响,安全起见,不要知错犯错。
J. 在施工过程中钢结构的材质证明书应该在什么时候提交在国家的那个规范中有规定
结构构件进场前作为结构进场申报文件的附件提交。
相关的工程版质量验收规范 《钢权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有明确规定 (见下方**之间的要求)
4.2钢 材
主控项目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条文说明:4.2.1近些年,钢铸件在钢结构(特别是大跨度空间钢结构)中的应用逐渐增加,故对其规格和质量提出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另外,各国进口钢材标准不尽相同,所以规定对进品钢材应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