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标后才发现自己的原因造成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设备参数,想退标,会有什么后果
1、询价抄采购不适用《招标袭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2、违反要约,政府采购部门有权依法提出索赔和将你司纳入黑名单。
3、仔细研究一下相关法规和询价文件,再向采购部门澄清和解释(说明原因,最好因为采购方描述不清),求得原谅和解决。
4、问题属于操作环节,沟通和谅解最重要。
Ⅱ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哪个为准
剑鱼标讯提醒:当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招标文专件法律效力优先。属
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供应商投标一般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提炼,便于公开和供应商查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招标公告只是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载体而已。
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法律效力优于招标公告。
Ⅲ 招标设备到货后与技术协议不符怎么处理
按照合同争议条款处理。通常处理方式有:
①换货②设备部分改造③罚款④取消合同⑤其他
Ⅳ 政府采购招标发现实物不符,已经使用怎么办
依法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上报当地财政部门。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终止合同。
Ⅳ 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不一致怎么办
中国抄招标采购社区 还袭有网友认为,招标文件增加了资格条件,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但网友大力却从《招标投标法》以及《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具体条文分析得出,招标公告不是招标人必须提出的全部的相关要求,可以在招标文件的相关部分进行完善或补充。
Ⅵ 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怎么办
投标的过程 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拟定来的,招标单位可能会按照自己的想法变动
所以每个招标过程是不一定的。也不能看那些条例什么的 没用
一般过程是:
1、首先 是报名,将公司的相关资质 如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业绩 说明等等 复印件 送交招标方(可能是代理机构操做 也可能是甲方直接招标)
2、资格评审 (由招标方确定 是否允许你来参与)
3、发送标书 标书包括2部分 技术标和商务标,看字就清楚 一个是说这次招标的规则 和注意事项,一个是说 招标设备或者项目 的要求。一定要看清楚每个字,你就知道了。
-- 以下是投标过程--
4、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标书。首先多半会让你报道签字 提交标书 和投标保证金(具体多少 看招标书要求 ,要求些明了是现金还是汇票) 然后就听吩咐,是坐着等 还是回去等
5、开标。招标方可以在大家都交了标书后就同一开标,也可以另外约定时间开标,这之前标书都是密封完好的。开标有先开技术标的,或者先开商务标,先开技术标就是你们都等好,然后招标方的技术人员集中在一起,将你们的技术标书拆开大家一起一家一家的看,然后分别叫你们进去解答疑问,打分,这里就是你说的讲标了,一般没时间限制,你要尽量的表达自己的好的意思,嘴要快要清晰,别人家问什么回答什么,要迅速回答以后 再主动说些有利于自己的
然后开商务标,一般都会唱标,当场开价格 唱出来 啦啦啦 张三公司 500万 。。。
一般过程是这样的,但是这是灵活的,很多招标方会按照自己的意愿略微改变以上细节
Ⅶ 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设备参数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怎么办
在已经完成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发现,就是说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那就得看你合同条款约定的“解释顺序”。如果招标文件在前,可以要求换;如果招标文件在后可以签补充协议。因为你没有设备清单,正好加上。
设备参数没有达到投标标准,属于废标范畴。
依据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你可以进行投诉。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Ⅷ 招标设备时供方给的证件跟实物不符属于合同欺诈吗
这个很复杂了,应该是可以要求更换。具体的还是问律师吧,我觉得已经不属于招投标的范围了,应该是归到合同法里了。
Ⅸ 发现中标单位的投标设备参数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怎么办
可以要求中标单位更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设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且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根据招投标文件对相关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的确认,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
(9)招标设备不符怎么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