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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营业场所需要有什么设备

发布时间:2022-08-07 22:51:43

⑴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组织

4.1资质
4.1.1法人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总部)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
4.1.2市场准入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4.1.3人员资质
快递服务组织的岗位应根据快递作业组织和生产环节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生产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1.4最低人数
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应不低于15人。
4.1.5安全作业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
4.2经营理念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服务社会、服务顾客的经营理念,围绕经营理念开展服务,并将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传递到每个员工。
4.3社会责任
4.3.1环保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环保理念,在封装物、服务车辆、服务场所、工作环境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
4.3.2员工发展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员工发展规划,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员工成长。
4.4服务时限
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
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
b) 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
4.5服务费用
4.5.1告知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告知的内容应包括:
a) 快递服务计费的起重及费用;
b) 快递服务的续重及计费单价;
c) 附加服务的费用。
4.5.2重量计费原则
计费重量应取快件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
4.5.3服务费用设置原则
快递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递服务组织不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6服务场所
4.6.1作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配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作业场所。
4.6.2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到邮政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顾客。
快递服务营业场所应有组织标识。
4.7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封装器械、办公设备等),并应定期维护更新。
计量器具应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应使用封闭式的运输车辆,车辆宜有组织标识。
4.8信息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信息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提供同城快递服务的组织应具备存储服务统计信息、顾客信息和投诉信息的设施,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b) 提供国内异地、国际快递服务的组织还应具备计算机处理系统,能够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即时查询服务。
4.9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的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 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b) 收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地址;
— 单位;
— 联系电话。
c) 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标识;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应稳定、有效,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消费者。
d) 快件信息,主要包括:
— 品名;
— 数量和重量;
— 价值;
— 封装形式。
e) 费用信息,主要包括:
— 计费项目及金额;
— 付款方式;
— 是否保价(保险)及保价(保险)金额。
f) 时限信息,主要包括
— 收寄时间;
— 投递时间。
g) 约定信息,主要包括:
— 双方约定事项,包括产生争议后处理途径;
— 寄件人对快递运单信息的确认。
h) 背书信息,主要包括:
— 查询方式与期限;
— 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顾客可与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
— 赔偿的有关规定。
i) 其他。
4.10档案
4.10.1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储存,形成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4.10.2档案的管理
收集的档案宜按照快递服务人员、顾客、业务、监控、财务、组织分别组卷。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服务。
4.10.3档案的保存期限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电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
其它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1沟通
4.11.1顾客沟通
4.11.1.1沟通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
4.11.1.2沟通内容
沟通内容应包括:
a) 业务咨询;
b) 业务受理;
c) 快件查询;
d) 顾客满意;
e) 顾客投诉;
f) 服务承诺。
其中,服务承诺应包括:
— 服务时限的承诺,包括组织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服务时限;
— 有关赔偿的承诺,包括索赔因素、赔偿原则以及受理索赔期限;
— 投诉处理承诺,包括投诉受理程序以及投诉处理时限;
— 附加服务的承诺。
4.11.2内部沟通
4.11.2.1沟通渠道
内部沟通渠道应包括召开会议、布告栏和内部刊物、声像资料、互联网、信函等形式。
4.11.2.2沟通内容
内部沟通的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愿景、使命、价值观、发展方向和绩效目标;
b) 顾客对服务技能、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c) 快递服务人员对组织的要求和反馈;
d) 组织管理者对快递服务人员的要求;
e) 组织内各部门之间沟通。

⑵ 怎么去邮局取快递

去邮局取快递,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邮政局工作人员在登记簿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后,在登记簿上签字,就可以领取快递了。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包裹将从用户凭通知单自行到邮局领取转变为按地址投递。即不需要再到邮局取快递了。

1、新标准实施后,城区所有包裹将逐步按地址投递。农村地区公斤以下包裹逐步按地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公斤以上的可投递领取通知单。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2、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消防、监控、隔离、安检、报警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相关规定。为保障寄递安全,新标准还要求邮政企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箱验视。

3、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营业场所服务功能将更加完善,使邮政普遍服务真正起到跨境“鸿雁传书”的作用。


(2)邮政营业场所需要有什么设备扩展阅读:

除了投递方式和运输时限上的调整外,新标准对用户投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标准,邮政企业受理用户投诉、办理查询、丢失赔偿等方面的时限也大大缩短,用户投诉答复结果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实名制方面的要求,普通包裹寄递,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⑶ 邮政网点设备管理办法

青海省邮政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设置配套邮政服务网点及信报箱、信报箱群或收发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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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海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交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推进邮政物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网络建设,扶持快递园区建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发展专项规划。邮政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邮政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城乡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等邮政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对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普遍服务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第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邮件互寄时限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址要素与邮政编码组合的通用邮政地址格式标准,组织、指导邮政企业开发邮政地址系统信息库。
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设置的街道名称牌和门牌上附注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服务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的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具体审批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邮政企业签订代办协议,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政信箱(筒)。第十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政信箱(筒)的,由邮政企业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⑸ 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维护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及监督管理。第三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广东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四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设施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通邮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邮政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发展农村邮政服务,逐步提高城乡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第二章服务要求第八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设立邮政营业场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根据不同服务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的不同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至少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区、高等院校和宾馆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及社会发展需求,在公共场所、社区和其他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以及自助邮政服务设施。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取邮筒(箱)。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县级以上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用邮需求,对本辖区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当提前3日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以不低于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现有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频次和时限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应当逐步提高邮件投递频次和邮件全程时限质量,以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五条邮政汇兑属全国联网网点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汇3日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非全国联网网点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汇10日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当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为用户兑领汇款。第十六条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应当由新用户到所在地的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20日内书面告知邮政企业;未及时告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⑹ 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市、县邮政局在省邮政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邮政设施属于社会公用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责任,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邮政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第七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或者服务点,提供邮政服务。第八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服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邮政服务用房,可以出售给邮政企业,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建筑成本的价格。
邮政企业自行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办理有关手续,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第十条 新建住宅楼、办公楼,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与住户或者办公单位相适应的收发室或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信报箱的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经建成使用的办公楼、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收发室或者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邮政专项规划,在方便用户的地方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等邮政设施。邮政设施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或者邮政设施,拆迁人应当事先按照合理布局、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原则,与邮政企业协商签订重建或者另建协议,重建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或者邮政设施重建或者另建期间,拆迁人应当提供临时邮政服务用房和邮政设施。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筒、信箱上标明开筒或者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及时、安全、准确地投递邮件。第十四条 对具备国家规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因用户没有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而发生邮件投递错误或者延误的,责任由用户承担。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方式投递邮件。
农村的邮件,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与用户协商提供特殊服务,用户应当支付特殊服务费。第十六条 单位收发人员或者邮件代收人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并对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⑺ 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邮政业务和使用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州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当地邮政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邮政业务的范围第四条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资凭证的发行、销售;
(三)印有“中国邮政”字样明信片的制作;
(四)邮政编码簿、邮票目录和邮票年册的编印与发行;
(五)邮政通信业务的有价证券的制作和发行;
(六)邮发报刊的征订和发行;
(七)国家邮政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由财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第五条下列邮政业务,邮政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
(一)国内平常、挂号邮件和邮包的收寄、投递,国际平信的收寄;
(二)普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邮资凭证的销售;
(三)普通邮政汇票的汇兑;
(四)邮发报刊的征订和零售;
(五)县以上邮政企业认为可以委托代办的其他邮政业务。第六条下列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监制管理:
(一)中国邮政企业标识和邮政专用标志图案、邮旗、邮徽、邮筒(箱);
(二)邮政EMS特快专递封套、普通信封、明信片、特种信封和邮政包装盒(箱);
(三)日戳、邮袋、国内邮件袋牌、邮袋封扎带、双孔铅志、棉制蜡线绳、给据邮件条码签;
(四)邮政专用设备和其他需要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第七条非邮政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集邮票品的经营,非邮政企业申请从事物品型速递业务的经营,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于登记后的7日内到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物品型速递业务的经营还需办理其它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经营资格第八条邮政企业开办邮政业务必须符合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他证照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第九条接受委托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代办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并与邮政企业签定代办合同,接受邮政行业管理。第十条申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邮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监制证》。
取得《生产监制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闻出版、工商和公安机关分别颁发的印刷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三)正常生产所需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第十一条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邮市场)的单位,应当向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集邮市场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三)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
(五)集邮市场管理制度;
(六)开办集邮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经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单位领取《集邮市场开办许可证》后,还应当持此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可开业。第四章市场管理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邮政业务,正确使用邮旗、邮徽和邮政专用标志,按规定设置邮政筒(箱)和邮政报刊亭,履行国家规定的普遍服务义务。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在为用户运投大宗邮件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邮政专用车辆必须携带路单。

⑻ 南京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邮政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引导、扶持快递企业发展,支持快递服务网络(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邮政服务实施,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
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便捷的服务。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快递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并有权对破坏邮政、快递设施以及危害邮件、快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统筹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第九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应当就近重新设置,并保证不少于原有面积,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邮政企业就过渡场所进行协商,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运转。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设立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负责本地邮件的接收和代转。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代为接收邮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地区村邮站运行管理,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纳入社区(村)便民服务平台,提供快递包裹自提、小额存取款等服务。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所需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依法列支。
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七日,征求业主意见。争议较大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市、区人民政府对住宅区进行改造、出新时,可以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市、区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平台共用开放模式,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等制定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纳入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引导、督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运营单位加强服务管理。

⑼ 邮政服务的经营规范有那些

邮政服务有以下标准: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应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2、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和营业时间要求: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

3、邮筒(箱)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4、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新需求。

5、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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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邮政营业场所需要有什么设备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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