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购进其他单位处置的旧设备,税率2%,再卖出,如何缴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单位按下列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开具普通发票。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旧设备)/(1+4%)*4%/2(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旧设备)/(1+3%)*3%/2(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未抵扣已使用旧设备50000元,开具了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80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3.0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61.54
贷:营业外收入 961.54
上交增值税为:1923.08-961.54=961.54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处理旧设备怎么缴纳增值税扩展阅读: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㈡ 销售旧生产设备,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抄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br>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税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br>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br>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br>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br>
<br>根据上面规定你企业销售旧设备,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免征增值税,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按照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㈢ 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计算增值税
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应区分以下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㈣ 一般纳税人销售是使用过的旧设备零件,相关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使用过的的设备零件,开具普通发票,按4%的减半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备案。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使用过的的设备零件,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