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供配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具体如下:
1、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性。
2、保证电能的良好质量。
3、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4、保证运行人员和电气设备工作的安全。
5、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经济性。

在电能应用的初期,电力通常是经过小容量发电机单独向灯塔、轮船、车间等供电。这已经可以把其看作是一种简单的住户式供电系统。
直到白炽灯发明后,才出现了中心电站式供电系统,如1882年T.A.托马斯·阿尔瓦·爱迪生在纽约主持建造的珍珠街电站。它装有6台发电机(总容量约670千瓦),用110伏电压供1300盏电灯照明。19世纪90年代,三相交流供电系统研制成功,并很快取代了直流输电,成为电力系统大发展的里程碑。
② 4.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应由双路电源供电,并应配置10kV或0.4kV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也可采用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低压配变电系统宜采用M(1 1)冗余(M=1、2、3……),系统主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并应设分段开关。
(3)低压配变电系统依据其工作特点可采用DR、RR系统配置。
DR配置即有3组低压配变电系统互为备份,当其中1组系统出现故障,利用剩余2组系统供电,保证后级设备的正常运行。
(4)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按2N或M(N 1)冗余(M=2、3、4……)配置,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可采用不间断电源和市电电源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5)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备用时间应不小于15min。
不间断电源系统需保证市电失电、发电机组正常供电之前的系统不间断运行。后备时间主要包括两路市电停电、发电机组延时启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及并机完成时间、市电与发电机组转换时间。

(2)供配电设备及系统执行哪些规范扩展阅读
中国地区和企业的供配电系统,电能浪费很大,其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如下述。
① 目前电网容量与负荷不匹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迅速增加,原建配电网的设备和导线均与用电量不相匹配,不少地方超负荷运行,不仅影响供电安全,还大大增加了配电系统的损耗。节能改造的办法就是更新线路与设备。
② 供电电压不合理
有些地区和许多较大型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偏低,如过去规定企业进线电压应为6千伏,中间需经过多次降压,既需较多的建设资金,又增加了系统的电力损耗。适当提高供电电压,将原二次乃至三次降压减少为一次,可大大减少供电系统的设备与线路损耗。
③ 布局不合理
许多地区的用电户和企业的用电设备远离配电中心,使得低压(0.4千伏)送电距离过长,造成很大的线路损耗和电压降落。这种情况在旧的大、中型企业中普遍存在,原因是当时设计规定配电中心要建在企业的引进电源的一端。
改善的措施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移近配电中心与用电设备的距离,将原来低压长距离送电改为高压长距离、低压短距离送电。
③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什么规定
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④ 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有哪些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⑤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最新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电气装置安装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0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15)微型数字电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GB9813;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⑥ 消防供配电规范
消防配电系统具体规范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三、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
⑦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中对供电系统的规定有哪些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⑧ 国家电气执行的新"规范","标准"
1、安全电压标准
安全电压是指不带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人体接触到的对人体各部分组织,如皮肤、心脏、神经等没有任何损坏的电压。通常很难确定一个对人体完全适合的最高安全电压。
世界各国对于安全电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50、40、36、25、24V等,许多国家采用36V 为安全电压。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规定安全电压限定值为50V,25V 以下电压可不考虑防止电击的安全措施。
我国规定36、24、12V三个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级别,以供不同场所使用。在有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36V,无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24V。
在潮湿、有导电尘埃、高温和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则以12V为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的规定是从总体上考虑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某些人也不一定绝对安全。可见,即使在规定的安全电压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2、安全距离标准
安全距离指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带电导体和周围接地体、地面、不同相的带电导体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距离。
安全距离大小与施加于导体的放电特性及电压等级密切相关。对于雷电过电压,安全距离要根据避雷器的特性决定。对于操作过电压,安全距离根据电网可能出现的过电压倍数决定。
电网允许的最高工作电压,因为其值不会超过110%,可以不考虑。电工专业规程中规定动作的各种情况下的安全距离,是电工设计人员、运行和检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凭据。

(8)供配电设备及系统执行哪些规范扩展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系统和设备越来越复杂,功能越来越完善,人们对操作和维修却要求越来越简单、易行。这就需要电气信息的表达更有全局的概念,将复杂的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给各个类别以清晰的符号表示,以便快速检索和查询。
常用电气安全标准的介绍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包括电气基础标准、电气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及运行标准、电气设计标准以及电气控制线路的绘制原则、图形及文字符号等内容。用于为从事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常用电气国家标准和与业务相关的电气技术标准指南。
⑨ 供配电验收规范标准有哪些
GB50149-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