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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材料调整设备怎么调整

发布时间:2022-07-19 12:43:11

Ⅰ 宏业清单计价专家如何统一调整材料价格

在工料机汇总表里面,右键,汇总整个工程所含材料,然后调整好以后,应用到各单位工程中去,具体情况电话我

Ⅱ 清单计价如何调价

1、战略调价

调价方法举例:

例如:现有一个工程我们按照正常水平(指正常工艺、正时季度造价信息)做出这个投标预算为:

由上表可以看出,早收钱原则可以比整体下调原则早收拢资金303-276=27万元。所以这样的调价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当然调价时应注意调价的幅度,正常情况下分项调价应控制在10%以内。

“早收钱”原则是这个行内所称的不平衡报价法,可以推广到单位工程上。

对于有些方式不是调价格本身,但也能达到调价的目的,调价策略如下:

1)、少担风险,增大报价。
对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场地狭窄或地处闹市或交通要道),造价低的小型工程,自己施工有专长的小型工程,报价可高些。对工程比较复杂的项目,没有把握的项目,也可采取增大报价来减少风险。

2)、活口报价,在工程的报价中留下一些活口,表面看报价较低,但在投标报价中附加多项备注,留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其结果不是低标而是高标。

3)、运用多方案报价法,是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个投标方案进行报价,即在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按原工程说明书和合同条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件可作某些改变时的另一个较低的报价(需加以注释)。

4)、保本微利报价,工程条件好,同时做过同类型工程,目前,本单位任务不饱满,不接任务就会发生窝工,为了争取中标,采取薄利保本策略,按最低的报价水平报价。另外,工程较简单而工程量较大的(如成批住宅区、大量土石方工程等),短期内能突击完成的且承包商较多而竞争能力较强时,报价宜低一些。

5)、先亏后盈法,如想占领某一市场或想在某一地区打开局面,可能会采用这种不惜代价、降低投标价格的手段,目的是以低价甚至亏本进行投标,只求中标。或某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占领开拓某一地区市场,以东补西的做法。如某承包公司在海外经营点上的一家建筑分公司,他们承包的一项土木工程马上就要竣工了,而新的施工任务尚未着落,且工地的施工设备和人员马上就要撤出工地,需要租地、租房、机械设备停滞。如窝工一年,经预测需花费租地费、工资和遣散费至少500万元。因此,该分公司在另一个工程投标中,以低于正常标300万元进行投标。如仅就该标来看,似乎无利润甚至亏损。但从该公司总体利润情况来分析,实际上却把亏损降至最低。当然,这些都是特殊情况报价处理,一般不可能采用。

6)、突然降价法,在整个报价过程中,投标人先按一般态度对待招标工程,按一般情况进行报价,甚至可以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的兴趣不大,但等快到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使竞争对手措手不及。

2、调价方式

1)、强制调价:指按正常水平做完预算后,根据领导的意思进行必要调价以达到其要求的数据的过程。

2)、适应调价:指按正常水平做完预算后,根据招标文件或其它的特殊性要求进行的必要的调价过程。

3)、整体调价:根据要求标的或要求的优惠进行的整体调价。

4)、项目调价:根据要求对原有报价项目进行的调价方法。

Ⅲ 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化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单价变化超过多少做调整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的变化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调整价款。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工程基准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按照如下方法调整:

  1. 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价差的乘积计算;

  2.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在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规定出现变化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价格予以调整。

  3. 调整金额须计入结算金额中。

Ⅳ 如何在宏利清单计价软件中进行材料调差

你到“单位工程费用表(横)”里看
调整:1)人工费差价
2)材料费差价
3)机械费差价
这三项数据变化情况。定额人材机是不变的。

Ⅳ 清单计价工程材料调差规定是什么

1、材料调差(规定只计税金)为什么调整税率系数要加上1

不加1计算出来的只是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金额,加1算出来的是调整金额。

2、税率是以投标时的税率(3.35)为准,还是以现在的税率(3.41)为准,原因:税率是以现行的税率为准,即以3.41计算,不以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税率为计算基数(未出现调整的除外)。

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费约占70%~75%,机械费约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变化而处于经常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5)清单计价材料调整设备怎么调整扩展阅读:

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根据国标清单的规定,往往一个清单子目包含数个不同工作内容,对应不同工作内容也就有不同定额计价子目。以市政排水工程为例,砼沉井项目的清单计量单位是“座”,而该清单下的计价定额却要分别按砼井壁、砼刃脚、砼底板、挖土下沉等不同子目套定额。我市公布的调差公式中的“Qi”指的是施工期第i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该用量与监理工程师每个月签认的形象进度工程量不同。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排水工程每个月的形象进度时往往是按完成“米”、“座”来确认,而不是按完成多少砼来确认。

因此咨询公司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每月形象进度报表调差时,往往与施工单位在“Qi”上产生较大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按标底的清单项目构成分析施工期每个月的材料用量与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清单项目构成分析施工期每个月的材料用量会产生数量差异。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通过故意或有意调整定额中的材料用量来达到不平衡报价的目的,而不是通过调整价格和费用的方式达成。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清单单价构成来分析要调差的工程量,往往会造成偏差较大。

而按照标底的清单单价构成来分析在依据上也不充分,因为投标价一旦确认,即作为合同价的基础,而标底只是作为控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因此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别要做好每个月实际材料用量的统计、确认工作,而不是以工程形象进度来代替材料用量记录,减少纠纷。

Ⅵ 在工程结算时,怎么进行材料调差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 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一、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二、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 (i=1 到 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 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

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 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 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 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 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 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 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 程动态管理。

(6)清单计价材料调整设备怎么调整扩展阅读:

一、材差标准

1、价格标准: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

材差标准是分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

2、适用标准: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

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不同的材差调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

二 、调差材料的数量

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是任何一种材差调整方法的核心内容,这里的材料数量必须与某一材差标准相对应,而且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确定调差材料数量的方法有三种:

1、审查票证,公式计算用量(票证)

2、现场计量(量证)

3、监理现场审核(人证)

无论哪一种方法的准确性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以公式计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

三、材差调整方法

材差调整的关键是确定享受某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根据确定这种材料数量的方法不同,材差调整方法有多种形式。

实际采购价格和预算价格的差额:

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定额一般4—6年才更新一次),而这个时期内市场上材料价格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供求关系的变化,往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才出现了材料价格差(市场材料价与定额材料价之间的差价)。

注:

1、不论哪种计价方式,由于定额的滞后性都需要根据可查最新的市场价进行调整。

2、工料计价法(定额计价)调差简单,差额乘以调量

3、综合单价法(清单计价)投标工程中,直接工程费=差额+预估价,后面实际施工中,除非超过合同约定量,否则不再调差。

4、总包合同中超出合同部分才进行调整,合同内工程量费用均不做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材差

Ⅶ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变更工程量的单价是如何调整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是这样规定的: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Ⅷ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材料价格调整物价变化怎么调整

一、GB50500-2013中的有关比率和幅度的规定内容1、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3、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合同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对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 Q0时,S=1.15 Q0×P0+(Q1-1.15 Q0)×P12.当Q1<0.85时,S= Q0×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Ⅸ 清单计价特征描述材料与实际施工材料不符怎么调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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