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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设备目录更改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07 07:22:46

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调整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调整前为7大类(第373号令),调整后(第549号令)为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49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② 新特种设备目录含多少个种类和类别及品种

新特种设备目录有:
种类:10
类别:49
品种:99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③ 电梯名称按特种设备目录改了吗

最新特种设备目录对电梯的定义: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详见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④ 特种设备目录调整

法律分析: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⑤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怎么把架桥机去掉了

你好,新版特种设备目录并没有把架桥机去掉呀.

请看:
代码: 4000 种 类: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代码: 4200 类 别: 门式起重机
代码: 4290 品 种: 架桥机

⑥ 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是什么时候修改实施的

是:2014年10月30日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⑦ 新特种设备目录公布后调整出的类别怎么办

你好,调整出的类别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行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的对应关系相应进行调整。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许可(核准)证、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施行前,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作业人员已经取得的相应证书(报告)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范围继续有效。新目录施行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

详细的请看: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2014年12月29

⑧ 新特种设备目录

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各项规定,因为其还没有进行修订,有关数据还没有和新特种设备目录相统一一致。

⑨ 最新特种设备目录

新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的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内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容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二)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⑩ 特种设备目录变更后目录外的以出具惠善的检验报告还有效吗

你好,特种设备目录变更后,目录外的以出具的检验报告,当然就没用了,因不在监管范围。
当然留着做个参考也是可以的。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
(五)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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