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设备过保修期后的质量问题怎么和厂方交涉,比如批量的重要件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应该由生产厂方全部承担吗
过了保修期的设备故障,生产厂家一般不会负全额责任,因为在购买设备的时候您确认购买了,就是同意在厂家规定时间里保障质量,而过了保障期的故障厂家没有责任承担全额责任,你可以从厂家名誉和你的经济损失方面协调解决,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但是胜算不高
② 超过质保期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若在延保期内可以保修,反之不能保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设备质保期满怎么办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③ 质保期过后出现人身事故该谁负责
业主负责。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
第二,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三,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
第四,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当然,除了讨论在工程质保期过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谁负责以外,许多公司也会去考虑在产品升级上去考虑创新,做出一些新颖而又吸引顾客的东西,也会从管理服务上去总结,运用更多的智能化的维保,来保证工程质保后的服务的周到,更好地给自己的客户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智能化地去管理,使客户拥有更好的体验,也会定期去检测设备的安全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④ 机械设备过保修期就可以不用管了吗
过保针对商家而言,如果设备需要使用,还是根据要求去保养,维修。
过保后产生的费用商家不承担,需要自行掏腰包。
出于安全考虑,任何使用的设备都需要定期保养。
⑤ 设备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设备安装工程的质保期是2年,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⑥ 合同已过质保期,但却属设备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过质保期,但却属设备质量问题
还是可以找生产厂家维修的
当然了要收费了
⑦ 设备质保期国家怎么规定拜托各位大神
《合同法》第158条对来质保期自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⑧ 工程在质保期以外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在保修期后的质量问题,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若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法院倾向认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维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的,由开发商承担保修的责任。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使移交住宅房屋时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存续期不小于1998年《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60, 8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三,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
第四,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⑨ etc设备质保期到期提醒
etc过质保期不能正常使用。
ETC过期了指的就是ETC电子标签失效不能使用的意思,其中还包括ETC卡过去无法使用的情况。简单来说,ETC显示过期的原因可能是自行拆卸挪动OBU设备、ETC没电了、ETC电子标签脱落或松动等都会导致ETC过期失效。ETC的确本身是有一个“保质期”的,而本来这个期限为3年,但随着其普及度的增加,如今已经是改为10年。
而且即便是过期了也会有相应的消息通知,那么这时车主只要按照要求带好资料再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更新就可以了,而大家可以放心的是即便ETC过期,卡里的钱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减少,而因为本身这个卡就是每个人的银行卡,且如今也基本上很少有被盗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