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围标
一、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
①招标文件请专家组评标,防止倾向性意见。
②评标标准中尽量以客观事实为评分标准,防止招标人滥用自由裁量权。
③中标合同做到事后检查、合同监督。
④招标过程的重大环节请纪检监察全程介入。
二、防止投标人串标措施:
①邀请长期合作投标人参与投标,他们通常保持端正态度参与竞争;
②引入多家新投标人,提高串标难度。
③设定一定业绩、资信、实力等资质要求。对于具有一定资质能力的投标人,他们通常不愿参与串标行为。
④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发现串标行为。
㈡ 招投标中如何发现串标现象
招标工作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是在招标工作中较难发现和鉴别的一种违法违规形式,所以在招标工作中发现串标行为是一件较为艰难的事。
1.串标的主要形式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打开招标文件,将招标具体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提前预定好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断打压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者,按照内定投标者的条件量身定做一套适合他的招标文件。
②招标机构滥用,人员参差不齐,质量和招标代理市场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不择手段,提前买通招标人,给予利益诱惑,使其与自己串通瞒过政府机关的监管,破坏招标市场的规范,于经济发展有害无利。
③我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政府机关某些人员敷衍了事的态度,监管过程中,一切从宽,多数以罚款了事,使其现在的招标市场存在惯性串标,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2.串标的危害
①串标伤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打破了政府一直努力建造的公正、透明、蓬勃的经济社会规范,中标结果往往掌握在少数几家企业中,而潜在的那些有实力、有创意的新兴公司则被拒之门外。市场需要与时俱进,要有实力的新兴公司不断出现壮大中国经济社会,而不是要“一言堂”“垄断门阀”。
②参加串标的企业大多数存在信用、实力等方面的欠缺,不务实的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待后续工程建设则毫无应对措施,大多是敷衍了事,这使许多工程建设的安全打折扣,存在不稳定因素。严重的话会危害社会和谐发挥发展。
③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破坏正常招标市场价格,使其招标市场杂乱无章,形成不良之风。
以下是本人在招标工作中粗浅总结的一些可能是串标行为的现象。
3.疑似串标现象
3.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密封是招标工作的首要要求,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开标时间未到之前不许拆封。
投标文件的密封形式,可以作为串标行为的一种判断依据,对投标文件密封形式做出统一要求的情况除外。
在某次招标中,遇到两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从牛皮纸包裹方式到胶粘位置和形式一模一样的情况。
牛皮纸裁剪大小一样,牛皮纸折叠方式一样,胶粘纸均为较罕见的黄色窄条双面胶,粘贴位置基本一样,投标文件正副本叠放顺序为副正副副副,以上种种可以猜测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3.2 报价明细
大宗设备类和工程类招标,是报价明细扎堆的两大类招标。由于评标工作量较大,所以大部分评委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各项明细上,而忽略了明细本身。
在某次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分项报价明细有十二页之多,投标单位有六家,六家合计有七十二页的报价明细,为避免降低非关键项单价抬高关键项单价的报价策略情况发生,评委们就得仔细核对各项明细,很明显,这是一项工程量巨大的工作。
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两家单位有一些巧合现象。例如:里面的“规格型号”或“单价”或“数量”之类的填写内容里有莫名的加粗现象,加粗的内容只有四处,但是位置都一样。
猜测加粗或许是某单位在制作报价过程中着重了某些报价,在报价确定后没有调整回原状态,另一单位在此单位的报价基础上又改了报价而导致的。
鉴于以上现象,可以怀疑两家投标单位存在串标现象,虽无绝对证据证明其串标,但微小证据足以让评委们对两家单位提高警惕,避免串标行为。
4.确定串标现象
投标文件的内容理论上是最重要的部分,评委们都会仔细的去阅读和评价,但是有一部分内容是极容易被忽略的,这部分内容便是繁多的公司介绍和烦琐的工艺处理程序。
在某次评标过程中,随手拿起了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看,对该家单位比较生疏,所以看了看公司介绍,投标文件里的公司介绍从公司历史到公司口号等等内容密密麻麻足足有六七页之多,耐着性子看了三页之后发现了情况。
第三页里面的公司名称是本次投标的B单位的公司名称,报价上A单位要比B单位高一些,所以怀疑是B单位邀请了A单位来串标,A单位只是在B单位制作的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修改。
此项发现,可以断定两个单位存在串标现象,当场宣布了两家单位废标。
以上几种情况是在现实中经历过的具有典型性的几个案例,漏洞大部分出现在投标文件的细节上。串标现象是投标单位暗箱操作的结果,没有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很难知道其中的原委,只能在现实中去感觉去摸索,对串标现象多给予关注,对串标单位多给予关注,尽量在招标过程中避免串标情况的发生,维护招标方的利益。
㈢ 如何防止串标
要想完全防止串标是很困难的,招标人可以试试以下办法:
第一:规定一个避免串标的评标办法,建议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
第二:投标保证金设高一点,建议取总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三:在招标文件中将结算办法规定得详细一点,完善一点.
第四:在招标文件中将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定得详细一点,完善一点.建议向当地 工程质量监督站专家请教一下.
第五:评标前评委的资料要保密,建议评标前临时抽取评委,避免投标人和评委接触.评标时将评委和现场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暂时保管.
㈣ 串标的预防对策
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因此,应首先从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着手,不给串标行为提供方便。从贺州市招投标实践看,以下几条方法较为奏效:
(1)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2)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格等要求。
(3)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加大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或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1)简易工程,可实行固定低价评标法进行招标、评标。
(2)对非简易工程,可实行组合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评标。
(3)货物、服务采购类,可根据采购的标的物,判断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若潜在供应商仅几家或集中于某一地区,则比较容易出现串标,可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及早发布招标信息,同时严格保密投标人的名单。供应商的范围越大,越不容易串标。 供应商信息供应商登记时应一人一份表格,工作人员要对报名情况严格保密,不能向任何供应商泄露报名信息,包括法人姓名、单位地址、资质高低、联系电话以及报名供应商总数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不法串标者设置有效的障碍,使他们不能轻易掌握串标范围,确定串标对象。
资格审查 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包括查验资质原件、实地考察、到当地工商和税务机关调查了解等等,以确保有关资质的证明文件、证件及资料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此举可以预防假资质中标。
登记 法人登记时,必须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等;法人委托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要有法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技术资格证明等。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有效防止借资质串标。 招标工作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
查投标书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参与串标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往往存在某种规律或联系。有的总额十分相近,多数在一个不大的范围内波动,一至二个偏高或偏低,只有打算中标的那一家按招标文件正常测算,根据串标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报价;有的不仅总价存在联系,而且在某些单价上也存在一定的规律性,或尾数相同,或成整数成倍数地增减。当发现这些问题时,应当立案进行调查。
查落选者 除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快速调查处理来自各个方面的投诉举报外,还要对投标落选者进行回访,请他们认真回顾整个招标的程序和过程,看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要鼓励他们举报违法乱纪案件,积极提供有利线索和证据,对举报有功者在为其保密的基础上予以重奖。
查串标者 查处串标案,突破违法乱纪者是关键。为此,必须在掌握足够证据的基础上,请公安机关介入,与监管部门联合办案,利用各种科学合法的侦查手段,不放过任何有利线索,查清所有的违法乱纪事实和嫌疑人,将串标案办成证据确凿的“铁案”。 依法招标 串标案查处后,招标工作应当及时启动,继续进行。不管是废标后重新招标还是选择合法竞争者按顺序中标,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继续进行。
从严处理 处理处罚参与串标的违法乱纪者,一定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恰如其分的经济、行政、法律处分和处罚。
认真反思 政府采购工作者要认真吸取教训,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漏洞,不给或少给串标者钻“空子”的机会;监管部门要总结查处串标案的经验,努力增强办案能力和效率,提升对违法乱纪者的威慑力。供应商应从查处串标的案例中受到警示,进一步提高依法投标公平竞争意识,自觉抵制恶意串标行为。

㈤ 如何识破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行为
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
①招标文件请专家组评标,防止倾向性意见。
②评标标准中尽量以客观事实为评分标准,防止招标人滥用自由裁量权。
③中标合同做到事后检查、合同监督。
④招标过程的重大环节请纪检监察全程介入。
二、防止投标人串标措施:
①邀请长期合作投标人参与投标,他们通常保持端正态度参与竞争;
②引入多家新投标人,提高串标难度。
③设定一定业绩、资信、实力等资质要求。对于具有一定资质能力的投标人,他们通常不愿参与串标行为。

(5)设备招标中怎么防止串标扩展阅读: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㈥ 如何有效防止投标人串标
防止投标人串标措施:
①邀请长期合作投标人参与投标,他们通常保持端正态度参与竞争;
②引入多家新投标人,提高串标难度。
③设定一定业绩、资信、实力等资质要求。对于具有一定资质能力的投标人,他们通常不愿参与串标行为。
④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发现串标行为。
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http://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102
㈦ 政府采购“串标”该如何防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就。但总结政府采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如“串标”现象。 究竟什么是“串标”呢?串标,是指个别政府当事人之间,即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或是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漏洞,寻找机会,暗中勾结、互相串通、捏造标的、抬高报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串标属于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很强,不易暴露,很难被人发觉,所以也就很难取证,因无充足的证据,惩处很难,因而也就愈演愈烈,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它的存在搅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挫伤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给国家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助长了少数不法分子贪婪的欲望和恶习,阻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推进。 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究其原因除少数人受利益驱动,利欲熏心、法制意识淡薄、制度的缺失,运作方式方法的不科学以及监督不力是最根本的原因。 一是宣传不到位,法制观念淡漠。由于政府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对《政府采购法》了解不透、理解不深,认为串标不违法而胆大妄为。 二是制度还不健全,监督处罚措施不到位。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法》已颁布五年了,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各地方自行制定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很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不大,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不到位。 三是政府采购方法不恰当、不严谨,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工作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全,操作过程存在漏洞,给少数不法分子留下了弄虚作假的机会。 四是县一级政府采购市场狭小、采购信息不畅、采购量小,难以吸引外地供应商的目光,很多采购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本地供应商,而且人数很少,他们彼此非常熟悉,为串标现象创造了条件,制造了温床。 为了彻底遏制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树立政府采购机构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节约资金、反腐倡廉,真正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杜绝“暗箱操作”,实施“阳光采购”。我们要积极寻找防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采购中的串标现象。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政府采购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各采购单位、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认识串标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危险性,用典型案例警示人,以思想教育引导人,让全社会关注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重视政府采购,使大家树立遵纪守法、正当竞争为荣,违纪违法、贪赃枉法可耻的理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以自己的实力、靠自身的能力、凭借良好的信誉、通过平等公平的竞争去赢得商机,战胜对手,开创事业新局面。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应针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举报制度、处罚制度。严肃采购秩序、严肃采购纪律,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强透明度,让更多的合法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大家知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人数越少,串标越容易,人数多了,串标难度就会加大。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及时地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同时,政府采购机构还可以借助更多的传媒工具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各大网站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使得更多的供应商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积极动员吸引更多的供应商,特别是要吸引更多的外地供应商前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这样一来,随着供应商人数增多,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进入,使得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之间串标行为,垄断投标行为难度加大,以遏制串标现象的发生。 四是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是防范串标的关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采购项目特性和具体要求,选择最佳的采购方式。 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串标的可能性大不相同。据笔者工作经验,采用竞争谈判方式的串标可能性最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串标可能性最小。对于那些采购数额较大,采购时间宽松的项目尽量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对于那些时间要求紧急,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那些采购量不大,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般情况下,提倡采用招标方式,慎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五是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有助于防范串标现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所谈的公开透明是指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政府采购程序要公开、政府采购过程要公开、政府采购结果应当公开,但对于政府采购涉及供应商秘密的信息是必须要保密的。 如报名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在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开始前就有必要保密。对于供应商来说,他们不知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人数有多少,有谁参加,互不知晓,他们就无法相互串通,串标行为就无法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透露供应商的技术资料,报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在最终报价之前这段时间内特别要做好各个供应商的保密、相互隔离工作,慎防串标。 六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运用科学、合理、恰当的采购方法,把好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所在,政府采购在不断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从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的制作,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环节上,把好每道关口,做到操作过程规范,操作方法正确,操作步骤到位。 只有严把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从各方面入手,做到操作步骤井然有序,不出漏洞,操作方法巧妙严谨,不给那些别有用心、居心叵测之人有可逞之机,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杜绝串标现象。 七是政府采购中标(成交)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可以采取最高限价,低价中标(成交)法,以防串标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最高限价是指采购方按照采购项目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本着实际、折中的原则,以市场平均价对采购项目作一份预算,将此预算作为参考价,即为最高限价,各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不得高于此参考价,否则为废标,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在有效报价中,以最低报价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谈判文件中还要对报价作明确的规定限制,对采购项目无实质性变更的,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这样一来,即使发现串标,对采购单位也不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串标也将失去意义。 八是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特别是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串标现象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严肃查处。如果串标行为涉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串标的供应商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不断加大对串标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才能彻底根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的再次发生。以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推动政府采购事业顺利向前发展。
㈧ 如何有效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