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停产期间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停产时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除了已提足折版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权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应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取消了原细则中“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
我国不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停产的固定资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月末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
㈡ 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提不提折旧要提怎么提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一般应计提折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已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固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你说的上述半停产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怎样计提折旧,准则中还没提及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应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自定,最好继续计提,这样税前可以抵扣。
㈢ 同一生产车间中部分停产的机器折旧费如何入账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产部分机器不计提折旧
㈣ 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和车间费用如何处理
如果设备仅是暂时停产,而不是永久的不用。那么设备折旧照样计提。
根据权责发生制,此期间的设备折旧并非生产而产生的,
因此,该期间的设备折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至于车间的费用,那要看停产的性质,如果是由于市场不景气,那么归于管理费用。如果属于大修,安全性检测,则归于制造费用
或者待摊费用。
㈤ 企业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成本费用或者费用计入哪些科目啊
企业停产期间的费用应分情况处理:
1)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版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权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停工损失
贷:制造费用 等
2)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借:待摊费用—停工费用
贷:制造费用 等
开工后
借:生产成本
贷:待摊费用—停工费用
㈥ 生产企业停产结业期间,生产设备折旧费如何处理
如果是设备检修期间的停产,计入生产成本,如果是完全停止生产应该申请停提折旧,列入待处理资产。或直接进入管理费用。
㈦ 停产期固定资产如何提折旧
会计处理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回计提折答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所以,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归属口径,准则没有给出更细致的规定,通常应视停产原因确定。若停产检修为工序性的、季节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继续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处理时应区分固定资产的种类:
一是房屋、建筑物。
对于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的房屋,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申请税前扣除,与房屋是否在用无关;
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资产。
对于“未投入使用“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问题所述因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但建议企业就正常停产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㈧ 停产期间机器设备计提折旧问题
旧准则下,如果固定资产在某一段时间停止了计提折旧,那在恢复计提时,要重新计专算应计提的折旧额和尚可使属用年限,以此为依据重新计提折旧。
新准则下,是要求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有两样除外:一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计价入账的土地;二是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