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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已查封的设备不得拍卖

发布时间:2022-06-23 03:05:31

1. 请问查封期间可否进行拍卖

查封期间不能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 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生产机械设备是否可以拍卖

摘要 你好,可以查封拍卖。

3. 法院已查封的设备进入拍卖阶段还能使用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9

4. 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查封的房产不能拍

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拍卖根据。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必须有根据,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必须做出拍卖裁定书。

2、被强制拍卖的物品必须已被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

3、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方可将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如果被执行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返还被执行人,不得再拍卖其物品。

4、强制拍卖的物品具有可转移性。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不得公开拍卖,只能交付有关单位收购或没收。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执行法院才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5. 已经被法院查封了,破产后还能拍卖吗产吗利拍卖吗

当然可以破产以后就要他的剩余资产进行拍卖,偿还债务的。

6. 法院为啥只查封不拍卖

1、因为走司法程序,有固定的时间,时间没到不能拍卖;

2、如果是被多家法院查封的,那么就需要法院之间进行协商,不可擅自决定,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理。

法律分析:1、因为走司法程序,有固定的时间,时间没到不能拍卖;

2.如果是被多家法院查封的,那么就需要法院之间进行协商,不可擅自决定,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理。

房产查封指的是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等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强制执行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转让房子了,就是对这栋房子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人。 法院查封房子期限现在为3年,到期可续封,何时拍卖需要根据案情进展情况。普通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的15天后生效,生效后超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可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房产具体情况进行处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但房子被查封,可以到法院申述。以上就是关于房产查封的内容介绍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贷款的时候量力而行,以免因后期因无力还款导致房产被查封。同时要做到遵纪守法、不随意给人做担保。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7. 法院为债权人查封设备可以独自拍卖吗

法院为债权人查封的设备,不能独自进行拍卖,须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但法律禁止公开拍卖的除外。
拍卖前,要对被执行的财物委托价格评估,以确定基本拍卖价格。如果可以认定基本价格的,也可以不评估。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8.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必经拍卖途径处置

(一)不经依法评估、拍卖程序直接变卖处理

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首先采用司法评估、拍卖方式。但是,有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经过依法评估、拍卖,即直接进行变价处理。或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处理,予以抵债;或者对评估了的财产不经过拍卖,也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即直接裁定以物抵债。如:一法院在一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闲置的机器设备未经评估,直接当废品予以处理,当事人以机器设备是生产设备为由,要求赔偿设备购进价和赔偿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执行过程中,在房地产公司被查封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未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更未委托拍卖公司依法进行拍卖,即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一个申请执行人,其处理不当。但该法院第二次委托评估后,交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才对先前的以物抵债执行行为作了补救,也才没有出现大的问题。

(二)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不明确、具体

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时,应尽量做到委托事项明确具体。其移送委托评估、拍卖的材料一般应反映下列内容:财产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等;财产当前所在地以及占有、保管、仓储等;存在于财产之上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等。但有的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其委托的事项不明确具体,引发相关当事人的争议。例如:一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对厂区内的土地、房屋面积以及变压设备等未查实清楚,就笼统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特别是,被执行人一直向执行法院反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有误,少登记了一两千平方米,要求按照实际面积重新进行整体评估。但执行法院一直不重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坚持只认土地证上登记的面积,也不对实际的土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拍卖成交、经过国土部门重新测量确认了其以前的测量有“误差”后,买受人补交了相关土地出让费用,取得了漏评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引发了不少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

由于当今财产状况的复杂性,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上的失误,有关财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财产状况和实际状况可能并不相符。在当事人作了反映,问题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给予足够重视,建议当事人通过相关部门和相应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不顾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只是简单地以相关证书记载内容为执行依据,迳行委托评估和拍卖。

(三)委托评估、拍卖的财产超期变现

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配合下,进行评估、拍卖。人民法院与评估、拍卖机构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活动。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应是有效的,同样,评估报告确定的应用有效期也应是有效的,该期限即使是委托的人民法院也应尊重。但是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进行了委托拍卖,即使超期拍卖成交也不影响拍卖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委托评估、拍卖的财产超期变现的问题,有关法院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一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为1年。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其第一、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委托拍卖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但拍卖成交却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后的1个多月。由于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变动较大,长期处于上涨中,因超期拍卖就可能引起被执行人的异议。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性质、效力大小以及对拍卖的影响,并无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认识也极不统一。有的认为,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过,就不能再被“应用”了,即使委托拍卖也不能,超期拍卖成交应为无效。有的认为,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内即委托了拍卖公司对外进行拍卖,后因流拍还作了第二、三次拍卖。第二、三次拍卖是第一次拍卖的延续,是再行拍卖,不是重新拍卖。标的物已在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内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届满并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执行法院也是按照相关要求,来确定各次拍卖保留价的,保留价且未按最低标准来确定。并且,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只是执行法院定价的一种参考,最终以什么价格成交还需要市场来检验。以市场定价角度来看,第三次拍卖应是符合实际的。经查,目前对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是否影响拍卖作了规定的,仅见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七条“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麻烦,减少争议,在实务中多是建议相关法院实施拍卖应尽量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如期限届满仍未成交的,则建议最好再次委托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和应用有效期,然后再行交付拍卖。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进行的委托评估、拍卖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关系到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各级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地方法院《司法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外进行委托评估、拍卖。

二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司法评估、拍卖的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依法履行对司法评估、拍卖的管理职责,认真尽到监管和审查责任,发现评估、拍卖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并予以纠正,防止司法评估、拍卖出现瑕疵和违法,规范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确保评估、拍卖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司法评估、拍卖机构提供评估、拍卖对象完整真实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资料,包括提供各种权属资料。还应注重评估、拍卖财产状况的现场调查、勘查,了解和掌握财产的真实状况,避免出现权属证书登记和实际不一致现象。

四是要对委托评估、拍卖中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如权属登记和实际不符应如何处理、评估报告有效期对拍卖的影响等),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减少“法律漏洞”。

9. 财产保全法院封设备法院让他使用,不得变卖在法律上是可以使用吗

  1. 查封的财产是可以使用的。

  2. 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10. 最新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查封、扣押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时不动产不能进行变卖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唯一居住的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不超过一定的标准,在此情况下才不可以变卖该查封的不动产。
纵横法律网 丁铁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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