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可以同时下2份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对一个单位是可以同时下2份不同种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
㈡ 滨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罚款吗
滨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罚款。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时,应当是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和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实施,不能只执行其中一项处罚措施。
存在事故隐患时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情况,还有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㈢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可以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直接走案件罚款程序吗求助,谢谢
可以直接走案件罚款程序,因没有这句话,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3条就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能直接走案件罚款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5〗20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质检法函【2015】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㈣ 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还用吗
当然还要用的(现场检查记录也一样)。
㈤ 什么情况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依据: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与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一回事吗
完全不是一回事,指令书是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而设置的法律文书,专门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启动执法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先开指令书,不能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于除特种设备以外的违法行为,或涉及特种设备的轻微违法行为。
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如何回复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易
)
安监管责改〔
2013
〕
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
.
2
.
3
.
4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
现
责
令你
单位
对上
述
第
项问
题
于
年
月
日前整改
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易门县
人民政府或者
玉溪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易门县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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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安全监理指令书怎么回复
回复说:已按相关法规与监理意见整改完毕,请监理复查,并符上照片,就完全OK了。以上是明的,暗的与监理拉拉关系。
㈨ 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可以第二天开吗
不可以。发现问题,就马上开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存在事故隐患时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情况,还有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况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时发现违反《特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