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六级电网事件怎么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六级电网事件:
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四十兆瓦以上一百兆瓦以下者;
2、变电站内110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3、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110千伏主变压器跳闸;
4、220千伏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条以上母线或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5、±400 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换流单元均闭锁;
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系统中,断路器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简介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599号令的规定去做,现在一般都称为事件,电力事件概念范围较广,包括电力安全事件,对于够不上突发事件的事件,可以自己定一些更低的级别。突发事件是分四级的,你可以在企业内定5、6、7、8级事件,标准自己去制定。
Ⅱ 设备异常、设备障碍、设备故障、设备事故的定义是什么出自哪个电力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Ⅲ 国家电力网事故中对电力事故的规定有哪些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编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4 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编辑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九条
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
(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
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
1. 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
2. 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
3. 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
4.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
5. 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 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三)发电厂200兆瓦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调查编辑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二)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三)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抢救伤员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三)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统计报告编辑
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办理。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各企业均构成事故,各企业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一起事故既符合电网事故条件,又符合设备事故条件的,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等级高的事故;相同等级的事故,选取电网事故”的原则统计、上报。
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人身事故、电网事故或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1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1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五章附则编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区域电网,是指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
(七)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十)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十二) 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十三)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级电网计算1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1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十四)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十五)电力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第二十三条
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Ⅳ 电力事件、电力安全事件、与一类障碍如何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599号令的规定去做,现在一般都称为事件,电力事件概念范围较广,包括电力安全事件,对于够不上突发事件的事件,可以自己定一些更低的级别。突发事件是分四级的,你可以在企业内定5、6、7、8级事件,标准自己去制定。

(4)电力四级设备事件如何定义扩展阅读: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搭配使用的规定。方式: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红一白、蓝一白、黄一黑、绿一白方式搭配:安全包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为等宽条纹,倾斜约45度。
作用: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标记: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安全环境的安全标记。
Ⅳ 五~八级“电网事件”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国家电网事故调查规程将电网事故分为八级。
一、五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一般以上电网事故(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五级电网事件:
1.电力减少负荷为100兆瓦以上;
2.如果220kV以上的电网异常拆卸成三件以上,每次脱开前或电源负荷超过100MW时,至少产生三个;
3.在220kV以上的系统中,并联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之间的本地电网或整个网络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率角超过360度),无论时间长短,或者是否同步拉动。 ;
4.变电站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不计划停止;
5.在220kV或更高的系统中,一次事故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台或多台主变压器跳闸;
6.在500kV以上的系统中,一次事件导致同一传输部分的两条传输线同时停止;
7.±400 kV以上直流输电系统的双极阻断或多回路同时换相故障;
8.在电压超过500 kV的系统中,断路器故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的误操作会导致跳闸跳闸;
9.电网电能质量下降,造成以下后果之一:1频率偏差超过以下数值:在装机容量3000 MW以上时,频率偏差超过(50±0.2)Hz,持续时间为超过30分钟;装机容量为3000对于MW以下的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5)Hz,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监控点的电压偏差超过±5%,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10.一次事件风力涡轮机的离网容量为500兆瓦或更高;
11.总装机容量超过1000兆瓦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导致停电;
1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一级重要用户的电网侧供电完全中断。
六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六级电网事件:
1.电力减少负荷为40兆瓦以上且100兆瓦以下;
2.变电站的110 kV(包括66 kV)母线未计划停止;
3.一次事故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台或多台110千伏(包括66千伏)主变压器跳闸;
4.在220千伏(包括330千伏)系统中,一个事件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个或多个母线或同一传输部分的两条或更多线同时停止;
5.±400kV以下的直流输电系统具有双极阻断或多回路同时换向故障或者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的换向单元被阻断;
6.在220kV以上且500kV以下的系统中,断路器故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的误操作导致跳闸跳闸;
7.降低了电网的安全等级。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时运行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则的待机要求; 2,动力传动部分的连续运行时间超稳定极限超过1小时;
3220 kV或更多线路,母线失去初级保护; 4套备用安全自动装置(切割,甩负荷,振荡紊乱,集中低频低压解除等)超过计划外停用时间72小时;在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的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8.电网的电能质量下降,导致以下后果之一:1频率偏差超过以下值:在装机容量超过3,000 MW的电网中,频率偏差超过(50±0.2)Hz ;装机容量低于3000 MW的电网,频率偏差超过(50±0.5)Hz; 222 kV(含330 kV)电压监测控制点的电压偏差超过±5%,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
9.总装机容量为200兆瓦或以上且1000兆瓦或以下的发电厂将因安全故障而导致停电;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二级重要用户电网侧供电完全中断。
七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七级电网事件:
1. 35kV以上的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使负载减少;
2.变电站的35 kV母线不打算停止;
3.一条220千伏或以上的单条总线并未计划停止使用;
4.在110千伏(包括66千伏)系统中,一个事件导致同一变电站中的两个或多个母线或同一传输部分的两条或更多线同时停止;
5.直流输电系统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的单流阻断单元被锁定;
6,110 kV(含66 kV)系统,断路器故障,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误动作引起跳跃;
7,110 kV(含66 kV)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无主保护,或无保护线路;
8,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临时重要用户电网侧供电完全中断。
八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八级电网事件:
1、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2、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配电站非计划全停;
3、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运行;
4、35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一、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两万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五千兆瓦以上两万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3、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两千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二、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两万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五千兆瓦以上两万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负荷一千兆瓦以上五千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3、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两千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两千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5、其他设区的市电网:负荷六百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三、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电网:供电负荷减少7%或更多,减少10%或更少。
2.省,自治区电网:2万兆瓦以上的负荷减少10%以上13%以下,2万兆瓦以下5000兆瓦以上的负荷小于12%和16%,负载是一千兆位。高于瓦数的小于5GW的供应减少为20%或更多且50%或更少,并且小于1MW的负载减少为40%或更多。
3.中央直辖市电网:供电用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的供电负荷应当切断。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电网:供电负荷减少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5.其他地区的市政电网:负荷超过600兆瓦的负荷减少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的供电用户断电; 600 MW以下负荷的负荷超过40%。 ,或超过50%的用户失去电力。
6.县级市电网:负荷超过150兆瓦的供电负荷减少60%以上,或超过70%的供电用户停电。
Ⅵ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1、特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2、人身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肌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等。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Ⅶ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
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

Ⅷ 什么是五级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五级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五级电网事件:
一、造成电网减供100MW以上者。
二、220KV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解列前发电出力和供电负荷超过100MW。
三、220KV以上系统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且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
四、变电站内22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全停。
五、220KV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压器跳闸。
六、500KV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七、±400KV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
八、500KV以上系统中,断路器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化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九、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3000MW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39分钟以上2 500KV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百分之五延续时间超出一小时。
十、一次事件风电机组脱网容量500MW以上。
十一、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十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8)电力四级设备事件如何定义扩展阅读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两万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30%以上,负荷五千兆瓦以上两万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3、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两千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2、省、自治区电网:负荷两万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负荷五千兆瓦以上两万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负荷一千兆瓦以上五千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50%以上。
3、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负荷两千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两千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5、其他设区的市电网:负荷六百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区域电网:供电负荷减少7%或更多,减少10%或更少。
2.省,自治区电网:2万兆瓦以上的负荷减少10%以上13%以下,2万兆瓦以下5000兆瓦以上的负荷小于12%和16%,负载是一千兆位。高于瓦数的小于5GW的供应减少为20%或更多且50%或更少,并且小于1MW的负载减少为40%或更多。
3.中央直辖市电网:供电用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的供电负荷应当切断。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电网:供电负荷减少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
5.其他地区的市政电网:负荷超过600兆瓦的负荷减少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的供电用户断电; 600 MW以下负荷的负荷超过40%。 ,或超过50%的用户失去电力。
6.县级市电网:负荷超过150兆瓦的供电负荷减少60%以上,或超过70%的供电用户停电。
Ⅸ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电力系统重大事故,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人身事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员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释义: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且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本单位员工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员工乘坐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释义。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