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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多少年报废

发布时间:2022-06-03 02:03:49

1. 设备的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啊

设备的寿命包括设备的经济寿命、折旧寿命、使用寿命、物理寿命、技术寿命。要正确地确定一台设备的经济寿命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发展,新型设备的出现会使原设备在未到其原计算所得的经济寿命之前就需提前更新;

另一方面同一设备的经济寿命会因其使用的场合、日常的维修保养,以及未来的市场、成本等难于预见的因素的综合作用而有所不同。

例如同样是小轿车,国外的汽车出租公司提供顾客租用的小轿车的经济寿命比私人拥有的小轿车的经济寿命要短得多,原因即在此。 

(1)医疗设备多少年报废扩展阅读

设备的经济寿命是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即使在技术革新很快,一般设备的经济寿命也有几年到十几年的时间。如前所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可以划分为设备费用(或称原始费用)和使用费用两部分。

原始费用是用户为取得设备而集中支付的高额费用。使用费用又称为维持费用或经营费用,是用户在取得设备后,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直到更新时为止而需经常支出的各种费用(如操作费用、能源消耗费用、保养维修费用、保险费等),有时也把设备发生故障停工造成的损失计算进去。

2. 最新医疗设备折旧年限和残值

最新医疗设备折旧年限有5年,六年,八年和十年的。
折旧年限为5年的有:医用电子仪器: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起搏器等;激光仪器设备: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光检测仪等。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电疗、光疗、体疗、水疗、蜡疗、热疗;生化分析仪:电泳仪、色谱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

3. 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是多少年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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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可分为八大类,各企业的后勤部门还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1. 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室(楼)、会堂、宿舍、食堂、车库、仓库、油库、档案馆、活动室、锅炉房、烟囱、水塔、水井、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附属企业如招待所、宾馆、车队、医院、幼儿园、商店等房屋和建筑物,产权是企业的。

2. 一般办公设备

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如办公桌、椅、凳、橱、架、沙发、取暖和降温设备、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一般设备属于通用的,被服装具、饮具炊具、装饰品等也列为一般设备类之内。

3. 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打字电传设备、电话电报通信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凡是有专用于某一项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应列为专用设备。

4. 文物和陈列品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例如,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有些企业后勤部门内部设有展览室、陈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属于文物和陈列品。

5. 图书

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企业内部的图书资料室、档案馆所有的各种图书,包括政治、业务、文艺等书籍,均属国家财产。

6.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吉普、摩托车、面包车、客车、轮船、运输汽车、三轮卡车、人力拖车、板车、自行车和小轮车等。

7. 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有些附属生产性企业的机械、工具设备也应包括在内。

8. 其他固定资产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4. 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使用年限有规定吗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3、生产企业的名称;

4、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5、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6、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4)医疗设备多少年报废扩展阅读: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年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官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5. 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下列机构:
(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三)其他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使用医疗器械的机构。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维护、消毒、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审验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的证明。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购进档案,具体包括: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
(五)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提供(一)、(二)、(三)项规定资料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购货数量、购进日期、合格证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批号、验收结论等。
购进验收记录应当在验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后,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应当保存至不少于医疗器械终止使用后2年。第十条医疗器械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产品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并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质量常规检查。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进行常规检查,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对用于诊疗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修和使用维护,并建立定期检测维修和使用维护记录档案。
定期检测维修和使用维护记录档案内容包括:使用科室、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生产商、启用时间、检测维修(使用维护)时间、检测维修(使用维护)项目、检测维修(使用维护)单位、检测维修(使用维护)结果等。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完整的产品档案资料,并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对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质量跟踪记录。
植入性医疗器械,主要是指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博器、血管内导管、支架、人工晶体等。第十五条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的内容包括:使用科室、患者基本信息及病案号、手术名称、手术者、手术日期、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生产商、供应商、合格证、单一产品序号等必要信息。
质量跟踪记录应当归入患者病历档案进行管理。第十六条严禁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并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方式、执行人员等。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环节中发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予以记录,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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