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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2-05-26 12:54:07

『壹』 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时,如何认定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贰』 设备事故怎么处理,如何计算损失

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要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的处理,以教育事故本人和其他职工,各级领导也应从中找出企业管理的不足之处,主动承担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设备事故按其发生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及维护修理不当等,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责任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质量事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自然事故。任何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设备事故的损失计算:
1、停产和修理时间的计算
停产时间:从设备损坏停产时起到修复投入使用时止。
修理时间:从动工修理起到全部修理完交付使用时止。
2、修理费用的计算
修理费用系指设备事故修理所花的费用,其计算方法为:
修理费(元)=修理材料费(元)+备件费(元)+工具辅材费(元)+工时费(元)
3、停产损失费用的计算
设备因事故停机,造成工厂生产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停产损失费(元)=停机时间(小时)×每小时生产成本费用×成本利润率
4、事故损失费用的计算
由于发生事故,迫使设备停产和修理而造成的费用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事故损失费(元)=停产损失费(元)+修理费(元)
设备事故是指工业企业设备(包括各类生产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仪器、电讯、动力、运输等设备或设施)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加强设备事故的管理,其目的是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度发生。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演,达到消灭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叁』 电梯安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电梯安装期间出现安全事故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有其他有过错的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该过错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肆』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几类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伍』 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的划分情况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到六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陆』 设备吊装转移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摘要 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柒』 电梯出事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根据规定,电梯如果出了事故,第一责任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分析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将此事件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可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找出责任主体,进行责任划分,并确定对责任主体的相关处罚措施。其次,如此定性后,部分主要责任人将面临按照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的可能,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生产者即厂商在制造、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在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在知晓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厂商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有义务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对电梯停止使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捌』 吊车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首先,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其次,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承包方在承包工程时有必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注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设备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扩展阅读

吊车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吊车械进行检查维保, 并制订一项 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吊车进行动态 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吊车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 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 除日检项目外, 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 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 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 可靠性, 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 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吊车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 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 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 护装置是否可靠。

(4) 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吊车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

『玖』 求助大家,在厂区行走被叉车撞伤了怎么划分责任

在厂区里行走被叉车撞伤,如果行人没有经过不被容许行走的路段,则叉车负有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如果经营单位存在过错,单位就负有责任。如果行人是工厂的职工,则可能会启动工伤保险的理赔。如果不是单位职工,且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申请交通部门警察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厂区里行走被叉车撞伤,如果行人没有经过不被容许行走的路段,则叉车负有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因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该负有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如果缺少相应的设施或管理,就容易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因此,如果经营单位存在过错,单位就负有责任。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如果行人是工厂的职工,则可能会启动工伤保险的理赔,具体见法律依据,单位负有责任为职工提供相应证明以便于理赔。如果不是单位职工,且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申请交通部门警察认定,交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过程来判断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会把责任认定情况予以书面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拾』 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事故等级: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处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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