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下列属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作业场所的有哪些
临时宿舍、危险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变配配电室、锅炉房、厨房、动火作业场所等部位都属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⑵ 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放置有什么要求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范围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标识牌、警示牌、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消防通道、安全门等。
2、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罩、消防斧头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
1、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每50平方米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0具。办公室、宿舍、小型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具;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少于4具。
3、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电控室、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每个房间内配备4kg的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具;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具。
4、消防设备的放置地点应防雨、防水,与火源、水源、震动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离。消防设备设置要科学合理,分布做到“重点防护,兼顾全局”,灭火器一般放置在门口附近或重点防护设备附近的显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
5、消防设施、设备不得被遮盖阻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等不得阻塞或占用。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
1、消防设施、设备只允许在发生火警或消防演练时使用,平时严禁使用。
2、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应急灯照明等)。
3、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状,已使用过的灭火器要重新充装。
四、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
1、各项目部的消防设施、设备由项目班长负责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2、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定期巡查由项目班长在每月的5日前进行点检;不定期巡查由运营部每季度巡查1次。
3、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内容:
(1) 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表针指示在绿色范围内);灭火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瓶身是否有破损、配件是否齐全完好;瓶身、箱体是否积尘、生锈。
(2) 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否齐备、完好;消防箱体是否有破损、缺
失;消防龙头开闭是否灵活,水压是否正常;是否有锈蚀现象。
(3) 消防标识牌、警示牌:是否被遮挡、覆盖;是否有破损、脱落;是否清晰、
完整。
(4) 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外观是否完整,充电过程是否正常;断电时
能否启动应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充足;指示标识是否清晰。
(5) 消防通道、安全门:消防通道有否被占用或堵塞;安全门是否完好,开关
是否灵活;安全门在工作期间有否上锁。
(6) 防烟面罩、消防斧头:逃生设备是否在规定地点放置;是否完好无损;是
否在有效期内。
4、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
5、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后,检查人员要在设施、设备的《检查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填写《XX项目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月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运营部办公室。
6、灭火器要每2年进行一次压力检测及药剂更换,更换时要用备用灭火器进行替换。无备用灭火器的,要分批进行更换,生产现场留有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标准配备数量的50%。
⑶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布置要求是怎样的(比如灭火器
某工程现场防火方案供楼主参考:
2、现场防火部署
(1)为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场地北侧施工主道路供消防车行走。
(2)生产区:于1#、2#、3#楼南侧和6#、7#、8#楼北侧、12#、13#楼南侧各设置一个15m3的消防储水池,设消防用水加压泵,立管φ100镀锌立管,每个楼层设置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3)生活区:设置“1211”干粉灭火器为主,并设置一个10
m3的消防水池,消防管道采用φ60镀锌水管并设置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4)仓库区:设置“1211”干粉灭火器为主,生产区的消防管道六只一个φ60镀锌水管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5)应急疏散设施:生产区应急疏散主要依靠主体结构的楼梯,在裙楼及底层设置一条应急疏散通道并有明显通道标识,一旦发生险情,可依照安全警示标志牌方向疏散。
⑷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规范与要求
(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制度、方案、预案;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消防设施器材维修验收记录;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
4.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二)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和地面承载能力,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的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两个长边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尽头式临时消防车疲乏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三)灭火器的配置
施工现场、工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做到布局合理;重点部位应重点防范,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定人、定责经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灭火器材好有效。
(四)消防水源的设置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按装临时室外简易消火栓或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
2、国家、省重点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80mm,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并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3、临时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设专人管理,保证临时消防供水需求。
4、临时消防水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保证连续不断供电。
5、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实施现场宜设临时消防抬泵及配套的灭火置。
(五)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
1、电焊工、气焊工等从事电器设备安装的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动火作业前,因严格行动火审批手续,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动火现场,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割,陪有专人监管和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为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工作。
2.施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得小于10cm,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安装、配电线路的的敷设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临时用电必按过载保护装置。75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染物件和可染物的水平间距50cm以上,电源引入线有隔热保护措施。
4.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落实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灭火器材,且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5.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临时库房采用非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用库房储存,并分类单独存放。不准在建筑工程内、库房调配油漆燃料。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不准设置临时仓库,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建筑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时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消除。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应具备有质量体系认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吸烟,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安全场地,严禁在吸烟安全场地外吸烟或乱丢烟头。
9.从事油漆刷涂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派人看护。
(六)工地的民工工棚的消防安全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将食堂和宿舍设在同一工棚内。
2.建筑工程工棚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木板、竹片、毛毡等可燃材料搭设建筑工程工棚,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100?O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出口,居住100人以上或建筑面积500?O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3.生活区的用火应当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生活用火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用火点和使用燃料应当分开设置和堆放,使用时落实专人管理,使用后应当指派专人查看余火熄灭情况。
4.建筑工程工棚内的配电线路必须严密套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工棚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对用电设备必须落实责任,统一安装管理。
5.建筑工程工棚区内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和设置临时固定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禁止无关的人员在建筑工程工棚内居住,尤其是老人和小孩。
⑸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有哪些规定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 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2)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3)大空间场所的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外附近等便 于取用和火灾扑救的位置。
(4)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 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5)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 相同。
注:主要考虑发生火灾时,楼内烟气较大,能见度低,消防队员进入各 层灭火,如果每层消火栓位置相同,便于消防队员快速发现消火栓,并及时 灭火。
(6)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7)对在大空间场所消火栓安装位置确有困难时,经与当地消 防监督机构核准,可设置在便于消防队员使用的合适地点。
⑹ 问11:施工现场消防总平面如何布局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项目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①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以及围挡;
②场内临时道路;
③消防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者架设的走向、高度;
④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配电房、发电机房、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等;
⑤施工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以及应急救援疏散场地。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以及物料存储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3.2.1条和第3.2.2条要求。
(5)施工现场相对集中的动火作业点应布置在远离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库房、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6)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库房、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以及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架空电力线下方不应布置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⑺ 施工现场哪些地方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
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⑻ 施工现场消防相关要求及配置原则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一)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设施管理、作业管理、应急管理等活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2、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支队所管辖的重点单位直接送支队防火处)。
3、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 7 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⑼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2、施工现场夜间要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3、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必须经本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物品
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5、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7、乙炔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特别是临时配电箱,应经常检查电线绝缘保护层,及配电接地接零,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⑽ 施工现场临时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米,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米,且不宜超过6米;
4、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5、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6、在有条件的工地时,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 相关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