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井过程中常用的井控装置有哪些
一般指的井下作业起油管时起压井作用的吧。平衡地层压力,要不深井可能发生版井喷,自打有一回四川的权井喷事故后,国家对这个开始很重视了,一般井下作业前 都要严格压井。大概- -。 还有挺多,里面还得加什么泡沫剂增粘剂的,好像还有比例@@
2. 国家安监总结25号令的内容是什么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
第三十一条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
(四)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
(七)配备应急通讯装置。
第三十二条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五)参加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第二节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守护船登记后,其原申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终止承担守护任务的,应当向原负责守护船登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三)在船舶的两舷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进器,营救区应当有醒目标志。营救区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米;
(四)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
(五)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
第三十七条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需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一)1副吊装担架和1副铲式担架;
(二)2副救助用长柄钩;
(三)至少1套抛绳器;
(四)4只带自亮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绳子长度不少于30米;
(五)用于简易包扎和急救的医疗用品;
(六)营救区舷侧的落水人员攀登用网;
(七)1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
(八)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提供营救作业区及周围海区照明;
(九)至少配备两种通讯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
第三十八条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三)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四)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承担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五)定期参加营救演习。
第三十九条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5日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租用直升机管理
第四十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提供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二)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
(三)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四)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
(五)需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
(六)完善和落实飞行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第四十二条直升机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助设备:
(一)直升机应急浮筒;
(二)携带可以供机上所有人员使用的海上救生衣(在水温低于10℃的海域应当配备保温救生服)、救生筏及救生包,并备有可以供直升机使用的救生绞车;
(三)直升机两侧有能够投弃的舱门或者具备足够的紧急逃生舱口。
第四十三条在额定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具有航行于飞行基地与海上石油设施之间的适航能力和夜航能力。
第四十四条飞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应急程序,并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直升机在飞行作业中必须配有2名驾驶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责任机长;由中外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的直升机,2名驾驶员应当有相应的语言技能水平,能够直接交流对话。
第四十六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基地(或者备用机场)和海上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制订飞行条件与应急飞行、乘机安全、载物安全和飞行故障、飞行事故报告等制度。
第四节电气管理
第四十八条设施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电焊操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二)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增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作出明显、准确的标识;
(四)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
(五)电气设备按照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必要的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校验。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六)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确实无法使用安全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批准,并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七)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该等级的防爆类型。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八)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长期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九)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对生产和作业设施采取有效的防静电和防雷措施。
第五十条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
(三)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第五节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如有浅层气存在,安装分流系统等;
(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
(三)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丝扣相匹配的循环接头;
(四)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当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得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
(五)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顶部驱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
(六)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闸板防喷器的闸板关闭尺寸与所使用钻杆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钻井设计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
(七)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足井控要求;
(八)经常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优先使用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三条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套液压控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1.5倍以上;
(二)除钻台安装1台控制盘(台)外,另1台辅助控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致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
(四)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控制阀。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必须是远程控制;
(五)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
第五十四条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在表层套管和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或者2个环形防喷器、2个双闸板防喷器,其中1副闸板为全封剪切闸板防喷器;
(三)安装1组水下储能器,便于就近迅速提供液压能,以尽快开关各防喷器及其闸门。同时,采用互为备用的双控制盒系统,当一个控制盒系统正在使用时,另一个控制盒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为备用;
(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防喷器组,必须保证井眼安全,尽量在下完套管固井后或者未钻穿水泥塞前进行。必要时,打1个水泥塞或者下桥塞后再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五)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尺寸。
第五十五条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
(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
(四)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
第五十六条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
(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
(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控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如果控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恢复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
(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所有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 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
(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 m3 (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 (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 (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五)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 m3(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八)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严禁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七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三)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第六十八条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五)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第七节系物管理
第七十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
(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
第七十四条吊网的使用,除了符合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
3. 辽河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井控装置安装、试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井控装置包括套管头、采油树、钻井四通(特殊四通)、防喷器及控制系统、内防喷工具、井控管汇、液气分离器、除气器和监测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含硫地区井控装置材质应符合行业标准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井口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执行以下规定:
(一)井控装置的配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三高”井的防喷器累计上井时间应不超过7年。
(二)防喷器安装:
1.防溢管内径不小于井口内层套管通径,管内不应有直台肩。
2.现场安装完毕后,天车、转盘、井口三者的中心应在同一铅垂线上,偏差不大于10mm。要用4根直径不小于 Ф16mm钢丝绳对角绷紧固定牢靠。
(三)具有手动锁紧机构的闸板防喷器(剪切闸板除外)应装齐手动操作杆,靠手轮端应支撑牢固牢靠。手动操作杆与锁紧轴之间的夹角不大于30°,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开、关方向和到底的圈数。手动操作杆距地面高度若超过2m,应安装高度适合的操作台。
第二十七条 防喷器控制系统的控制能力应与所控制的防喷器组合及管汇等控制对象相匹配。其安装要求:
(一)远程控制台安装在面对井架大门左侧、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距放喷管线或压井管线应有2m以上距离,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人行通道,周围1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二)液控管线要通过高压弯头与防喷器及液动阀连接。液控管线与放喷管线的距离应在0.5m以上,车辆跨越处应装过桥盖板。不允许液控管线接触地面或在其上堆放杂物。
(三)全封、半封、剪切闸板和液动阀控制手柄应与控制对象工作状态一致,环形防喷器在完全打开状态下将手柄处于中位。
(四)全封闸板控制手柄应装罩保护,剪切闸板控制手柄应安装防止误操作的限位装置。
(五)远程控制台应与司钻控制台气源分开连接,严禁强行弯曲和压折气管束。气源压力保持在0.65~0.8MPa。
(六)电源应从配电箱总开关处直接引出,并用单独的开关控制。
(七)待命状态下液压油油面距油箱顶面不大于200mm。气囊充氮压力7±0.7MPa。储能器压力保持在18.5~21MPa。环形、管汇压力10.5MPa。
(八)Ⅰ级风险井应同时配备电动泵和气动泵,配备防喷器司钻控制台和节流管汇控制箱。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方可设置辅助控制台。
(九)司钻控制台上不安装剪切闸板控制阀。
第二十八条 井控管汇包括节流管汇、压井管汇、防喷管线和放喷管线。其安装要求:
(一)节流管汇、压井管汇水平安装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高度适宜。
(二)在未配备节流管汇控制箱情况下,必须安装便于节流阀操作人员观察的立管压力表。
(三)防喷管线、放喷管线和钻井液回收管线应使用经探伤合格的管材。防喷管线应采用专用标准管线,不允许现场焊接。
(四)放喷管线安装标准:
1.放喷管线的布局应考虑当地季风方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2.放喷管线应接至井场边缘,正面不能有障碍物。Ⅰ级风险井备用接足75m长度的管线和固定地锚,Ⅱ级、Ⅲ级风险井主放喷管线接至排污池。
3.放喷管线通径不小于78mm(井眼尺寸小于177.8mm的钻井、侧钻井井控管线通径不小于52mm,下同),出口处必须是钻杆接头,并有螺纹保护措施。
4.管线应平直引出。若需转弯应使用角度不小于120°的铸(锻)钢弯头。确因地面条件限制,可使用同压力级别的高压隔热耐火软管或具有缓冲垫的90°弯头。
5.放喷管线每隔10~15m、转弯处及出口处用水泥基墩加地脚螺栓或地锚固定牢靠;放喷管线出口悬空长度不大于1.0m;若跨越10m宽以上的河沟、水塘等障碍,应架设金属过桥支撑。
6. 水泥基墩长×宽×深为0.8m×0.8m×1m。水泥基墩的地脚螺栓直径不小于20mm,预埋长度不小于0.5m。
(五)防喷管线拐弯处可使用与防喷器压力级别(70Mpa以上级别防喷器除外)一致、通径不小于78mm的高压隔热耐火软管;节流管汇与钻井液回收管线、液气分离器连接处可使用不低于节流管汇低压区压力等级的高压隔热耐火软管。软管中部应固定牢靠,两端须加装安全链。
(六)防喷器四通两侧应各装两个闸阀,紧靠四通的闸阀应处于常闭状态(备用闸阀常开),外侧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其中应至少在节流管汇一侧配备一个液动阀。安装示意图见图20、图21。
(七)井控管汇所配置的平板阀应符合SY/T5127《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八)井控管汇应采取防堵、防冻措施,保证畅通和功能正常。
第二十九条 钻具内防喷工具包括方钻杆上、下旋塞、顶驱液控旋塞、浮阀、钻具止回阀和防喷单根。其安装要求:
(一)钻具内防喷工具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不小于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
(二)方钻杆应安装下旋塞阀。钻台上配备与钻具尺寸相符的备用旋塞阀(处于开位)。Ⅰ级风险井、气油比≥2000的井应安装上旋塞阀,并配备浮阀或钻具止回阀。
(三)准备一根能与在用钻铤螺纹相连的防喷单根(母接头处配有处于开位的旋塞阀),在起下钻铤作业时置于坡道或便于快速取用处。
第三十条 循环系统及液面监测仪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配备钻井液循环罐直读标尺与液面报警装置。
(二)Ⅰ级风险井必须配备灌泥浆计量装置,并执行起下钻工作单制度。
(三)按照设计要求配备液气分离器和除气器。液气分离器进出口管线采用法兰连接,排气管线(管径不小于排气口直径)接出距井口50m以远,出口处于当地季风下风方向,并配备点火装置和防回火装置。除气器安装在钻井液回收管线出口下方的循环罐上,排气管线接出井场边缘。
第三十一条 井控装置的试压:
(一)井控车间用清水试压:环形防喷器(封钻杆)、闸板防喷器、压井管汇试压、防喷管线和内防喷工具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节流管汇高低压区按额定工作压力分别试压。稳压时间不少于10min,允许压降≤0.7 MPa,密封部位无可见渗漏。
闸板防喷器、节流管汇、压井管汇、钻具内防喷工具应做低压试验,其试压值1.4~2.1 MPa,稳压时间不少于3min,允许压降≤0.07 MPa,密封部位无可见渗漏。
上井井控装置应具有试压曲线及试压合格证。
(二)现场安装好试压: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封钻杆)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剪切闸板除外)、防喷管线、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应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放喷管线试压值不低于10MPa。液控管线试压21MPa。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试压值大于30 MPa时,井控装置的试压值取预计裸眼最高地层压力值(不小于30MPa)。
上述压力试验稳压时间均不少于10min,允许压降≤0.7 MPa,密封部位无可见渗漏。
(三)后续井控装置检查试压值应大于地面预计最大关井压力(不小于14 MPa)。
(四)每间隔60天对井控装置试压检查一次。
(五)更换井控装备承压部件后,井控装置应进行试压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井控装置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现溢流后立即关井。应先关环形防喷器,后关闸板防喷器,在确认闸板防喷器正确关闭后,再打开环形防喷器。环形防喷器不得长时间关井,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用来封闭空井。
(二)一般情况不允许关井状态下活动或起下钻具。在必须活动钻具的特殊情况下,关闭环形防喷器或闸板防喷器时,在关井套压不超过14MPa情况下,允许钻具以不大于0.2m/s的速度上下活动,但不准转动钻具或钻具接头通过胶芯。套压不超过7MPa情况下,用环形防喷器进行不压井起下钻作业时,应使用18°斜坡接头的钻具,起下钻速度不得大于0.2m/s。
(三)具有手动锁紧机构的闸板防喷器,预计关井30min以上,应手动锁紧闸板。打开闸板前,应先手动解锁,锁紧和解锁都应一次性到位,然后回转1/4~1/2圈。
(四)当井内有钻具时,严禁关闭全封闸板防喷器。
(五)严禁用打开防喷器的方式来泄井内压力。
(六)检修装有绞链侧门的闸板防喷器或更换其闸板时,两侧门不能同时打开。
(七)有二次密封的闸板防喷器和平行闸板阀,只能在其密封失效至严重漏失的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其二次密封功能,且止漏即可,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立即清洗更换二次密封件。
(八)平行闸板阀开、关到底后,都应回转1/4~1/2圈。其开、关应一次完成,不允许半开半闭和作节流阀用。
(九)压井管汇不能用作日常灌注钻井液用;防喷管线、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应采取防堵、防漏、防冻措施;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值在节流管汇处以明显的标示牌进行标示。
(十)井控管汇上所有闸阀都应编号并标明其开、关状态。
(十一)钻具组合中装有钻具止回阀下钻时,每下20~30柱钻杆向钻具内灌满一次钻井液。下钻至主要油气层顶部应灌满钻井液,排出钻具内的空气后方可继续下钻。下钻到井底也应灌满钻井液后再循环。
(十二)采油(气)井口装置等井控装置应经检验、试压合格后方能上井安装;采油(气)井口装置在井上组装后还应整体试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按SY/T 5964《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井控装置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应有专门机构负责井控装置的管理、维修和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并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钻井队在用井控装置的管理、操作应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责任。
(三)必须建立井控设备、零部件的出入库检测制度,应设置专用配件库房和橡胶件空调库房,库房温度应满足配件及橡胶件储藏要求。
(四)防喷器组、远程控制台、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必须口井回厂检测。钻具内防喷工具每3个月回厂检测,压井作业后立即回厂检测。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必须是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执行SY/T6160《液压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标准,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

4. 油田事故案例.ppt
塔里木油田井喷失控案例
轮南22井由华北钻井公司60156钻井队承钻。1990年10月2日取完芯,由于密度偏低,起钻中发生井喷。
1、发生经过 :
取芯钻进至5130.35米,起钻至28柱时发生井涌,抢接箭形回压凡尔,实施关井,开手动节流阀(液动节流阀控制管线漏油)泄压,后因气流量大,泥浆气体分离器的排污蝶阀蹩开。接着,关液动阀和泥浆气体分离器的进口闸阀(实际未关死),开压井管汇放喷,在操作过程中,实际先打开了18号闸阀,后开15号闸阀,在15号闸阀开了4圈时,喷出的气流带着泥浆卷起尘土高达10米,射程达50米远。慌乱之中闸阀未全部打开,此时15号闸阀已经刺漏。后开节流管汇放喷,停电、停柴油机,人员撤离井场。
2、处理经过 :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成立了抢险领导小组。10月6日,用两台水泥车通过钻台消防闸阀向井内注水,完后放喷并卸松15号闸阀上螺栓,在井口气量减少、出小股水的情况下,启动两台50吨吊车和钻台风动绞车并在人力作用下,拖出压井管汇。紧接着抢装好4 1/16"×10000PSI闸阀,向井内注清水,后又开泵从钻具内注入1.45g/cm3的泥浆29方,套压为零。接着抢下钻具到井底,节流循环压井,入井泥浆密度1.70 g/cm3,出口泥浆密度为1.65 g/cm3,井下恢复正常。
3、失控原因 :
对井控工作重视不足,井控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
地层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
泥浆密度偏低。
录井设备不灵,未起到监测作用。
措施不当,贻误战机。
4、事故教训:
地层压力的预报和监测方面的工作薄弱,确定钻开油气层的泥浆密度缺乏科学依据,致使出现钻进中动平衡和起下钻中欠平衡的现象。
在井控环节上出现失误和把关不严。一是已知石炭系区块上存在以气为主的高压油气层后,应在起钻前进行“短程起下钻,循环观察”,以便检验起下钻是否安全;二是在起钻过程中监测溢流存在漏洞,没有及时报警,从而造成大量的油气进入井眼和上串;三是在发现井口外溢和井涌
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正确的关井程序,错误地采取节流循环排气,促使井内泥浆不断气侵,不但未起到井控作用,相反地导致了井口压力急剧上升,失去有效的控制能力,被迫放喷。
随着参战会战钻井队数的增加,许多井队没有在高压油气井区工作的经验,未能在井控方面从组织上加强,井控工作缺少组织保证,这就使得关键井的井控工作出现“脱节”和环节不能把好关。
井控装备的使用、管理、维修缺乏制度保证,指挥部管材工具租赁中心井控车间技术力量薄弱,检修能力差、人员不足,难以保证井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改善措施 :
总结此次井喷失控的教训,召开钻井监督和平台经理会议,具体分析此次事故中的失误和工作中的漏洞,发动大家找差距,举一反三对全探区的井控设施、井控工作进行大检查、大整改,使井控工作有一个大的改进。另外,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根据LN-22井井喷失控事故的教训,修改了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的“井控技术细则”;
加强监督力量,重点井必须保证同时有两名驻井监督昼夜值班;
设置井控专业监督,充实人员,授以职权,严格把关;
加强地层压力预测和监测工作,利用各种科学手段摸索和搞清地层压力,合理地确定泥浆密度,做到既有利于发现和保护油气层,又有利于安全钻进;
抓好指挥部管材工具租赁中心井控车间的建设工作,充实人员,购置设备,建立一套井控设备使用、管理、维修的规章制度,确保在用井控设备完好无缺,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修井作业时环形防喷器如何封闭管柱
在石油天然气钻井施工中,为安全的钻过高压油、气层并避免发生钻井井喷失控事故,需要在钻井的井口上安装一套设备?钻井井控装置。当井筒内的压力小于地层压力时,井下地层中的油、气、水进入井筒并形成溢流或井涌,严重时可发生钻井井喷和着火事故。钻井井控装置的作用就是当井内出现溢流、井涌时可快速及时关闭井口,防止井喷事故的发生。钻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防喷器、四通、远程控制台、司钻操作台、节流压井放喷管汇等。钻井井控装置必须满足钻井工艺的要求,安全可靠、操作方便,并能快速关闭和开启井口。既能在钻机的司钻操作台上控制,又可在远离井口的远程控制台上操作。装置要具有一定的耐压能力,可实现有控制的放喷、压井和进行起下钻具的操作。安装旋转防喷器后,还可在不压井的情况下进行钻进作业。
钻井防喷器一般可分为单闸板、双闸板、万能(环形)和旋转防喷器等几种。根据所钻地层和钻井工艺的要求,也可将几个防喷器组合同时使用。现有钻井防喷器的尺寸共15个规格,尺寸的选择取决于钻井设计中的套管尺寸,即钻井防喷器的公称通径尺寸,必须略大于再次下入套管接箍的外径。防喷器的压力从3.5~175兆帕共9个压力等级,选用的原则由关井时所承受的最大井口压力来决定。在海上使用钻井浮船和半潜式钻井平台钻井时,因钻井浮船和平台是在漂浮状态下工作的,钻井井口和海底井口之间会发生相对运动,必须装有可伸缩和弯曲的特殊部件,但这些部件因不能承受井喷关井或反循环作业时的高压,因此要将钻井防喷器安放在可伸缩和弯曲的部件之下,即要装在几十米至几百米深的海底,我们将它称之为海底井口装置。
6. 现场井控的设备有哪些组成
摘要 钻井设备由提升系统、旋转系统、循环系统、传动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钻机底座及辅助设备等八大系统组成。钻井设备按功用分旋转、提升、循环、动力与传动、控制等系统:
7. 中原石油管好三件事指的是什么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原石油工程队伍保持了“无井喷失控事故”的纪录。近年来,在深井、超深井占比由10%增加到20%的情况下,中原石油工程队伍井喷失控事故为零。 “井控工作就是管好三件事儿:制度、装备、人。管好了这三件事,就为井控安全筑起三道屏障。”中原石油工程公司技术发展处生产管理负责人包丰波说。
完善制度:构建三级井控管理专家网络
“在制度管理上,今年,中原石油工程公司着重建立完善涵盖公司、二级单位、各区域市场的三级井控专家管理网络,实现制度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专家组成员业务精通,具有独自压井施工能力,一旦现场有突发情况,即可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包丰波说。
中原石油工程公司调整了公司井控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国内市场井控管理领导小组和海外市场井控管理领导小组及井控专家组的职能。同时,充分发挥井控专家组的作用,强化过程管控,实现了井控管理关口前移。井控专家组成员先后到顺南6井、明1井、马深1井等重点井指导施工,确保了重点井施工安全。
“今年,中原石油工程公司注重井控责任考核,强化追责,取得不错的效果。”包丰波说。
在2015年下半年井控专项检查中,中原石油工程公司共查出井控问题190个,按照管理要求,对190个问题中的172个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
设备管理:提升新度系数和维修能力
“在井控设备管理上,注重市场导向,凡是闯市场过程中急需的、该配备的先进设备马上配。对维修后能够使用的井控装备,建立档案,保证井控装备规范化管理。”包丰波说。
高新装备乃战斗“利器”。中原石油工程公司注重更新关键井控设备,在海外工程公司取得沙特市场气井施工资质后,立即投入562万美元,购置了7套防喷器,不仅配齐了闯沙特气井市场的关键井控装备,还提升了沙特市场井控安全水平,深得甲方认可。
在井控设备的日常维护上,中原石油工程公司先后投入4000余万元,更新关键井控设备35台(套),报废井控设备及附件539台(件),提高了装备新度系数;为西南、新疆、冀东、陕北等区域市场配备了全套检修测量工具和试压检测系统,使井控检测能力明显提升,井控装备100%合格。
人员培训:提升培训效率和实战效果
“自重组以来,新员工增多,换岗员工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无形中给井控安全埋下了隐患。”包丰波说。
该公司在做好换证与取证培训、倒休培训、现场培训的同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甲方开展的井控技术比武。通过强化培训,基层班组的井控实际操作能力明显提升。
西南钻井分公司在川西井控、硫化氢防护技术比武中获得“井控比武优胜班组”第一名和“井控比武标兵”第四名的好成绩,为中原石油工程公司争得了荣誉。
今年年初以来,中原石油工程公司对全部164个基层单位开展了3次井控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采取查阅资料、随机提问、组织防喷演习等方式,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各单位举一反三,都进行了认真整改。
“自专业化重组以来,中原石油工程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井控安全,将其提升为公司发展的‘1字号’工程,多方面发力,多举措保障,维护了中原石油工程井控安全持续稳定的局面。”中原石油工程公司技术发展处综合管理负责人魏鹏福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