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指: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放弃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 小规模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开普票发票税率是多少
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转让一辆月份购入的汽车,该项转让行为能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也有人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是一个典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增值税的事项。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上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类型、固定资产取得时间以及特别规定,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2016年全面营改增前即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的处理,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由于近年来增值税率持续调整,需要注意不同纳税义务时间执行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则是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2016年全面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已成为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该部分纳税人销售2016年营改增后取得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需要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
第三种情形: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特定固定资产。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需要按照纳税人类型和固定资产取得时间来判定如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固定资产,税法却给予了特别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直接将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无论是否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均归入旧货范畴,其应纳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⑶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3%税率。
计入固定资产的相关税费
1、实际支出的买价;
2、购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
3、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相关支出,如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
购入的税金是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是不可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3)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如何计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计税
固定资产税是指我国70年代税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国营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产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7月制订试行办法,拟定对国营工交企业全面征收此税。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税率为每月2~5%,并有若干减免税和加倍征税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价以原价为准。由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所以原价也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计价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头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同类完全价值计价;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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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销售废旧物资与旧机器设备如何缴税,会计分录怎样做
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先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缴纳相关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收取销售固定资产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若是销售非固定资产物资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按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征收计算。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⑹ 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计算增值税
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应区分以下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⑺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咨询热抄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自己使用过的部分设备销售给他人,请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业解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
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均免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于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以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
⑼ 我公司要卖使用过的设备,请问怎么开票,如何计税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容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口进项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销售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开普通发票啊,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的,因为它不是你所注册登记时的主营范围,你如果没有普通发票的话你去税务局申请购买就可以了,很好申请的。
⑽ 出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房屋如何纳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资产、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全部产权。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才有转让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于这种转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只是出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房屋,那么 出售机器设备缴纳增值税,出售房屋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