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种设备的年检制度怎么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证的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力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B. 特种设备不及时校验会带来怎样的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分好多种,有锅炉、压力容器与管道、起重机械、载人载货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大体是两大类:承压类和机电类。
这些设备有共同点:都要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来检验。
不同的是:根据设备的不同,检验的内容也不相同。
如果不定期检验,由此带来的风险也各不相同。如电梯,可能会有门不能关闭、电机控制失灵、楼层停止不吻合等。
但最终都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
C. 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如何写
什么特种设备呢?
不同的设备的报告都不一样,各自的检验规程上都有样本。
晕,酒精厂的什么设备啊?特种设备有很多种,你说清楚啊~
D. 特种设备检验超过一个星期怎么办
定期检来验超期了对吗?应自该提前一个月申报的,建议与特检院协调,加快检验进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 电梯超期未检情况说明
尽快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检,应该是开具超期未检的证明及原因说明,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1、首先,需要从使用单位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给质监局,解释去年没有进行定期年检的客观原因,并在说明里同时申请质监局对该设备进行启用检验;
2、质监局见到这份“情况说明”,有两种处理方案:
a、考虑申请里面的难处和特殊性,既往不咎,直接给予安排检验;
b、按照条例先给予行政处罚,然后再安排检验;
3、特种设备的启用检验,会按照新装特种设备要求进行,一般老设备用新国标都不容易通过,这个要有心理准备;

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19年8月16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伊春信德商贸有限公司电梯超期未检情况的通报。
按照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工作的要求,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春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执法活动,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一处,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2019年6月1日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的伊春信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用的电梯定期检验超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监察人员现场向使用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019年6月3日,该单位电梯经定期检验,并取得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继续使用。
F. 急!!!特种设备年检的问题
你描述的情况该车不需要年检,因为这台叉车你公司也未使用,所以,应向当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处(该车注册部门)报停,将其从检验计划中剔除,如果该车无法维修,则再向当地特种设备处(该车注册部门)申请报废,将其从数据库中做好标记,如果恢复使用,则先向当地特种设备处(该车注册部门)申请恢复使用,在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G.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怎样填写
你好,你就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单位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写就可以了。
组织机构落实情况、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使用登记证办理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检验情况等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H.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申请延期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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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这个系统是针对国家级的特种设备审批项目,地方有自主审批权的此系统不能在这里进行新证申请、补发、延期等操作。2.系统在晚上9点钟之前进入的速度相当之慢,多半情况下会出现无法进入网站的情况,所以我在申请许可证的时候都是晚上9点钟之后,进行的网络申请和填报。3.您说的范文应该指的是申报的中用的各类表格,很遗憾官网中并不提供相关表格及其范文的下载。如果以上的办法都无效的话,请找寻和你们公司同样的特种设备公司(已经办理过延期的单位)去取经,一般情况下申请资料保存在行政部。
I.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过期后检验申请还来的急不还有移装未申报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你好,抓紧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否则罚款是很重的.
移装未申报也得抓紧申报告知,找个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告知,只告知不进安装监督检验.否则将受到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J. 液化气站储存罐检验延迟报告怎么写
由于特殊原因,本液化气站储砖柜儿延迟检验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