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债务重组资产交换里固定资产要缴增值税吗
需要交纳。
涉及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如果只是固定资产抵债,就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债权方抵扣。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和存货抵债的税务处理没有本质差别。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B. 企业重组资产处置的方式门道多,选择哪种税收最优
A公司和B公司同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0月,C公司为加强管理,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组,拟将A公司在甲市的业务调整由B公司负责。A公司在甲市所购置作为经营场所的2栋房产,将面临因业务调整而随同处置给B公司情形。A公司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呢?根据税收政策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拟处置房产及税率情况
1、房产。A公司于2012年2月购置,取得合法票据,计入固定资产原值24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市价3450万元,评估价格26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900万元。
2、税率。A公司和B公司均为从事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2%;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暂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在甲市转让该房产契税税率3%.
可选方案
方案一、市价转让。A公司财务部从资产收益角度提出以市价转让给B公司。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A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销售,对该项房产转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市价转让该房产计税销售额为(3450-2400)÷(1+5%)=100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0×5%=5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2%)=6万元,合计50+6=56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该房产转让收入为3450-50=3400万元,评估价260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56万元,扣除项目合计2600+56=2656万元,增值额3400-2656=744万元,增值率744÷2656×100%=28.01%,则应交土地增值税744×30%=223.2万元。
3、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该房产收益3400-1900-6-223.2=1270.8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270.8×25%=317.7万元。
优点:按市价转让,简便易行,A公司可直接增加净收益1270.8-317.7=953.1万元。
缺点:仅从A公司个体分析。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B公司购入该房产,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虽可抵扣,但还应交契税3400×3%=102万元。
方案二、净值无偿划转。C公司财务部认为A公司和B公司均为其全资子公司,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提出以资产净值无偿划转的方案。即,A公司和B公司签订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以2016年10月31日为时间点,按资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并按内部程序报C公司审核。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公司因该房产无偿划转转让价格低于其购置成本,应交增值税为0。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虽然按净值无偿划转的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但A公司系因企业重组,并有划转协议及内部审批文件支撑,故应交土地增值税为0.
3、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房产权属划转符合免征契税条件。
4、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在C公司主导下,A公司和B公司以资产净值无偿划转,划出方与划入方不确认收益,采取一致性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该项业务不确认所得、不计交企业所得税。
优点: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与方案一相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需缴纳。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些,需要在C公司主导下,A公司和B公司协同配合,依法获取政策支持。同时,A公司因转让资产收益为0,积极性不高,需要C公司在内部绩效考核时,酌情考虑并引导。
比较上述两方案,选择方案二为佳。究其原因,主要为A公司处置资产给B公司,如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增值税因相互之间可抵扣,税负不增;企业所得税,因一方作为收入,另一方可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税负也不增;唯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能抵扣或转稼,会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减少收益。
案例点评
1、行为合理合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企业因重组而产生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合理合法。
2、厘清资产处置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五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企业厘清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涉税处理。
3、会计处理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规定。
4、按时提交有关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 企业资产重组与另一个企业置换部分资产的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业是一家大型民营设备制造厂,为求企业升级,现正进行资产重组事宜。针对股份比例问题,与另一企业达成置换部分实物资产的协议。请问,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D. 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的转让时是要交增值税的呀
不需要
201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一文,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 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怎么合理避税
你好!
从上市审核角度,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一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关联交易,证监会也重点关注其必要性,并鼓励拟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因此,对于很多拟上市公司,在准备上市过程中的一件重要的事项,就是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而实践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所控制的企业实施重组,将产生不同的税负。
换股方式的重组
此种方式下,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拟上市公司,增加其持有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本,并将该公司变为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在200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后,该方式得到普遍认可。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通知》”)的规定,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即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换股方式的重组”,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则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照59号《通知》的规定,若不能达到上述条件,则重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例如股东以持有的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股权重组完成后,拟上市公司只能持有被收购企业40%的股权;亦或者本次增资过程中不仅仅是“换股方式的重组”,而是作为换股对价,拟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中现金部分的比例超过15%。此等情形下,造成增资行为不符合59号《通知》中的股权收购,则不能使用特殊税务处理,而仅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按照《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因增资行为转让了股权,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的方式相比较其他方式而言,被收购企业的资产不发生转移,仍在被收购企业名下,因此,不存在契税等税收负担的问题。
合并方式的重组
我国未明文限制母公司不能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因此,在公司欲注销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时,为降低税收负担,往往不再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而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通知》中对于合并方式重组的特殊性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样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重组被界定为59号《通知》中的合并,即“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该定义与《公司法》中的合并无实质性差异。
2、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满足上述条件的合并,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捆绑上市,拼凑业绩”的嫌疑,因此,证监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审核相当严格。
根据保荐代表人培训中的精神,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如果是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10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指标在50??10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1个会计年度方可申报;
(4)均小于20%,申报上市方不受影响。
如果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是非相关行业企业,则资产、收入、利润三项指标:
(1)任何一个超过50%,则需要运营36个月方可申报;
(2)任何一个在20??50%之间,则需要运营24个月方可申报;
(3)均小于20%,则申报上市不受影响。
因此,通常情况下,拟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时间,在上市前实施的合并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需要办理注销,因此,存在资产权属变更转移税收问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
1、营业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可见,通过合并方式实施重组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直接销售方式的重组
该种方式的重组非常少见,除非不得已,且涉及的资产价值较少。
例如,辉煌科技采用设立新公司,然后购入原有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包括存货、土地、房产、技术、商标等总价值仅为1793.64万元)的方式的原因为:
1、郑州辉煌完成的增资扩股存在瑕疵。该瑕疵形成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股东们对于实现股票发行上市在认识上出现了分歧。
总之,在准备上市过程中进行的相应重组在所难免,但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如果企业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则无疑影响了上市的积极性。
合理避税的途径是有很多种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应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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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资产重组产生的收益应怎样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G.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H. 关于债务重组中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请教各位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I. 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改制产权转移:印花税有优惠
近日,一名企业财务人员前往秦淮地税办税服务大厅购买印花税票并咨询政策问题。该财务人员告诉税务人员,他们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制,与另一企业签署了《资产重组暨增发股份协议》,涉及到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不知道如何缴纳。
税务人员告知该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税务人员同时指出,该优惠政策仅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他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公司制改造:契税有减免
“谢谢契税所的同志!”某天下午,一位大型企业的财务总监孙总特地赶到位于华侨路的契税所为陈所长送来感谢信。原来这家企业去年年底进行资产重组公司制改造,财务人员因为平时接触契税政策太少,特地提前来契税所咨询政策,陈所长给予了热情接待,为企业提供了最新的相关契税政策,并告知其符合减免税政策,可以办理了减免税手续。
陈所长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该企业资产重组的系列行为符合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情形,契税所为其办理了减免税手续,节省了企业很大一笔流动资金。
J.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是
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或合同约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没有公允价值的按应收款余额减去取得的存货、增值税进项税、应收款,作为入账价值。
取得的存货,按增值税发票价值作为基础
取得的应收款,按约定价值入账
发生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