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于企业新购买的别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吗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超过五百万的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不需要折旧。
购买别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别人使用剩余的年限折旧。
㈡ 2021年购入一批不超过500万的设备,是否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可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㈢ 2020年购入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2021年还能享受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购入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未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2021年不能再享受。
㈣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折旧不选择一次性扣除行吗
哪些情形不适用,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
这个文件“火”了: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我们先看看满足的条件:
不能适用的情形
结合上面的内容,我们来分析一下不能适用的情形(部分还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解):
一是,不在此期间新购进的不能享受;二是,形成不动产的不能享受;三是,投资者投入、融资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不能享受(进一步确认);四是,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不能享受
是否选择看你的评估
一次性扣除的目的是抵税考虑,当然反向有加计扣除的利益,如果近几年是免税期等,则可能并不宜选择一次性扣除,没有成本扣除的意义。
一次性扣除了,是不是可以避税空间产生了,首先我们要考虑,这是购进,是要花钱的,花了钱回来为了扣除一点税,没有实质要求的并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但是此举显然会激励制造业的发展与更新换代的速度,这是国家产业的优惠目标。
一次性扣除宜认为可以不同年度不同选择,也可以一个年度不同资产部分选择,部分不选择。
最后就是有的会计人员说,我们能不能就按5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这个会计还是有会计的套路。但这个文件解放了税企之前使用超过一年的小物件作为固定资产的结果争论(其实上次5000元的也基本上解决了)。
所以政策是好政策,但是如何用,如何判断,如何不用错,才是这个规则的价值与专业所在。
㈤ 2018年12月份买的500万以下的设备可以抵扣2018年的所得税吗
是扣除,而不是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i]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ii]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㈥ 固定资产2018年新政策,500万元以下可以一次性扣除
一、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源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三、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6)五百万以下器具设备指什么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㈦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是指单个设备还是总合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㈧ 我司2019年购进500万元以下设备未享受一次性扣除,在2021年还能补充享受吗
不能享受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购进500万元以下设备未享受一次性扣除,在2021年度不能再享受。
㈨ 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怎么做账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处理要点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企业如何准确执行此文件,笔者认为应把握好财税〔2018〕54号以下几个关键点:
1.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2.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制造的。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残值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会计处理:
对于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的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会计折旧处理文件规定。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一次计提折旧的方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现在少缴税、未来多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假如企业在汇算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到2018年末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50(500÷60*6)
贷:累计折旧 50
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50万元(500-50)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12.5(4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5
4.2019年的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9)五百万以下器具设备指什么扩展阅读: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处理要点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如何准确执行此文件,笔者认为应把握好财税〔2018〕54号以下几个关键点:
1.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2.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制造的。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残值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㈩ 2018年4月份购入的一批设备,不超过500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掉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