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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使用时需要什么设备

发布时间:2022-04-14 13:21:20

1. 什么是DVD碟机,CBHD碟机,蓝光碟机

DVD诞生
1、支持MP4、DVD、VCD、MP3、CD播放格式
2、兼容DVD-R、DVD-RW、CD-R、CD-RW光盘介质
3、提供USB/SD接口/读卡器,支持广泛的储存器
4、超长45秒ESP电子避震系统
5、特大液晶屏LCD显示/数码时钟
6、高/低音电子控制
7、加强型输出,加强超重低音
8、红外线遥控
9、等响度控制
10、高品质数字式FM/AM调谐器
11、大功率场效应管四声道功率放大器45W×4
12、直入碟式前置面板
DVD的全称,在诞生之初是Digital Video Disc(数字视频光盘),目前则称为“Digital Versatile Disc”,即“数字多用途光盘”,是CD/LD/VCD/EVD的后继产品。DVD从1994年下半年提出初步规格到1996年年初样机的出现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可谓发展迅速,是娱乐业公认的新一代标准的存储技术。而且,计算机业对其做出的反应也十分积极。
九十年代初,美国电影制片业顾问委员会起草了一份代表好莱坞七大电影制片公司的愿望书,其中一项就是要求能在一张CD中记录一部标准长度(135 分钟)的视频节目,并要求高于LD的图像和声音质量。要知道VCD的图像分辨率只有352×240(NTSC制式)或352×288(PAL制式),显然单从视频性能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鉴于好莱坞影视集团在世界娱乐业中的影响力, 硬件厂商又开始了新的努力,可以说这就是研制DVD的动因。
1994年的春天,美国好莱坞的七大电影公司华纳、哥伦比亚、20世纪福克斯、派拉蒙、环球、UA、MGM、怀特迪斯尼及Viacom组成的一个组织——“HDVA Group”,考虑到数字化的高画质电视将在家庭中逐渐普及,家庭化的数字高品质影片将有极大的市场潜力,于是便联合倡议。
与此同时,MPEG工作组在1991年也开发出了MPEG-2压缩编码方案,在相同的分辨率下,它比MPEG-1有高得多的压缩质量(平均压缩比约为1:40),但是,如果采用高分辨率(后来DVD的分辨率是720×480[NTSC制式]和 720×576[PAL制式]的分辨率),存储媒介的容量就必须更大,数据率更高(每秒钟最高近10Mb,而VCD只有1.15Mb)。但前提是当时为了照顾现有设备和CD光盘的可使用性,而采用了MPEG-1标准。若要采用MPEG-2标准就必须开发容量更大的光盘和全新的读取和刻录设备,因此研制大容量光盘系统成为第一要务。
1994年12月,Philips和Sony为首的阵营,与Toshiba和Time Warner为首的阵营开始了DVD规格之争,直到1995年12月,在美国电影和电脑商的大力敦促下,终于达成统一规格。
1995年9月15日对于DVD来说是一个关键的日子,两大阵营终于达成了统一DVD标准的协议。在最后关头,索尼公司做出了重大的、关键性的让步,她放弃了自己的光盘结构,同意采取东芝公司独具匠心且较为先进的双盘对接的光盘结构,而东芝公司则相应的在数据信号的调制、处理等部分技术向拥有丰富的CD生产、开发经验的索尼妥协。
CBHD CBHD原名是CHDVD,即中国版高清DVD。CHDVD原来是东芝推广的HD-DVD联盟的中国版本,不过随着今年2月25日东芝宣布退出HD-DVD,中国的高清光盘也改名为CBHD(中国蓝光高清光盘)。
[编辑本段]CBHD高清光盘及其播放机批量上市在即
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CBHD高清光盘及其播放机批量上市在即 2008年5月30日,中国高清光盘产业联盟在第16届上海国际音响影视展览会上展示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蓝光高清光盘(CBHD)。CBHD光盘基于国际上最先进的蓝色激光技术,存储容量大,支持高达1920x1080P分辨率的高清晰度电影及电视节目的播出,是面向下一代高清节目消费需求的产品。在中国高清光盘产业联盟的展位上,展示了由TCL、新科、清华同方等公司开发制造的CBHD播放机以及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影音像出版社等制作的CBHD高清节目光盘。清晰的画面、绚丽的色彩和流畅的播放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展会期间,中国高清光盘产业联盟还发布了建立CBHD专利池的声明,这是一项为了避免重蹈DVD专利费问题覆辙而采取的重要举措。高清光盘的产业链非常庞大,包括了许多不同门类的企业,例如整机生产厂商、盘片制造厂商、盘片生产及测试设备制造厂商、关键零部件厂商、内容提供商、内容保护技术提供商、出版社等。他们的代表也分别介绍了各自的进展。由此可以看到,CBHD的产业链已经形成。
虽然都使用蓝光技术,但CBHD同欧美国家采用的BD光盘格式不同。中国高清光盘产业联盟就为什么要在中国推广CBHD的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立业之本
DVD专利费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失利的代名词。如果仅仅把国外的高清格式原样引进,必然会重蹈DVD的覆辙。吸取DVD完全受制于人的教训,逐步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才是我国光盘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
CBHD更适合我国国民的消费水平
我国依然是发展中的国家,人均GDP仅居全世界第100名左右,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国家,因此消费者对价格非常敏感。单层的CBHD光盘容量15GB,采用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实现双层结构达到30GB,完全可以满足高清内容的存储需求。 CBHD性价比高,更适合我国国民消费的实际水平。
CBHD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产业基础
我国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大的DVD加工基地,仅盘片复制设备的投资已经超过百亿元。相比完全不能利用现有设备、必须重新进行产业投资并且成本相当高的其他蓝光光盘格式,CBHD在DVD生产线基础上只需稍加改造就可生产,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投资。
自主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有助于打击盗版
在CBHD中采用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版权保护系统,安全的版权保护系统为出版、复制管理以及打击盗版提供了更有效的技术手段。
促进民族光盘产业的发展,为繁荣高清节目市场作出贡献
CBHD的技术性能可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对高清音像节目品质的需求,相对低廉的成本也符合我国国民的消费水平。同时,发展CBHD还可延续我国业已形成的强大的DVD产业基础,避免因重新完全靠进口新的设备组建产业链给境外厂商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造成我们自己的巨大浪费。CBHD作为我国新一代蓝光光盘的主流产品,能带动我国光盘产业从DVD的失败中重新崛起。目前,在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即将到来之际,面对消费者手中数以百万计高清电视机没有高清音像制品及其播放设备供应之市场急需,批量投放市场在即的CBHD产品,在使我国民族光盘产业得到稳步发展的同时,也为繁荣国内高清节目产品市场作出贡献

蓝光技术
次世代DVD规格(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家BD生产工厂是“上海新索公司”/第一家正版电影BD发行公司是“上海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家盗版电影BD品牌是“索瑞BD—25G”)
蓝光(Blu-ray)或称蓝光盘(Blu-ray Disc,缩写为BD)利用波长较短(405nm)的蓝色激光读取和写入数据,并因此而得名。而传统DVD需要光头发出红色激光(波长为650nm)来读取或写入数据,通常来说波长越短的激光,能够在单位面积上记录或读取更多的信息。因此,蓝光极大地提高了光盘的存储容量,对于光存储产品来说,蓝光提供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机会。
目前为止,蓝光是最先进的大容量光碟格式,BD激光技术的巨大进步,使你能够在一张单碟上存储25GB的文档文件。这是现有(单碟)DVDs 的5倍。在速度上,蓝光允许1到2倍或者说每秒 4.5~9MB 的记录速度。
蓝光光碟拥有一个异常坚固的层面,可以保护光碟里面重要的记录层。飞利浦的蓝光光盘采用高级真空连结技术,形成了厚度统一的100μm(1μm=1/1000mm)的安全层。飞利浦蓝光光碟可以经受住频繁的使用、指纹、抓痕和污垢,以此保证蓝光产品的存储质量数据安全。
在技术上,蓝光刻录机系统可以兼容此前出现的各种光盘产品。蓝光产品的巨大容量为高清电影、游戏和大容量数据存储带来了可能和方便。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高清娱乐的发展。目前,蓝光技术也得到了世界上170多家大的游戏公司、电影公司、消费电子和家用电脑制造商的支持。八家主要电影公司中的七家:迪斯尼、福克斯、派拉蒙、华纳、索尼、米高梅、 狮门的支持。
当前流行的DVD技术采用波长为 650nm 的红色激光和数字光圈为0.6的聚焦镜头,盘片厚度为 0.6mm。而蓝光DVD技术采用波长为 405nm 的蓝紫色激光,通过广角镜头上比率为0.85的数字光圈,成功地将聚焦的光点尺寸缩得极小程度。此外,蓝光DVD的盘片结构中采用了 0.1mm 厚的光学透明保护层,以减少盘片在转动过程中由于倾斜而造成的读写失常,这使得盘片数据的读取更加容易,并为极大地提高存储密度提供了可能。
蓝光DVD盘片的轨道间距减小至 0.32μm,仅仅是当前红光DVD盘片的一半,而其记录单元——凹槽(或化学物质相变单元)的最小直径是 0.14μm,也远比红光DVD盘片的 0.4μm 凹槽小得多。蓝光DVD单面单层盘片的存储容量被定义为23.3GB、25GB和27GB,其中最高容量(27GB)是当前红光DVD单面单层盘片容量(4.7GB)的近6倍,这足以存储超过2小时播放时间的高清晰度数字视频内容,或超过13小时播放时间的标准电视节目(VHS制式图像质量,3.8MB/s)。这仅仅是单面单层实现的容量,就像传统的红光DVD盘片一样,蓝光DVD同样还可以做成单面双层、双面双层。例如 Matsushita(松下)和 Hitachi(日立)已经展示了容量约为50GB的双层蓝光DVD盘片,并力争在2002年年底将这一规格补写进蓝光DVD的技术标准当中。
被提议的蓝光DVD格式具有36MB/s的数据传输速率,并且采用MPEG-2作为流媒体的压缩方式,以与全球的数字广播标准保持兼容。然而,蓝光DVD格式本身与现存的红光DVD格式并不兼容,因此一些发起者还在积极倡议蓝光DVD系统应该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DVD保持兼容,以更加顺利地得以普及;这一倡议能否实现,有望在2003年见分晓。
蓝光DVD的发起,除了被希望用以结束可擦写DVD标准之争的局面之外,其更强大的市场推动力很可能是高清晰度数字电视(HDTV)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陆续启动(例如美国将在2003年先开通HDTV的陆基有线网,中国也确立了几年内HDTV逐渐全面取代传统电视网的计划)。实际上,用蓝色激光波段取代红色激光的存储技术,并非由DVD论坛的主要成员所研发,而是由日本的Nichia(日亚)和Toyoda Gosai这两家公司获得专利。据IDG的相关报道,这两家公司为了争夺蓝光存储技术上的专利问题,持续了长达6年之久的争议和诉讼,延缓了该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过,2002年8月中旬,这一争执最终达成和解,两家厂商采取和谈与合作的方式开始向其他厂商提供技术授权,从而扫清了蓝光DVD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障碍,使早已蓄谋研发蓝光DVD存储系统的各厂商笑颜绽开。

2.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规定:“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3.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音像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版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具有从事音像出版业务3年以上的经历,并应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超出出版许可证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标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版号)。
版号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和调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音像制品刊载的内容合法。
第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出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出版计划报送的程序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报送本年度出版计划;本年度3月1日 —20日、9月1日 —20日报送本年度出版调整计划。
(二)出版计划及出版调整计划,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出版计划报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第二十二条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书和样本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配发版号,发放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其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第二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及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形码。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第二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转让本单位版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以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第二十八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第二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条用于无偿赠送、发放及业务交流的音像制品属于音像非卖品,不得定价,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委托复制音像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申请书应写明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内容,并附样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音像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向委托复制单位核发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音像非卖品须统一编号。编号为四段:第一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音像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年度,第四段为数字编号。音像非卖品应当在其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其音像非卖品编号。 第三十三条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复制委托书。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复制委托书由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领取。
第三十五条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或填写复制委托书,并将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保证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转让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2年。
第三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自音像制品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上交由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音像制品样品。
第三十八条申请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或音像非卖品的单位,自获得批准之日起90日内未能出版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音像非卖品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
第四十一条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2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于审核登记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年度审核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审核,并于同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二)2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三)2年内出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
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暂缓登记。
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在此期限内进行整顿,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条件。
在暂缓登记的期限届满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于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条件的,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对注销登记的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缴回其出版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同年3月2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
(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第五十一条音像制品的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6年2月1日发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 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商怎样购买进口节目,进口音像制品报审程序是什么

一、 进口音像制品的有关要求和审批程序:

1、除外语教材之外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音像制品进口从类别上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从进口方式上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进口。除单纯版权贸易进口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需经过文化部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出版发行。在国内放映过的进口电影,在电视台播映过的境外影视节目,如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也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口审批权。

2、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程序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和节目样盘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组织审查委员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

1、接收进口单位的报审材料和节目样带,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2、将登记的节目交专家审查,并将专家意见及申报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批;

3、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是指进口单位备齐所有材料之日。

4、组织对进口单位申请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批准进口的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两份送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组织复查。

三、音像制品进口申报要求

1、进口单位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盘。报审单位要将符合要求的报审材料、节目样带等备齐报送文化部,文化部方予以受理审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录像节目报审表中,“内容介绍”要客观完整。报审表中“进口单位初审意见”一栏,必须对进口节目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水平作出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情节,要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要在节目样带上删减节目内容。在填写报审表时,出版社要盖章,法人代表要签字。外语节目要有中文名称,节目中文名称要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报审表上填写的曲目或节目集(部)的顺序要与报审样带、歌词材料的顺序一致。

3、报审样品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外文录像节目的样片须有中文字幕或普通话配音。外语录音节目要有中外文歌词材料,歌词材料要标准、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歌词。

4、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

5、进口音像制品原则上应使用原节目名称的中文直译名称,需要改变原名称的,应当正确地概括或反映原节目的内容。不得使用夸大其辞、耸人听闻、格调低下等容易误导消费者或生编硬造、文理不通的名称。对不适当的名称,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更改重报。出版发行时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和名称原文,违者将依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申报进口通俗音乐节目,不再报送五线谱乐谱,但需提供演唱者、词曲作者及出品公司的简介等资料,属电影、电视剧中使用的音乐节目,应提供相关电影、电视剧的有关资料。

同一个公版节目原则上每年只审批出版一次。

录音录像节目样片一律提供VCD、CD、CDR或DVD等光盘载体。

7、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应将样品每种2份报送文化部备案,如成品未按审查要求删减或与报审节目不符,依法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进口音像制品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文化部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

5. 商场卖音像制品有什么经验高手介绍下!谢谢。

广告\无线\游戏\邮件\彩信或短信\销售\代理费等,很多,

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这种模式可以为其节省宝贵的时间。但是在网上出售的商品特征也非常明显,仅仅局限于一些特殊商品,例如图书、音像制品、数码类产品、鲜花、玩具等等。这些商品对购买者视、听、触、嗅等感觉体验要求较低,像服装、音响设备、香水需要消费者特定感官体验的商品不适宜在网上销售,当然,也不排除少数消费者就认定某一品牌某一型号而不需要现场体验就决定购买,但这样的消费者很少,尤其在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不完善,人们更愿意相信自己的体验感觉来决定是否购买。所以,到目前为止,B2C市场上成功的企业如当当、卓越,都是卖一些特殊商品的。

B2C的具体流程是:

1、商场注册edi,银行——商场选择生产者——生产者选择物流公司

2、商场生成定单——生产者接受定单——生产者给物流公司发送送货通知单——物流公司给生产者发提货通知——物流给生产者发提货通知——商场接货——办理提货手续——生成到货通知——商场给生产者发到货通知——生产者给商场发付款通知——商场到银行转帐——生产者

接受到款

3、各角色进行入库 出库 生成财务帐工作

在流程进行时,EDI中心会生成相应的EDI报文如下:

1 网上商城发送订货单给生产企业

2 生产企业发送应答的订货单给网上商城

3 物流公司生成送货通知单给网上商城

4 网上商城确认送货通知单给物流公司

5 物流公司生成到货通知单给网上商城

6 网上商城确认到货通知单

当然,每条前面都省略了时间及参与者,都会自动生成.

B2C是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类中的一种,即表示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例如经营各种书籍、鲜花、计算机、通信用品等商品。下面介绍一下B2C流程:

注册每个角色的信息:(商店、物流公司、银行)然后到银行进行注册、申请银行帐号:

进入自己的银行—申请(客户; 商店、物流公司)--注册(注册时的名称一定要用注册时的一致、证件代码也是注册后生成的的代码)

有了帐号之后要去自己的银行进行存钱(哈哈,我们的系统可以自己设存款金额)

进入商店后台进行采购---选择系统供应商---选中商品,更新修改信息---支付

进入商店后台进行库存管理---商品入库----商品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库存查询

进入前台的网上商城采购(必须是自己的商城)---定购---填写定单信息---选择付款银行---支付方式(银行信用卡支付)----物流配送方式(一般物流)---支付(我们的系统省略了物流环节,所以就省略了送货与物流公司的转帐业务)

进入商店后台---检查库存---库存管理(销售出库)

客户进行收货.

B2C的盈利模式请参考以下文章(出处:<a href="http://www.gzii.gov.cn/left2/xxh/dzsw/2001/12/24-4.htm" target="_blank">http://www.gzii.gov.cn/left2/xxh/dzsw/2001/12/24-4.htm</a>)

其他还可参考:

<a href="http://www.zhzxcpa.com/fgcx/pagetax.asp?flid=&rid=524" target="_blank">http://www.zhzxcpa.com/fgcx/pagetax.asp?flid=&rid=524</a>

<a href="http://www.chinabyte.com/20011214/1427679.shtml" target="_blank">http://www.chinabyte.com/20011214/1427679.shtml</a>

B2C盈利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作者:张翼轸

【来源:chinabyte】

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B2C凭什么盈利?而且不是普普通通的盈利,而是能够获得投资者所期望的超过普通商业领域回报的超额利润。对于笔者来说,既然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么就有必要进行解答,虽然不敢说一定是正确答案,但是至少会有一些新意,因为这个角度是全新的——交易费用来分析这个问题。

先来简单介绍一下“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它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罗在1969年提出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笔者这里使用的是他的广义定义,从广义来说,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等。

用张五常更简单的说法,其实就是在鲁宾逊一人世界里没有的费用。交易费用大致可以分成两种:资讯费用和市场费用。资讯费用指的是为了得到完成交易所必需的资讯而付出的费用,比如消费者通过读报了解那里有商店所花费的时间或者销售者通过广告告诉消费者有这样卖价存在的广告费用都可以视作是资讯费用。至于市场费用,指的是完成交易过程中的费用,比如消费者到商店的交通费用,用于与售货员沟通所花费的成本等等,这些都是市场费用的一种表现。

首先,笔者要明确一个观点:商业领域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商业领域所做的一切,就是把商品卖出去的费用,是在鲁宾逊一人世界里没有的费用,也是生产者竭力想降低的费用。由于分工带来的熟练,从总体而言,专门销售商的成本和效率必定要优于生产者。也就是说,由生产商直接负责销售的交易费用要高于由专门销售商负责销售的交易费用。而这两者之间差额的一部分就以利润的形式归专业销售商所有了,以作为他们节约交易费用的回报。

专业销售商能够节约的交易费用越多,那么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传统商业领域是如此,E化之后的电子商务亦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B2C更不能例外。B2C当然可以盈利,只要它能够比生产商以更低交易费用将商品销售出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对于B2C来说,只要做好开源节流的工作便可,中国的几家B2C网站也都曾经传出过盈利或者接近盈利的消息。所以说,B2C盈利本来就不应该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然的话,大家还不如去中关村倒卖盗版光盘呢,这样赚钱还来的快一些。对于B2C来说,关键是获得超过传统零售领域的利润,这就要求B2C比传统销售领域能够以更低的交易费用把商品销售出去。那么到底怎么做到呢?

首先需要重申的是,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利用B2C也,就是互联网技术来提高利润率。这里的分析不包括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和公司内部的软件控制。这些手段可以大大降低仓储物流的费用,但是这一点是传统商业领域也可以做到的,而且长远看做的必定也不差。如果B2C竟然只能采用传统销售商也可以采用的方法降低成本,那我们要互联网来何用?

凭空讨论似乎有些空洞,所以笔者在这里决定通过一个实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那就是模式较为独特的卓越网。关于卓越模式的细节,很多文章已有讨论,这里就不再详细介绍了,以避免本文过于冗长。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卓越销售的商品是以书籍、CD、VCD等图书音像制品为主的。即使在传统商业领域中,这些商品的销售也是属于利润率比较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卓越能够比传统商业领域以更低的交易费用出售商品,那么卓越能够达到的利润率也就会比较惊人。

那么具体怎么做到这一点?第一个关键在于,它用网站代替了传统的店铺来完成销售,也就是B2C的优点之一。

在这一个关键点上,卓越通过两种方式节约了传统商业领域不得不支出的交易费用。首先是,店铺被代替之后节省的地皮和销售人员的人工费用,这笔费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为了代替店铺,它必须要设立一个网站,而设立这个网站也是需要费用的。而且在初期的时候,这笔费用是相当高昂的,甚至会高于取消店铺节省的费用。但是随着后台软件的不断成熟、租用带宽费用的降低以及内部管理泡沫的挤干,这笔费用是会持续降低的,一定会最终低于取消店铺节省的费用,而且这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越来越大。

对于这一点,它自己也有过一个计算:“类似于一个双安商场的一套POS系统的投资要上千万元,双安是年营业额10亿元的大商场,年营业额亿元左右的商场的投资是4-500万元。卓越为网站购买服务器的总投资是100万,购买的100兆带宽全年的费用不超过200万元,加上内部员工的电脑、服务器和带宽,总投资400万元左右。算起来传统商场和网络零售商在电子设备的投资是差不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网站代替店铺可以节省的交易费用将越来越可观(取消店铺之后增加了一个送货的市场费用,不过考虑到这一般由消费者支付,这里暂且不进行讨论)。

其次、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是,卓越每种商品的进货量都相当大。

要把数量如此巨大的商品销售出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传统商业领域,普通的店铺进行这种单一小品种、大数量的销售往往是不行的,因为很难吸引到数量如此巨大的消费者。因此,它们一般都是采取类似美亚音像的连锁店模式,或者采取主渠道二渠道层层渠道分销的方法(虽然方法不同,但从交费费用的角度来看都是为了销售额外产生了市场费用)。

我们先来说说连锁模式,任何一个对于连锁行业有所了解的人都应该会知道,连锁行业的经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清。经营一百家连锁店所需要的精力,是远远大于一百倍经营一家连锁店的精力的。

连锁店的管理者,必须要额外的支付许多费用用于那么多家连锁店的协调工作,决定每种商品在不同的连锁店中各需要分配多少比例,并且必须根据实际的销售情况不断的进行调整比例,并且将商品在不同连锁店中转移,以避免出现一家连锁店脱销而另一家连锁店却积压的情况。

这个协调工作不但难度很大,而且即使做到,因此而外支付的资讯费用和商品转移费用也不是一笔小数目。事实上连锁企业经营的优劣,很大程度上看的就是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水平的高下之分。水平高处理的好当然皆大欢喜,不过如果索性可以避免掉,那岂不更加省事?

至于渠道的分销模式,首先是避免了复杂的协调问题(因为被市场价格调控给代替了),但是接下来的就是利润的层层滩薄。以音像品为例,在进入发行渠道之后,一级批发分去的利润是10%,二级批发为15%,零售店则达到50%-100%,臃肿的渠道造成了巨大的交易费用(当然费用比直接销售要低,否则分销模式也就不会存在了)。

直销的诞生便是为了降低这层层渠道上的巨大费用,从DELL的成功来看,避开渠道后降低的交易费用转化为额外的利润是十分明显的。但是直销的问题在于只能销售少量的而且变化不频繁的商品,否则直销所以利用的媒体(信函、电视、杂志)便无法承担了。

解释了这么多,现在我们回到卓越的模式上来看,它恰恰可以做到这一点。一个网站可以接待全国的用户,巨大的用户群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不用像连锁店这样设立如此众多的销售点,协调工作的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当然,如今卓越设立了上海分站,北京和上海的协调同样需要费用,但是因为网点少,费用远远低于有几百甚至上千个点的传统零售商。在达到巨大销售量的同时,避免传统销售方式带来的巨大协调费用,这是B2C模式的第二个重要的优点。

接下来要谈的就是第三个关键点,那就是卓越卖的商品种类非常之少。

让我们想一下,如果一个网上书店有十多万种的书籍出售,那么这十多万种书籍中必然有很多是非畅销品。一般来看,真正畅销的也就20%左右,那么剩下的80%就很有可能出现卖不完的情况。虽然可以通过打折等手段缓解这种情况,但是一般来说这是无法避免。而且书籍种类越多,这种情况就会越发严重。而这些卖不出去的书籍一般在一定年限之后就通过财务处理的手段算作亏损,使得书籍销售的利润率因此下降。

当然,如果在进每一本书之前都进行有效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进货的数量是可以减少积压书籍情况的出现。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书籍都不会有这个过程,为什么呢,因为调查带来的资讯费用太高了,甚至要高于因为积压带来的损失(特别是每次只进几十本的情况,调查费用分摊到每本书上甚至可能高于书的售价),因此绝大多数时候销售商宁可承受积压,也不会对每本书都进行考察。

对于这些销售商而言,找一个有眼光的进货经理是降低损失的最好方法。但是卓越就不一样了,因为卓越的商品数量少,每件商品的量大,卓越对于绝大多数商品可以在一个充分的调查之后在觉得销售与否以及数量(由于数量大,调查的费用分摊后并不明显)。从卓越历来的销售来看,主打的产品几乎是卖一样火一样,甚至有不少商品是卓越在花费了一定的资讯费用之后要求生产方生产的。这样的话,在销售过程中最头痛的积压问题就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而避免积压所挽回的损失也正是卓越比传统销售商所节约的交易费用。

当然,这种方法对于绝大多数的B2C来说是无法做到的,但是顺着卓越的思路,其实其它的B2C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通过动态监测商品的点击率、购买率、用户反馈,随时调整商品的进货计划,同样也可以起到减少积压的情况出现。

商业就是这么一回事情,万变不离其中,B2C比起传统商业领域来能够节省的交易费用也就大致是上面提到的这两点。如果能够把这两点的节省做到极至,对比一个大型的商业领域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B2C高于传统商业领域的利润率,也就来自于此。

文章写到这里,总结一下的结论就是:B2C如果能够把更多的精力花在降低交易费用上,才能获得可观的回报。否则的话,仅仅靠采用企业内部e化(比如ERP),B2C是不可能成为投资者理想的商业模式的。

6.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复 制

第二十条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第二十四条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7. 音像店有的CD光盘货架上有这样的说明“对器材有特殊的要求”,请问有什么要求

没关系的,主要是对音质特别敏感的来说,买来播放就是了,一般人感觉不到的

8. 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区别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数码激光视盘,高密度光盘等。音像制品是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信息复制在电光磁介质载体上,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将信息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说通俗一点,音像制品就是记录信息的,不能做再多改变的,只用来观赏的cd,vcd,磁带之类的。电子出版物比较新锐,有交互功能,使用者可以和软件互动,检索,在线反馈,超链接之类的。
两者没有包含关系,是不同的出版物。

9. 拍电影最基本的需要什么器材和道具

先写抄一个满意的剧本,导演最好是袭参与写剧本,写完剧本就是找演员、化妆师、灯光照明、剧务、道具、监制、最重要的是投资人,就是制片人,这几个一个也不能少,然后就开拍了。拍电影的顺序不是一部电影的流程,在拍摄之前,应该想好了哪个场景拍哪些戏,而且要把路线图给定好了。以免再补戏。另外就是拍摄时期不能超过,不能预计排是3个月的电影结果拍了5个月,这是违反合同的,拍摄完毕以后就进行后期制作,就像特技镜头、片头片尾得字幕、以及配乐、配音都是要在后期制作上完成的。在后期制作时还要经常向外界的媒体发布消息作宣传,再定首映日期、首映仪式都干什么。当电影上映玩,就制作发行音像制品。名词解释:监制:电影幕后的核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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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音像制品使用时需要什么设备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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