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② 特种运输车(如图)属于特种设备吗请问属于何种类别
这种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2015,该型车辆(随车吊)已不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法》以及《特种设备目录》根据国内起重机械企业以及专家意见,并参考其他国家对于起重机械监管情况,此次修订取消了与工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因为汽车吊、随车吊已不再是特种设备,所以不用再进行特种设备年检了。
③ 哪些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1、压力管道:最高压力≥0.1MPa,最高温度≥标准沸点,管道公称直径>25mm;
2、电梯: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0.5t的升降机;或大于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起重机、电动手拉葫芦;
4、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超过5km/h的,叉车等。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质量事故鉴定、产品损失鉴定。
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获得省级以上质监局颁发特种设备全领域质量鉴定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高法院入册的特种设备司法鉴定机构有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
④ 属于特种设备的厂内机动车辆有哪些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装载机、挖掘机等工地用设备已不再属于特种设备,吊车是起重机的一种,不数场内机动车辆。下面是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文件中列出的详细的场内机动车辆的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5120 搬运车5130 牵引车5140 推顶车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5220 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⑤ 请问以下,哪些属於特种设备,都需要资质证书才能操作或维修吗请详细解答 谢谢
你好,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包括车辆维修和叉车司机。
要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作业项目:车辆维修 项目代号N1
叉车司机 项目代号N2
如果你的升降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也属于特种设备范围。
要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种类:起重机械作业
作业项目:升降机司机 项目代号:Q9
依据: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95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⑥ 属于特种设备的厂内机动车辆有哪些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装载专机、挖掘机等工地用设备已属不再属于特种设备,吊车是起重机的一种,不数场内机动车辆。下面是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文件中列出的详细的场内机动车辆的目录:代
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5120
搬运车5130
牵引车5140
推顶车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5220
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⑦ 机动车辆(货车)是不是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所以你说的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
⑧ 哪些工程机械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回危险性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⑨ 厂内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吗
厂内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技监局令[2000]第13号)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必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⑩ 哪些车辆属于场内机动车
场内机动车应该是在固定的场所内使用的车辆,比如说,仓库里用的叉车等,货场或码头上用的吊车,还有就是机场内的旋梯车等应该都算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