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有规定特种设备产权备案的文件吗
国家没有规定特种设备产权备案的文件。
国家只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特种设备备案是如何备案的
特种设备木有备案的说法,专业的术语叫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请查阅此文件
3. 求文档: 特种设备去哪里备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你问的应该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在安装时就要到所有市、州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告知后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再办理注册登记。具体详情,可以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4. 异地特种设备申报具体流程
我在网上看了一下,好象吉林省还没有实行特种设备安装网上告知,你可看一下:
http://www.jlqi.gov.cn/index/index.jsp
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安装现在都实行简易程序了,你看一下这个文件:
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告知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压力容器安装如果不是现场制造,就只告知就可以了,不很重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的。
质检特函[2004]28号
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由于《条例》公布以前,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活动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许可工作未曾开展。目前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条例》规定,正组织有关单位,就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鉴此,在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规定未公布前,对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执行。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
2.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其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
4.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负责,并按《条例》规定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实施。
请各地将此函转发本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 我公司(使用方)购买的特种设备要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做登记备案,需要带什么资料主要是叉车。
叉车的出厂资料、购买发票、单位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和叉车的安装监检报告!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所,先给叉车办理安装监检,然后都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办理注册登记!
6. 哪些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备案
特种设备确实采用目录管理,你所谓的备案叫使用登记,无备案这种说法。
目录版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权责任是:购买合格设备,安装前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办理开工告知,然后去特检院申请安装监检,使用前后一个月内去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然后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订立各种制度、并按时定期检验。
至于你说的履带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是必须登记的。因为其属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你所谓的装好后其实是简单组装而不是安装。
你应当首先去特检院申请首次做一个首次检验,然后去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建议别赌运气,检验收费但较低,登记不收费。但一旦被查到了,罚款额3-30万+1-10万。
7.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7)特种设备怎么在北京备案扩展阅读: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8. 特种设备备案
各个地区要求都大同小异,,你参考一下吧
1. 营业执照(使用单位)
2. 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单位)
3. 维保合同
4. 注册登记表
5. 产品合格证
6. 检验报告
7. 维保单位的许可证
8. 管理制度、
9. 应急预案
10. 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
9. 施工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进行特种设备备案
在你开工前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10. 特种设备-行车如何备案
您说的是不是办理注册登记啊
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