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环保设备
环保设备是指用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而由生产单位或版建筑安装单位制造权和建造出来的机械产品、构筑物及系统。也有人认为,环保设备是指治理环境污染的机械加工产品,如除尘器、焊烟净化器、单体水处理设备、噪声控制器等。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环保设备还应包括输送含污染物流体物质的动力设备,如水泵、风机、输送机等;同时还包括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监测控制仪表仪器,如检测仪器、压力表、流量监测装置等环保设备可以分五大类,分别是: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等。
B. 核放射环境污染卫生应急防护物品有哪些
当人员体表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时,要进行体表去污处理。对体表去污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洗涤剂,不能采用有机溶剂(yi醚、氯仿和三氯乙烯等)和能够促进皮肤吸收放射性物质的酸碱溶液、角质溶解及热水等。一般可用软毛刷涮洗,操作要轻柔,防止损伤皮肤。
常用的皮肤去污剂有:
① EDTA溶液:取10克Na4-EDTA (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② 高锰酸钾溶液:取6.5克KmnO4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③ 亚硫氢酸钠溶液:取4.5克亚硫氢酸钠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④ 复合络合剂:5克Na4-EDTA、5克十二烷基磺酸钠、35克无水碳酸钠、5克淀粉和1000毫升蒸馏水混合。
⑤ DTPA溶液:取7.5克DTPA(二乙撑三胺五乙酸,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pH=3。
⑥ 5%次氯酸钠溶液。
亦可采用EDTA肥皂去污。将此肥皂涂在污染处,稍洒点水,让其很好的起泡沫后,再用柔软的刷子涮洗(对指甲缝、皮肤皱折处尤要仔细涮洗),然后用大量清水(温水更好)冲洗。这样反复2~3次,每次2~3分钟。最后用干净毛巾擦干或自然凉干,用仪器检查去净与否。
如用上述方法不能去净时,可先试用Na4-EDTA溶液(10%),用软毛刷或棉签蘸EDTA溶液涮洗污染处2~3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也可以将高锰酸钾粉沫倒在用水浸湿过的污染皮肤上,或将手直接浸泡在高锰酸钾溶液中,用软毛刷涮洗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擦干后再用4.5%亚硫氢酸钠脱去皮肤表面颜色,最后用肥皂和水重新洗涮。这种去污方法,最多只能重复2~3次,否则会损伤皮肤。
被131I或125I污染时,先用5%硫代硫酸钠或5%亚硫酸钠洗涤,再以10%碘化钾或碘化钠作为载体帮助去污。被32P污染时,先用5~10%磷酸氢钠(Na2HPO4)溶液洗涤,再以5%柠檬酸洗涤,效果很好。
在没有较有效的去污剂时,也可用普通肥皂,这时清洗的次数可以适当多一些。有时,在普通方法洗涤后用橡皮膏或火棉胶粘贴也有很好的去污效果。一般在污染处贴揭4~5次能将极大部分污染去除掉。
去污完后,应在涮洗过的皮肤上涂以羊毛脂或其它类似油脂,以保护皮肤,预防龟裂。
头发污染时,可用洗发香波,或3%柠檬酸水溶液,或EDTA溶液洗头。必要时剃去头发。眼睛污染时,可用洗涤水冲洗。伤口污染有时也会发生,这时应根据情况用橡皮管或绷带像普通急救一样先予以止血,再用生理盐水或3%双氧水(H2O2)冲洗伤口。
去除皮肤上的放射性物质时,不仅方法要正确,而且也要及时,在一般方法无效时就应马上请医生指导,特别是所受的污染很强时,要作外科切除手术。
C.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吗
卫生法律法规目录 (截止至2006年6月)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 行政法规 1、传染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中国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2、放射卫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5、医政卫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6、职业卫生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7、学校卫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化妆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9、食品卫生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三、 部门规章 1、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中国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2、妇幼保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3、职业卫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4、医政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血站基本标准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5、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7、放射卫生 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中国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8、消毒监督管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 9、学校卫生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0、综合类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11、科技教育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12、化装品卫生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3、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四、 部分规范 [综合类] [职业卫生] [医政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消毒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科技教育]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放射卫生]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传染病防治]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 五、 国家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D. 经过豁免的辐射设备有哪些法规要求及标准
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免依本法规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质单位质量之活度浓度不超过第2栏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质之活度不超过第3栏所列者。
三下列商品,其所含放射性物质不超过所订之限量者:
1、钟表:所含氚不超过十亿 (1E+9) 贝克,或 (七) –一四七不超过一千万 (1E+7) 贝克者。
2、气体或微粒之烟雾警报器:所含鋂–二四一不超过一百万 (1E+6)贝克者。
3、微波接收器保护管:所含氚不超过六十亿 (6E+9) 贝克,或 (七)–一四七不超过一千万 (1E+7) 贝克者。
4、航海用罗盘:所含氚不超过三百亿 (3E+10)贝克者。
5、其他航海用仪器:所含氚不超过一百亿 (1E+10)贝克者。
6、 逃生用指示灯:所含氚不超过三千亿 (3E+11)贝克者。
7、指北针:所含氚不超过一百亿 (1E+10)贝克者。
8、军事用途之瞄准具、提把、瞄准标杆:所含氚不超过四千亿 (4E+11 ) 贝克者。
四下列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处之剂量率每小时不超过一微西弗者。
1、公称电压不超过三万伏特之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
2、电子显微镜。
3、阴极射线管。
4、电视接收机。
五其他含放射性物质之商品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处之剂量率每小时不超过一微西弗,且其型式经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
第 3 条
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质为混合核种,而其个别放射性核种之含量与附表该核种豁免管制量比值之总和不超过一者,豁免其管制。
含未知核种之放射性物质,计算前项比值时,除设施经营者可提出更适合之数值外,应采用附表最后一列“其他未列之放射性核种”之数值。

(4)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有哪些扩展阅读:
常见辐射鉴别区别与危害:
电磁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区别
电磁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是两个概念,任何带电体都有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就会产生负面效应,引起人体的不同病变和危害。
这部分超过标准的电磁场强度的辐射叫电磁辐射污染。
手机基站辐射对人身体影响
手机辐射与手机基站辐射的不同。
一般一部手机的电磁辐射值在0.03-0.7之间,而一个手机基站的辐射值在10微瓦。一个手机基站所产生的辐射值比一部手机的值高不出多少。
另外,电磁辐射是距离越近、受辐射时间越长,所受到的伤害越深。
而一般的居民家楼屋顶上安装的手机基站离我们的距离为安全距离,所以这种影响是比较小的。
E. 环保三类设施
环保设备的分类
环保设备是指用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而由生产单位或建筑安装单位制造和建造出来的机械产品、构筑物及系统。在我国,环保设备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和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
二、环保设备的特点
1、环保设备产品体系庞大
由于环境污染物质种类和形态的多样性,为适应治理各种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和辐射污染的需要,环保设备除尘滤筒系统已经形成庞大的产品体系,拥有几千个品种、几万种规格。多数产品彼此之间结构差异大,专用性强,标准化难度大,难于形成批量生产。
2、环保设备与工艺之间的配套性强
由于污染源不同,污染物质的成分、状态以及排故量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结合现场数据进行专门的工艺设计,相应采用最经济合理的工艺方法和设备,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3、设备工作条件差异大
由于各种污染源的具体状况不同,环保设备在污染源中的工作条件有较大差异。相当多的设备在室外、潮湿条件下连续运行,要求设备具有良好的工作稳定性和可靠的控制系统。有些设备在高温、强腐蚀、重磨损、高载荷的条件下运行,要求设备应具备耐高温、耐腐蚀、抗磨损、高强度等技术性能。
4、环保设备具有兼用性
部分环保设备与其他行业的机械设备结构相似,具有相互兼用性,即环保设备可以应用于其他行业,其他行业的有关机械设备也可以应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这类设备也称为通用设备。
F. 医用含放射源设备有哪些
医用含放射源设备主要包括:骨密度仪、r相机、r刀、钴60治疗机、血液辐照仪、医院植入体内治疗用的碘、铱、金等设备。
医用含源仪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含放射源仪器(以下简称含源仪器)的管理,保证医用含源仪器的安全应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院长是放射源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设立专职、兼职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含源仪器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放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并制定含源仪器的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购买、使用含源仪器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从事含源仪器操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及健康条件,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并定期进行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含源仪器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4、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防盗门、监控报警等装置,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
5、购置的含源仪器所使用的放射源,其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并备有设备性能规格、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含有放射防护与安全的相关内容。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含源仪器不得购置、使用。
6、含源仪器中的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应始终处于受控制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对可移动的密封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转让、转移放射源。
7、采购含源仪器时,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含源仪器或放射源需退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事先进行清理登记、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无法交回生产单位的,送交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7、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放射工作人员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8、应定期对放射防护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含源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G. 电磁辐射污染的控制主要有哪些
WHO 认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极低频电场和磁场对公众产生已知的健康危害,鉴于电磁辐射健康影响研究存在一定的科学不确定性, WHO 认为各国在制订电磁辐射预防策略时应当综合考虑电力行业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贡献,应当采用低成本的预防措施,而不应当 主观臆断的将暴露限值降低到不符合科学规律的程度。 ( 以下内容译自 WHO 环境健康标准 2007 专论 - 极低频电磁场 ) WHO 建议如下 :
1. 各国决策者应当为公众及职业暴露人群制订极低频电场和磁场暴露指南;国际暴露指南是最好的暴露指南;
2. 决策者应当制订极低频电磁场防护规划,对各种发射源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从而确保公众及职业暴露人群的暴露水平不超过暴露限值;
3. 在不影响健康效益、社会效益及电力行业的经济利益前提下,采取低成本措施合情合理的预防极低频电场和磁场暴露;
4. 决策者、社区规划者及生产商在新建电力设施及设计新型电力设备(包括电器在内)时应当采取低成本的措施预防极低频电场和磁场暴露;
5. 如果能产生其他额外的效益(如增加安全性)、或不需要增加成本或成本很低时,可以考虑改变现有工艺以降低设备或设施的极低频电磁场暴露水平;
6. 在考虑改变现有的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时,应当对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虑;
7.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网线管理,在新建电力设施或对现有的电力设施进行线路改造时应当减少非故意地面电流,确保安全;以前瞻性措施防范违反网线管理规定行为或判断现存的网线管理问题是代价昂贵的,可能也是不合理的;
8. 国家管理部门应当采用有效的、互动交流的公开策略使所有业主参与从而形成明智的决策;这一策略应当包括如何减少各业主自身暴露水平的内容;
9. 地方政府应当改善极低频电磁场发射设施的规划,在为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时应当由企业、地方政府和公众进行良好的协商;
10. 政府和企业都应当促进电磁辐射研究,减少极低频电磁场暴露健康影响的科学不确定性。
H. 放射科有哪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版辐射检测仪器权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机器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板、铅玻璃等屏蔽物)放射性标记和工作信号(灯)。
个人防护设施(如防护椅、铅围裙、铅手套等)。
I. 防化器材都有哪些
防化器材又称防化装备或“三防”装备,是用于防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侦检、防护、洗消、急救的各种器材、装备之总称。
侦察器材:通常由报警、侦毒、化验器材和毒剂侦察车等组成。
防护器材:分为个人和集体防护器材。前者指用于个人防止毒剂、放射性灰尘和生物战剂气溶胶伤害的器材,包括防毒面具、防毒衣、防毒斗篷、防毒手套、防毒靴套等。集体防护器材包括永备工事、特种车辆的集防装置、野战掩蔽部、过滤通风设备等。
洗消器材包括个人洗消设备、小(大)型洗消设备、核生化战场上的供水设备等急救器材包括解磷针、次氯酸钙悬浮液、氯胺的乙醇溶液、氧气等。
J. 辐射装置场所入口处的安全和防护设施有哪些
应该属于3类射线装置吧..
厂家提供豁免文件了没?建议楼主联系一下辐射检测中心,看看是不是属于豁免范围。如果可以豁免,办个豁免证明。就可以当普通设备了。
如果不能豁免,那就麻烦了....需要办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和一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在省级环保局)
办这两个证比较麻烦,最好还是有豁免。一般该类设备的厂家可以提供豁免文件。建立楼主联系一下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