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气设备 标准有哪些
常见的电气设备标准:
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GB 14048-2006《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 14048.2-200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断路器》
GB 14048.3-200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GB 14048.4-200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GB/T 18216.1-2000 《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检测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208-2006《电流互感器》
GB 7251.1-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 1207-2006《电压互感器》
JB/T 9661-1999《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
GB 13539-2002《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2900.16-1996《电工术语 电力电容器》
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拓展资料:
1、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
2、基础要素:
(1)电气绝缘。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是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最基本要素。电气绝缘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通过测量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来衡量。
(2)安全距离。电气安全距离,是指人体、物体等接近带电体而不发生危险的安全可靠距离。如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和设备之间,均应保持一定距离。通常,在配电线路和变、配电装置附近工作时,应考虑线路安全距离,变、配电装置安全距离,检修安全距离和操作安全距离等。
(3)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安全载流量,是指允许持续通过导体内部的电流量。持续通过导体的电流如果超过安全载流量,导体的发热将超过允许值,导致绝缘损坏,甚至引起漏电和发生火灾。因此,根据导体的安全载流量确定导体截面和选择设备是十分重要的。
(4)标志。明显、准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重要因素。标志一般有颜色标志、标示牌标志和型号标志等。颜色标示表示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标示牌标志一般作为危险场所的标志;型号标志作为设备特殊结构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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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配电柜的安全标准主要有哪些应该注意的地方安全范围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20V或380V单相有电设备宜接入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6�1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6�1 每台用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6�1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油及热源烘烤场院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6�1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 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1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 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6�1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m。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 歪斜和松动。 �6�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 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应按本规 定第 5.1.11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6�1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 外壳等必须通过 PE线端子板与PE线何等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6�1 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 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 8.1.14 确定。 �6�1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表 8.1.14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 间距名称 最小净跟 (mm) 并列电器(含单极熔断器)间 30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 15A:30 20A—30A:50 60A及以上:80 上、下排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间 25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至板边 40 电器至板边 40 �6�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 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6�1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以防雨、防尘。 �6�1 电器装置的选择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6�1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6�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6�1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断路器。 �6�1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时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1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6�1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6�1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6�1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路。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8.2.2 条要求。 �6�1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1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 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2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6�1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品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 C先配。 �6�1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6�1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6�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1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6�1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6�1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时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三、使用与维护 �6�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6�1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6�1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关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6�1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1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A、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 开关箱; B、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 分配电箱 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6�1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 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6�1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3.2.3条规定。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6�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C. 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
1.危险环境
不同危险环境应当选用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并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因此,首先必须正确划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门)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和危险物品性能参数的影响。
①0区(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容器内部空间、固定顶液体贮罐内部空间等)以外,很少存在0区。
②1区(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③2区(2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主要受释放源特征和通风条件的影响。连续释放比周期性释放的级别高;周期性释放比偶然短时间释放的级别高。良好的通风(包括局部通风)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还与危险蒸气密度等因素有关。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混合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10区和11区。
①10区(1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②11区(1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防爆安全要求
电气的爆炸是与火灾有联系的,发生火灾的同时发生爆炸。因此,防爆安全除按防火安全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应当根据安装地点的危险等级、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条件选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所选用电气设备的组别和级别不应低于该环境中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当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物质选用。
在爆炸危险环境,应尽量少用或不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应尽量少安装插销座。 (2)防爆电气线路的安装
在爆炸危险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位置、敷设方式、导线材质、连接方法等均应与区域危险等级相适应。 (3)防爆安全技术
①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包括采取封闭式作业,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泄漏;清理现场积尘、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积累;设计正压室,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有引燃源的区域;采取开式作业或通风措施,稀释爆炸性混合物;在危险空间充填惰性气体或不活泼气体,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②隔离
危险性大的设备应分室安装,并在隔墙上采取封堵措施。电动机隔墙传动、照明灯隔玻璃窗照明等都属于隔离措施。 ③消除引燃源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按爆炸危险环境的特征和危险物的级别、组别选用电气设备和设计电气线路。
保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安全运行。安全运行包括电流、电压、温升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范围,包括绝缘良好、连接和接触良好、整体完好无损、清洁、标志清晰等。 ④接地措施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应注意: 应将所有不带电金属物体做等电位联结;
如低压由接地系统配电,应采用TN—S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
如低压由不接地系统配电,应采用IT系统,并装有一相接地时或严重漏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或能发出声、光双重信号的报警装置。
低压电气设备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一、低压电气设备巡视检查
为了保证对用电场所的正常供电,对配电屏上的仪表和电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以便随时分析运行及用电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隐患。 对运行中的低压配电屏,通常应检查以下内容:
(1)配电屏及屏上的电气元件的名称、标志、编号等是否清楚、正确,盘上所有的操作把手、按钮和按键等的位置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固定是否牢靠,操作是否灵活。 (2)配电屏上表示“合”、“分”等信号灯和其他信号指示是否正确。
(3)隔离开关、断路器、熔断器和互感器等的触点是否牢靠,有无过热、变色现象。 (4)二次回路导线的绝缘是否破损、老化。
(5)配电屏上标有操作模拟板时,模拟板与现场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对应。 (6)仪表或表盘玻璃是否松动,仪表指示是否正确。
(7)配电室内的照明灯具是否完好,照度是否明亮均匀,观察仪表时有无眩光。 (8)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二、低压带电工作安全要求
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衣,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的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措施。
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前,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要保证人体和大地之间、人体与周围接地金属之间、人体与其它导体之间有良好的绝缘或相应的安全距离。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上杆前先分清相、中性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
相线,后断开中性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因低压相间距离很小,检修中要注意防止人体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电气误操作的防范对策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我们曾采取过各种防范对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此笔者根据自己过去从事运行工作的经验,谈几点体会。
1 制定倒闸操作的现场管理制度
每个变电站在设备的主结线,设备的容量,设备的健康状态,二次回路的复杂程度,人员的素质情况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变电站应根据这些特点制定相应的现场倒闸操作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应细化,如哪些项目在检修后必须检查,哪些项目在一般操作送电时可只做外观检查,交流回路和直流回路的切换,公共部分的处理,主变送电的有关规定,旁路开关代线路开关运行的操作要求,在倒闸操作过程中因故操作一部分的处理办法,二次回路定值调整等等,均应有各自的明确规定。否则操作者难以掌握。
2 复杂的操作组织讨论
对于每一次复杂的操作,值班负责人应组织全体值班人员进行讨论。查阅图纸、技术说明书、有关规程、规定等。组织大家互相提问,听取每一个值班员的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可以对一些问题进行争论,最后找到正确答案。对不清楚的问题决不能含糊,哪怕是一个很小的疑点,也必须搞清楚,只有扫除了一切障碍,对操作的对象和操作的目的才会有彻底的了解,操作起来也才会得心应手。
3 严肃认真审核操作票
有的运行人员在审核操作票时,由于方法不对,或者是没有责任心,操作票中的错误没有审出来,在执行倒闸操作时导致事故。操作票审核的不正确方法主要表现为:
(1)"阅读式"。审票人在审核操作票时,象看小儿书一样,不当一回事,从第一项看到最后-项,不查问题,不进入审票把关的角色;
(2)"学习、欣赏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操作票是站长或值长写的,写好草稿后交正值审核,正值审票不是核对操作票填写是否正确,而是象欣赏文艺作品-"样对操作票进行"学习"、"欣赏",根本就没有找问题;
D. 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是什么
参照仪器设备的操作步骤,最重要的就是防止触电,过载!
E. 常用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范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移动电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节约维护费用、延长使用寿命,特制订本规
程。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移动电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管理职责
2.1适用属地管理原则,移动电器设备的使用部门是其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
门。负责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建立记录,建立维修记录。定期联
系生产设备,电气科,安保科等职能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并建立记录。
2.2安保科负责移动电器设备操作使用的安全督察工作,并建立记录。
3.管理内容
3.1本规程中移动电器设备包括范围
高压清洗机、行车及电动葫芦、电焊机、手电钻、冲击钻、磁力钻、手提砂轮、
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旧书本封胶分切机、等离子切割机、风鼓子、排气扇、
吸尘器、电烙铁、电风扇、电熨斗、万用表等。
3.2移动电器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使用移动电器设备之前,首先要检查设备电源线有无破损;接线头是否绝
缘良好;移动电动设备各种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移动设备要求使用的电压是否相
匹配等。
3.2.2移动电器设备必须使用专用插座,即为公司电气科安装有漏电保护器的插
座;工作场所周围若无专用插座,可使用公司电气科配备的带有漏电保护的专用移
动电盘,严禁部门内部人员乱接乱用;并由使用部门将漏电保护器每月试用一次,
检查是否好用。
3.2.3在使用移动设备前应清理好工作现场;若在危险区域作业时须由部门负责
人现场监管。
3.2.4在使用移动设备前应根据移动设备性质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做好个
人安全防护;同时须设有安全监护人,严禁独自作业。
3.2.5接好电源后,在正式使用之前要先进行试运行,看是否运转良好,确保无
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3.2.6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拉下主控开关,找电
工检查电器、专业人员检查移动设备,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操作。
3.2.7进行任何设备维护保养、更换工具、移动位置等工作之前,必须先断掉电源。
3.2.8
移动电器设备严禁雨中操作;若确需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水、绝缘措
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3.2.9工作完毕,使用插头的可直接拔下插头,无插头插座的要找专业电工拆下
电源线,不许自行拆线;最后应彻底清理工作现场以消除隐患。
3.2.10各部门因各种原故在上一班次或上一工作日未修复完毕的移动电器设
备,应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负责继续修复设备直至完成,严禁出现推委扯
皮现象,使设备带病作业。
3.2.11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各部门内部管理为准。
4.几种常用的移动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高压清洗机安全操作规程》
1.通电要求
1.1生产车间使用高压清洗机时电源电压必须跟型号标牌上给出的电压一致。
1.2生产车间使用高压清洗机时须用专用插座即为公司电气科配置的漏电保护器。
1.3生产车间使用时电源连接导线必须和制造商规定的一致;需要加长时应使用
大于或同规格的电源线并做好防水处理。
1.4车间操作工在使用前严禁用湿手触摸电源插头;不得碾压、拖拽电源连接导
线,应保护线缆远离热气、油以及锐利设备的边缘。
2.水管连接要求
2.1高压清洗机进水需要无杂质的清水,严禁使用白水、地沟污水等。
2.2高压清洗机进水管应与设备进水口相符,并用专用夹具扎
连接高压出水软管的螺纹套管接头须拧紧。
2.3使用高压软管时应确保完好无损严禁使用有损伤的软管;若有损伤应及时
更换,需要更换时应使用与设备相配套的软管。
3.使用高压清洗机前的准备工作
3.1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安放在干燥安全的地方并确保其稳定。
3.2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高压泵曲轴箱内润滑油液位,确保液位在一半偏
上。新机曲轴箱内润滑油在磨合期内使用50小时后应更换;正常使用时应
3个月更换一次。
3.3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进水滤网并及时清理杂质。
3.4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进水水质,杜绝抽吸具有有机溶剂的液体。
3.5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工作场所:就近相关电器部件应做好防水;
工作场所内的被清洗设备应确保其稳定性;操作者应站好位,登高作业时应戴好安全带确
保自身安全。
3.6操作该设备至少设有一名监护人同时确保工作场所无闲杂人员;操作者应穿
好工作服、水鞋、戴橡胶手套后方可操作。
3.7高压清洗机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电源保护是否可靠、连接导线是否开裂老化、
进出水管是否泄漏、喷枪喷头是否松动、压力开关是否灵敏等。
F. 配电房安全操作规程有哪些
配电房安全操作规程:
1、送电:(大厦供电中断,需迅速恢复供电)
①查清是外部输电线路故障,还是内部配电线路故障。外部故障:变压器无工作(无响声,显示屏无显示);内部故障:变压器工作正常(有响声,显示屏显示温度,风扇运转指示灯亮)。
②外部线路故障停电,与供电部门联系后,等待恢复送电。
③内部线路故障停电,迅速查明故障原因并立即排除后送电。
④送电步骤:切断各路负荷开关(特别是照明部分);按下1#柜、5#柜绿色起动按钮,电压表指示正常(400v);逐个闭合各路负荷开关。
⑤若变压器有工作(有响声,有温度显示),而风扇指示灯不亮,则说明外部输电线路有停过电,后又立即恢复送电,此时只须启动冷却风扇再按送电步骤送电。
2、停电:(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需停电)
①设备检修停电:断开相应的断路器,经检验无电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操作措施,(主要有:设备电源线及外壳的接地保护,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牌,做好检修人员的绝缘防护等),即可进行设备检修。
②若需全面停电:则必须逐个断开各断路器,然后按下1#柜、5#柜红色按钮。
③切断高压电源必须按高压环网开关柜操作说明,认真执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G. 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有哪些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H. 电气规范有哪些啊
内容如下:
1、GB 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GB14048.2-200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断路器》。
3、GB14048.3-200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GB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5、GB/T18216.1-2000 《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检测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6、GB1208-2006 《电流互感器》。
7、GB7251.1-200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8、GB1207-2006 《电压互感器》。
8、JB/T9661-1999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
10、GB13539-2002 《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基本要求》。
11、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12、GB/T 2900.16-1996《电工术语 电力电容器》。
13、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4、GB/T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
2、电气设备由电源和用电设备两部分组成。电源包括蓄电池、发电机及其调节器。用电设备包括发动机的起动系以及汽车的照明、信号、仪表等,在强制点火发动机中还包括发动机的点火系。
3、电气事故按发生灾害的形式,可以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等;按发生事故时的电路状况,可以分为短路事故、断线事故、接地事故、漏电事故等;按事故的严重性,可以分为特大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按伤害的程度,可以分为死亡、重伤、轻伤三种。
I. 配电室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J. 电力安全有哪些法规标准
电力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标准有:
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令[1993]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9]第8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4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9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15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06]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3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令[2006]第2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7]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监安全[2007]38号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9]第27号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安全[2009]61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办安全[2010]88号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2]11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26164.1—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1—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