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连锁药店必备的设施设备有哪些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内门批准并发给容《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必须具备四项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另外,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要求。
『贰』 开药店需要哪些货架设备
说到药店,大家在街上都能看到,有些药店有很多客流量,而有些药店则冷冷清清,可能你在看到某处的药店很冷清的时候,脑子里的反应就是这里的地段不太好,又或者药店的老板不会经营。其实药店的冷清除了这两个重要因素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药店货架,不要小看药店货架,要是货架陈列的好,它能给门店带来一定的客流量以及销量。那么您对药店货架有了解吗?又或者说您知道开一家药店需要哪些货架吗?

选择药店货架的前提是您要考虑到门店的大小、药品的种类还有门店的整体装修等,这些都考虑好了再去挑选货架,还有就是药店的商品一般都是药品以及保健品,都不会有重的重量,所以挑选货架的时候可以对货架层板的厚度要求不用那么高。
在药店最常使用的货架有中岛货架、单面靠墙处方柜、中药柜以及收银台等,这些是每个药店的基本配置了。当然了,也不是说只要采购这几种药店货架就可以了,药店货架的款式有很多种,有孔背板货架、网背板货架、木背板货架、钢背板货架等等,选择的药店货架款式不一样,展示效果不一样以外,销售策略也要有所改变。
打个比方,就像药店的收银台,有些药店老板在采购药店收银台的时候会在收银台上配置一个小前架,这个小前架可以用来摆放一些价格较低,又能吸引顾客买的小商品。也可以用来摆放一些家庭常用的药品供顾客选择,利用这样的小前架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
所以说不同的销售策略以及展示效果能起到不同的结果,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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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请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中储存设施、设备目录怎么写,谢谢大家
这里有表格模式!
http://www.bjda.gov.cn/tabid/1184/InfoID/37391/frtid/849/Default.aspx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 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肆』 药品库房应当配备什么设施设备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2、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3、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4、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5、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7、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8、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9、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0、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第四十九条 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3、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4、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5、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 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五十一条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4)药店设施设备目录有哪些扩展阅读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1、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2、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3、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4、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6、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7、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8、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9、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10、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11、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12、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八十四条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1、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3、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5、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7、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第八十六条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第八十七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2、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伍』 药店设备种类有哪些
很多
不锈钢护理设施
中药柜、治疗车、仪器车、器械台、车、柜、药品柜
等等
很多
^_^
『陆』 开药店 :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怎么填写 还有就是只需要目录还是内容也要
一览表就是清单,目录清单,一览全部。
『柒』 药品批发企业设施设备主要有哪些
空调、温湿度监控系统、冷库(如有生物制品范围)、老鼠笼、灭蚊灯、排气扇等
『捌』 谁知道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中主要设施、设备目录怎么写啊,谢谢大家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 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玖』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设施和设备目录怎么写啊 !求大神回答
就是你单位用来销售经营时所购置的设施设备,比如空调、电脑、打印机、货架、货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等等,设置个序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等。如有需要,欢迎垂询,专业办理。
『拾』 常见的药品设施设备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像一些感冒药,然后还有一些止痛药都是比较常见和一些,呃经常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