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甲供工程什么意思
根据财税36号文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3、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4、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1)工程项目甲供设备一般有什么扩展阅读
甲供材料优点——
对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⑵ 消防工程中哪些设备需要甲供
这个看需要,可以主要设备甲供,也可以全部主材甲供,还可以不供,乙方自己采购安装。
⑶ 甲供设备不作营业税计税额,设备都有哪些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综上所述,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并由施工方进行纳税申报。甲供设备的具体名单建议纳税人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凡属文件所列设备名单范围之内的,甲供设备价款不计入施工方的营业额。
⑷ 什么叫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程
甲供工程的含义
甲供材: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清包工程的含义
清包,就类似于软件安装时的“自定义安装”,装潢公司或施工队只负责实际的装修施工,而设计、选材、购料(包括瓷砖、地板等主材和黄沙、水泥等辅料)、验收全部由业主完成。
简单地说,顾名思义,清包工是指施工方只带施工工具进场施工即可,甲供材就是甲方供施工所用施工材料。

甲供:
1、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3、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4、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⑸ 甲供材是什么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
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就是主要指以前的3大材,现在的4大材,以前是:水泥,钢筋,木材,陶瓷等材料。现在增加燃料油。操作步骤是甲方供应到现场,乙方负责验收,不合格有权退货,只要你收下了,以后的什么事情都是乙方承担,不合格也是乙方的事情,这是特别要注意的。优点是可以减少投资,避免因不熟悉地方行情高价买货。

(5)工程项目甲供设备一般有什么扩展阅读
甲供材料的优点:
1.对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2.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⑹ 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有什么区别吗
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
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试想,发包方在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降低,这就有力地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对老项目实施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较长的过程。
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该政策在确保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也使企业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⑺ 施工过珵中,甲供材料、甲指乙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的区别和好处是什么
甲供材料对于复建设方可以保制证材料质量,乙方施工单位要承担材料管理责任。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
甲指乙供材料对于建设方可以保证质量、品牌,乙方施工单位适当可以拿回扣。
乙供材料就是包工包料,建设方给钱就是了,其他的都是施工方了。

拓展资料
“甲供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是在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进场时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样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当然施工合同里对于甲供材料有详细的清单。甲方供应工程材料有效的避免了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有关材料方面的扯皮问题。
参考资料甲供材料-网络
⑻ 甲供材料设备,施工单位要注意什么
1、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应有条款:甲供材设备材料表,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供货进程日期及延期条件和责任;验收交接条件和手续,包括实物和技术资料、供货商联系方式;库存和保全责任;安装配套组件、专用辅材由甲乙哪方提供,乙方提供的是否另外计价;相互配套的设备供材发生不吻合的,其责任方以及处理程序;安装调试需要厂商提供支持的,其管理责任和费用承担;因设计变更、不具备预定施工条件等非乙方因素造成的相关设备材料需要更换、拆除、调整等,其工期延期和费用承担;保修范围划分。
2、施工中注意的问题:预先详细理解设计资料、了解现场环境和相关其他专业施工的情况,厘清所有甲供材和非甲供材的安装工艺及其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有异议,尽早与甲方和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做好供货计划,应比施工安装计划工期起始日提前至少一周,有计划变动提前与甲方沟通;做好甲供材进场验收交接记录,必须有甲乙双方经手人签字;建立与甲方之间完整的往来文档,除记录与甲供材相关的领用、退换等信息,还应记录向有关方提交的文件、以及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的指示和回复;如有些资料难以得到书面签认,可录音、拍照(画面中有现场人员)留存证据。
⑼ 急!有谁知道:建设部关于甲供设备材料的规定!
首先,你对税法的理解正确,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既使是甲方提供材料,其价款也应并入工程总造价计征营业税,这在营业税法规定是很明确的。
另外,甲方购入材料用于工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属购入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转出,如未抵扣进项税,则无需计销项税,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即可。
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思路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率均为3%。但是,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空间却是大有可为的。下面,就此讲几点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技巧。
一、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建筑业营业额的有关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方案有两个: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5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5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方案二,企业应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采用方案二,该企业可节税4.5万元。
二、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把握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税营业额均为扣除转包或者分包款后的价款。
据此,假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B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公司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C施工单位中标,由B单位与C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1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采用A公司直接与B单位签订合同,然后,A公司再将该工程转包给C施工单位,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
税目应缴纳营业税=(110-100)×3%=0.3万元,少缴税款0.2万元。
三、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精通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应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四、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用活合作建房中对出资方和出地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假设现有建筑安装公司A与单位B达成合作建房协议:由A提供资金,B提供土地,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假设该房屋经评估总值为1000万元,则A、B双方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合作双方在建房环节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按规定,首先,对B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B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对A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A、B双方合计共应缴纳50万元营业税。
而通过A、B双方共同向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并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A、B双方均未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建房环节双方免缴25万元的营业税。另外,税法对在何种条件下只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不征收营业税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⑽ 什么是甲供设备
合同上分~~甲方(一般是主家)~~甲方供设备意思是有主家提供这个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