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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设备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14 05:16:20

机械设备质量问题找谁鉴定

相关产品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具体看你那是什么设备。一般费用的话是根据委托事项评估收费的

② 产品质量问题损失如何认定

您好。你的问题表述的太不清楚了。甲方是让乙方加工模具还是甲方的模具交给乙方生产由这个模具生产的产品?谁验收货物后?验收模具还是模具生产的产品?谁要起诉谁?烦请您把主语,各方当事人列清。

③ 质量事故与质量问题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区分

1、产品质量问题,就是不合格品,在ISO9001里对不合格的定义是“未满面足要求”。这里是指未满足设计要求,如图纸、工艺和检验标准的要求。他可以通过返工、返修或报废来进行处理的,虽然质量问题的发生会带来质量成本的提高,或已带来了经济损失,但没有投入使用而造成后果。

2、 质量事故是指因为质量问题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当然带来的经济损失会更大,可能涉及到索赔和罚款等。

④ 机械设备质量问题找谁鉴定

机械设备质量司法鉴定,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检验或鉴定
因为大型机械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对此类质量问题鉴定或检验应作阶段性区分。
1、验收阶段:检验
鉴于该阶段设备尚未投产,相当于传统产品的“新”产品,此阶段发生纠纷,可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进行质量鉴定。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检验前应该给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非是确定双方责任的终局依据。
同时,鉴于此类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
例如:在河北省丰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砂加气砌块自动生产线质量纠纷一案中,由于该生产线模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所产出的产品次品率较高,达不到行业普遍标准。相关部门并未以不合格的现状就对产品作出退货的简单处理,而是容许后者通过技术改进(更换技术模块)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虽然后者因延期交货给予前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相比于退货带来的巨大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2、使用阶段:鉴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卖方应该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部件。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多是由于设备损害严重,维修费用高,卖方不认可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而引发。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通常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是安装原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⑤ 哪个部门鉴定电器设备的质量问题

要找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可通过“广东法院司法技术辅助网”和“人民法院资产诉讼网”均可查询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产品质量鉴定的名册内。

⑥ 设备重大质量问题,请教各位律师及专家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国复家产品质量法制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还要看你们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证实生产商销售的产品没有是侵权产品。那么,可以主张合同欺诈,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赔偿!

⑦ 怎样认定工程重大质量问题

参考答案如下:(这是建设部原来89年的规定,现在已废止,但没有新的)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⑧ 关于电器质量问题的界定

现在的配电设备造贾已成气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现在的接触器不管是CJ20,还是CJ10的它的触点应是银点,现在不管是那厂家全部是铜点,而在电器技术 规范触点应是纯银点,而不是度银点,而目些厂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把触点银点换成了铜点,不但是接触器而DZ20系列控开,JR的热继电器都用成铁片,还能起到保护作用吗?一个CJ20---100接触器带不动30KW的电动机,各种型号的导线全部错1个号。什么国标型号全成了非标,电器市场在不整改,在不规范全要乱套了。西安地铁的教训要时刻牢记。

⑨ 产品质量法中的严重质量问题如何界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省略)
2.(省略)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全文见:http://www.bzqts.gov.cn/ReadNews.asp?NewsID=1060

⑩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算不算质量不合格

你好:
1、电视机、电脑等家用电器,如果只有使用1、2个月就无法正常使用了,当版然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通权常此类电器都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所谓的质量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都是不合格产品。只是根据使用时间长短,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超过保质期了再发生问题,就不属于质量问题。
家电的使用期限基本上都在几个月或者1年以上,具体看什么电器。像你说的,使用1个月就坏了,绝对是质量不合格。
2、关于电脑的问题,硬盘、显示器、电源都是电脑的组成部分,只要有一部不能正常工作,就属于质量问题。
3、目前对于质量问题的鉴定,一是送往厂家设立的售后服务中心,还有一种就是你自己送往质检部门进行鉴定。对于质量标准,质检部门有相关的鉴定标准。
4、当然。我上述所说的产品都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有发票及质保书的产品。如果你购买的本来就是三无产品,那就只有找销售商讨说法了。但是必须正常使用这是产品最起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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