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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多少吨以上需要检测

发布时间:2021-11-28 14:17:44

Ⅰ 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要求

起重设备是一种特种装备,型号种类繁多,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及规范,检测项目必须对应国家标准的所有内容。

起重机用户需要高质量的钢丝绳,应该就是使用寿命长且质量高度稳定可靠的钢丝绳。大气环境中使用的钢丝绳,造成钢丝绳失效的主要原因是微动疲劳,目前,世界钢丝绳领域第一次针对微动疲劳采取防治措施是专利技术生产的磷化涂层钢丝绳,制绳钢丝经过锰系磷化或锌锰系处理,钢丝表面耐磨性耐蚀性全面提升,不易磨损和不易腐蚀使钢丝绳疲劳寿命超大幅度提升,疲劳寿命是同结构光面钢丝绳的3-4倍(试验室可比条件下),可通过疲劳试验进行验证,如果自己有疲劳试验机就自己做对比试验,这样的试验结果最可信,钢丝绳使用寿命与疲劳寿命成正比关系,疲劳寿命长则使用寿命同比例延长,按照现在钢丝绳市场的大致价格,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的价格大约是光面钢丝绳的1.4-1.6倍,而使用寿命延长幅度远高于价格的增长幅度,所以,磷化涂层钢丝绳日均使用费用仅为光面钢丝绳的30-45%,使用成本更低,性价比更高。。
磷化涂层钢丝绳比光面钢丝绳使用寿命长,使用成本更低,稳定性更佳,磷化涂层钢丝绳是专利技术生产的,因为供不应求目前比较难买,需要多询问几个钢丝绳生产商,采购时请注意,在购货发票必须注明钢丝绳名称,如磷化涂层钢丝绳,防范不法企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专利产品一般在钢丝绳外包装上有专利号喷涂标注,质保书应有主要技术指标,如磷化膜种类和膜重(磷化膜膜重大小、耐磨性、耐蚀性等对钢丝绳使用寿命有重要影响),仅供参考

Ⅱ 电动葫芦起重机械达到多少吨需要特种设备检验科定期检验

1t以下都不用检验的,像我们的客户需要1t的。我们都是给他们打的0.9吨的标牌,这样也方便我们。也让客户少花钱了!

Ⅲ 500公斤以下的起重机械是否要进行检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小于0.5吨起重设备不需要进行报当地特检所检验

Ⅳ 几吨以上的起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3吨,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Ⅳ 单梁桥式起重机多少吨位要规定年检

3吨及以上的需要年检,详细见《特种设备目录》,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按照最新的起重机械定义,2吨及其以下的不叫起重机,所以就不存在年检的说法,这个应该是在2015年实施把。

Ⅵ 几吨以上的起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与起重机械自重无直接关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所附的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中所述的起重设备(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6)起重设备多少吨以上需要检测扩展阅读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我国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起重设备共有9类。分别为:

1、桥式起重机

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2、门式起重机

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

3、塔式起重机

包括: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

4、流动式起重机

包括: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5、门座式起重机

包括: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

6、升降机

包括: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7、缆索式起重机

8、桅杆式起重机

9、机械式停车设备

Ⅶ 起重设备的验收标准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 2004-1-13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Ⅷ 门式起重机超过几吨需要注册

3吨及以上都要检验。

门式起重机

Ⅸ 起重机3吨以下不检验有什么明文规定

起重机无论多大都是要检验的,简单的说,四个方向的葫芦是不用检测的,有六个及六个以上方向的起重机都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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