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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如何申报国家鉴定

发布时间:2021-11-28 08:03:54

⑴ 如何办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经办字[2004]11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各行业办、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晋经贸技术字[1997]467号)修改为《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需要,了解掌握全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投产的总体状况,加强对涉及安全、重大产品质量等特殊产品的投产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本着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服务企业,提高效率的精神,特制定《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有效性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企业首次采用、生产并投放市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省经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合格证制度工作。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各市经济管理部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列入国家、省、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工程质量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结论,是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 省经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技术集成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主持部门要在鉴定验收会议前七天提出专家推荐名单并报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 鉴定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列入国家发改委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委组织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验收。企业自行开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管理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指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委备案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八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对意见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意见上签字。有不同意见者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验收专家资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23日 (地方法规)

机械设备怎么鉴定是翻新机

看所有零件的新旧程度!

⑶ 有谁知道海关是如何定义设备新旧的问题的我们进口一台新设备一直没用,现在想复出口,如何申报呢

没退税的话就直接出口就OK了,让第三方出个检测报关 证明他是新的,直接一般贸易出口,没退税的话建议用之前进来的原产地报出去,如果有退税,可以自己制作中国原产地,拿退税。

⑷ 没有行业标准的机械设备如何鉴定

没有行业标准的设备但是它应该有企业的制造标准,按企业生产的标准来鉴定是否合格,使用者要使用的话要满足加工精度的要求就可采购。

⑸ 特种设备报检流程

报检流程

1、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到本院一楼业务大厅报检或网上报检。

2、填写检验申请

3、受理

受理人员仔细核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和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对信息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无误后,与申请人商定检验日期并出具受理通知(限业务大厅报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沟通

申报单位,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约定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5、检验

由持有相关性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6、报告出具

现场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审批人员对检验结论签字负责。

(5)新设备如何申报国家鉴定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一般设备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大型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二、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携带以下资料到业务大厅报检:

1、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

3、设备技术档案。

⑹ 实用新型发明如何申报

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 要,可先行检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
5、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
6、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2、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3、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 具体地:
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应提供该产品专利的结构示意图,说明产品的结构、形状特征,各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工作原理。
涉及电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各元器件名称,及元器件之间的电气关系。
涉及化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具体化学物质的名称,制备方法、工艺条件。
涉及化工设备系统的发明,应当提供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具体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设备的结构特征、连接关系。
涉及药物发明的,应提供药物的成分、含量、制备方法、临床或动物实验的方法和试验数据。 涉及微生物和生物工程领域的发明,应提供须保藏的证明。
4、附图说明(如果需要)
5、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具体举例说明本发明。
三、申请发明专利的时间
申请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约需要2年半以上的时间,取得专利权后,每年须按规定交纳年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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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
与上述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相似,但不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大约10个月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其保护期限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不能续展。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供的资料
由于一般只涉及机、电、化工设备领域,需要提供的资料同上。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程序同实用新型的程序,不进行实质审查。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式两份图片或照片。涉及六个面的产品,应提供六面正投影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以及右视图(图形大小:3×8---15×22);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产品,提供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仅涉及一个面的平面外观设计,提供该面的正投影视图。
三、申请期限
从申请到批准的时间约为8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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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外作品登记须知

1. 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 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

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 作品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⑺ 如何申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2、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含产品标准)。
3、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4、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
6、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二)、申请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样机(样品)试制计划,样机(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2、具备样机(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含技术条件)。
3、样机(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4、无知识产权争议。
5、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三)、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2、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
3、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4、无知识产权争议。
5、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鉴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

⑻ 如何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认定操作流程:
企业自我评定
这个比较简单,就是看一下自己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如果满足的话就去申请。
网上注册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企业申报,然后注册,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填写企业信息
注册后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善表》,然后保存、打印,跟着选择地方认证机构,提交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审核、激活
地方认定机构初步审核企业的资料后,激活企业的账号,激活后,企业才能填写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指引填写10个表(添加专利,各种报告),完成校验,保存、打印、提交。
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将组织至少5名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内容审查。专家的评定采用打分制,总分100分,71分为合格线。
国家认定机构备案
专家打分评定后,认定机构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或实地核查,然后去伪存真,拟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备国家认定机构备案。
发放证书
国家认定机构先将认定成功企业的信息和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一段时间内(一般俩月)无异议,将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然后发放“高新企业认定证书”给企业,具体可在阿里云了解。

⑼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鉴定意见在什么单位办理谢谢

技术监督局

⑽ 如果贵司需要采购一批新的机器该如何向上级申请

骨头接好了, 评不上等级的。
“左手拇指和中指恢复的差不多了能动”,这事说得不准确,要说明是否存在功能障碍。大拇指功能障碍的可以评上九级,中指功能障碍可以评上十级,实际赔偿时是以最高的一个等级为准加一级,即应该是按八级赔偿。
应该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只要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能证明是在工作中受伤就行。
经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书和医院的病历诊断书,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出等级后,根据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报告书及医院的病历、诊断书,医疗费单据等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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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设备如何申报国家鉴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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