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案机关
办案机关是指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纪委不是办案机关,党章是党内规范体系,不是国家法律!
纪委不应属于“办案机关”
――与任卫华庭长商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多次提及“办案机关”。尤其是在“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环节中,犯罪分子是否构成自首,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是否向“办案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待。
这里的“办案机关”到底是指哪些部门?《意见》中没有明示。这给我们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实践操作当中,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对党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存在着一个前置程序,那就是由党的纪委先行介入调查,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采取“双规”措施,敦促其主动交待问题。那么,党的纪委是否属于《意见》所指的“办案机关”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纪委根据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谈话,犯罪分子所做的如实交待,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根据《意见》的精神,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在2009年3月24日做客新华网时,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也应该是办案机关。也就是说,即使它不是司法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但是从工作的衔接上讲,它的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是完全一样的。”
笔者不同意任卫华庭长的观点。
笔者认为,各级党组织的纪检部门不应当属于“办案机关”。任卫华庭长说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也应该是办案机关”中所指的“规定”我们找不到相关的规定。而从工作衔接的角度来判定纪委属于“办案机关”,也是不科学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甚至直接将犯罪分子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有衔接性,那么,它们莫非也是“办案机关”?这样一来的话,真的是“全民皆兵”了。
那么,纪委的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办案是不是“完全一样”呢?我们看看《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毫无疑问,纪委的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存在重大的根本性的区别的。
笔者认为,各级党组织的纪委不属于“机关”,而是属于党组织的内部机构。在法律意义上,“机关”指的是政府部门,比如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同时,各级党组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办案”权限。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指的是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活动,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任卫华庭长认为:“纪委查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查办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不管它是不是本意上的司法机关,只要它的职能职责、所办的案子与刑事诉讼有衔接性的,都是办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同时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纪委查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查办刑事案件的过程”的说法,是很不妥当的。党的纪检部门并非法定的职能部门,《宪法》和法律并未将侦查权等办案权限授予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章》并非国家法律。
“纪委”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是司法机关,无论是本意还是非本意,即使是在党内,纪委也不具有“司法机关”的权力。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其职权仅限于党内,其针对的仅是党员的违纪行为,其本质是中国共产党为纯洁队伍、完善自我所采取的一种组织行为。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如果单位的政工部门发现某个工作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找其谈话调查的时候,该工作人员主动承认并交待了犯罪事实,按照《意见》的精神,是属于自首的。原因很简单,就在于这个单位不属于“办案机关”,那么,为什么党员向自己的组织坦白犯罪行为,却不能算“自首”呢?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卫华庭长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外的办案机关比,办案机关和非办案机关比,就是所有基层组织单位来比,一个犯罪人去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它的社会作用完全是一样的,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既然如此,对所有面对单位的组织去投案自首的行为,我们应该按照一个标准来处理。”
那么,按照“社会作用完全一样”的标准,在单位政工部门和纪委同样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单位的政工部门如实交待”与“向纪委如实交待”的社会作用也是完全一样的,为什么不能按照一个标准来处理,取得同样的效果呢?
我们从《意见》的措辞来分析各级党组织的纪检部门是否属于办案机关。《意见》中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
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里谈到了“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两项办案机关的权能。我们知道,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强制措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两项权力。同时,在党的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当事人的身份并非犯罪嫌疑人,既然不是犯罪嫌疑人,那么“讯问”也就根本不成立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当然,在实际工作当中,党的纪检部门往往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而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授权,是属于“办案机关”的。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们之所以对“办案机关”的理解出现这样的困扰,根源在于将国家机关的权力与党的权力混淆。一般群众出现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尚可理解,但是法律工作者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尤其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独立的判断,更是难能可贵的。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职务犯罪部主任)
㈡ 公安机关办案有那些积极和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作相应分区。
三、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四、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五、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六、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七、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八、办案区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等。
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
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九、公安机关收缴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十、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十一、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十二、讯问室、询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候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要求。
十三、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应当安装用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询问室也应当安装用于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接待区、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五、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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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办案区四个一律是什么
如下: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情况。主要检查:
1、改造完成情况。
(1)办案中心建设或者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完成情况。
(2)办案区是否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
(3)办案区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是否达到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的要求。
(4)办案区是否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区(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候问、辨认等)。
2、基本设置情况。
(1)办案区是否安装双向门禁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存放柜。
(2)讯问室、询问室是否规范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座椅。
(3)办案区是否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讯问室是否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㈤ 办案过程中的物证有哪些分类,具体又有哪些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明确了法定的种类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此外学理上还对证据进行了分类:
包括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㈥ 警察办案流程需要哪些警种,最好有案例
警察办案流程:
1、调查。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㈦ 派出所办案中心有哪些科室
您好:
公安局机关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党政综合性会议和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各类公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公安统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向市党委、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全市治安情况,重大敌情动态和公安重大动态信息;协助局领导对公安工作批示的督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史志、档案、文秘、翻译、信访、文印、收发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训练,警衔管理、工资、人事和奖惩工作,研究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全局的股级干部进行考核、考察;负责全局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纪律、于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老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局的行政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公安业务和专项拨款计划、申报和分配,负责本局公安装备的供应、管理和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供应;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
(四)纪检委 依照党章和行政监督的规定,行使党内监督监察的职权;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调查处理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民警的控告、申诉。
(五)督察大队 对公安机关及全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六)法制科 开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法制调研,编制本局公安法制建设规划,审理本局管辖的公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受局长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对本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开展错案追究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七)户政科 负责人口管理,居民户口的迁移、迁入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负责定制和编排全市的门牌号码;负责流动人口统计分析和人口资料的整理编辑工作。
(八)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科 负责对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人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处理外国人违章违法活动,负责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对外警务合作事宜;负责发展与外国警方联系与交往;配合有关侦察部门对涉外案件开展工作。
(九)“l10”指挥中心,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负责组织管理全局通讯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算机违法案件;负责“110”报警台和监督电话的值机,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批评投诉。
(十)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研究掌握全市敌情、社情和社会政治动向,为上级党委政府提供社会稳定方面的信息及对策;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民族分裂活动、反动组织、反动团体、反动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的侦破工作;负责组织对政治案件和其他影响政治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查办;办理对非法刊物、非法宗教、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组织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侦控和调查工作。
(十一)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查禁卖淫嫖娼、淫秽物品、赌博等案件;审核查处各类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社会治安的各类防范工作,接受处理游行示威的申请,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指导治安联防队,群众治保会,指导全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组织和经警队伍建设。
(十二)巡警大队 维护市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犯罪活动,先期处理突发事件、现行违法犯罪和治安交通事故,制止现行违法犯罪,留置证人和可疑人,抓获和抓捕罪犯,紧急抢救伤员、财物,盘查可疑批评投诉。
(十三)刑事侦察大队 负责全市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立案侦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或实行通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搜查关押、鉴定、冻结、审理,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的案件负责移送起诉;负责刑事犯罪资料,刑事侦察据点和刑事特情工作。
(十四)、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全市城乡交通安全秩序和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完善,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维护重大节日、集会游行和体育活动的交通秩序,保证首长、外宾车辆行驶安全与畅通,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负责公共交通管理各项基础建设及制定对策。
(十五)看守所 看守所负责羁押州、市及阿拉山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负责狱内侦查工作,深挖余罪、协助办案机关顺利进行工作。负责暂羁押外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改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羁押人员。
(十六)治安拘留所 加强看管,保证治安管理教育,挽救违法人员,预防减少犯罪,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负责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 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七)派出所 负责对派出所辖区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行使治安行政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行社会监督,履行监督考察权,治安行政强制权,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和多层次的群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东风派出所、红星派出所、顾里木派出所、三台派出所、青达拉派出所)。
(十八)收容教育所 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九)消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管理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预防,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厂矿企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边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 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负责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负责全市各乡、镇、场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㈧ 请教各位,关于购买劳动监察办案设备的请示,怎么写
你要写的关于购买办公用品的请示,是针对于你们局的局办公室的请示
标题就是关于什么什么的请示,内容自己添加
关于购买劳动监察办公用品的请示
局办公室(局领导):--这里的称呼就看你们是对哪打请示
什么什么,(自己写吧)现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购买录音笔等办公用品一批。
当否,请批示。
附件:办公用品清单
时间
㈨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有哪些
刑事案件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这几个流程。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㈩ 中国的司法 办案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具体程序是这样的,公安(移交)——检察院(审查)——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