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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旧设备应缴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2021-11-08 19:21:45

① 旧设备出售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旧设备出售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阐述: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1)个人转让旧设备应缴哪些税费扩展阅读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将卖出的固定资产转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时涉及税金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是个人)

② 出售旧的固定资产要交税吗具体交什么税呢有公式吗

需要。
新税法对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销售:不再以销售价是否高于账面价作为是否纳税的标准,
要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附。销售动产不纳营业税。

1增值税,企业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交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营业税,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使用营业税率5%。
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就得交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就不缴纳营业税,两税只征其一如果你把出售的固定资产一并纳入营业收入算的话就按营业额税率的5%缴纳营业税。不过从企业角度来说缴纳增值税还划算。

③ 出售旧的固定资产要交什么税

新税法对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销售:不再以销售价是否高于账面价作为专是否纳税的标准,属
要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附。销售动产不纳营业税。

1增值税,企业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交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营业税,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使用营业税率5%。
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就得交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就不缴纳营业税,两税只征其一如果你把出售的固定资产一并纳入营业收入算的话就按营业额税率的5%缴纳营业税。不过从企业角度来说缴纳增值税还划算

④ 转让设备需要缴纳哪些税

.增值税:按设备含税价/(1+3%)*3%。(3%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贷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税税率);
2.个人所得税:代征个人所得税2%(,应纳税额=设备含税价/(1+3%)*2%;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设备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率5%或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⑤ 转让旧设备如何纳税问题

关于转让旧设备的纳税问题,我们咨询了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得到的答复不太一致。有的认为不存在增值问题,故不需缴纳增值税;有的认为应缴17%增值税;有的认为应缴纳5%交易税。

⑥ 卖旧设备要交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卖2009年钱买的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买的设备按照17%交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得设备按照 销售额/(1+3%)*2%交纳增值税。

望采纳O(∩_∩)O~

⑦ 税法上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该不该算增值税销项税

  1. 如果按照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简易征收计税,应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2. 如果放弃享受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⑧ 请教个人出售二手设备价款约30万元,去税局代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个人出售二手设备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执行下列文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属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⑨ 税法:关于转让旧设备

转让2008年以前购买的设备出售时,增值税(销项)按4%减半征收,是由于2008年以前固回定资产不允许答抵扣,2009年1月开始才允许抵扣的。
所以计算2008年以前购入的旧设备出售时的销项税,不用价税分离,直接用出售价乘以税率,即4%/2=2%,一般纳税人是4%减半,小规模纳税人直接2%。

⑩ 二手设备交易的时候要缴纳哪些税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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