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的哪些附属设备需要计入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回复: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2. 不可移动的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版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权》(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不可移动的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 固定资产怎样入账呀比如说房屋、建筑物可以根据合同入账吗没有发票的
如果是购进的,根据购买价格入账;如果是自建的,建设过程中就已做账,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就行了。
4. 请问:事业单位的房产如何入账,会计账务怎么处理价值如何确定
附相关发票、购房合同复印件、有领导批复的购买申请、固定资产入库单
会计分录的话,如果你们单位计提折旧,则:
借:事业支出——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房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如果不计提折旧,则: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分录同上
价值=购房金额+所有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费用。比如你购房100万,装修10万,中央空调5万、采暖设备5万、消防设备3万,那房产价值总计就是118万
5. 房屋如何入账
在签租赁合同时,应约定出租方是否提供合法的租赁发票。如没约定,那只好自己持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代开租赁发票。代开发票涉及的税率,各地规定不同。开具后可凭租赁发票计入费用,代缴的各项税费不能税前列支。
其他各项费用如下计帐:
1、房屋租赁费应该由出租方到税务代开发票。
2、你单位到税务代开发票,如果缴纳的税金自己单位承担的话,税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税金不能税前扣除。
3、代开发票涉及的税金:
(1)营业税:租金收入的5%。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计算。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4)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计算。
(5)个人所得税2%左右。
6.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7. 房屋附属设备是合并核算还是单独核算
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些规定是税务方面的特殊考虑,不能直接作为会计核算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或分项的依据。但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应知悉该规定,以确定自身会计处理与税务方面的规定是否存在差异,降低纳税风险。
8.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9. 企业在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安装费怎么做账
企业在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安装费应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
10.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备怎么计提折旧
一般是并入固定资产计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