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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设备什么情况属于转包

发布时间:2021-10-23 08:18:27

㈠ 特种设备业务能转包或分包吗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13号令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㈡ 信息化基础设施有哪些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计算机机房(包括场地、空调、透风、供电、供水、通信线路、安保等)
信息化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支撑各种业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加强组织(企业、政府、机构、单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
支持组织决策的决策信息系统
服务于信息系统管理的运维管理系统
3、信息化的组织体系建设
为了组织信息化的持续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组织架构,并经常进行优化调整
4、信息化系统安全体系、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建设
为了应对各种人为或自然的灾难、攻击等,需要对组织的信息化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为了业务连续性而需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
5、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的培养和强化
信息化建设过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础,还需要长效的运行维护、升级,使得信息化是持续有效的,这就需要经常地强化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形成一个持续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支撑组织战略目标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㈢ 什么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其区别

违法转包:

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非法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二者区别: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

3、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4、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5、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由于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是法律绝对禁止的,因此存在转包情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并不直接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虽然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属于违法分包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只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违法分包并不直接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3)信息化设备什么情况属于转包扩展阅读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㈣ 信息化基础设施有哪些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计算机机房(包括专场地、空调属、透风、供电、供水、通信线路、安保等)
信息化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
支撑各种业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加强组织(企业、政府、机构、单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
支持组织决策的决策信息系统
服务于信息系统管理的运维管理系统
3、信息化的组织体系建设
为了组织信息化的持续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组织架构,并经常进行优化调整
4、信息化系统安全体系、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建设
为了应对各种人为或自然的灾难、攻击等,需要对组织的信息化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为了业务连续性而需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
5、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的培养和强化
信息化建设过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础,还需要长效的运行维护、升级,使得信息化是持续有效的,这就需要经常地强化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形成一个持续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支撑组织战略目标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㈤ 信息化建设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机房(包括场地、空调、透风、供电、供水、通信线路、安保等)信息化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支撑各种业务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组织(企业、政府、机构、单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组织决策的决策信息系统服务于信息系统管理的运维管理系统。

3、信息化的组织体系建设为了组织信息化的持续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组织架构,并经常进行优化调整。

4、信息化系统安全体系、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建设为了应对各种人为或自然的灾难、攻击等,需要对组织的信息化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为了业务连续性而需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

5、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的培养和强化信息化建设过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础,还需要长效的运行维护、升级,使得信息化是持续有效的,这就需要经常地强化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形成一个持续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支撑组织战略目标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5)信息化设备什么情况属于转包扩展阅读

信息化建设内容

信息化建设包括了企业规模,企业在电话通讯、网站、电子商务方面的投入情况,在客户资源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建设成就等。信息化建设是品牌生产、销售、服务各环节的核心支撑平台,并随着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的不断深入显得越来越重要,未来甚至许多企业就是只依靠信息化建设而生存。

品牌指数数据模型中的信息化建设权值为10分,当品牌在企业规模、通讯系统、网络、电子商务、客户资源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有正向的建设内容时,品牌指数将给予加分。

在品牌2.0理论体系中,信息化建设作为品牌母体树冠部分的支撑物,同属自触点,也就是品牌母体可以主导的部分。

㈥ 简述设备管理信息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设备管理信息化首先可以对企业的管理效率有所提升,因为企业通过信息化可以查找到设备的使用状态。也就是构建一个设备的管理库吧。

㈦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时如何分包

最近笔者组织实施了一个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在招标前与用户沟通时,考虑到项目比较大、内容比较多,根据我们的采购经验,建议用户将项目分成几个包(如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主机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公开招标,而用户坚持认为要合在一起进行招标。但在项目开标之后,用户发现各投标人的组合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原因是A公司的主机性价比好,而B公司的网络设备性价比好,而选任何一个投标人都不能获得最佳的结果),故又提出希望将项目分包。按有关规定,招标之后是不可以分包的(除非在招标前明确),此时用户感到很不满意。
信息系统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涉及面广、专业设备多。一般情况下,信息系统既有硬件又有软件。硬件中既有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存储设备又有控制设备、视频会议设备等;软件中包含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所以,在项目招标采购时如何分拆(即分包)以得到最好的招标结果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结合上面提到的这个案例,笔者谈一点个人观点,与各位同行进行探讨,同时也为采购人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这主要依据项目投入大小、项目内容多少以及使用单位技术力量的强弱等进行判断。如项目预算金额比较小,则尽量以集中为主,不宜分成太多包,否则不便于管理;如整个系统包含多个子系统,即既有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安全系统,又有视频会议系统、监控系统、显示系统等,则尽量以专业分成多个包进行招标为宜;再如使用单位技术力量比较强,则建议分成多个包,有利于竞争,以获得更好的性价比。如果项目大、内容多而使用单位的技术力量又比较弱,则建议先招一个总集成商,而把软件、硬件再按专业划分为多个包。
第二,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局面的原则。如项目比较大、内容比较多,则建议按硬件、软件进行分包。硬件中还可分成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存储设备等;软件可分成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几个包。因为在IT行业专业划分是比较细的,如硬件中有些厂商只有网络设备或只有存储设备,而软件厂商也有类似情况(如只有系统软件或工具软件,而许多应用软件开发商缺少自己的系统软件、工具软件)。这样,按专业分成多个包后,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使各供应商都拿出自己的拿手产品进行竞争。
第三,有利于项目实施后的运行、维护的原则。项目招标时的分包与项目完成后的运行和维护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招一个总包单位,则意味着使用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运行和维护都由该总包单位负责;而分几个包进行招标,理论上意味着有几个供应商为使用单位服务,实施时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系统发生故障时存在如何判断故障所在、如何找到责任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招标时应该加以分析和判断的。
第四,有利于得到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和最优的服务的原则。在招标时使用单位千万不能因以前使用的是什么品牌的设备而发出仍要采购相同品牌设备的信息,否则是不可能招到一个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和最优的服务(因为缺少了竞争)。当然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是客观存在的,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是事实,但相对于因长期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而造成的高价格和差服务来说,这点困难是可以克服而且是应该克服的。
笔者几年来一直从事信息系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每年采购的项目上百个,投资额在几千万(最大的近1亿)的大项目不在少数,而几十万的小项目也有,大部分是几百万、上千万的项目。笔者深深体会到,对不同项目一定要采取不同的采购策略和不同的打包方式,才能获得最佳的招标结果,在这方面我们是有很多经验教训和成功案例的。作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愿将我们的经验教训贡献给采购人和其他同行,为采购人做好服务工作。我们的目标是与采购人一致的,我们既要采购到好的设备、优的服务,也要用好纳税人的每一个铜板。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经过几年的磨合,不少采购人从拒绝、排斥政府采购,到在项目招标前主动与我们进行联系、沟通,甚至将非集中采购项目也委托我们集中采购;还有采购人在进行分散采购时,也来征求我们的意见、听取我们的建议。这对我们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来说是极大的鼓励和促进,使我们更有信心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㈧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属于专业分包范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2014年8月4日住建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㈨ 信息化建设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机房(包括场地、空调、透风、供电、供水、通信线路、安保等)信息化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等)。

2、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支撑各种业务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组织(企业、政府、机构、单位)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组织决策的决策信息系统服务于信息系统管理的运维管理系统。

3、信息化的组织体系建设为了组织信息化的持续有序而需建立信息化组织架构,并经常进行优化调整。

4、信息化系统安全体系、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建设为了应对各种人为或自然的灾难、攻击等,需要对组织的信息化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为了业务连续性而需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体系。

5、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的培养和强化信息化建设过程只是信息化的基础,还需要长效的运行维护、升级,使得信息化是持续有效的,这就需要经常地强化组织的信息化与业务连续性管理意识,形成一个持续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支撑组织战略目标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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