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燈具中的防爆標志的定義:
防爆燈具中的防爆標志是指用於描述防爆照明燈具的防爆等級、溫度組別、防爆型式以及所適用區域的標識。
防爆標志說明:
防爆照明燈具設備按GB 3836標准要求,防爆照明燈具的防爆標志內容包括:
防爆型式+設備類別+(氣體組別)+溫度組別
1. 防爆型式
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燈具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它們的標識如表1所示。
表1 防爆基本類型
防爆型式防爆型式標志防爆型式防爆型式標志隔爆型Ex d充砂型Ex q增安型Ex e澆封型Ex m正壓型Ex pn型Ex n本安型Ex ia粉塵防爆型DIP A本安型Ex ib粉塵防爆型DIP B油浸型Ex o特殊性Ex s
2. 設備類別: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照明燈具分為:
I類:煤礦井下用防爆照明設備;
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照明設備;
II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防爆照明設備又分為IIA、IIB、和IIC類。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防爆照明設備分為:
A型塵密設備;B型塵密設備;A型防塵設備;B型防塵設備。
3. 氣體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越大,其危險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可用最大試驗安全間隙表示。同時,爆炸性氣體、液體蒸氣、薄霧被點燃的難易程度也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點燃電流比表示。II類隔爆型防爆照明設備或本質安全型防爆照明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進一步分為IIA、IIB和IIC類。如表2所示。
表2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組別與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之間的關系
氣體組別最大試驗安全間隙 MESG (mm)最小點燃電流比 MICRIIAMESG≥0.9MICR>0.8IIB0.9>MESG>0.50.8≥MICR≥0.45IIC0.5≥MESG0.45>MICR
4. 溫度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
防爆照明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防爆照明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如表3所示。
表3 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
溫度級別IEC/EN /GB 3836 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T[℃] 可燃性物質的點燃溫度[ ℃]
T1 450 T>450
T2 300 450≥T>300
T3 200 300≥T>200
T4 135 200≥T>135
T5 100 135≥T>100
T6 85 100≥T>85
B. 倉庫照明一定要裝防爆燈嗎
倉庫照明不一定要裝防爆燈。是否使用防爆燈具,主要看你的百貨倉庫是否儲存易燃易爆的版貨物。從安全的角度權來說,易燃易爆的貨物應當採用專門的倉庫專人看管,並且有安全間距的要求,不能和普通貨物一起放置。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C. 丙類倉庫需要裝防爆燈和防爆開關嗎防爆燈需要定期檢查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肯定要安裝來的,什麼叫易燃易爆自化學危險品呢?可燃性高,易揮發,腐蝕性強等等,這種化學品倉,不只是要安裝防爆燈和防爆開關,而且要安裝防爆排氣風扇與自動噴淋滅火裝置,化學品都要放二次容器(托盤)與應急沙,防止泄漏後污染環境.
D. 進八有限空間應使用電壓不大於多少v的防爆安全行燈應使用111類手持電動工具
【進八有限空間應使用電壓不大於多少v的防爆安全行燈】
進八有限空間應使用電壓專不大於36v的防爆屬安全行燈.
Ⅲ類工具:採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且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來防止觸電。 所謂安全特低電壓,是指在相線間及相對地間的電壓不超過42V,由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
E. 危險區要裝防爆燈是哪裡規定的具體到那一條
危險區要裝防爆燈是《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規定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 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 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 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F. 一般安裝防爆燈有什麼要求
防爆燈在安裝前要從銘牌與產品說明書中核對:防爆型式、類別、級別、組別;外殼的防護等級;安裝方式及安裝用的緊固件要求等。
防爆燈的安裝要確保固定牢靠,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齊全。防塵、防水用的密封圈安裝時要原樣放置好。
電纜進線處,電纜與密封墊圈要緊密配合,電纜的斷面應為圓形,且護套表面不應有凹凸等缺陷。多餘的進線口,須按防爆類型進行封堵,並將壓緊螺母擰緊,使進線口密封。
防爆燈具等級
經常看見的有ip65 ,ip55等等防爆等級,但是光有說,新手經常不知其具體的含義如何,所以下面來為其解析。IPxx 防塵防水等級適用於所有對防塵防水有要求的設備。描述如下:
防塵等級(第一個X表示)
0:沒有保護
1:防止大的固體侵入
2:防止中等大小的固體侵入
3:防止小固體進入侵入
4:防止物體大於1mm的固體進入
5:防止有害的粉塵堆積
6:完全防止粉塵進入
防水等級(第二個X表示)
0:沒有保護
1:水滴滴入到外殼無影響
2:當外殼傾斜到15度時,水滴滴入到外殼無影響
3:水或雨水從60度角落到外殼上無影響
4:液體由任何方向潑到外殼沒有傷害影響
5:用水沖洗無任何傷害
6:可用於船艙內的環境
7:可於短時間內耐浸水(1m)
8:於一定壓力下長時間浸水
也可參考本文http://www.stillbuy.com/hynew/96.html
G. 關於哪些廠所需要安裝防爆燈的規定
防爆燈一般抄多用在油庫、液化氣襲、天然氣站以及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加工場所等地方,其目的是防止燈泡爆裂後引燃、引爆。配電房一般不需要使用防爆燈,實際中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配電房裡面如果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的)或者臨近建築、設施存放有易燃易爆(特別是易揮發性可燃氣體),那也必須設置防爆燈。
H. 進入有限空間內,要有足夠的照明,並符合防爆要求,照明電壓是多少
36v以下,還有24v、12v的。如果直接用手拿的照明,安全規程規定要用12v的。
I. 哪些實驗室空間要求安裝防爆燈
實驗室中如果有易燃易爆氣體泄露,就要裝防爆燈照明。
J. 關於丙類庫房必須安裝防爆燈的問題
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而丙類可燃固體包括:化學、人造纖維及其織物,紙張、棉、毛、絲、麻及其織物、穀物、麵粉、天然橡膠及其製品,竹、木及其製品,中葯材、電視機、收錄機等電子產品,計算機房已錄數據的磁碟,冷庫中的魚、肉。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具體參照GB3836、IEC60079。
由於照明燈具在工作時不可避免地產生電火花或形成熾熱的表面,它們一旦與生產或救援現場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相遇,就會導致爆炸事故的發生,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
因此,作為使用最廣泛的照明燈具,它的防爆技術問題早已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高度重視。
採用鋁合金外殼,表面噴塑;照明、應急兩用; 內裝免維護鎳鎘電池組、在正常供電下自動充電,事故斷電或停電對應急燈自動點亮;鋼管布線;應急專用燈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各自獨立;照明應急兩用燈、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公用一個燈體,光源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