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維修、安裝要有什麼資質
特種設備維修、安裝需要單位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資質。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TS認證)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項目)、使用、檢驗檢測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評定合格的單位給予從業許可,授予使用TS認證標志。
在特種設備領域,各製造、使用、檢測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不能取得TS認證,國家將不允許其進入特種設備的相關領域開展經濟活動。
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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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的申請
申請製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質量手冊;
4、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文件。
㈡ 如何取得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修理資格證書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資質證書》是發給公司,不給個人,公司至少有十人以上通過培訓考核;由CNEX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標准培訓部先標准培訓後,培訓後考核合格才能辦理《防爆電氣設備安裝資質證書》、《防爆電氣設備維修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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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防爆電氣安裝需要那些相關資質
防爆電氣安裝相關資質見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㈣ 現場安裝防爆儀表額施工人員或施工單位需要啥資質或證書嗎
現場安裝防爆儀表施工單位需要《防爆電氣安裝資質證書》、施工人員需要《防爆電氣培訓證版書》
1、在有易燃易權爆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出現的危險場所安裝防爆電氣,單位需要資質,比有土建的資質,接電氣安裝工程肯定不行;資質不同不能跨行業施工;
2、防爆儀表的現場安裝員工,需要通過培訓,取得《防爆電氣培訓資格》才能上崗,防爆儀表的暗轉,動力電纜與信號線要分開,屏蔽線如何接、接地線是否可靠接地,
3、穿線管必須跨接
㈤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維修資格有用嗎
當然有用,當你在遇到加油站等類擬對防爆有要求的地方時作用就大了。
㈥ 防爆資質如何申請
這個要看你申請什麼類型的產品,然後針對產品才能申請防爆合格證專,在全國可以認證的防爆合格屬證的監測站就幾家,我熟悉的像沈陽的,南陽的,還有黑龍江的,你有什麼不懂的話,你可以網路找:趙鬆鬆,他是防爆設備的廠家,問問他是怎麼申請的就可以了。
㈦ 特種設備維修需要資質嗎
特種設備維修是需要有資質單位進行的。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執行國家強制許可制度的。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一、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一)具有企業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具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設備和檢測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還應當具有與從事相應活動相適應的清洗設備和分析手段。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託未經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
(二)將非承壓設備作為承壓設備使用;
(三)使用未經產品監督檢驗、安裝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四)使用已報廢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發生事故、經受可能影響其安全運行的自然災害,需重新啟用的,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三、在用特種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超過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時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又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使用單位自願報廢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檢驗檢測確認特種設備應當報廢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報廢的特種設備進行破壞性處理,並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或者報廢。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㈧ 防爆電氣設備安裝修理資格證書怎麼辦理
可以到CQST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辦理,辦理條件(我在這里工作專過):
1、辦屬理《防爆電氣維修資質證書》需要有:公司的營業執照;
2、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一百萬;
3、必須有至少10人通過《防爆電氣》知識培訓並且考核合格取得《防爆電氣培訓資質證書》(個人);
4、在以上基礎上才會辦理《防爆電氣維修資質證書》
㈨ 有哪些單位可以頒發單位和個人防爆電氣設備安裝維修維護資質證書的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及其下屬安全生產監督單位可以頒發!
防爆電氣的選型、安版裝、維修是非常專業知權識。沒有經過系統培訓一般不容易全面了解,而防爆電氣的安裝,施工單位要有《防爆電氣安裝證》;防爆電器的維修要有《防爆電氣產品維修證》;要起得兩證,需要有權威資質機構:CQST國家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培訓,考核、考試合格後,員工發《培訓合格證》然後給公司發《防爆電氣安裝證》或《防爆電氣產品維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