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餐飲業衛生規范的加工經營場所
4.1. 布局與功能間
4.1.1.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並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發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後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及入口,應分開設置;無法分設時,應在不同的時段分別運送原料、成品、使用後的餐飲具,或者將運送的成品加以無污染覆蓋。
4.1.2.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專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設置)、烹飪(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可不設置)、餐飲具清洗消毒的場所,並應設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切配及備餐(飲品店可不設置)的場所。製作現榨飲料、水果拼盤或加工生食海產品的,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的,應分別設置相應專間。集中備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應設有備餐間;無備餐間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的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
4.1.4. 粗加工場所內應分別設置肉類、水產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數量或容量、操作台數量應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和不同場所(功能間)、區域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4.1.5. 烹飪場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體燃料,爐灶應為隔牆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使用煤油爐灶的,煤油儲存容器應放在烹飪場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燒不完全物質污染食品。
4.1.6. 應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應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拖把等清潔工具的存放場所應與食品處理區分開,加工經營場所面積500㎡以上的餐館、食堂宜設置獨立存放隔間。
4.1.7. 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在加工經營場所外設立圈養、宰殺場所的,應距離加工經營場所25m以上。
4.2.內部建築結構
建築結構應堅固耐用、易於維修、易於保持清潔,能避免有害動物的侵入和棲息。
4.2.1. 屋頂與天花板
4.2.1.1.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的設計應易於清掃,能防止害蟲隱匿、灰塵積聚,避免長霉或建築材料的脫落等情形發生。
4.2.1.2.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選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不易積垢、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天花板與橫梁或牆壁結合處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水蒸汽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應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清潔操作區、准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
4.2.1.3. 烹飪場所天花板離地面宜在2.5m以上,小於2.5m的應採用機械排風系統,有效排出蒸汽、油煙、煙霧等。
4.2.2. 地面與排水
4.2.2.1.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和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易潮濕的場所的地面應易於清洗、防滑,並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於1.5%)及良好的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坡度、保持通暢、便於清洗,溝內不應設置其它管路,側面和底面接合處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徑不小於3cm),並設有可拆卸的蓋板。排水的流向應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並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設計。
4.2.2.3. 清潔操作區內不得設置明溝,地漏應能防止廢棄物流入及濁氣逸出。
4.2.2.4. 廢水應排至廢水處理系統或經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4.2.3. 牆壁與門窗
4.2.3.1. 食品處理區牆壁應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平滑的淺色材料構築。其牆角及柱角(牆壁與牆壁間、牆壁及柱與地面間、牆壁及柱與天花板間)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以防止積垢和便於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易潮濕的場所,應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淺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製成的牆裙,各類專間的牆裙應鋪設到牆頂。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飪、餐飲具清洗消毒等場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4.2.3.4. 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各類專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室內窗檯下斜45度以上或採用無窗檯結構。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或無備餐專間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場所窗戶應為封閉式或裝有防蠅防塵設施,門應設有防蠅防塵設施。
4.3.衛生設施
4.3.1. 供水設施
供水應能保證加工需要,水質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規定。不與食品接觸的非飲用水(如冷卻水,污水或廢水等)的管道系統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統的可見部分應以不同顏色明顯區分,並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現象。
4.3.2. 洗手消毒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附近應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其位置應設在方便從業人員的區域;就餐場所應設有數量足夠的供就餐者使用的專用洗手設施。洗手消毒水池附近應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洗手設施的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動物侵入及臭味產生的裝置。洗手池的材質應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應易於清洗。
水龍頭宜採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並宜提供溫水。
4.3.3. 通風排煙
4.3.3.1. 食品處理區應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的空氣。空氣流向應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防止食品、餐飲具、加工設備設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飪場所應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方應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應便於清洗和更換。
4.3.3.3. 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上方應加設機械排風排氣裝置外,還宜分隔成小間,防止結露並做好凝結水的引泄。
4.3.3.4. 排氣口應裝有易清洗、耐腐蝕並符合4.3.10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動物侵入的網罩。
4.3.4. 採光照明
4.3.4.1. 加工經營場所應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食品處理區工作面不應低於220lux,其它場所不宜低於110lux。光源應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4.3.4.2. 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以防止破裂時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
4.3.5. 餐飲具清洗消毒與保潔
4.3.5.1. 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餐飲具宜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因材質、大小等原因無法採用的除外。
4.3.5.2. 用於清掃、清洗和消毒的設備、用具應放置在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4.3.5.3. 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製成,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4.3.5.4. 採用自動清洗消毒設備的,設備上應有溫度顯示和清洗消毒劑自動添加裝置。
4.3.5.5.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衛生標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准》等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和要求。
4.3.5.6. 洗滌劑、消毒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設施內。
4.3.5.7. 應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飲具的保潔設施,標識明顯,其結構應密閉並易於清潔。
4.3.5.8. 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建立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索取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和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查驗餐飲具包裝、標識是否完整齊全。
4.3.5.9. 不得使用未經清洗的餐飲具。
4.3.6. 場所及設施設備
4.3.6.1. 應建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按照要求進行清潔。用於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後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消毒的設施及工具消毒後要徹底清洗。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4.3.6.2. 應建立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制度,並按規定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況。
4.3.6.3. 食品處理區不得存放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物品,各項設施設備也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設施和工具,應在保潔設施內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4.3.7. 衛生間
4.3.7.1. 衛生間不得設在食品處理區。
4.3.7.2. 衛生間應採用沖水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
4.3.7.3. 衛生間內的洗手設施,應符合4.3.2的規定並宜設置在出口附近。
4.3.7.4. 衛生間應設有效排氣裝置,並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設有易於拆洗不生銹的防蠅紗門、紗窗。外門應能自動關閉。
4.3.7.5. 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的排水管道分設,且應有有效的防臭氣水封。
4.3.8. 更衣場所
4.3.8.1.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處於同一建築物內。
4.3.8.2. 更衣場所應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設施,在門口處宜設有符合規定的洗手設施。
4.3.9. 庫房倉儲
4.3.9.1.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
4.3.9.2. 食品庫房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必要時設冷凍(藏)庫。
4.3.9.3. 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類別食品和物品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
4.3.9.4. 庫房構造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且易於維持整潔,並應有防止動物侵入的裝置。
4.3.9.5. 庫房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貯存的食品和物品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4.3.9.6. 除冷凍(藏)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設施。
4.3.9.7. 冷凍(藏)庫應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4.3.10. 防塵防鼠防蟲害
4.3.10.1. 加工經營場所門窗應設置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
4.3.10.2. 加工經營場所必要時可設置滅蠅設施。使用滅蠅燈的,應懸掛於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應與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離。
4.3.10.3. 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4.3.10.4. 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時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
4.3.10.5. 加工經營場所內如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應追查和杜絕其來源,撲滅時應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等。
4.3.11. 廢棄物暫存
4.3.11.1. 食品處理區內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均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4.3.11.2. 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4.3.11.3. 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後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4.3.11.4. 在加工經營場所外適當地點宜設置結構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廢棄物應按相關規定處置。
4.4.專間
4.4.1. 專間為獨立隔間,專間內應設有專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設施和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溫度不高於25℃,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以上餐館、快餐店、食堂等的專間入口處應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洗手消毒設施符合4.3.2的規定。
4.4.2. 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的,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不小於1.5W/m3設置,紫外線燈應安裝反光罩,強度大於70μW/cm2。專間內紫外線燈應分布均勻,懸掛於距離地面2m以內高度。
4.4.3. 冷盤間、裱花間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
4.4.4. 專間應設一個門,如有窗戶應為封閉式(傳遞食品用的除外)。專間內外食品傳送窗口應可開閉,窗口大小宜以可通過傳送食品的容器為准。
4.4.5. 專間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和供應就餐人數相適應。
2. 食堂廚房操作間燈具是否需要防爆燈
操作台,燃氣灶台可以,但你說冷盤間,面點間也需要防爆燈嗎?
3. 烹調操作區的照明要求
烹調操作區的照明要求是:
1、通常,廚房照明的亮度應達到到每平方米10瓦以上。
2、烹調區域的燈光與餐廳照射菜品的燈光要一致,這樣,廚師烹制的菜品的顏色才會與顧客感受相吻合,不會出現視覺偏差。
6、廚房和操作間的光線要明亮,使用熒光最好,操作面不能產生陰影,灶台照明要使用防爆燈。
4. 餐飲店廚房裝修要求
1、灶位要有水源,安裝水龍頭以便於操作和清洗。
2、使用燃氣做燃料,除介面處使用軟管外,氣源和灶位之間要用硬管連接;氣源處要做防火、防爆處理。
3、由於廚房內高熱、潮濕、有火源,所以電路最好使用暗管,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暗管的,要用絕緣、阻燃的硬管套裝固定。
4、污水排放溝的走向要筆直,位置要便於廚房清潔;溝底向出口方向要內高外低,利於污水自然排放。
5、廚房和操作間的光線要明亮,使用熒光最好,操作面不能產生陰影,灶台照明要使用防爆燈。
5. 什麼場所需要安裝防爆燈具
加油場所、加氣站、化工原料倉庫、木器倉庫等易燃、易潮場所潤滑油間和泵站是需要防爆燈具和開關。
6. j急求 酒店後廚 食品安全方面關於照明、燈具方面的要求 如:照明燈具要有防護罩或透光板,灶台要用防爆等
(十三)採光照明設施要求
1.加工經營場所應有充足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食內品處理區工作容面不應低於220lux,其他場所不宜低於110lux。光源應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2.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以防止破裂時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
具體參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7. 地下廚房需要加防爆燈的法規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根據《建規》,地下廚房屬於密閉空間,密閉空間需增加防爆燈,防爆燈防應中國燈具屬建築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中國照明燈和消防應中國標志燈,也稱火災應中國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8. 廚房,倉庫等重點部位必須安裝防爆燈
如果有易燃易爆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出現,用防爆燈比較安全。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9. 哪個區域必須使用防爆燈
石油開采、煉油、噴漆、化工、加油站、加氣站、麵粉廠、食品廠、氨水庫、垃圾發電廠、服裝倉庫、油漆庫、金屬拋光車間、鞭炮倉庫、油庫、煙花車間、冶金廠、煤炭堆放區域等場所,以及易燃、空氣環境粉塵較多的環境場所,都需要安裝防爆燈。
石油開采、煉油、噴漆、化工、加油站、加氣站、麵粉廠、食品廠、氨水庫、垃圾發電廠、服裝倉庫、油漆庫、金屬拋光車間、鞭炮倉庫、油庫、煙花車間、冶金廠、煤炭堆放區域等場所,以及易燃、空氣環境粉塵較多的環境場所,都需要安裝防爆燈。
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危險場所;適用於IIA、IIB、IIC級爆炸性氣體環境;適用於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4.適用於溫度組別為T1—T6的環境。
10.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的通知的第二章
第十條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十一條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粗加工、切配、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館餐用具保潔為獨立隔間的場所。
(三)進行冷盤配製、裱花操作和食堂備餐,分別設置相應操作專間。
(四)製作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及加工生食海產品,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五)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六)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七)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50%(全部用半成品烹飪的可適當減少)。
(九)冷盤間面積≥食品處理區面積10%。
(十)加工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或距離25m以上)。
第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
(二)地面和排水溝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牆壁、門窗要求(一)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二)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調等場所如設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料製作。
第十四條食品處理區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
(二)清潔操作區、准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於清潔的吊頂。
(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十五條洗手消毒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內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設置在方便員工的區域。
(二)洗手池的材質為不透水材料,結構易於清洗。
(三)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設施,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有洗手消毒信輪銀方法標識。
第十六條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滑宴毒、保潔設備設施。
(二)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並易於清洗。
(五)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
(六)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十七條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桐雹、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十八條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要求。
(二)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和容器易於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設備、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質材料,因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
第十九條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一)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二)排氣口裝有網眼孔徑小於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
第二十條採光照明設施要求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二十一條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二十二條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三)除冷庫外的庫房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如設防鼠板或木質門下方以金屬包覆)設施。
(四)冷凍(藏)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第二十三條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洗手消毒設施符合本規范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更衣室要求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有足夠大小的空間、足夠數量的更衣設施和適當的照明。
第二十五條廁所要求
(一)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二)廁所採用水沖式,地面、牆壁、便槽等採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設有效排氣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窗戶設置紗窗,或為封閉式,外門能自動關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