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防爆燈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具體參照GB3836、IEC60079。
中文名
防爆燈
外文名
explosion-proof light
執行標准
GB3836-2000,IEC60080
分類
安全型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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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隨著石油、化工、礦業等產業的飛速發展,照明燈具在生產、倉儲、救援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品種越來越多。在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里如何防止照明燈具事故性爆炸的發生已經成為十分重要的課題。由於照明燈具在工作時不可避免地產生電火花或形成熾熱的表面,它們一旦與生產或救援現場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相遇,就會導致爆炸事故的發生,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因此,作為使用最廣泛的照明燈具,它的防爆技術問題早已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高度重視。採用鋁合金外殼,表面噴塑;照明、應急兩用; 內裝免維護鎳鎘電池組、在正常供電下自動充電,事故斷電或停電對應急燈自動點亮;鋼管布線;應急專用燈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各自獨立;照明應急兩用燈、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公用一個燈體,光源獨立。
⑵ 防爆燈是哪幾種
主要有隔抄爆型防爆燈具、安全型襲防爆燈具、移動型防爆燈具等;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⑶ 防爆燈用在那些地方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的燈具。
⑷ 防爆燈和普通燈的區別是什麼
防爆燈來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源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
普通燈具達不到這個效果。
防爆燈,要求較多。密封,外殼的材料,燈珠,電源,鋁基板等,要求較嚴格,而且還有防爆認證
⑸ 湖北80wled防爆泛光燈生產廠家
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z
⑹ 怎樣區分防爆燈具與非防爆燈具
防爆燈具是具有防爆性能的一類照明燈具,具有Ex這樣的標志。防爆燈具的密封性能,在結構上進一步採取保護措施等等,國家對防爆燈具有一定的要求。而非防爆燈具都沒有一以上的要求。
1.防爆燈具的防爆類別、級別與溫度組別見國家標准規定。
2.按防爆型式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正壓型、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共5種主要類型,也可以由其他防爆型式和上述各種防爆型式組合形或復合型和特殊型。
3.按防觸電保護型式可分為Ⅰ、Ⅱ、Ⅲ類。防觸電保護是為防止防爆燈具外殼易觸及零件帶電,使人體觸電或不同電位的導體觸及產生電火花而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AⅠ類——在基本絕緣的基礎上,將易觸及的正常工作時不帶電的可導電部件都連結到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體上。
BⅡ類——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作為安全保護措施,無接地保護。
CⅢ類——使用有效值不大於50v的安全電壓,並且其中不會產生高於此電壓值。
D0類——只依靠基本絕緣作為安全保護措施。
絕大部分的防爆燈具防觸電保護型式為I類燈具,只有少數為Ⅱ類、Ⅲ類燈具。例如:全塑防爆燈具,防爆手電筒簡。
4.按外殼的防護等級分類:為了防護塵埃、固體異物和水進入燈腔內,觸及或積集在帶電部件上產生跳火、短路或破壞電氣絕緣等危險,有多種外殼防護方式起到保護電氣絕緣的作用。用特徵字母「IP」後跟兩個數字來表徵其外殼防護等級。第1個數字表示對人、固體異物或塵埃的防護能力。分為0—6級。防爆燈具是一種密封燈具,其防塵能力至少為4級以上,第2個數字表示對水的防護能力,分為0—8級。
5.按燈具設計的支撐面材料分類:室內防爆燈具可能安裝在許多屬於普通可燃材料表面,如木質的牆和天花板,它們不允許防爆燈具安裝表面的溫度超過安全數值。根據防爆燈具是否可直接安裝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可分為2類。
⑺ 三防燈與防爆燈有什麼區別
三防燈與防爆燈的區別如下:
三防燈指的是防腐,防塵,防水,防爆燈有的也具備三防特性,三防燈也有防爆的(得有防爆認證的),只要具備各項資質認證就行。
⑻ 危險區要裝防爆燈是哪裡規定的具體到那一條
危險區要裝防爆燈是《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規定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 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 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 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⑼ 什麼是防爆燈
防爆燈是指用於抄可燃性氣體襲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