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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爆開關完好標

發布時間:2022-06-12 18:40:08

1. 煤礦防爆電氣設備的Ex標志必須是紅色的嗎

不一定,對於一般非紅色外殼的礦用設備,把EX塗成紅色是為了醒目,但是如果礦用防爆電氣設備本省就是紅色時「Ex」在塗成紅色,就不醒目了。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2. 礦用防爆開關型號上的字母分別代表什麼意思

KBZ-400的意思是K饋電開關 B隔爆型 Z真空 400是按電流400A MYJV42 煤礦用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蕊,導體截面積120

3. 煤礦防爆檢查的標準是什麼

一、總則:
1.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防爆電氣的標准和規定,提高機電職工對防爆電氣性能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便於掌握運用標准,從而加強對煤礦井下防爆電氣的科學管理,提高維修質量,消滅電氣失爆,實現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製訂本《細則》。
2.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氣設備)的選用,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44條和第7條的要求。
3.專職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兼職防爆員必須經過礦級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
4.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作工業性試運行的防爆電氣產品必須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核發的「工業試驗許可證」,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機電副總審查同意,否則不準下井。
5.下井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
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7.防爆外殼的維修,應執行《煤礦防爆型電氣設備外殼修理規程》,而且必須由取得防爆檢驗資質的單位或廠家進行修理。
8.加強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性能檢查:
1)防爆電氣的維修工(兼職防爆檢查員),對自己所管轄的防爆電氣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專職防爆檢查員對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對低瓦斯礦井的防爆電氣每周檢查一次。
3)專職和兼職防爆檢查員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防爆檢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規定:
1.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的使用電壓等級不得高於其標稱電壓等級,否則視為失爆。
2.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使用的防爆磁力開關9#接線端接地或某種原因使防爆外殼帶電的,視為失爆。
3.利用開關控制進線裝置出入動力線的視為失爆(但出入檢漏繼電器,控制迴路電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電氣設備不論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都應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三、隔爆外殼必須有清晰的防爆標志,煤安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的(變形長度超過50mm,且凸凹深度超過5mm者)。
2.防爆外殼內外有銹皮脫落(銹皮厚度達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觀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設備隔爆腔直接貫通,去掉防爆設備接線盒內隔爆絕緣座的。
5.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起不到閉鎖作用的。
四、隔爆面應保持光潔、完整、需有防銹措施。
1.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要符合下述規定,否則視為失爆:
1)電氣設備靜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縱桿和軸及帶軸承轉軸的防爆接合面與相應外殼容積對應的最大間隙必須符合表一的規定。快動門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長度不小於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於6.3μm。
3)隔爆面無銹蝕(用棉紗擦後,仍有銹蝕斑痕者為銹蝕,而只留雲影,不算銹蝕)。
4)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彈簧墊圈必須齊全和緊固(緊固程度以將墊圈壓平為合格)。
②彈簧墊圈的規格須與螺栓相適應,(偶爾出現個別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時,檢查該處防爆間隙,若不超限,更換合格彈簧墊圈不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換同徑長螺栓加螺母緊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緊固後螺栓和螺孔上剩餘螺紋軸向長度應大於彈簧墊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圍及底部厚度大於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規格應一致,鋼緊固螺栓擰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於螺栓直徑。
⑥沉孔鋼緊固螺栓伸入螺孔長度應大於該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件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夠,則必須上滿孔。
⑦電動機接線盒蓋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及螺孔邊緣至隔爆面邊緣的最短有效長度范圍內的缺陷不能超過如下規定:
1)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於1mm;深度不大於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mm,剩餘無傷隔爆面有效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2/3。
3)隔爆面上不準塗油漆(發現有油漆時檢查該處間隙不超過規定,無油漆的接合面長度在接合面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2/3的不為失爆)。
3.防爆電動機
1)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採用圓筒隔爆接合面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於0.075mm。
2)滾動軸承結構,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不大於表一規定值的2/3。
五、電纜引入裝置:
電纜引入裝置應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經超過1mm。
2.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超過表二規定值的。
3.密封圈寬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的,或最小寬度小於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小於4mm。
5.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的。
6.將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滿足紹爾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龜裂、發粘、硬化、軟化、粉化、變色等現象)失去彈性,永久變形、有效尺寸配合間隙達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沒有完全套在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上 的。
9.密封圈與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之間有其他包紮物的;密封圈和進線嘴之間有充填物的。
10.一個進線嘴內用多個密封圈的。
11.帶螺紋的電纜引入裝置,螺紋嚙合小於5扣,螺紋部分少於8mm的長度且少於6扣螺紋。
12.螺紋精度低於3級,螺距小於0.7mm。
13.不用的進線嘴缺密封圈或擋板;或擋板放在密封圈裡邊的;擋板直徑比進線嘴內徑小於2mm以上的;擋板厚度小於2mm或擋板直徑在110mm及以上時厚度小於3mm的(所有擋板應鍍鋅)。
14.在用的螺旋式進線嘴缺金屬圈;金屬圈與進線嘴不匹配的。(閑置的進線嘴可不用金屬圈)。
15.進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或進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密封圈端面與器壁接觸不嚴;或密封圈能活動的。
16.壓盤式進線嘴缺壓緊螺栓或壓緊螺栓未上緊,用一隻手能使進線嘴明顯晃動的。
17.螺母式進線嘴因亂扣、銹蝕等原因緊不到位的或用一隻手的拇、食、中指使壓緊螺母向旋進方向前進超過半圈的。
18電纜在進線嘴處,順著電纜進線方向用一隻手將電纜推動的。
19.高壓鎧裝電纜接線盒使用絕緣膠時,絕緣膠沒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絕緣膠有裂紋能相對活動的。
六、電纜的連接:
電纜的連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失爆:
1.電纜的連接不採用硫化熱補。
2.電纜(包括通訊、照明、信號、控制電纜)若用接線盒時非本質安全型設備,不採用隔爆型電纜接線盒的(屬於本質安全型的控制通訊電纜,應使用本安型接線盒);
3.鎧裝電纜的連接不採用接線盒,中間盒不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漏出芯線的接頭;
4.電纜的末端不接裝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元件的;
5.電氣設備與電纜有裸露導體的;
6.橡套、交聯聚乙烯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的(屏蔽電纜露出屏蔽層或本安設備連接電纜露出導體除外,但應及時進行修補)。
七、隔爆型插接裝置:
1.煤電鑽插銷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測接插銷,接反視為失爆。
2.插接裝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脫的徐動裝置,電源電壓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裝置缺電氣聯鎖裝置視為失爆。
3.插銷在觸頭斷開的斷電瞬間,外殼隔爆面的最大直徑差w和最小有效長度L,不符合表三規定的為失爆。
八、照明電器:
1.防爆安全型燈具把壓口改為羅口的為失爆。
2.隔爆燈具電源斷開後才能打開透明罩的聯鎖裝置失靈為失爆。
3.防爆型燈具玻璃罩出現松動、裂紋、破損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九、礦燈:
井下使用的礦燈必須具有防爆標志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失爆:
1.燈頭破裂、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頭密封不嚴、燈鎖失效。
2.燈線破損露芯線、燈線引入裝置損壞密封不嚴、燈線竄動。

4. 詳解煤礦井下防爆開關

通常來說,防爆電器是指存在有爆炸危險性氣體和蒸氣的場所採用的一類電氣設備。煤礦井下生產經常遇到各種有爆炸危險性的氣體,在有這些介質的地方,按照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爆炸和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按類型分為隔爆型、增安型 、本質安全型、正壓型、充油型、充砂型、無火花型、特殊型。主要品種有防爆轉換開關及刀開關、防爆空氣自動開關、工廠用防爆磁力起動器、防爆控制按鈕、防爆操作柱、防爆行程開關、防爆插銷、防爆接線箱、防爆接線盒、防爆管件及密封材料、防爆電磁鐵及防爆電磁閥等。

5. 防爆電器標志的含義是什麼

含義:

防爆標志是指用於描述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溫度組別、防爆型式以及所適用區域的標識。而防爆電氣設備在有粉塵及易燃混合氣體的工作情況下,電機和電器設備絕對不能有電火花泄漏。

如果採用普通的空氣開關,開關時產生的電弧會引爆可燃混合氣體,就可能發生類似於8·2崑山工廠爆炸事故的慘案。

防爆標志是指用於描述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溫度組別、防爆型式以及所適用區域的標識。可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組成:

防爆電氣設備按GB 3836標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內容包括:

防爆型式+設備類別+(氣體組別)+溫度組別

1. 防爆型式

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2. 設備類別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

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II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電氣設備又分為IIA、IIB、和IIC類。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

A型塵密設備;B型塵密設備;A型防塵設備;B型防塵設備。

3. 氣體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越大,其危險性越高。

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可用最大試驗安全間隙表示。

同時,爆炸性氣體、液體蒸氣、薄霧被點燃的難易程度也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點燃電流比表示。

II類隔爆型電氣設備或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進一步分為IIA、IIB和IIC類。

4. 溫度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

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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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執行標准:

GB 3836.1~15-2010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

GB 12476.1~10-201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器設備

防爆電氣設備分為二類:

Ⅰ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礦井以外的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

Ⅱ類電氣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分為ⅡA、ⅡB、ⅡC三類;並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六組。

防爆電器主要分為:防爆燈具、防爆電器、防爆管件 、防爆防腐電器、粉塵防爆電器、不銹鋼防爆電器。

化工生產經常遇到各種有爆炸危險性的氣體和蒸氣,在有這些介質的地方,按照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爆炸和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

按類型分為:

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充油型、充砂型、無火花型、特殊型。主要品種有防爆轉換開關及刀開關、防爆空氣自動開關。

工廠用防爆磁力起動器、防爆控制按鈕、防爆操作柱、防爆行程開關、防爆插銷、防爆接線箱、防爆接線盒、防爆管件及密封材料、防爆電磁鐵及防爆電磁閥等

6. 煤礦開關必須鑄上永久性防爆標志嗎

是的,煤礦井下環境惡劣,如果沒有永久標志,銘牌掉了就不知道什麼防爆標志!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7. 煤礦井下開關喇叭嘴失爆都有哪些規定 在線等答案 跪求

煤礦井下開關喇叭嘴失爆就是使用中的電氣設備(五小電器、纜線)失去耐爆性能和不傳爆性能。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判定為失爆。

(一)、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嚴重變形是指長度超過50 mm,同時凹、凸深度超過5 mm者。

(二)、隔爆外殼有銹皮脫落、聯鎖裝置不全、變形,起不到機械連鎖作用的,防爆面銹蝕的。

(三)、隔爆觀察窗的透明件松動、破裂或機械強度不符合規定的。

(四)、設備隔爆腔之間的隔爆結構被破壞,如隔爆型電動機內的隔爆絕緣座被去掉等情況。

(五)、改變隔爆外殼原設計安裝尺寸,導致電氣間隙或爬電距離不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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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機械傷痕深度、寬度均不超0.5mm ,其傷痕投影長度不超過相對容積結合面寬度50%,個別傷痕深度不超過1 mm,其傷痕距結合面最短無傷距離相加不大於相應容積規定的結合面寬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項超過均為失爆。

隔爆面應塗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如醫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後也塗凡士林油),如無防銹油或磷化面脫落均為失爆。塗油應在防爆上形成一層薄膜為宜,塗油過多為不完好。(如磷化面脫落小於隔爆面徑向長度1/3並塗有防銹油可不算失爆,但為不完好)。

8. 礦用一般型防爆標志是什麼

按照國家規范,礦用防爆標志只有一種表示方法,就是Ex。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版施,可權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外殼的明顯處必須設置銘牌並固定牢固,銘牌應有以下內容:右上方有明顯的「Ex」標志;有依次標明防爆型式、類別、級別、溫度組別等的防爆標志;有防爆合格證編號和其它需要標出的特殊條件以及產品出廠日期或產品出廠編號。

(8)煤礦防爆開關完好標擴展閱讀:

分為三類: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III類:電氣設備用於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

III類電氣電氣設備在分為:IIIA類:可燃性飛絮;IIIB類:非導電性粉塵;IIIC類:導電性粉塵。

說明:ⅡC標志是較高的防爆等級,但並不表示該設備性能最好。

9. 求《煤礦地面機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要求:詳細 「地面機電設備管理」 謝謝 !

(二)井下電氣管理隊的職責

1、參加審查新采區供電設計和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2、參加審批井下供電系統變更及停送電申請,根據系統變化及時調整供電系統圖。向礦每季上報全礦高壓供電系統圖及全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每月上報一份月度電纜綜合報表、井下電氣管理綜合報表。

3、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察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並收全和保存以下記錄,備查一年;

漏電保護:每天一次試驗,每月一次遠點試驗,每年一次升井檢修記錄;

接地保護:每季一次主接地極(網)電阻測量,每年一次逐個接地極電阻測量記錄;

過流短路保護:每6個月逐台高、低壓斷開關整定保護檢查,核實記錄。

4、嚴把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入井關,凡「三證」不全的不準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貼證後方可入井。

5、對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應立即派人參加追查,核實原因;每月統計上報無計劃停、掉電次數和追查情況。

(三)電管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電管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准確地掌握井下供電系統的變更,提供准確的供電系統圖。檢查了解情況並參加本礦組織的質量標准化和安全檢查,匯總、分析檢查中存在的井下電氣管理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

3、對所轄井下供電的合理性負全面的責任,對不合理的供電系統要有修正意見,下達業務聯系書。對不接受業務聯系或延期行動的單位有權進行處罰或停止該系統的供電,直到合理為止。

4、監督檢查使用單位電氣設備的制度執行情況,保證「三大保護」的正確使用和靈敏可靠。

5、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玩具

6、認真、規范填寫各種檢查記錄資料,確保記錄資料的完善、及時、准確。

(四)防爆檢查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對全礦所轄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況每月進行巡迴檢查(高沼頭不少於兩次,低沼頭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聯系,並跟蹤落實責任單位整改情況。

3、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小型電器每月進行一次簽證,每季度進行一次換證,並填寫防爆貼證記錄。對失去防爆性能的設備要督促現場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有權停止使用。

三、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電氣防爆管理

1、電氣防爆管理要把好三關:

(1) 入井關: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電氣防爆檢查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後貼證入井。

(2)日檢關: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必須明確維修人,並每天外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月檢關:防爆檢查員每月要對本人負責檢查的區域中電氣設備的防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對防爆貼證更換一次。

2、現場維修電工在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注意愛護所貼的合格證,任何人不準隨意撕掉、塗改。

3、經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合格,並貼證後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均列為失爆。

(1)防爆外殼有裂紋、開焊或厚度低於原設計80%以下的;對其殼體進行切割焊補的;多孔腔串通的;電弧打通的;帶電缺擋板的;缺防爆縫合螺絲的。

(2)防爆結合面有嚴重銹蝕,用棉紗清除後仍存在明顯銹跡的,或者有油漆和雜物的。

(3)結合面間隙超過規定值的。

(4)40、25、15毫米結合面上,出現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過5個的;在10毫米結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過2個的。

(5)產生機械傷痕,其寬度達到0.5毫米,其無傷結合面的有長度達不到規定長度2/3的。

(6)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1毫米;其外徑小於進線裝置(聯通節)內徑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或最小寬度達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70平方毫米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達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變質失去彈性或切開套放在電纜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處其寬、厚度與電纜外徑比較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閑置進線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屬擋板的;金屬擋板厚度小於2毫米,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大於2毫米的;密封圈、擋板、抗圈順序放反的。

(9)進線嘴內沿與密封圈外端接觸不實;密封圈裡端與器壁接觸不實;其進線嘴壓實後電纜、密封圈輕易拉動的。

(10)壓盤式進線嘴缺少固定螺絲的;或壓緊螺母線嘴的有效絲扣沒有上進四扣的

(11)控制設備缺少停電閉鎖的,或閉鎖裝置損壞不起作用的。

(12)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護管理

1、電氣管理員應對三大保護定期檢查、校驗、試驗、接地電阻測試等,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

2、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由電管員負責提供整定值,並將保護整定值聯系單或整定卡片,送交維修單位,由專職電工整定,不得出現越級跳閘。

3、井下供電要有合格,可靠的過流、接地、漏電保護裝置,當供電系統變更後要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電管員要核實整定情況,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

4、開關內不得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絲不得掛銅絲、鐵絲。

5、運行中及新安裝的漏電保護裝置,由維修工、電氣管理員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電前做一次遠點試驗,由電管員記錄備查。

6、電管隊電氣試驗員應對各局部接地極電阻進行測試,並記錄存檔。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聯系責任單位整改。

7、主要和輔助接地極及連接線要按規定安裝,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

8、煤電鑽和照明信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選擇性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三)井下供電管理

1、井下供電系統供電合理,安全可靠。新採掘工作面的供電要編制《供電設計》,並由機電科電管隊、礦機電副礦工程師審批,系統安裝完畢由礦調度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運。

2、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小型電器)必須有編號,並與上報的供電系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相符。

3、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和供電線路更改,必須嚴格執行申請許可制,即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內容應有:申請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責任人;停、送電時間,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響供電范圍等。該申請需經電管隊審核和礦總值班批准許可後方可實施。

4、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一堅持: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由合格的過流和漏電保護,由螺絲和彈簧墊,由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二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保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一堅持: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

5、井下防爆開關、變壓器要擺放整齊,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風供應應做到「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主備用局扇自動切換。

雙電源:主局扇專用電源;備用局扇專用電源或動力設備、備用局扇電源;

雙局扇:專用局扇,備用局扇(要與專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專:專用局扇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三閉鎖:瓦斯與動力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應立即切斷;風電閉鎖:專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送不上電;局扇閉鎖:備用局扇電源應接在控制動力設備電源閉鎖開關的電源側,當專用局扇掉電損壞停運時該局扇可自動開啟,防止瓦斯積聚超限,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在恢復送電時,專用、備用局扇均在待用狀態。

7、變電工、采區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取得資格證書的電工由礦發給停電牌,停電牌由礦統一管理,統一編號並建檔。

8、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

(四) 變電所的管理

1、變電所內按規定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

2、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簿,內容要真實,記錄保存一年。無人看管的變電所必須加鎖管理。

3、地面變電所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按要求填寫《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非專職人員或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帶絕緣手套,並必須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

5、井下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未按規定設置防火門、安全柵欄、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

6、采區變電所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有關規定。變電所設備安裝前有調度所組織有關人員對變電所的礦建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安裝工作。

7、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

四、電纜管理

(一)電纜組的職責

1、全礦所有電纜(4平方及以上各種動力電纜)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修補保管。

2、掌握井下電纜使用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電纜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對升井電纜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電纜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電纜的維修質量,對修復後的電纜進行絕緣測定、浸水耐壓試驗,切片阻燃試驗等,並做好試驗記錄備查,試驗不合格的電纜不得發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庫存電纜的管理存放工作,新舊、好壞電纜要分清,分別盤放。並掛牌註明電纜的名稱、規格、長度。

(二)電纜的管理

1、各種電纜進庫前必須經過電纜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電纜,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電纜,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申請,礦機電副總或機電副礦長審批後,到電管組辦理手續。

3、電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放下井使用:

(1)絕緣不合格;(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破損;(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線芯線斷裂。

4、「四小線」即:控制、信號、照明、通訊、監測用電纜連接必須採用接線盒,不準明接頭和羊尾巴。

5、電纜組在電纜兩頭兩米處壓號,使用單位一次做電纜頭截用不得超過0.4米,多次做頭後如需做掉號頭,應事先向電纜組申請更換電纜。

6、井下電纜不得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溜煤眼中敷設。電纜不得懸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壓、浸水、盤圈、相互纏繞、鐵絲吊掛。通訊信號監測電纜原則上不可與動力電纜懸掛於井巷的同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鄰電纜吊鉤間距不得大於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0.1米,同種電壓等級的電纜間距應不小於0.05米。

7、掘進岩石巷道應按要求在距迎頭30米後的巷道打電纜吊掛眼,吊掛間距不得大於2米,高度不得低於1.2米。煤頭掘進應有電纜吊掛點,在距迎頭30米內的巷道應打上拉絲,為電纜提供臨時吊掛點。迎頭移動設備的負荷線如須頻繁移動無法吊起時,電纜外面必須用防護套管保護好,迎頭噴漿時應保護好電纜、開關、小型電器。

8、井下動力電纜不得小於6mm2。,煤電鑽不用時應將煤電鑽電纜盤好掛好,以防炮崩、擠傷電纜。煤電鑽電纜的使用期限,採煤單位為10個月,掘進單位為12個月。煤電鑽電纜損壞的單位領用煤電鑽電纜時要交舊領新。為保證煤電鑽的使用安全,煤電鑽手把電纜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交割,每次切割長度不得超過0.15米,將截去的手把線送電管隊保存、登記。

9、因生產需要停掘、停采,或調換作業地點的,原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電纜交接,變更使用台帳。

10、各單位應將電纜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責任人和並掛牌留名。

11、井下電纜脫網後必須按規定時間升井,並交到電纜管理組。

五、小型電器管理

(一)小型電器管理組的職責

1、全礦防爆小型電器(通風區的瓦斯監控、調度所的通訊、運輸區的控制信號等專用小型電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電器使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防爆小型電器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負責對井下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監督使用和回收工作,發現井下現場閑置不用的小型電器,及時聯系使用單位回收升井入庫。

5、對升井回收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修理質量,對修復後的小型電器要進行防爆檢查貼證,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庫存小型電器的管理工作,新進和修復合格的要上架擺放。並掛牌註明其的名稱、規格。

(二)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1、各種小型電器進庫前必須經過小型電器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入井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小型電器,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小型電器,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電管員審批同意,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小型電器要吊掛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必須有統一編號,電氣設備拆除回收的同時所屬的各種小型電器也必須同時拆除回收。

六、獎罰規定

1、電管員沒有按規定對防爆電器進行檢查的(每旬查看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50元。對記錄真實齊全的獎勵50元。

2、井下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的或撕掉、塗改的 ,罰責任人50元。

3、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沒有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貼證下井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檢查發現失爆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對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礦組織的大檢查中未發現失爆且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該單位嘉獎500元。

5、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無整定卡片,罰責任人200元。實現場際整定值與卡片不符的,罰責任人200元。

6、當供電系統變更後,沒有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罰責任人100元。

7、開關內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掛銅絲、鐵絲的。罰責任人100元。

8、沒有按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做試驗的(以記錄為准) ,罰責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極安裝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和連接導線的材質、截面以及連接形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並罰款50元。

(2)接地極埋設失效、露出水溝的、鋼管垂直於地面偏差大於15°的,罰款50元。

(3)接地極與開關、電機連線不緊松動的,罰款50元。

(4)接地極缺少標牌或標牌填寫不規范的。罰款50元。

(5)局部接地極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過0.2米或接地極松動的,罰款50元。

(6)主輔局部接地極兩點之間小於5米的,罰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不合格的檢查中,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沒有實現「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備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2)主、備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瓦斯電不閉鎖、風電不閉鎖的,罰責任人200元。

(3)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斷電裝置不起作用、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

(4)局部通風系統發生無計劃停電情況,礦調度所應安排機電科電管隊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由礦總值班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並按照礦《生產調度指令》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1、發生電氣著火、燒電機、燒開關、電纜打跑等電氣事故,由調度所負責組織追查,並按礦《生產調度指令》追究處理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2、井下電工沒有持證上崗或沒有攜帶便攜儀進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

13、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罰責任人100元。

14、變電所內沒有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罰責任單位200元。

15、采區變電所無人值班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值班人員沒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的,罰責任人100元。

16、地面變電所未按要求填寫「兩票」的,罰責任人100元,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定,罰責任人200元。

17、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8、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四小線」有明接頭和羊尾巴的,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20、橡套電纜一頭無號或蓄意破壞電纜頭壓號的,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21、井下電纜吊掛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電纜吊掛在風水管路上,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電纜受物體擠壓、纏繞、盤圈、受淋水,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電纜落地、浸水、鐵絲吊掛,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吊鉤間距長,缺吊鉤,電纜吊掛不齊,電纜與電纜、信號線間距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5)電纜外護套爛,或有感應電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6)電纜、負荷線、信號線、操作線、載波線、監測線落地或吊掛不整齊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7)電纜接線時外護套被刀削的。每處罰責任人50元。

(8)電纜、開關和小型電器被噴上漿渣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9)電纜有機械擠傷或放炮崩傷造成報廢的,除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之外,並按電纜原值的100%處以罰款。

(10)距迎頭30米處,電纜無吊掛眼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2、煤電鑽手把電纜沒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規定每減少使用一個月按電纜進價的15%罰責任人。

(2)所交舊線長度不得少於原長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價賠償

(3)煤電鑽手把電纜每次切割長度超過0.15米,罰責任人50元。

(4)煤電鑽手把電纜如能延長時間使用,按電纜進價10%進行獎勵。

23、井下脫網電纜,不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造成電纜丟失、被剝的,按電纜的原值100%處罰。

24、電氣設備沒有上架、小型電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沒有上板的,罰責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沒有按規定回收的,丟失一台(件)由責任單位按原值賠償。

26、對井下電氣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和適當的嘉獎。嘉獎的資金從罰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規定》解釋權屬***礦井下電氣管理領導小組。

10. 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准

目 錄
一、固定設備
1、通用部分
2、主要提升機
3、一般絞車
4、主要扇風機
5、水泵
6、空氣壓縮機
7、鍋爐
二、運輸設備
1、通用部分
2、刮板輸送機
3、轉載機
4、繩帶輸送機
5、膠帶輸送機
6、窄軌電機車
7、人車
8、礦車
9、調度絞車、內齒輪絞車
三、採掘設備
1、通用部分
2、滾筒式採煤機
3、液壓支架
4、液壓泵站
5、單體液壓支柱
6、回柱絞車
7、掘進機
8、裝煤機
9、鏟斗式裝岩機
10、耙斗式裝岩機
11、局部扇風機
12、煤電鑽
13、風鑽
四、電氣設備
1.通用部分
2.地面高壓斷路器
3.地面高壓隔離開關
4.通用高壓開關櫃
5.礦用高壓開關櫃
6.高壓隔爆配電裝置
7.低壓開關板(包括整流屏)
8.低壓隔爆開關
9.50KVA及以上戶外變壓器
10.礦用變壓器
11.礦用照明乾式變壓器
12.移動變電站
13.電動機
14.控制設備
15.隔爆充電機
16.隔爆型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
17.礦用通訊、信號裝置
18.礦燈
19.充電架
20.小型電氣
21.電纜

固定設備
1、通用部分
1. 1.緊固件
1.1.1螺紋連接件和鎖緊件必須齊全,牢固可靠。螺栓頭部和螺母不得有鏟傷或稜角嚴重變形。螺紋無亂扣或禿扣。
1.1.2螺栓擰入螺紋孔的長度不應小於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合金件等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
1.1.3螺母扭緊後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不得用增加墊圈的辦法調整螺紋露出長度。
1.1.4穩釘和穩釘孔應吻合,不松曠。
1.1.5鉚釘必須緊固,不得有明顯歪斜現象。
1.1.6鍵不得松曠,打入時不得加墊,露出鍵槽的長度應小於鍵全長的20%,大於鍵全長5%(鉤頭鍵不包括鉤頭的部分)。
1.2聯軸器
1、端面的間隙及同軸度應符合表1.1.1的規定:
2、彈性圈柱銷式聯軸器彈性圈外徑與聯軸器銷孔內徑差不應超過3mm。柱銷螺母應有防松裝置。
3、齒輪式聯軸器齒厚的磨損量不應超過原齒厚的20%。鍵和螺栓不松動。
4、蛇型彈簧式聯軸器的彈簧不應有損傷,厚度磨損不應超過原厚的10%。
1.3軸和軸承

1軸不得有表面裂紋,無嚴重腐蝕和損傷,內部裂紋按探傷紀錄檢查無擴展。
2軸的水平度和多段軸的平行度均不得超過0.2‰,如軸的饒度較大達不到此要求時,齒輪咬合及軸承溫度正常,也算合格。
滑動軸承
1.軸瓦合金層與軸瓦應黏合牢固,無脫離現象。合金層無裂紋、無剝落、如有輕微裂紋或剝落,但面積不超過1.5cm2,且軸承溫度正常,也算合格。
2.軸頸與軸瓦的頂間隙不應超過表1.1.2的規定
軸頸與軸瓦的頂間隙 mm

3.軸頸與下軸瓦中部應有900~1200的接觸弧面,沿軸向接觸范圍不應小於軸瓦長度的80%。
4.潤滑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或油鏈轉動靈活。壓力潤滑系統油路暢通,不漏油。
滾動軸承
1軸承轉動靈活,平穩,無已響。
2潤滑脂合格,油量適當,占油腔的1/2~~2/3,不漏油。
3軸承溫度應符合表1.1.3的規定。
軸承溫度 ℃

4軸在軸承上(包括減速器)的振幅不超過表1.1.4的規定:
軸在軸承上的振幅

1.4傳動裝置
1.主、被動皮帶輪中心線的軸向偏移不得超過:
A、平皮帶輪為2mm。
B、三角皮帶輪當中心距小於或等於500mm時為1.5mm,當中心距為大於500mm時為2mm。
2兩皮帶輪軸中心線的平行度不超過1‰。
3平皮帶的接頭應平直,接縫不偏斜。接頭卡子的寬度應略小於皮帶寬度。皮帶無破裂。運行中不打滑,跑偏不超過皮帶輪邊緣。
4三角皮帶的型號與輪槽相符,條數不缺,長度一致,無破裂,剝層。運行中不打滑。皮帶底面與輪槽底面應有間隙。
1.5減速器和齒輪
1.減速器殼體無裂紋和變形。接合面配合嚴密,不漏油。潤滑油符合設計要求,油量適當,油麵超過大齒輪半徑的1/2/油壓正常。
2.軸的水平度不大於0.2‰。軸和軸承的配合符合要求。
3.齒圈與輪心配合必須緊固,輪緣、輻條無裂紋。齒輪無斷齒,個別齒斷角寬度不超過全齒寬的15%。
4.齒面接觸斑點的分布,應符合表1.1.5的規定

5.齒面無裂紋,剝落面累計不超過齒面的25%,點蝕坑面積不超過下列規定:
A、點蝕區高度接近齒高的100%,
B、點蝕區高度占齒高的70%,長度占齒長的10%。
C、點蝕區高度占齒高的30%,長度占齒長的40。
6、齒面出現的膠合區,不得超過齒高的1/3,齒長的1/2。
7、齒厚的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齒厚的15%,開式齒輪齒厚的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齒厚的20%。
1.6「5不漏」的規定
1.不漏油 靜止接合面一般不允許有漏油,老舊設備允許有油跡,但不能成滴。運動接合面允許有油跡。但在擦乾後3min不見油,半小時不成滴。非密閉轉動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2.不漏風 空氣壓縮機、通風機、風管等的靜止結合面不漏風。運動結合面的泄露距100mm處用手試,無明顯感覺。
3.不漏水 靜止結合面不見水,運動結合面允許滴水,但不成線。
4.不漏汽 鍋爐、氣動設備、管路及附件的靜止結合面不漏汽,運動結合面的泄露距200mm處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5.不漏電 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漏電繼電器正常投入使用。
1. 7電氣設備
電動機、開關箱(櫃)、啟動控制設備、接地裝置、電器、電纜及配線等符合本標准「電氣設備」分冊完好標準的規定。
1.8安全防護
1、機電設備和機房(硐室)內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場所,都應安設防護欄,防護罩或蓋板。
2、防火措施
A、機房(硐室)內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潤滑油和用過的棉紗、破布應分別放在蓋嚴的專用容器內,並放置在指定地點。
B、機房(硐室)內要有合乎規定的防火器材。
1.9塗飾
1.設備的表面噴塗防銹漆,脫落的部位應及時修補。
2.設備的特殊部位如外露軸頭、防護欄、油嘴、油杯、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應塗紅色油漆,在同一設備上的油管應塗黃色、風管應塗淺藍色,水管應塗綠色,以便區分。
3.不塗漆的表面應塗防銹油。
1.10 基礎
1.機座和混凝土不得相互脫離。
2.混凝土不得有斷裂、剝落和松碎現象。
3.基礎坑內無積油和積水。
1.11記錄材料
1、各種設備的機房(硐室)都應備有下列記錄:
A、交接班記錄
B、運轉記錄
C、檢查、修理、試驗和整定紀錄
D、事故和故障記錄
2有設備銘牌、編號牌,並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1.12 設備環境
1設備無積塵,無油垢
2機房(硐室)內外無雜物,工具、備件、材料、油料等有固定存放地點,安放排列整齊。
3機房(硐室)通風良好,溫度和雜訊符合規定。
1.13照明
照明裝置符合安全要求,並有足夠亮度。
2、主要提升機
(含滾筒直徑2M以下提人絞車和滾筒直徑2M及以上提升人員、物料的提升機)
2.1滾筒和驅動輪
1.纏繞式提升機滾筒和摩擦式提升機驅動輪。無開焊、裂紋和變形。滾筒襯木磨損後表面距固定螺栓頭端部不應小於5mm,驅動輪摩擦襯墊固定良好。繩槽磨損深度不應超過70mm,襯墊底部的磨損剩餘厚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的直徑。
2.雙滾筒提升機的離合器和定位機構靈活可靠,齒輪及襯套潤滑良好。
3.滾筒上鋼絲繩的固定和纏繞層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84、385、386條的規定。
4.鋼絲繩的檢查、試驗和安全系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第3節有關條文的規定,有規定期內的檢查、試驗記錄。
5.對多繩摩擦輪提升機的鋼絲繩張力應定期進行測定和調整。任一根鋼絲繩的張力同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2.2深度指示器
1.深度指示器的蝸桿、傳動和變速裝置潤滑良好,動作靈活,指示准確。有失效保護。
2.牌坊式深度指示器的指針行程,不應小於全行程的3/4,圓盤式深度指示器的指針旋轉角度范圍,應不小於2500,不大於3500。
2.3儀表
各種儀表和計器,要定期進行校驗和整定,保證指示和動作準確可靠。校驗和整定要留有記錄,有效期為一年。
2.4信號和通訊
1信號系統應聲光具備,清晰可靠,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41、350、358、359、360等條文的規定。
2司機台附近應設有與信號工相路線的專用直通電話。
2.5制動系統
1.制動裝置的操作機構和傳動桿件動作靈活,各銷軸潤滑良好,不松曠。
2.閘輪或閘盤無開焊或裂紋,無嚴重磨損,磨損溝紋的深度不大於1.5mm,溝紋寬度總和不超過有效閘面寬度的10%,閘輪的圓跳動不超過1.5mm。閘盤的端面圓跳動不超過1mm。
3.閘瓦及閘襯無缺損,無斷裂,表面無油跡,磨損不超限:閘瓦磨損後表面距固定螺栓頭端部不小於5mm,閘瓦與閘輪或閘盤的接觸良好,制動中不過熱,無異常振動和雜訊。
4.施閘手柄、活塞和活塞桿,以及重錘等的施閘工作行程都不得超過各自容許全行程的3/4。
5.松閘後的閘瓦間隙:平移式不大於2mm,且上下相等,角移式在閘瓦中心處不大於2.5mm,兩側閘瓦間隙差不大於0.5mm,盤型閘不大於2mm。
6.閘的制動力矩、保險閘的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97、398、399條規定,並必須按照第401條要求進行試驗。試驗記錄有效期為一年。
7.油壓系統不漏油,蓄油器在停機後15MIN內活塞下降量不超過100mm,風壓系統不漏風,停機後15min內壓力下降不超過規定壓力的10%。
8.液壓站的壓力應穩定,其振擺值和殘壓,不得超過表1.2.1的規定:
液壓站的壓力振擺值和殘壓 ,MPa

2.6安全保護裝置
提升機除具備《煤礦安全規程》第392、393條規定的保護裝置外,還應具備下列保護:
1.制動系統的幼芽(風壓)不足不能開車的閉鎖。
2.換向器閉鎖
3.壓力潤滑系統斷油時不能開車的保護
4.高壓換向器的珊欄門閉鎖
5.容器接近停車位置,速度低於2m/s的後備保護(報警、並使保險閘動作)
6.箕斗提升系統應設順利通過卸載位置的保護(聲光顯示或制動)
這些保護裝置應保證靈敏可靠,動作可靠,定期進行試驗整定,留有記錄,有效期為半年。
2.7天輪及導向輪
1天輪或導向輪的輪緣和輻條不得有裂紋,開焊,松脫或嚴重變形。
2有襯墊的天輪和導向輪,襯墊固定牢靠,槽底磨損量不得超過鋼絲繩的直徑。
3天輪和導向輪的徑向圓跳動和端面圓跳動不得超過表1.2.2的規定:
天輪和導向輪的圓跳動 mm

2.8微拖裝置
1氣囊離合器摩擦片和摩擦輪之間的間隙不得超過1mm。氣囊未老化變質,無裂紋。
2壓氣系統不漏氣,各種氣閥動作靈敏可靠。

3.一般絞車
3.1滾筒
1.滾筒不得有開焊、裂紋和變形。
2.雙滾筒絞車的離合器和定位裝置要靈活有效,齒輪和襯套潤滑良好。
3.滾筒上鋼絲繩的固定和纏繞層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84.385.386條規定。
4.鋼絲繩的檢查,試驗和安全系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8章第3節有關規定的條文。
3.2 深度指示器
1深度指示器的螺桿、傳動和變速裝置潤滑良好,指示准確。
2有斷油斷銷保護。
3.3儀表
絞車上使用的各種儀表要定期校驗,指示正確可靠。
3.4信號
信號系統要聲光具備,准確可靠。
3.5制動系統
1.制動裝置的操作機構和傳動桿件動作靈活可靠,各銷軸潤滑良好,不松曠。
2.閘輪無嚴重磨損,閘襯或閘帶無斷裂,磨損餘量不得小於3mm,閘木磨損後固定螺絲的頂端距閘木的曲面不小於5mm。
3.制動時閘瓦與閘輪接觸良好,不過熱,雜訊和震動不超過規定。
4.施閘手柄與活塞的工作行程不超過全行程的3/4。
5.閘的制動力矩、保險閘的空動世界和制動減速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97.398.399條規定,並按401條規定進行試驗。
6.油壓系統不漏油,風壓系統不漏風。
3.6安全保護裝置
絞車應具備下列4項安全保護裝置,並要進行定期整定試驗,保證靈敏可靠。
1、防止過卷或過放。
2、保險閘手動或腳踏開關
3、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4、減速警鈴
3.7天輪、導向輪
天輪或導向輪的輪緣、輻條不得有開焊、裂紋、松脫或明顯變形。底部磨損量不超過鋼絲繩的直徑。潤滑良好,轉動、游動靈活。

運輸設備
1、通用部分
1.1緊固件
1.螺紋連接件和鎖緊件必須齊全,牢固可靠。螺栓頭部和螺母不得有鏟傷或稜角嚴重變形。螺紋無亂扣或禿扣。
2.螺母擰緊後,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餘的墊圈來減少螺栓的伸出長度。
3.同一部位的緊固件規格應一致,主要連接部件或受沖擊載荷容易松動部位的螺母應使用防松螺母(背帽)或其它防松裝置,使用花螺母時,開口應符合要求,螺母止動墊圈的包角應穩固,鐵絲鎖緊螺母時,其拉緊方向應和螺旋方向一致,接頭應向內彎曲。
4.螺栓不得彎曲,螺栓螺紋在連接件光孔內部分不少於2個螺距,沉頭螺栓擰緊後,沉頭部不得高出連接件的表面。
5.鍵不得松曠,鍵和鍵槽之間不得加墊。
1.2軸和軸承
1軸無裂紋、損傷或銹蝕,運行時無異常震動。
2軸承磨損允許最大間隙不超過表2.1.1的規定
軸承磨損允許最大間隙 mm

3軸承潤滑良好,不漏油,轉動靈活,無異響。滑動軸承溫度不超過65度,滾動軸承不超過75度。
1.3齒輪
1齒輪無斷齒。齒面無裂紋或剝落。
2點蝕坑面積不超過下列規定:
A、點蝕區高度接近齒高的100%
B、點蝕區高度占齒高的30%,長度占齒長的40%。
C、點蝕區高度占齒高的70%,長度占齒長的10%。
3齒面出現的膠合區不超過齒高1/3,齒長1/2。
4齒厚磨損不超過下列規定:
A、硬齒面齒輪,齒面磨損達硬化層的80%
B、軟齒面齒輪,齒厚磨損為原齒厚的15%
C、開式齒輪,齒厚磨損為原齒厚的25%
5齒輪副嚙合的接觸斑點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圓柱齒輪,沿齒長不小於50%,沿齒高不小於40%
B、圓錐齒輪,沿齒長,齒高均不小於50%
C、弧齒錐齒輪,沿齒長、齒高均不得小於30~50%
D、渦輪,沿齒長不小於35%,沿齒高不小於50%
E、圓柱齒輪副、渦輪副接觸斑點的分布應在齒面中部,圓錐齒輪副應在齒面的中部並偏向小端。
6齒輪的磨損、點蝕、膠合及接觸斑點面積可以檢修紀錄為依據進行檢查,記錄的有效期不超過規定的檢修間隔期。
1.4減速器
1.箱體無裂紋或變形,結合面配合緊密,不漏油。
2.運轉平穩,無異響。
3.油脂清潔,油量合適,潤滑油麵超過大齒輪直徑約1/3,軸承潤滑脂占油腔1/2~1/3。
1.5連軸器
1連軸器的端面間隙和同軸度應符合表2.1.2的規定
連軸器的端面間隙和同軸度

2齒輪連軸器齒厚磨損不超過原齒厚的25%,鍵和螺栓不松動。
3彈性連軸器的彈性圈外徑磨損後和孔徑差不大於3mm,柱銷螺母應有防松裝置。
4.鏈式連軸器鏈輪無裂紋或嚴重咬傷,鏈輪齒厚磨損不超過3~5mm。
5.木銷連軸器木銷齊全,有防脫落裝置。
1.6液力耦合器
1外殼及泵輪無變形,損傷或裂紋,運轉無異響。
2易熔合金塞完整,安裝位置正確,符合各型液力耦合器的規定,不得用其他材料代替。
1.7 「四不漏」的規定
1不漏油 固定設備的靜止接合部位無油跡,轉動及滑動部位允許有油跡,但在擦乾後3min不見油,半小時不成滴。移動設備的固定結合部位允許有油跡,擦乾後30s不見油,轉動部位15min不成滴。非密閉轉動部位,不甩油。
2不漏風 距壓風管路、風包和風動工具100mm處用手試,無明顯感覺。
3不漏水 靜止的固定結合面不見水,轉動部位允許滴水,但不成線。
4不漏電 絕緣電阻符合下列要求。漏電繼電器正常投入使用運行。
1140V 不低於60千歐
660V 不低於30千歐
380V 不低於15千歐
127V 不低於10千歐
1.8 電氣設備
1電動機、開關箱、電控設備、接地裝置、電纜、電器及配線,符合本標准「電氣設備」分冊完好標準的規定。
2照明燈具符合安全要求。
1.9安全防護裝置
1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電氣設備和設備外露的轉動部分,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分或場所,都應加防護罩或防護欄。
2固定安設的輸送機,經常有人員橫越的地點應設有過橋。過橋應有扶手、欄桿。
3機房硐室應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10 塗飾
1機殼及外露金屬表面(有鍍層除外)均應進行防腐處理。塗漆要與原出廠顏色一致,
2設備的防護欄、油標、注油孔、油塞等,其外表應塗紅色油漆,以引起注意。
3壓風管、水管、油(或工作液)管外應分別塗色,以示區別。
1.11記錄資料
1各種設備應分別備有下列紀錄資料
1交接班記錄
2運轉記錄
3檢查、修理、試驗和整定紀錄
4事故和故障記錄
2設備有銘牌,編號牌,並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1.12設備環境
1工具、備件、材料整齊存放在專用箱、櫃、架內。
2設備及機房硐室整潔,設備附近無積水,無積煤(矸)、無雜物、巷道支護無缺梁斷柱。

6窄軌電機車
6.1車架
1車架無裂紋或明顯變形,嚴重銹蝕,側板及頂板凸凹深度不超過30mm。
2蓄電瓶車拖輥板平整,拖輥轉動靈活。
3緩沖裝置(碰頭)固定牢靠。彈簧無斷裂,伸縮長度不小於30mm。連接裝置可靠,碰頭銷孔、連接銷的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20%,剛性碰頭不超過25%。
4均衡梁、彈簧、吊架等無裂紋或嚴重磨損,板彈簧各片厚度要一致。承載時要保持弓形。
6.2輪對
1輪箍(車輪)踏面磨損余厚不小於原厚度的50%,踏面凹槽深度不超過5mm。
2輪緣高度不超過30mm。輪緣厚度磨損不超過原厚度的30%(用樣板測量)。
3同一軸兩車輪直徑差不超過2mm,前後輪對直徑不超過4mm。
4車軸不地有裂紋,劃痕深度不超過2.5mm,軸頸磨損量不超過原直徑的5%。
6.3軸承箱,齒輪罩
1軸承箱與導向板間隙:沿行車方向不大於5mm,沿車軸方向不大於9mm。
2齒輪罩固定牢靠,無損壞,不漏油。
6.4制動裝置
1.機械、電力制動裝置齊全可靠。
2.制動手輪轉動靈活,蝸桿、螺母配合不松曠。
3.各連接銷軸不松曠,不缺油。
4.閘瓦磨損余厚不小於10mm,同一制動桿兩閘瓦的厚度差不大於10mm,在完全松閘狀態下,閘瓦和車輪踏面間隙為3~5mm。緊閘時,接觸面積不小於60%。調整間隙裝置靈活可靠。制動梁兩端高低差不大於5mm。
5.抱閘式制動裝置。閘帶磨損余厚不小於3mm,閘帶與閘輪的間隙為2~3mm,閘帶無斷裂,銅鉚釘牢固,彈簧不失效。
6.撒沙裝置靈活可靠,沙管暢通,管口對准軌面中心,沙子乾燥充足。
7.制動距離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1條的規定。
6.5控制器
1換向和操作手把靈活、位置准確,閉鎖裝置可靠。
2消弧罩完整齊全,不松脫。
3觸頭,接觸片、連接線應緊固,觸頭接觸面積不小於60%,接觸壓力為15~30N。
4觸頭燒損修整後餘量不小於原厚度的50%,連接線斷絲不超過25%。
6.6電阻器
電阻器接線牢固無松動,電阻元件無變形及裂紋,絕緣管(板)無嚴重斷裂,絕緣電阻不低於±0.5兆歐。
6.7集電器、自動開關、插銷連接器
1.集電器彈力合適,起落靈活,接觸滑板無嚴重凹槽。
2.電源引線截面符合規定,護套無破裂,無老化。線端採用接線端子或卡爪與接線螺栓連接牢固。
3.自動開關零部件齊全完整。電流脫扣器要與電動機容量相匹配,動作靈敏可靠。
4.插銷連接器零件齊全,插接良好,閉鎖可靠,無嚴重燒痕。隔爆型插銷的隔爆面、接線符合規定。
6.8蓄電池、蓄電池箱
1.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應符合表2.6.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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