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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電防爆燈

發布時間:2022-05-10 10:52:30

A. 防暴開關、防暴燈和普通的有什麼區別么

防暴開關、防暴燈根據不同可能引起爆炸的工作環境,增加了防暴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回根據其結構和答防暴性能不同分為:隔暴型(標志d),增安型(e),本質安全型(i),正壓型(p),充油型(o),充砂型(q),無火花型(n)等,與普通電氣設備比較符號上多加有 Ex 符號,較普通電氣設備有著更加安全穩定的性能,其防護裝置可以防止帶電體與引起爆炸的介質相接觸。

B. 各種類型防爆燈代號是什麼

廠家不一樣,型號也不盡相同。 大約有BCD -200隔爆型防爆燈 BGL-200是增安型防爆燈 FGL-200增安型防爆防腐專燈 FGL-G不銹鋼屬防爆燈 BXL-100防爆吸頂燈 等等,。。。。。。。。。。還有防爆投光燈。防爆視孔燈。防爆馬路燈,防爆平台燈好多好多

採納哦

C. 什麼叫防爆燈,防爆等級什麼定

防爆燈具中的防爆標志的定義:
防爆燈具中的防爆標志是指用於描述防爆照明燈具的防爆等級、溫度組別、防爆型式以及所適用區域的標識。

防爆標志說明:
防爆照明燈具設備按GB 3836標准要求,防爆照明燈具的防爆標志內容包括:
防爆型式+設備類別+(氣體組別)+溫度組別
1. 防爆型式
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燈具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它們的標識如表1所示。
表1 防爆基本類型
防爆型式防爆型式標志防爆型式防爆型式標志隔爆型Ex d充砂型Ex q增安型Ex e澆封型Ex m正壓型Ex pn型Ex n本安型Ex ia粉塵防爆型DIP A本安型Ex ib粉塵防爆型DIP B油浸型Ex o特殊性Ex s

2. 設備類別: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照明燈具分為:
I類:煤礦井下用防爆照明設備;
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照明設備;
II類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防爆照明設備又分為IIA、IIB、和IIC類。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防爆照明設備分為:
A型塵密設備;B型塵密設備;A型防塵設備;B型防塵設備。
3. 氣體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越大,其危險性越高。爆炸性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可用最大試驗安全間隙表示。同時,爆炸性氣體、液體蒸氣、薄霧被點燃的難易程度也標志著其爆炸危險程度的高低,它用最小點燃電流比表示。II類隔爆型防爆照明設備或本質安全型防爆照明設備,按其適用於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進一步分為IIA、IIB和IIC類。如表2所示。
表2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組別與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之間的關系
氣體組別最大試驗安全間隙 MESG (mm)最小點燃電流比 MICRIIAMESG≥0.9MICR>0.8IIB0.9>MESG>0.50.8≥MICR≥0.45IIC0.5≥MESG0.45>MICR

4. 溫度組別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
防爆照明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防爆照明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如表3所示。
表3 溫度組別、設備表面溫度和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
溫度級別IEC/EN /GB 3836 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T[℃] 可燃性物質的點燃溫度[ ℃]
T1 450 T>450
T2 300 450≥T>300
T3 200 300≥T>200
T4 135 200≥T>135
T5 100 135≥T>100
T6 85 100≥T>85

D. 什麼是防爆燈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具體參照GB3836、IEC60079。

中文名
防爆燈
外文名
explosion-proof light
執行標准
GB3836-2000,IEC60080
分類
安全型燈具
防爆熒光燈led防爆投光燈防爆開關防爆吸頂燈led防爆燈防爆應急燈元尊小說360網路防爆燈具防爆燈圖片我欲封天360網路
內容概要
隨著石油、化工、礦業等產業的飛速發展,照明燈具在生產、倉儲、救援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品種越來越多。在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里如何防止照明燈具事故性爆炸的發生已經成為十分重要的課題。由於照明燈具在工作時不可避免地產生電火花或形成熾熱的表面,它們一旦與生產或救援現場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相遇,就會導致爆炸事故的發生,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因此,作為使用最廣泛的照明燈具,它的防爆技術問題早已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高度重視。採用鋁合金外殼,表面噴塑;照明、應急兩用; 內裝免維護鎳鎘電池組、在正常供電下自動充電,事故斷電或停電對應急燈自動點亮;鋼管布線;應急專用燈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各自獨立;照明應急兩用燈、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公用一個燈體,光源獨立。

E. 防爆燈具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防爆」

防爆燈具是來指用於可自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主要有隔爆型防爆燈具、安全型防爆燈具、移動型防爆燈具等。
防爆的原因:
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如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而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各種磨擦的電火花、機械磨損火花、靜電火花、高溫等不可避免,尤其當儀表、電氣發生故障時。同時空氣中的氧氣是無處不在的。

故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F. 防爆燈的選購技巧

你是不是經常看到一些大功率的電燈爆掉的情景,所以家居最好選擇防爆燈,在室內要如何選擇好防爆燈,下面就給大家講了講防爆燈的選購技巧。一起來看看吧。

一、防爆燈的選購技巧

依時節、環境選色溫:色溫規模為2700~6500K,數值愈小傾向黃光,反之則傾向藍白光,黃光通常適用於冬天及卧房、客廳、餐廳等場合,用於營造溫馨舒適感。而白光較為明亮明晰,適合在夏日及書房、廚房等。

需著重色彩比照,選演色性高:演色性指物體被光照射後色彩的真實性,數值為0~100,如今LED燈泡防爆LED燈演色性規范都大於75以上,但達人主張挑選80以上較佳,家中有畫室的民眾應要選購演色性高的燈泡,較能反映色彩的真實性。

依坪數、環境照明需求,挑選數量與光通量:光通量指的就是亮度。在相同的坪數下,按照不一樣的環境,運用的燈泡數量有所不一樣。如相同5坪的卧室及書房各需求2顆及5顆13瓦的燈泡。

選發光功率高:發光功率愈高代表愈省電,當前LED燈的發光功率通常高於80,防爆燈挑選數值愈高愈省電。

通常型LED防爆燈(非廣角)適用於下照式燈具,廣角型LED防爆燈適用燈於泛光型燈具:指的是發光視點,通常來說通常型LED防爆燈適用於下照式燈具,例如崁燈;廣角型的LED防爆燈適用於泛光型燈具,例如壁燈、立燈等。

二、防爆燈的應用

隔爆型的原理根據歐洲標准EN13463-1:2002《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第1部分:基本方法與要求》的防爆概念和防火類型,隔爆型是採取措施允許內部爆炸並阻止火焰傳爆的一種防爆型式,是最常用的一種防爆類型。由於這種防爆類型的燈具外殼一般使用金屬材料製造,散熱性好,外殼強度高和耐用性好,很受用戶歡迎。

而且,許多增安型防爆燈具部件,如燈座、聯鎖開關等,也採用隔爆型結構。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稱為隔爆型電氣設備。如果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進入隔爆外殼並被點燃,隔爆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並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這是一種間隙防爆原理,即利用金屬間隙能阻止爆炸火焰的傳播和冷卻爆炸產物的溫度,達到火焰熄滅和降溫,抑制爆炸的擴展的原理設計的一種構造。

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危險場所;適用於IIA、IIB、IIC級爆炸性氣體環境;適用於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適用於溫度組別為T1—T6的環境。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香防爆燈的選購技巧以及防爆燈的應用的相關知識,希望上述知識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想繼續了解相關知識,請繼續關注我們。

G. 防爆燈的工作原理是什麼

隔爆型的原理根據歐洲標准EN13463-1:2002《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第部分:基本方法與要求》的防爆概念和防火類型,隔爆型是採取措施允許內部爆炸並阻止火焰傳爆的一種防爆型式,是最常用的一種防爆類型。

由於這種防爆類型的燈具外殼一般使用金屬材料製造,散熱性好,外殼強度高和耐用性好,很受用戶歡迎。而且,許多增安型防爆燈具部件,如燈座、聯鎖開關等,也採用隔爆型結構。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稱為隔爆型電氣設備。

如果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進入隔爆外殼並被點燃,隔爆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並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

這是一種間隙防爆原理,即利用金屬間隙能阻止爆炸火焰的傳播和冷卻爆炸產物的溫度,達到火焰熄滅和降溫,抑制爆炸的擴展的原理設計的一種構造。

(7)四相電防爆燈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防爆燈、燈罩打開前應能自動切斷電源。但因設置聯鎖裝置較復雜,不易實現,故大多數燈具只在外殼明顯處設「嚴禁帶電打開」等字樣的警告牌。

又因燈泡斷電後表面溫度還很高,如立刻打開燈罩,仍有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危險(主要指隔爆結構),故白熾燈、高壓汞燈、高壓鈉燈這些燈泡表面溫度高的光源,又能快速打開蓋的燈具要注意這一點。

在更換燈泡(管)時,防爆燈的隔爆接合面應妥善保護,不得損傷;經清洗後的隔爆面應塗磷化膏或204-1防銹油,嚴禁塗刷其他油漆;隔爆面上不得有銹蝕層,如有較輕微銹蝕,經清洗後應無麻面現象。

用於防塵、防水用的密封圈一定要保證完好,這一點對增安型燈具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密封圈損壞嚴重,要用相同規格、相同材質的密封圈予以更換,必要時更換整個燈具。檢修時要注意燈罩是否完好,如有破裂要馬上更換。

H. 防爆燈為什麼能防爆

防爆燈的防爆原理
防爆燈是具有防爆外殼的一種電氣設備,如果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進入防爆外殼並被點燃,防爆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爆炸壓力,並阻止內部的爆炸向外殼周圍爆炸性混合物傳播。這是一種間隙防爆原理,即利用金屬間隙能阻止爆炸火焰的傳播和冷卻爆炸產物的溫度,達到火焰熄滅和降溫,抑制爆炸的擴展的原理設計的一種構造。
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防爆燈的分類
防爆燈一般按選用的光源、防爆結構型式、使用方式進行分類。按光源分類有防爆白熾燈、防爆高壓汞燈、防爆低壓熒光燈、混合光源燈等;按防爆結構型式分類有隔爆型燈具、增安型燈具、復合型燈具等;按使用方式進行分類有固定式防爆燈具和攜帶式防爆燈具。
防爆燈的適用范圍

1.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危險場所;
2.適用於IIA、IIB、IIC級爆炸性氣體環境;
3.適用於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
4.適用於溫度組別為T1—T6的環境。

I. 防爆燈和普通日光燈有何區別

區別:防爆燈裝有玻璃燈罩和密封圈,能防水、防塵,阻止易燃氣體鑽入,防爆燈上有明顯的防爆電器合格證號,燈殼上又鑄有防爆標志。普通日光燈只能用於無水,無塵,無易燃氣體等的普通場所,結構簡單。

一、防爆燈是指用於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存在的危險場所,能防止燈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燈具。也稱作防爆燈具、防爆照明燈。 不同的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環境對防爆燈的防爆等級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具體參照GB3836、IEC60079。
適用范圍
1.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危險場所;2.適用於IIA、IIB、IIC級爆炸性氣體環境;3.適用於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4.適用於溫度組別為T1—T6的環境。
二、日光燈又名熒光燈,傳統型熒光燈即低壓汞燈,是利用低氣壓的汞蒸氣在通電後釋放紫外線,從而使熒光粉發出可見光的原理發光,因此它屬於低氣壓弧光放電光源。1974年,荷蘭飛利浦首先研製成功了將能夠發出人眼敏感的紅、綠、藍三色光的熒光粉。三基色(又稱三原色)熒光粉的開發與應用是熒光燈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選用原則
1 、任何情況下,應採用細管徑(管徑≤26mm)燈管,即T8、T5等類型,取代T12燈管,有明顯的節能環保效果。
2 、任何情況下,都應採用三基色熒光燈,不應再選用鹵粉熒光燈。三基色燈管具有光效高、顯色好、壽命更長的優勢。雖價格貴(約貴一倍),但由於其光效高,不僅節能效果好,降低了運行成本;而且由於使用燈數減小,節省了燈具及鎮流器的費用,反而使照明系統的總初建費用降低。
3 、採用大功率燈管:在功能照明場所(除外裝飾性要求),應選擇不小於4呎(近似1200mm)長燈管,即T8型36W、T5型28W,其光效更高。
4 、一般情況宜採用中色溫燈管:光源的色表(用相關色溫表示)選擇,除建築色彩特殊要求外,一般可根據照度高低確定:簡單說,高照度(>750lx)宜用冷色溫(高色溫),中等照度(約200~1000lx)用中色溫,低照度(≤200lx)用暖色溫(低色溫)。因為暖色溫光在低照度下使人感到舒適,而在高照度下就感到燥熱;而冷色溫光在高照度下感到舒適,在低照度時感到昏暗、陰冷。多數場所的照度在200~750lx之間,用中色溫光源更好;而且中、低色溫的熒光燈光效比高色溫燈更高,也有利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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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三、公司每個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五、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六、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一、 企業重點防火檢查、巡檢崗位
1、M高壓合成崗;溶硫崗;鹼吸收崗;
2、 CA縮合崗;DPG氧化崗
3、原料儲存庫區。
4、鍋爐房
二、防火、巡查要求
1、防火巡查、檢查由車間、部門的班長進行,至少每班一次;
2、班長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穿工裝、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3、在巡查過程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匯報。如發現初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的問題及時維修;
4、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5、防火巡查應包括:
⑴、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⑶、消防器材設施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⑷、消除煙頭、發熱源等雜物情況;
⑸、其它需要巡查的情況;
6、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火災隱患整改及糾正,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⑶、消防水源情況;
⑷、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按標志設置情況;
⑸、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⑹、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⑺、防火檢查開展情況;
⑻、其它需要防火檢查的情況。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管轄內的所有生產、辦公、生活場所(員工集體宿舍、食堂等)。
二、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要求
第三條 疏散出口:
1、當一個廳室或房間面積不大於60㎡時,可設一個疏散出口,當大於60㎡時,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此項包括:職工餐廳、辦公樓、職工宿舍;
2、房間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20m。
第四條 疏散門:
1、疏散門應採用平開門,不應採用平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當其建築面積不大於6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多時,可向內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應設置台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五條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於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疏散走道與其它部位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頂棚及隔牆等不應採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採用燃燒後產生劇毒氣體的材料進行裝飾或裝修。
第六條 疏散樓梯:
1、疏散樓梯應便於人員疏散,踏步布置均勻通暢,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2、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和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及可燃氣體管道;
3、疏散樓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樓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第七條 安全出口:
1、辦公室、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內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層數不超過3層,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2、除特殊情況外,人員密集場所的窗口、陽台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窗口、陽台等開口部位應設置輔助疏散器具。
第八條 安全疏散標識: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於20米,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米,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米。設置在地面上的應急標志燈,應保證視角連續,且間距不應大於5米;
3、內走廊型的辦公室、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線或間距不大於4m的疏散指示標志;
4、設置在疏散走道兩側的疏散指示標線應保持連續,設置在疏散路線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應採用嵌入式,疏散指示標志的激發光源或自然採光量應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條 應急照明燈:
1、安全出口和面積不大於60㎡房間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指示標志沒有連續不斷的應急燈光的,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2、疏散路線上的樓梯間每層都必須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第十條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安全部,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班組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為安全部,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人為安全部。
第十二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否則必須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第十三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清晰、有效、沒被遮擋,發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匯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對整改質量負有監督和驗收的責任。
第十四條 安全部對安全疏散設施每月應組織一次檢查,進行一次疏散設施實驗檢測,並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 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並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是指滅火器、消防沙、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設施是指建築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鈴等固定設施。消防安全標志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圖案等。
二、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是撲救各類火災的先決條件和戰鬥武器,要求全體員工都要愛護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志。
三、非火災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需經消防管理部門許可。
四、嚴禁佔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佔、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五、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並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為。
六、按有關規范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
七、由專職人員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八、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一)、水源的水量和水壓。

(二)、消防泵動力。消防水泵應每天運轉一次。若採用自動控制時,應模擬自動控制參數進行啟動運轉,每次運轉易為5min。
(三)、報警閥各部件的工作狀態。每天巡檢一切供水總控制閥、報警控制閥及配件,進行外觀檢查,保證系統處於無故障狀態。
(四)、自動充氣裝置的工作狀態(如氣壓水罐、增壓水灌)。
2、定期檢查
除日常檢查時,應每月對系統進行一次定期檢查
(一)、管路。檢查系統管路有無腐蝕滲漏,如發現管路中有沉積物,應進行沖洗。
(二)、水源。每月檢查一次貯存消防用水的水池、消防水箱,核對水位以及消防水不被他用的技術措施,發現故障,及時進行修理。檢查消防泵的啟動、吸水、流量和揚程,利用報警控制閥旁的泄放實驗閥進行一次供水試驗,驗證系統供水能力。
(三)、每月檢查一次水泵接合器的介面及其部件,保證介面完好、無滲漏、有悶蓋。
3、年度檢查
(一)、每兩年對儲水設備應維修一次,進行修補和重新油漆。
(二)、每兩年對消防水泵應解體維修一次。
8.3、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定期檢查
要使二氧化碳滅火器保持良好的狀態,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有效地投入使用,必須根據規定的使用要求進行常規檢查和定期檢查、保養。
1、常規檢查
公司必須配有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對滅火器進行常規檢查。常規檢查每周進行一次。
(一)、檢查滅火器室內清潔衛生狀況,是否有潮濕或陽光直射的現象。冬季和夏季應檢查室內溫度是否符合規定。
(二)、檢查瓶上的壓力表指針是否處於正常位置。
(三)、檢查管道系統有無松脫、損壞和嚴重腐蝕。
(四)、檢查閥門和檢測控制器等零部件是否完好無損,開關是否調定到正常位置。
8.4、室內消火拴系統定期檢查
室內消火拴箱應經常保持清潔、乾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一)、消火拴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二)、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三)、報警按鈕、指示燈及控制線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四)、消火拴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五)、消火拴、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8.5、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定期檢查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指示、應急照明燈具等設施。應按照有關規范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設施,並建檔管理。
1、每日對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巡查,發現有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立即整改。
(1)、佔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鎖閉疏散門。
(4)、在疏散樓梯上堆放物品。
(5)、破壞、覆蓋、挪用疏散指示標示、應急照明燈具。
2、每月對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燈具的性能進行檢測,發現故障及時更換或維修。
4、每月進行一次電源切換試驗,以檢測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的完好率,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8.6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日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1、外觀檢查
(一)、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後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後應作密封試驗並牢固鉛封
(二)、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後重新灌裝
(三)、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四)、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松動、銹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五)、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2、定期檢查
(一)、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並應及時充填
(二)、對乾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乾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乾粉是否結塊。
(三)、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後,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並標注檢查日期
(四)、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認真整改火災隱患,依據《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銷案辦法》、《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無論車間部門及外來施工人員全部適用於本制度;
二、火災隱患的界定
第三條 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具有火災危險性,可能造成火災,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認定條件如下:
1、有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或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事實存在;
2、由於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或消防技術規范、標准,而導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工藝技術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災危險性,有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規定的時間內或立即整改的。
第四條 凡火災隱患能在短時期內或立即整改的,為一般火災隱患。
第五條 凡火災隱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時間長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後果和社會影響的,為重大火災隱患。
三、火災隱患的主要范圍
第六條 車間建築物方面:
1、車間建築地址選擇不當,布局不合理,防火間距不足,違章亂搭亂建的;
2、明火作業場所、倉庫、生產車間交錯布置;
3、在甲、乙類物品庫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的;
4、違章搭建違章建築,影響安全布局,佔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車通道的;
5、建築物的結構、耐火等級、層數、面積與使用性質不相適應,如甲、乙類物品庫房採用三級或以下級耐火等級建築等違反或不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
6、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汽產生,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未採取相應通風、防火、防爆措施或設置不當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數目不足、疏散寬度過小、疏散距離過遠的;建築內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
第七條 電氣設備方面:
1、不按環境選擇導線和敷設方式,截面與負荷量不相適應,電線亂接亂拉,導線嚴重破損、接觸不良等,有可能造成短路、過載、接觸電阻過大,產生電弧、電火花的;

2、照明燈具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易燃易爆場所不採用防爆燈,在物資倉庫內使用功率超過60瓦的白熾燈泡,或燈泡與可燃物未保持不小於0.5米水平距離等,與可燃物相臨近的;
3、配電盤材質與使用環境不符,用木、竹等可燃物製作的,在有可燃粉塵或纖維產生的場所採用非密閉型配電盤;接線零亂,導線選型不合要求,配電盤內用裸導線連接的;熔斷器不符合額定電流要求或用銅、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4、用電設備安裝使用不合要求,選型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缺乏安全裝置的;在有爆炸危險場所選用非防爆、有可燃粉塵場所選用非密閉型開關、接觸器、電機的;在同一線路上接入過多的並聯負載或不經過計算隨便更換大功率用電設備以至過載的;在導線截面積改變和接入負載時,沒有安裝合適的熔斷器的。
第八條 罐區及成品庫區:

1、物資存放過密、過多,超過額定庫容量,內部沒有留足「五距」(即梁距0.3米、燈距0.5米、牆距0.5米、柱距0.3米、堆距1米)防火間距不夠,無檢查通道,通風不良,易受潮、蓄熱,不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
2、易燃液體與易燃、可燃固體、可燃氣體混放在一起,氧氣瓶與乙炔瓶,遇水燃燒物資與含有水分的物資放在一起,運輸和包裝方法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3、維修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未另外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的。
第九條 消防安全防護方面:
1、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
2、儲罐區、提升機、電焊機等設備沒有靜電接地裝置或接地裝置的工頻接地電阻大於30歐姆的;儲罐區、反應釜等重要設備及建築物未安裝避雷設施或避雷設施年久失修不能有效泄放雷電的;
3、電器產品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第十條 明火作業方面:
1、火源或熱源(高溫蒸汽、電熱器具等),靠近可燃物體、物質的;
2、在明火作業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質,在未清除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明火作業的;
3、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十一條 消防器材設施方面:
1、消防水源、消火栓未安設或者設置不當、水壓過小、損壞,不適應滅火需要的;
2、消防器材缺乏,配備數量及其性能與使用場所不相適應,放置位置不當或者損壞的;
3、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圍占、損壞,影響使用的。
第十二條 消防組織和管理工作方面:
1、未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或不健全不落實的;
2、重點部位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或消防巡檢人員脫崗的;重點工種、特殊崗位人員未經消防培訓上崗操作的;
3、違章關閉消防設施、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講科學,冒險蠻干,隨意拆卸或更換易燃易爆物品或場所的安全裝置等管理不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四、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十三條 對於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任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於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的處理:
1、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火災隱患的車間或部門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向公司安全部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2、對於車間或部門能夠自行整改的,安全部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3、火災隱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時間或過程,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責任車間應當制訂過渡防範措施並落實,以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將危及人身安全的,責任車間應當自行對危險部位採取停產整頓的措施。
4、對於車間無力整改的,車間應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和整改方案上報公司安全部。
第十五條 對於公司上級檢查發現通知、通報的消防隱患,責任車間按上述規定整改完成後,填寫「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表上報到公司安全部。

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原材料儲罐區、成品庫區、本公司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為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原材料儲罐區、成品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用火作業,應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原材料罐區車間消防管理負責人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公司安全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 原材料罐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罐區或庫區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動火審批: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負責人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准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後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車間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部門應通知使用部門共同採取防範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並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採取防火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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