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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防爆膜的使用周期

發布時間:2022-05-08 10:08:39

Ⅰ 壓力容器檢驗周期

檢驗周期是這樣規定的:

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

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符合其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拓展資料:

壓力容器(yā lì róng qì),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為了更有效地實施科學管理和安全監檢,我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根據工作壓力、介質危害性及其在生產中的作用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

並對每個類別的壓力容器在設計、製造過程,以及檢驗項目、內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壓力容器已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未取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進口。應該按照最新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劃分,先按介質劃分為第一組介質和第二組介質,然後再按照壓力和容積劃分類別Ⅰ類,Ⅱ類,Ⅲ類,老容規的所謂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已經不適用了。

Ⅱ 二類壓力容器的質量保證期為多長時間國家有標准嗎

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10-20年。

全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全面檢驗應當由檢驗機構進行。其檢驗周期為: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

使用管理

1)使用不合法。購買一些沒有壓力容器製造資質的工廠生產的設備作為承壓設備,並非法當壓力容器使用,以避開報裝、使用注冊登記和檢驗等安全監察管理,留下無窮後患。

2)容器雖合法而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企業不配備或缺乏懂得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和了解國家對壓力容器的有關法規、標準的技術管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未經必要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無證上崗,極易造成操作事故。

3)壓力容器管理處於「四無」狀態。即一無安全操作規程,二無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三無壓力容器持證上崗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四無定期檢驗管理。使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處於盲目使用、盲目管理的失控狀態。

4)擅自改變使用條件,擅自修理改造。經營者無視壓力容器安全,為了適應某種工藝的需要而隨意改變壓力容器的用途和使用條件,甚至帶「病」操作,違規超負荷超壓生產等造成嚴重後果。

5)地方政府的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管理不到位。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未能使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規模小、分布廣的民營和私營企業的激增,使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管理存在盲區和管理不到位的現象,助長了壓力容器的違規使用和違規管理。

Ⅲ 壓力容器超過設計使用壽命能否繼續使用

應該根據全面檢測報告來確定。
如你所說,安全評級多為2級,周期為6年,這樣該壓力容器肯定是可以使用的。這內面關鍵的問題在,所有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壽命是按照腐蝕速率確定腐蝕裕量,實際使用時,由於使用維護及工作介質的腐蝕環境等,腐蝕和理論是有差距的,所以應該以使用監檢為准。

Ⅳ 國標150~2011中關於壓力容器在使用年限下不同工況的使用年限或周期,有沒有明確規定需不需要在

一般需要在總圖上註明GB150-2011中沒有明確規定使用年限的,你可以參考HG/T20580-2011中的第8條設計壽命來處理的。

Ⅳ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是怎樣規定的

A、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一般為每6年一次。

B、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一般為3-6年一次。

C、安全狀況登記為4級,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

D、新壓力容器一般投入使用滿3年時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再確定。

(5)壓力容器防爆膜的使用周期擴展閱讀

壓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的檢查主要內容:

A、壓力容器的銘牌、漆色、標志及噴塗的使用證號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B、壓力容器的本體、介面(閥門、管路)部位、焊接接頭等是否有裂紋、過熱、變形、泄漏、損傷等;

C、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

D、保溫層有無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E、檢漏孔、信號孔有無漏液、漏氣,檢漏孔是否暢通;

F、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者構件有無異常振動、響聲或者相互摩擦;

G、支承或者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是否齊全、完好;

H、排放(疏水、排污)裝置是否完好。

Ⅵ 簡單式壓力容器推薦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據什麼標准界定

一般設計使用年限8至10年,由設計製造單位確定。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簡單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性小的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銹鋼
(三)設計壓力小於或者等於1.6 MPa;
(四)容積小於或者等於1000L;
(五)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並且小於或者等於1000MPa·L;
(六)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
(七)設計溫度大於或者等於-20℃,最高工作溫度小於或者等於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條 本規程也適用與簡單壓力容器相連接的以下連接件:
(一)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用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二)簡單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三)非受壓元件與簡單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四)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帽)、壓力表、水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一)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壓力容器;
(二)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缸體等);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四)滅火器;
(五)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六)移動式壓力容器。
第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的材料、設計、製造、檢驗檢測和使用管理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簡單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製造單位其產品應當先進行型式試驗,並且合格。
第八條 進出口簡單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應當滿足《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研製和開發簡單壓力容器產品,其技術要求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時,製造單位應當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並且約請有檢驗檢測資格的第三方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方可進行製造和銷售。
第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三章 設計
第十四條從事簡單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A1級、A2級、C級、D1級或者D2級中的任一項壓力容器設計資格。
第十五條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圖樣;
(二)設計計算書,至少包括容積計算、強度計算、推薦使用壽命、安全泄放量計算、安全閥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等內容;
(三)設計說明書,至少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依據、材料的選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內容;
(四)使用說明書,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容積、指定的用途、安裝要求、推薦使用壽命、安全維護要點等內容。
第十六條簡單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註明以下內容:
(一) 依據的規范、標准名稱;
(二) 簡單壓力容器名稱;
(三) 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四) 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推薦使用壽命、介質、腐蝕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參數,包括容積、總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蝕要求(必要時);
(八)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九) 射線檢測或者爆破試驗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的特殊要求;
(十一) 銘牌樣式(見附件)和位置;
(十二) 運輸包裝和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簡單壓力容器對接焊接接頭應當採用全熔透焊接接頭。
第十八條 簡單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壁厚應當採用試驗方法或者計算方法確定。
殼體成形後的實際壁厚,奧氏體不銹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於1mm,碳素鋼制簡單壓力容器應當不小於2mm。
第十九條 用試驗方法確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在室溫下的爆破壓力不應當小於5倍的設計壓力,且周向永久變形率不應當大於1%。
第二十條 用計算方法確定主要受壓元件壁厚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計壓力不得低於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簡單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於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二)許用的總體薄膜應力小於或者等於0.6Rp0.2(Rp0.2為材料在室溫下屈服強度規定值的下限)或者0.3Rm(Rm為材料在室溫下抗拉強度規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體帶有1條或多條非自動焊的縱向焊接接頭,計算厚度應當增加15%。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檢查並且記錄存檔,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如需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
第四十六條 簡單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且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不得隱瞞、拖延不報或者謊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如果數量較少,可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相關標准進行設計、製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定義和范圍,但材料為鋁或者鋁合金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按照JB/T4734-2002《鋁制壓力容器》和相關標准進行設計、製造,按本規程進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程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還有問題可繼續問
TSG R0003-2007《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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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壓力容器上的爆破片是否需要檢測,多長時間檢測一次

爆破片一但裝上就不會去檢測。爆破片是按批抽查的。但爆破片裝置卻是要檢查的,只是對其進行宏觀檢查,爆破片有有效期,過了有效期應更換。

Ⅷ 按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分類的一二三類壓力容器檢驗周期都是多少

根據《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7.3 定期檢驗周期
定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6)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本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Ⅸ 各位說說家裡的普通玻璃貼防爆膜有用嗎

有用的啊,普通抄玻璃是為鋼化的,強度不夠而且存在安全隱患,為鋼化的普通玻璃破碎後有很尖銳的角,容易劃傷人,這種玻璃貼防爆膜後可以增加玻璃自身的強度,而且即使玻璃全碎了防爆膜會像夾膠安全玻璃那樣把破碎的玻璃緊緊的粘合在一起不會掉碎片下來傷到人

Ⅹ 壓力容器使用年限

八到十年左右,具體年限根據設計規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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