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急求!!一篇500字作文,含有10個成語的!!
我的理想
張海迪阿姨說過:」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一隻小船,理想是小船的風帆.」我的理想是一名老師。做一名沒有偉大之稱的老師。 媽媽從小就對我說道:「老師是一個神聖的職位。」於是,使我的心是播下了種子。小時侯的我十分嚮往做一名老師。「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一名老師,是那麼高大,卻沒有偉大,讓人油然而生出敬慕之意。看著老師在講台上播下知識的種子,我也不禁向未來憧憬:假如我是一名老師,那該多好啊。老師頭上的白發是最美的;老師手裡握著筆批改作業是最美的;老師捧著課本在教室里津津有味地講課是最美的。老師沒有怨言,沒有豪言,沒有壯言,一生與粉筆為伍的人,他們言傳身教,把良好的作風,優秀的品行教給我們,使我們終生受益。
我的理想不但要當老師,而且要當一名優秀可愛的小學老師。小學老師的重要,不在於他們教導大道理,而且由於他們在潔白如紙的孩子們的心靈上,寫下的是永不磨滅的痕跡,這痕跡往往影響孩子們的一生。我會拿起那根沒有年輪的教鞭,耕拓歲月。我站在講台上,心裡是那麼自豪。下面是一雙雙渴望知識的眼神包圍著我。我感覺一顆顆幼小的心靈在親近我。
可是,如果現在不努力學習,理想就會泡沫般消逝,我現在一定要追求理想,追求希望,追求希望,追求明天。理想和志向、成功是循環小數,密不可分,與希望相連。每當我遇到困難和挫折時,我總以這個理想來勉勵自己,永遠不要輕易放棄,畢竟這是理想的希冀。
如果說「理想是小船的風帆」,那麼我現在就揚起理想小船的風帆,向一個叫「老師」的港口努力地駛去,駛去……
教師是個神聖的職業。俗話說得好:老師是蠟燭,照亮了我們的人生道路卻燃燒了自己;老師似春蠶,為我們無私奉獻;老師像一艘大船,把我們送往成功的彼岸。哪一個成功人士,哪一個受眾人仰慕的科學家不是老師辛苦培養出來的。
教師是個辛苦的職業。班上總是有許多同學的成績上不去,老師不管有多忙多辛苦還是堅持每天給那些「貧困戶」「補充營養。」班上有誰不舒服了,老師總是關心的問寒問暖,攙扶著他們回家。每天晚上睡得最晚的是老師,早上起得最早的是老師,老師又為我們批改作業,有為我們備課,那些不公平的白頭發還偏偏要先爬上老師的發梢。
教師是神聖的職業。他們的袖口上有永遠也都不掉的粉筆灰,嘴裡有永遠也吐不完的優美詞句,手裡有永遠也畫不完的圓和角,眼睛裡有永遠也琢磨不透的意思。
我敬佩老師,也衷心得感謝老師對我的厚愛,對我的鼓勵,對我的幫助,對我的培育之恩。所以,我也想作一位老師,作一位貧困山區的老師,給予那裡的孩子知識,讓他們同城市的孩子一樣享受知識海洋的孕育,成為祖國的棟梁,祖國的驕傲。
『貳』 大型電機減速機怎樣管理
煤礦管理制度
電氣試驗制度
1、對6KV大型電機每年進行一次直流泄漏試驗及直流耐壓試驗,其試驗電壓為2倍額定電壓,電壓逐步升高,讀取相應的泄漏電流值。井下電氣在每年4 月份進行試驗,井上電機在每年三月份進行試驗。
2、對礦用6KV變壓器測定絕緣電阻,做空載試驗,絕緣油做耐壓試驗, 以上試驗只在中修以後試驗,運行中每年進行一次。
3、6KV斷路器
地面、室內斷路每兩年測定絕緣電阻一次,每年做一次絕緣油耐壓試驗,每年測量一次斷路器觸頭分合閘的同時性,試驗在每年三月份進行。
4、6KV電力電纜
每年測定一次絕緣電阻,做一次直流耐壓試驗,並測泄漏電流,每年檢查一次相位,絕緣電阻用2500V兆歐表搖測, 其絕緣電阻值不得低於下列數值:粘性浸漬電纜100兆歐/KM,干絕緣電纜200兆歐/KM。
直流耐壓試驗用5倍額定電壓由低到高逐步升高,讀取相應直流泄漏值。 根據電纜絕緣電阻泄漏電流值判定電纜絕緣性能。
井下電纜在每年春節檢修時進行試驗,井上電力電纜在每年3月份進行試驗。
5、6KV避雷器
避雷器在每年雷雨季節前試驗一次,測定絕緣電阻,其數值根據不同型號一般不小於2500兆歐,運行中不小於2000兆歐,線路避雷器每年測一次絕緣電阻。避雷器在每年3月份進行試驗。
工頻放電電壓測量,運行中的避雷器在雷雨季之前進行測量。線路避雷器每兩年一次,其放電電壓值不應超過以下范圍:新裝和大修後16-19KV,運行中15-21KV。
6、6KV架空線路
每年一次蹬桿檢查,檢查導線連接情況,以及每個絕緣子的運行情況,測量線路絕緣電阻,試驗在三月份進行。
7、接地電阻
地面電氣設備接地及防雷保護用的接地電阻,每年雷雨季之前測量一次,井下接地裝置每半年詳細檢查一遍,接地電阻每年測一次,地面在三月份進行,井下變電所每年測量一次。
8、井下高壓開關、保護裝置及儀表,每年整定一次,負荷變動隨時整定。
9、井上下高壓絕緣台、高壓手套、電筆每年4月份進行試驗。
10、電氣試驗工作不應少於2人,試驗負責人在試驗前應詳細向全體參加試驗人員貫徹試驗安全措施、被試驗設備部位和試驗程序。
11、低壓電器檢修後,應對設備搖測絕緣電阻,測量三相電流平衡、觸點三相接觸同期性。
12、凡需要進行電氣試驗的各種設備,均由所在班提出申請,由電工班試驗組進行試驗。
13、電氣試驗期間,試驗人員不許隨便換人,以保證試驗結果的准確性。試驗人員要認真填寫試驗記錄。
14、設備在試驗期間若發現重大隱患,試驗人員應及時向機電科主管人員匯報,設備隱患排除後,應重新試驗至合格為止。
15、全部需試驗設備試驗完畢後,試驗單由主管人員簽發後存檔。
機電設備安裝工崗位責任制
1、負責全礦工作面機電設備的安裝、回收工作、以及水泵、管路和井上、下大型設備的安裝和拆除工作。
2、熟悉本工作范圍內各種機電設備的技術特徵、性能、構造和安裝、拆運方法,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安裝拆運任務。
3、所有進行安裝的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需事先按質量標准進行檢查,合格後,方能進行安裝。
4、安裝大型機電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單項工程操作程序、施工措施和質量標准,不得違章作業。
5、機電設備安裝後,一律試運轉,需要測定技術數據的,一定要進行測定,並認真做好記錄。
6、電氣設備進行驗收試運轉時,應嚴格執行各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主提升機司機崗位責任制
1、熟悉絞車的技術特徵、構造和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停送電制度和其它安全規定,保證絞車安全運轉。
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絞車司機應集中精力開車。注意觀察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表、油壓表等指示是否正常,注意減速機、電動機、油泵等響聲是否正常,各部軸承油質油量、溫度是否正常、深度指示是否准確,發現異常立即停車處理。
4、絞車的過卷、送繩、緊急腳踏開關每班應試驗一次並記錄。絞車其它安全保護裝置每班應檢查一次,並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情況。
5、凡遇絞車控制、制動系統和安全保護裝置有一失靈或信號不通,電源電壓過低或發生與操作規程相抵觸的情況時不得開車。只有排除故障後方可運轉。
6、司機不得擅自調節制動閥,更不允許隨意調整提升機的運行速度。
7、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期間,必須由正司機操作,付司機在旁監護。
8、絞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時,司機應立即匯報機電科和調度室,並協助維護工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轉。
9、搞好車房電氣設備及各部環境衛生,認真填寫絞車運轉日誌,保存好各種技術數據和資料。
10、愛護和保管好各種工具、材料、配件。
11、認真執行要害部門保衛制度,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地面配電工崗位責任制
1、熟悉本變電所內所有電氣設備的技術特徵和性能,明了各台開關所帶負荷大小及電網情況。嚴格執行變電所電氣設備運行技術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全礦安全供電。
2、經常檢查高低壓電氣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變壓器、開關運行情況,注意各部油位是否正常,檢查各種儀表指示是否准確,發現問題即時匯報機電科。
3、認真執行電力調度工作中的有關規定和制度,及時傳達和執行局電力調度室的指示。
4、加強電力調度,搞好用電管理和調荷讓峰工作,努力節約用電。
5、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6、發生停電、跳閘、漏電事故時,配電工應沉著、果斷、積極主動處理,迅速恢復正常供電,如無法處理應即時匯報機電科。
7、停運的電氣設備應按投運設備檢查,備用主變每三天測一次絕緣電阻,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或處理,確保備用設備隨時可以投運。
8、高壓設備操作票由礦領導或機電科值班人員簽發,否則配電工無權操作。
9、嚴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離職守。
10、按規定認真填寫配電日誌和事故記錄,保存好各種技術資料。
11、認真執行要害場所保衛制度。
12、認真搞好設備和室內衛生,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保存好各種安全用具。
電力調度員崗位責任制
1、熟悉全礦高低壓供電系統及各單位用電情況,合理搞好電力調配工作。
2、認真搞好電力調度,嚴格控制和調整大型用電設備的運轉時間。切實抓好調荷讓峰工作,努力節約用電。保證完成局分配給我礦的用電指標。
3、經常深入各用電單位,了解電力消耗情況、檢查各用電單位是否有浪費用電現象,並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下達用電指標,杜絕浪費用電現象。
4、加強對所用戶的用電管理,經常檢查其線路及用電情況,發現線路不合格或有偷電現象,應按規定停止送電。嚴格執行用電合同,抄時抄表收費。
5、按規定按時填寫各種用電月報表。要求數字准確無差錯,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有關單位。
6、對全礦的用電面貌、節電、收費、填寫報表負主要責任。
井下配電工崗位責任制
1、負責井下配電峒室內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轉及線路維修工作,對設備完好負主要責任。
2、熟悉高低爆開關性能、結構、檢修及操作程序,按時檢查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3、按時觀察儀表,搞好巡迴檢查,做好記錄。
4、發生供電事故時,應頭腦冷靜,及時和配電房聯系,恢復設備運轉,然後向有關領導匯報,並做好記錄。
5、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6、每天要對主輔接地極檢查一次,漏表試跳一次,並填好記錄。
7、搞好峒室內的環境衛生。
井下維修電工崗位責任制
1、負責本責任區段內所有機電設備、線路、管路等的檢查維護管理和使用工作,對設備完好負主要責任。
2、熟悉各種設備的技術特徵、性能和檢修方法。按規定時間認真檢查機電設備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3、定期測定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定期檢查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和開關接點的接觸情況,對安全供電、運轉負全部責任。
4、電氣設備發生故障和發生事故時,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迅速排除故障,恢復設備正常運轉,滿足生產需要。發生重大機電事故時應立即報告機電科和礦調度室,以便及時處理。
5、嚴格執行仃送電制度、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和其它制度、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6、發生突然仃電時,應立即查原因,恢復送電。往掘進頭送電時,應事先與瓦斯檢查員取得聯系,得到允許後方准送電。
7、每天要對保護接地進行外部檢查一次,漏電繼電器試跳一次,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和試跳記錄。
小型防爆電器組崗位責任制
1、小件組負責對全礦小件進行全面管理、監督及使用中的安全檢查。
2、對小件的修理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規程規定修理,對不合格的產品有權不驗收、不入庫。入井使用時嚴把質量關。
3、負責小件的編號、使用和建帳、建卡、牌板、圖板的管理工作,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帳卡物牌板五對照,並每月與使用單位共同查清使用數量,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4、負責對小件的合理使用、防爆性能、完好標准、完好狀態、維護保養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督促整改。對違犯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並認真做好記錄。
5、負責小件的計劃供應、統計報表,確保准確清楚,並每半年及年底寫出書面總結,報機電科長、礦長。
6、要經常深入現場,徵求使用單位意見,努力學習業務技術,提高技術素質,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提高小件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電氣管理組崗位責任制
1、認真做好井下高壓開關、變電所和變電點低壓開關、采區饋電開關的過流、短路保護整定工作,整定值要有計算依據,有據可查。采區的饋電開關的過流、短路的整定值由本組計算,采區整定,計算、整定人、整定日期要填入記錄表格。電管組應加強對採掘區隊過流保護整定的檢查監督。
2、及時繪制井下各區隊實際供電圖和新安裝工作面供電系統圖,做到帳、卡、物、板相對照。
3、各區隊負荷增加時,幫助區隊兼職設備員計算過流短路整定值和電纜、開關的選型工作,並審批用電申請書。
4、每年對井下高壓開關、低壓饋電開關、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及高壓開關欠壓脫扣器校驗一次,每月對井下變電所低壓饋電開關保護整定值校對一次,負荷變化時進行整定,並詳細記錄。
5、每月對運行中的檢漏器進行一次遠方短路試驗,每季對井下主接地極、各變電所接地極及各採掘區隊局部接地極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測試結果填入記錄表格。
6、積極協助各區隊處理解決不了的漏電事故。
7、定期向機電科長匯報工作,隨時可向機電礦長、機電科長、機電工程師提供電氣「三大保護」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8、經常深入井下調查研究,堅持原則,認真執行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發現由於「三大保護」不合格、供電不合理、危害人身安全、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時要及時制止,或向有關單位報告。
9、努力鑽研科學技術,積極參加技術學習。要詳細做好各種測試記錄和各項統計工作,圖紙資料要完整清潔、規范化,室內環境整齊美觀。
10、負責檢查監督井下「三大保護」范圍內的檢修、試驗和記錄工作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外線電工崗位責任制
1、應熟悉所管轄范圍內的各種供電線路及所帶電氣設備的狀況,了解各種電氣設備的技術特徵和構造,掌握其檢查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2、搞好供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巡迴檢查,認真檢查各種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保證安全供電。
3、根據供電系統的變化情況,及時安裝和拆除各種供電線路和電器設備。
4、嚴格把好質量關。檢修供電線路和各種電氣設備時,應認真執行其完好標准或質量標准。檢修後應按照規定做耐壓試驗或試運轉,並認真填好檢修記錄。
5、檢修電氣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架設架空線路、安裝大型電氣設備,登桿檢查或做耐壓試驗時,應認真執行安全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設備試運轉時,認真執行其操作規程。
6、高壓供電設備、高壓鎧裝電纜、避雷器、高壓輸電線路、高壓開關設備、變壓器、配電室母線等,應按規定定期檢查、檢修、清灰和做耐壓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愛護和正確使用好各種儀表、儀器。保管好、使用好各種安全用具和各種材料、配件。
8、輸電線路或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應查明原因,進行檢修恢復設備正常運行。
電動機修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填寫好各種維修記錄,嚴禁在班上做與本工作無關的事。
2、熟悉電機的原理、性能和修理工藝,了解設備的技術特徵和構造,掌握故障的處理方法,數據的計算。
3、熟悉和掌握本崗位測量儀器、工具、設備、安全用具的使用方法。
4、修理時,要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備工作,嚴格按照質量完好標准進行修理。
5、認真做好電機的各項試驗工作,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
6、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技術素質。
7、做好電機修理工作,對電機的修理質量負責。
電纜修補工崗位責任制
1、回收來的電纜應按照護套的材質及截面積的大小分別存放,然後測定其絕緣電阻,並祥細檢查電纜護套有無破損,有破損的應進行熱補,絕緣電阻低於10Ω應熱風乾燥。
2、應嚴格按照熱補電纜的工藝對電纜進行熱補,熱補時所用胎具應符合電纜的外徑,保證熱補質量。
3、在接電纜時,應嚴格按照接電纜的工藝進行,連接後的電纜,同樣予以熱補。
4、熱補後的電纜應進行2小時的浸水和作交流2KV耐壓試驗,試驗合格後的電纜,應整齊放入庫內,不合格的應重新處理。
5、進行電纜耐壓試驗時,應認真執行電器試驗規程。
6、未經浸水試驗和耐壓試驗的電纜,不管其絕緣電阻有多高,都不得作為准用電纜入庫。
7、新到電纜或長度改變後的電纜,應及時打號登記。
8、對全礦電纜管理使用、修理負全部責任。必須做到數量清、狀態明,消滅丟失。
礦燈工崗位責任制
1、熟悉礦燈的技術特徵、結構和檢修方法,管理和檢修好礦燈,為生產第一線服務。
2、按規定時間准時收發礦燈,做到收發無差錯,收發過程中應做到輕拿輕放,嚴禁亂碰亂撞。
3、把好礦燈質量關。礦燈亮度不夠、電池漏液、燈線接觸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鎖不管用、燈頭玻璃破碎者,不準發放。發出的燈應能連續使用11小時,亮度符合要求。
4、嚴格執行礦燈分班管理制和礦燈、燈牌、使用人員三對號制度。對無故丟失、損壞者,應報礦有關單位,按規定予以罰款。
5、配液及充電時,應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不得違章作業。要精心管理,確保充電容量,延長礦燈壽命,對礦燈及燈架的安全運轉負主要責任。
6、搞好環境和設備衛生,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7、堅持八小時工作制,不準在工作場所嘻戲打鬧、洗衣服、睡覺或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制度
1、主要設備應實行包機制,並制定運行、維修、保養、巡迴檢查制度, 設備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設備操作規程,單人使用的設備由操作者負責。對多班制生產的設備,操作工人必須執行設備交接班制度,設備均應有運行記錄。
2、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獲得崗位證後才可操作。
3、設備司機要做到三知、四會。要合理使用設備,嚴禁超負荷、超規范使用。
4、運行中的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設備不失爆,並應定期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準運行。
5、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和定期維護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有關單位,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6、對主機設備的關鍵部件,要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並做記錄,按期完成礦下達的各項檢修計劃。
7、加強潤滑管理,建立並嚴格執行「五定」制度(即定人、定質、定量、定點、定期),做好換油記錄。
8、搞好設備衛生和環境衛生,確保其正常運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因責任心不強所造成的事故,應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設備定期檢修制
1、要按設備使用情況參考《煤礦主要機電設備維護檢修試行規程》、《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准》和《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所規定的內容進行定期檢查和檢修。
2、大修由機電科和礦上共同安排,中小修由使有單位編制檢修計劃,機電科審批,安排檢修。
3、檢修時要嚴格認真按質量要求進行。
4、中修由科里下達任務書,檢修人員要把詳細情況在任務書中登記,負責人要簽字。小修由班裡安排,但要在檢修記錄里記錄檢修情況。
5、檢修過的設備要嚴格驗收,試運轉,否則不得正式投運。
6、保證設備完好,否則要追查包機人的責任。
7、主要設備日檢修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每月月末最後一天停產檢修一個原班,礦年停產檢修不得少於12天。
機電領導幹部上崗制度
1、機電礦長或機電付總工程師,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例會,由分管井上下供電固定設備採掘機械的有關人員參加,研究解決機電設備安全運行和標准化問題,會議所定事項要有記錄。
2、機電礦長和機電工程師對全礦提升系統每月至少巡迴檢查一次,機電科長每月至少檢查二次。對《規程》規定的主提升絞車九項保護和上級規定的各項後備保護要親自逐項檢查,主管提升的技術員每天認真簽字並審查提升鋼絲繩的檢查維護記錄。
3、機電科各級幹部要按照焦作礦務局機電幹部上崗周期表七規定上崗,認真填寫「幹部上崗檢查記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上崗時發現的問題,指定有關人員處理問題的意見和時間,要求有關人員處理後也要有詳細記錄並簽名,下次上崗復查上次上崗問題的處理情況。
4、提升系統和其它固定設備在檢修和新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必須由機電礦長和機電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檢查驗收、試運轉,並在驗收文件上簽名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5、各級幹部上崗都必須認真細致,不能走過場,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向局機電處匯報,以上規定要認真執行,並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報生產處。
附:
九里山礦機電科幹部上崗查崗細則表
順序 檢查項目 檢查主要內容 機電科長
技術員 機電礦長
一 主提升系統 主提升絞車 各保護裝置(欠壓、過流、過速、
限速、閘瓦 磨損、滿倉、松繩、過卷、深指失效和制動系統。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提升容器及鋼絲繩 容器的連接、擋車器、閘門、提升鋼絲繩的斷絲和磨損情況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付井口設備 搖台、推車機、阻車器、及閉鎖裝置、天輪、井架各部情況 每月一次井簡設備 罐架、罐道(間距螺絲接頭、卡子螺絲)管路電纜、梯子間的情況 每季度一次 每半年一次主井底裝載設備 漏斗、閘門、回轉體、拉桿、接煤斗、清倉箕斗、水泵、小絞車 每月一次 每二月一次
二 通風 主要扇風機 倒車情況、軸承、聯軸節。軸承溫度、各種儀表及電氣部分各種風門、小絞車及鋼絲繩、各種保護裝置。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三 供電 井上、下供電系 統 各保護裝置、電器絕緣情況、防爆及「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小件使用情況。電纜懸掛情況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四 排水 水泵、電動機、電控設備、管道和閘門。三閥、各項規定製度執
行情況。水倉及吸水小井清理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五 壓風 壓風機 潤滑系統、電動機、高、低壓缸。中間(後)冷卻器、冷卻水、安全閥、超溫、斷水、斷油、保護及電控設備、 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六 供熱 鍋爐 通風、供電、燃燒各系統的情況、輸入設備和水質化驗情況。以及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和各部閘門情況。各項制度執行情況。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七 查崗規定 值班幹部必須對各車間全面查崗行政幹部不定期查崗。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九里山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為認真搞好我礦機電設備管理,改變機電設備管理方面的落後局面,特製訂九里山礦設備管理制度,希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一、設備資產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設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程,搞好設備的綜合管理,保證生產需要;
2、本礦所有機電設備一律由機電科設備組統一分類打號,建帳、建卡,予以管理。設備管理應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
3、礦屬各機電班,應指定一名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使用、維修、回收、建帳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領取設備時,予先辦理好建帳手續。上井設備要及時委託銷帳。對設備損壞和丟失的要追查責任人,並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
4、每台設備應有領用、發放、回收制度。設備組對全礦機電設備有權調整使用。使用單位無權外借、互借、轉讓、轉售設備。更不準隨意改裝,拆套設備。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轉讓時,應予先與設備組聯系查清數量,辦理好手續,方可進行。違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固定資產和租賃的機電設備,不準借出和出售,易耗機電設備經礦、科領導簽字批准,並辦理財務手續,方可出售;
6、各使用單位需要設備和其他部件時,必須提前做出月計劃報設備組,設備組積級組織貨源,保證生產需要。使用單位新增設備時,必須持電管組批發的設備用電申請單;
7、使用中的設備,不準隨意倒裝。機電設備改變安裝地點,應先同設備組聯系好,否則設備組有權停發該單位的機電設備。
8、新地區機電設備的安裝,應由機電科畫出機電設備安裝示意圖,設備組按圖准備設備。安裝隊辦理領用手續,設備安裝結束後,由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設備組到現場清點手續,辦理設備移交手續。
9、各單位不準存放閑置設備。井下閑置設備必須在5天內回收上交, 停產工作面設備回收時間不超過10天。回收上交的設備,設備組應抽專人檢查,零部件要保持齊全,無損,否則按價值賠損。
10、各單位要加強設備的管理工作,主要設備要實行包機制,分片包干,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牌一致,防爆設備不準失爆,完好率必須保持在90%以上。
11、大修理返礦和新進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維修工和防爆員檢查,發放合格證後,方准投入使用,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維護工處理,確系大修質量和製造廠家的問題,由設備組與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12、設備庫房的設備要分類擺設,庫房要清潔,設備要完好。檢修過的設備憑合格證方可入庫。庫內設備不準拆套,確因生產急需,應有領導批准。不經設備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準在庫房拉運,拆用設備和配件,否則按丟失論處。
13、設備管理人員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生產服務,保證設備的合理使用。若因設備人員失職造成損失者,應追查責任。
二、設備選型、購置制度:
1、設備選型:購置前應先作出設備規劃工作,對於重要的生產設備,應由機電礦長、機電總工組織計劃科、財務科、供應科、使用單位和機電科,根據生產發展,設備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方案;根據調查研究所掌握的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和技術經濟論證,綜合平衡後,作出設備的規劃決策。同時還要結合生產發展和生產經營總體規劃,補充制訂出設備購置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2、如單位要求增置主要生產設備時,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設備組提出設備的技術性能、可靠性和維修性的要求,在機電總工或機電礦長的主持下,由計劃、財務、供應、租賃站和使用單位參加技術經濟論證,做出租賃、購置的決策。
3、設備的選型應注意通用化,標准化,同時應遵循「先進、適用、經濟」的原則,選購的設備應是經過鑒定,有生產許可證,非淘汰型產品。
4、購置計劃應由設備組會同租賃站及供應部門共同編制,經機電總工或機電礦長審批後執行。
5、設備組應參與新建、擴建、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的設備規劃、選型、購置等工作,提出設備的可靠性、維修性要求,並參與設備的檢驗和安裝調試工作。
6、設備組在領取設備時,應預先辦理設備租賃或調撥手續,租賃或購置的設備應台台完好,並有即: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質量驗收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裝箱單及有關資料。
三、設備開箱驗收制度:
1、檢查外觀包裝情況;
2、按照裝箱單清點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備品、說明書和其他技術文件齊全。
3、檢查設備各部件、各零部件、附件有無銹蝕和破損。
4、核對設備基礎和電氣線路圖與設備的地腳螺栓孔、電源接線口的位置及有關參數是否相符。
5、對不需要安裝的備品、附件、工具等妥善裝箱保管,注意集中移交,防止丟失。
6、保護好搬運及吊裝裝置,凡屬未清洗過的滑動面嚴禁移動,以防損傷設備
『叄』 採掘工作面瓦斯感測器如何布置,並對報警、斷電、復電規定有何要求
①瓦斯報警點:T1為1% CH4;
②瓦斯斷電點:T1為1.5%CH4;
③斷電范圍:T1為掘進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版設備;
④復權電點:T1小於1% CH4。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1)監測內容:在掘進面回風流中增設1個高低濃度組合式瓦斯感測器。
(2)測點布置:按圖3-5要求布置。
(3)礦務局防爆開關維修擴展閱讀:
被串聯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的甲烷感測器報警濃度≥0.5%CH4,斷電濃度≥0.5%CH4,復電濃度<0.5%CH4,斷電范圍為被串聯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若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則斷電濃度為≥1.5%CH4。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應在以下地點設置甲烷感測器,並實現瓦斯風電閉鎖:
(1)在掘進工作面混合風流處,即距工作面迎頭≤5m處。
(2)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即距采區回風上山15m處。
(3)採用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被串聯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3~5m處。
『肆』 煤礦機電質量標准化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總計 100
一 設備與指標 30
1 機電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設備有防爆合格證 現場檢查,發現一台不合格不得分 5
2 全礦機電設備完好率90% 現場檢查,每降低1%扣0.5分 5
3 大型在用固定設備台台完好 現場檢查發現一台不完好扣1.5分 3
4 防爆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率100% 現場檢查,發現一台(件)失爆不得分 5
5 小型電器合格率95% 現場檢查,每降低1%扣0.5分 2
6 電纜吊掛合格率95% 現場檢查,每降低1%扣0.5分 2
7 礦燈完好率95%,井下在用礦燈無紅燈、滅燈 現場檢查,低於95%不得分,抽查不少於50盞,井下發現一盞紅燈扣0.5分;滅燈扣1分 2
8 設備待修率5% 現場檢查,每增加1%扣1分 2
9 機電事故率1% 查報表和記錄,按月累計,超過2%不得分,與記錄不相符不得分 2
10 無非標及淘汰設備 發現一台扣0.5分 1
11 有公司(局)下達的設備大修計劃,並能完成90%及以上 查帳目,無大修計劃或計劃完成率達不到90%,上半年達不到25%不得分 1
二 機電安全 30
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合格率100%
1 主提升系統 5
立井(斜井)提升系統,應裝置:(1)欠壓保護;(2)過電流保護;(3)過卷保護;(4)閘間隙保護;(5)過速保護;(6)限速保護;(7)松繩保護;(8)信號與控制迴路閉鎖;(9)單繩罐籠提升有防墜裝置;(10)通信信號完善,符合要求;(11)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12)滿倉保護裝置;(13)減速功能保護;(14)防止過卷、過速、限速、減速功能保護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15)副井及負力提升的系統配齊電氣制動;(16)斜井提升制動減速度達不到要求時裝設二級制動裝置;(17)提人絞車高 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扣1分。 3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續表一)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低壓雙迴路;(18)立井井口設施聯鎖;(19)立井提升系統防撞梁和托罐裝置;(20)立井提升系統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符合規定;(21)主井箕斗實行定重裝載;(22)上下井口安裝工業電視監視器
主提升膠帶輸送機
鋼絲繩牽引膠帶裝設:①欠壓保護②;過電流保護;③脫槽保護;④過速保護;⑤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⑥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⑦應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⑧下人地點聲光信號和自動停車裝置;⑨卸煤口防止人員墜入設施(7-9指兼乘人輸送機)
鋼絲繩芯膠帶裝設:①欠壓保護;②過電流保護;③堆煤保護;④防滑保護;⑤防跑偏裝置;⑥溫度保護;⑦煙霧保護;⑧自動灑水裝置;⑨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⑩防撕裂保護;⑾上運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行裝設制動裝置;⑿斷帶保護裝置。 一處不合格不得分 2
2 礦井通風系統有:
(1).可靠的雙電源;(2).反風設施;(3)防爆門;(4).電機有過流保護和無壓釋放裝置;(5).軸承有超溫指示和警報信號;(6).有專用電話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不得分 1
3 壓風系統有超溫保護,斷水斷油保護或信號,電機過流保護,安全閥、釋壓閥動作可靠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不得分。 1
4 主排水系統有:密閉門;配水閘門齊全、靈活;可靠的引水裝置;短路保護;電機保護齊全;安全通道暢通;欠壓保護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不得分 1
5 供熱系統(2t/h及以上蒸發量的工業鍋爐系統)蒸汽鍋爐裝設雙色水位計或兩個獨立的水位表,並有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安全閥、排污閥動作可靠。熱水鍋爐應裝設溫度計、安全閥、超溫保護、自動補水裝置,動作可靠,系統中有減壓閥,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不得分 1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續表二)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6 地面供電系統
有:(1)主要設備專用雙迴路;(2)直供電機或帶有電容器的開關有欠壓保護;(3)過電流保護;(4)開關櫃「五防」功能;(5)反送電的開關櫃加鎖並有明顯標志;(6)變電所應有可靠的跳閘電源;(7)高壓配出板上裝設選擇性的接地保護;(8)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符合要求;(9)主運行方式符合規定;(10)電氣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1)有專用電話 現場檢查,少一項或一處不合格:(1)項不得分:(2)~~(11)項扣1分 3
7 井下供電系統 12
(1) 有合格的供電系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校驗 現場檢查和查資料,一處不合格扣0.5分 2
(2) 高壓隔爆開關應安裝:(1)欠壓釋放保護;(2)短路保護;(3)過負荷保護;(4)選擇性接地保護裝置;(5)真空高壓防爆開關還應裝過電壓保護。
礦用一般型高壓開關應安裝:(1)欠壓保護;(2)短路保護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1)~~(2)扣0.5分;(3)~~(5)扣0.2分 1.5
(3) 低壓電動機裝設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式控制制裝置。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不得分 1
(4) 40KW及以上電動機應使用真空電磁力起動器控制,並使用電動機綜合保護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不得分。 1
(5) 127V供電系統(包括信號照明、煤電鑽等)使用綜合保護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扣0.5分 1
(6) 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不得分。 1
(7) 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裝或不合格不得分。 1.5
(8) 四小線和動力電纜使用阻燃電纜 一條電纜不合格扣0.5分,本安系統電纜接頭一處不合格扣0.5分,非本安系統電纜接頭不合格按失爆論處 1
(9) 低壓供電系統,必須裝設檢漏保護或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合格扣0.5分 1
(10) 接地保護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的要求 現場檢查,發現一處不合格不得分 1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續表三)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8 採掘運設備 6
(1) 採煤機上有急停刮板輸送機的閉鎖裝置、綜采工作面有通訊和照明。傾斜15度及以上工作面必須有防滑裝置。刨煤機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工作面傾角12度以上時, 刮板輸送機必須裝防滑、錨固裝置。扒裝機應有卡軌器、制動閘、保護欄桿、照明燈。掘進機蜂鳴器、照明、急停開關完整齊全。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缺一項或一處不合格扣0.5分 3
(2) 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
刮板輸送機液力偶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膠帶輸送機使用阻燃膠帶,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溫度、煙霧保護,有自動灑水裝置,輸送機機頭有防護攔、機尾有護罩、行人需要跨越處設過橋、輸送機機頭機尾固定牢靠 現場檢查或查資料,發現一處不合格扣0.5分 2
(3) 液壓系統
零部件齊全,管路、閥組不串、漏液,泵站壓力符合要求 現場檢查,一處不合格扣0.1分 1
三 機電管理,文明生產 40
1 有機電主管部門和電氣、電纜、小型電器、防爆檢查、設備、配件、油脂、膠帶專業化管理小組 5
(1) 有機電主管部門並發揮主管業務領導作用 沒有主管部門或不起作用不得分 1
(2) 有適合綜合管理的業務流程圖 沒有不得分 1
(3) (1)電氣管理;(2)電纜管理;(3)小型電器管理;(4)防爆檢查;(5)設備管理;(6)配件管理;(7)油脂管理(包括管理乳化液) 發現一項沒人管理或管理不善扣1分 3
2 開展設備的綜合管理 8
(1) 參與主要設備的全面規劃 查資料,無規劃或貫徹執行不好不得分 1
(2) 合理選型 查設備,發現一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
(3) 及時安裝 查設備,發現一台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續表四)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4) 正確使用 查設備,發現一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
(5) 精心維護 沒有日檢修計劃或日檢修少於2—4小時不得分 1
(6) 科學檢修 無停產檢修計劃或礦年停產檢修不足12天不得分 1
(7) 高耗能、低效率大型固定設備應適時更新改造 發現一台未及時更新改造扣0.2分 1
(8) 按規定報廢 發現一台報廢手續不全不得分 1
3 機電基礎工作 27
職工按計劃培訓、持證上崗 ①有機電職工2年輪訓規劃 查資料,沒有不得分 1
②有機電年度技術培訓計劃,並按計劃培訓考核 查正式下達的培訓計劃和培訓總結材料,無培訓計劃或執行不好不得分 1
③各類司機和維修電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一個人未培訓、不持證上崗或現場口試、筆試不合格扣1分 2
④對各類司機和維修電工應每年考核一次,在證件上登記成績並蓋章 證件逾期、無考核成績、未蓋章者不得分 2
(2) 健全規章制度
(1)電氣試驗制度;(2)操作規程(裝訂成冊);(3)崗位責任制(裝訂成冊);(4)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制度;(5)設備定期檢修制度;(6)機電幹部上崗、查崗制度;(7)設備管理制度;(8)安全活動制度;(9)事故分析追查制度;(10)設備包機制度;(11)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12)電纜管理制度;(13)小型電器管理制度;(14)油脂管理制度;(15)配件管理制度;⒃阻燃膠帶管理制度;⒄雜散電流管理制度 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缺一種制度(規程)或一種制度(規程)執行不好扣1分;
一種內容不完善或應裝訂成冊未裝訂成冊的扣0.5分 4
(3) 設備技術檔案及管理 3
①設備技術檔案及系統圖
健全技術檔案,實行專人管理,主變壓器、主通風機、主提升機、主壓風機、主排水泵、鍋爐等大型設備,做到一台 查閱技術檔案資料,檔案無專人管理不得分,發現一台無檔或內容不全,1987年以後進 2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續表五)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一檔內容齊全
設備檔案包括:設備使用說明書,調試安裝記錄驗收單;試驗記錄,設備歷次事故記錄,設備歷次性能測試和關鍵部件探傷記錄;分析報告處理及改進意見,設備大修及技術改造記錄,設備履歷薄和技術特徵卡片,安裝圖紙,配件圖冊
各類圖紙完整齊全,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礦井必須有礦井主提升、通風、排水、壓風、供熱、供水、通訊、井上下供電系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礦的設備扣1分,以前進礦的設備扣0.5分
發現缺1種圖紙或圖不符合扣0.5分
②健全設備、電纜、小型電器的帳、卡、圖牌板管理 現場檢查,缺一種扣0.5分,與現場不對發現一台(條、處、件)扣0.5分 1
(4) 開展微機管理工作 現場檢查,機電科配備微機,並開展危機輔助管理工作,否則不得分
(5) 技術基礎 8
①主提升機技術測試 1
②主排水泵技術測試 每年測定一次,測定結果正確並改進工作得1分,否則不得分 1
③主通風機技術測試 新安裝和大修後進行一次測定。以後每5年進行一次測定,測定結果正確並改進工作得1分,否則不得分 1
④壓風機技術測試 每年測定一次,測定結果正確並改進工作得1分,否則不得分 1
⑤鍋爐檢驗 按鍋爐監察規程,每年少檢驗一台不得分 1
⑥主要設備的關鍵零部件(主絞車的主軸、制動桿件、天輪軸、連接裝置;主通風機的主軸、風葉)探傷周期按規 查閱資料,缺一件主要設備的零部件探傷記錄或不按期進行探傷扣 1.5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機電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表(續表六)
礦 總得分:
序號 檢查項目 考核評分辦法 標准
分數 實得
分數 扣分原因
程規定,如無規定為2年 0.5分
⑦定期遠方漏電試驗、接地電阻測試、井下開關保護插件試驗 一處不合格扣0.5分 1.5
(6) 文明生產 4
①礦上必須有機電設備庫、棚,按設備性能妥善存放,擺放整齊,標志清楚 現場檢查,無機電設備庫、棚不得分,擺放不整齊、標志不清楚扣0.5分;發現一台保管不善扣0.2分 1
②井下移動電氣設備全上架,五小件(電鈴、按鈕、打點器、三通、四通)上板有標志牌、防爆電器設備和五小件貼入井合格證) 現場檢查,發現一個無合格證、標志牌或一台設備未上架、一件五小未上板扣0.2分 1
③機房硐室、機道和電纜溝內外清潔衛生,窗明幾凈,無雜物,無積水,無油垢,電纜排列整齊,無銹蝕。防火器材,電工操作絕緣用品齊全合格 現場檢查,發現一處衛生不好或一處電纜排列不整齊,有銹蝕扣0.2分;防火器材,絕緣用品欠缺或不合格,一處扣0.5分 1
④無違章指揮、無違章作業、無違反勞動紀律 現場檢查,發現一人次不得分 1
檢查人: 專業組長: 檢查時間:
『伍』 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哪些范圍
公司管理制度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和專項管理制度。比如一個煤礦企業應有以下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本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報告制度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煤礦的應急救援制度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安全獎懲制度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制度
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產品領、退制度
2爆破材料庫管理制度
3井下運輸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二章 專項管理制度
第一節、企業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制度
第二節 生產管理制度
年度生產計劃編制審查制度
生產能力核定製度
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
班前會議制度
交接班制度
井巷維修制度
第三節、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水害防治責任制度
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礦技術負責人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分管副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防治水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制
探防水人員崗位責任制.
相關科室人員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礦井水害防治制度
水害預測預報制度
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節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礦井測風制度
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瓦斯等級鑒定製度
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制度
綜合防塵及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制度
防滅火制度
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第五節 機電設備運輸管理制度
設備檢查維修制度
設備運行維護和保養制度
1、機車運行、維護、保養
2、柴油機車運行、維護和保養
3、L系列空氣壓縮機的運行、維護和保養
4、活塞式空壓機的維修保養.
5、提升絞車運行、維修和維護
6、刮板運輸機維護和修理
7、 LD-A型電動單梁橋式起重機使用維護
8、KZS系列礦用防爆軸流式通風機的操作維護
9、YBZ系列隔爆型電動機維修保養
10、防爆開關的維護
MLGF系列煤礦用螺桿式移動空壓縮機的運行、維護、保養
2BE系列水環真空泵(瓦斯抽放泵)運行、維護、保養
電器設備安裝驗收制度
礦井電器試驗制度
防爆電器設備安全保護功能試驗制度
礦井雜散電流管理制度
電纜維護制度
1定期預防性試驗制度
2電纜的保護與裸鎧裝電纜防腐制度
3井下供應電纜審批制度
電纜的日常維護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
停送電管理制度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礦井照明、電話、信號安全管理制度
斜井提升管理制度
機車(礦車)運行管理制度
軌道檢查維護制度
第六節 重大安全隱患登記建檔、掛牌督辦、整改消號制度
第七節 停產整頓和復產驗收制度
第八節 煤礦建設項目立項報批制度
第九節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節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管理制度
第十一節 採掘工程質量班組驗收制度
第十二節 敲幫問頂制度
第三章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節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節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
1總經理的職責
2礦、廠長職責
3職業病防治辦公室職責
4技術部門的職責
5專(兼)職職業衛生人員職責
第三節 職業危害的管理與監測制度
第四節 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節 煤礦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第六節 健康監護制度
第四章 其他管理制度
「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調度匯報制度
盲巷管理制度
瓦斯日報審批制度
瓦斯排放制度
頂板管理制度
礦圖管理制度
事故分析、處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允采允掘制度
局部通風機安裝搬遷審批制度
礦燈管理制度
探放水制度
監測系統巡迴檢查制度
監測儀定期檢修制度
監測儀定期調試制度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制度
爆破工交接班制度
機電幹部上崗制度
設備管理制度
安全活動制度
設備包機制度
供電安全處理制度
油脂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阻燃膠帶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
礦井瓦斯檢查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管理制度
煤礦瓦斯風電閉鎖裝置管理制度
安全監測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比如一個煤礦企業應該有以下管理制度:
『陸』 濟南齊光衛校對比山東煤炭技術學校哪個好
摘要 濟南護理職業學院
『柒』 各位高人,請問下煤礦機械檢修資質在哪辦呀
關於印發《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煤設協字(20010) 12號
各省(區、市)煤炭工業管理部門(煤炭行業辦、行業協會、設備管理協會)、各集團公司(礦務局)、各專業委、各有關單位:
2004年開始執行的《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確保煤礦設備的檢修質量,促進煤礦安全經濟運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資質環境的變化和資質管理水平的提高,《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存在明顯不足。為此我們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辦法》經去年昆明召開的資質年審會原則通過,又經最近深圳召開的專家工作會進一步討論修改,現決定予以印發(見附件一),並將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
一、《辦法》從2010年8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失效。
二、原《全國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公室》撤銷,原公章作廢,其業務由我分會承擔。從2010年8月1日起,啟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設備管理分會」公章的新資質證書。原資質證書 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可在有效期到期時更換。
三、從2010年8月1日起,資質證有效期五年。已經發放的資質證的仍然按原有效期使用。
四、調整資質管理項目目錄范圍
原煤炭部和《全國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先後發布過以下五個有關資質管理項目目錄范圍的文件:煤炭部煤生機函字[1993]第28號、[1995] 第63號;煤炭工業設備管理協會許辦字[2000]第004號、[2001]第001號、[2003]第01號。根據國務院關於減少行政審批、進一步放開市場的要求和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現對以上文件規定的項目目錄現作了適當的調整。調整後的煤礦主要設備檢修、改造和關鍵配件生產資質管理項目的目錄范圍,共歸納為3大類23項,其中,檢修類8項,改造類2項,關鍵配件生產類(含綜機)13項(見附件二)。
五、為便於聯系資質有關業務,現將我分會秘書處辦公地點、聯絡方式公布如下:
北京和平里北街興化東里9樓306房(化工大院內,原煤炭工業部展覽中心),郵政編碼:100013。聯系電話:(010)64299022、64295576(傳真)。
附件一: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含露天,以下同)主要設備檢修市場的管理,確保煤礦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按照企業自律和行約行規機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 條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辦法)只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設備管理分會會員范圍內實施,並自願申請(申請表可從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主辦的《國家煤炭工業網》下載)。
第三條 凡承擔煤礦主要設備檢修的企業,均實行資質管理辦法,條件合格後發給煤礦主要設備檢修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
第四條 實行資質管理辦法的主要設備項目是防爆、防火等煤礦主要設備。主要設備項目是: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含配套電機、電控等),採掘、支護設備,防排水設備、提升和運輸等主要設備。
第五條 為適應煤礦主要設備檢修管理工作,煤礦主要設備的改造和煤礦檢修用的關鍵零配部件也同時實行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根據煤礦設備更新換代的實際,依據本辦法第四、第五條對具體的發證項目目錄范圍,發證部門要適時調整跟進,並隨每年的年審結果一並在《國家煤炭工業網》公示。
目錄范圍內的煤礦設備、配件,必須持證檢修,持證生產;不在目錄范圍內的其他煤礦設備、配件不實行資質管理,不需要持證檢修,持證生產。
第七條 沒有取得資質證的企業,不能從事資質設備項目目錄范圍內的大修和改造。主管部門不能安排計劃,不能供應材料、配件、動力和資金。煤礦不得將設備交給無證企業檢修,違者將按照行約行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處理。
第八條 企業申請取得設備檢修、改造和配件生產資質證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企業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執照的經營范圍必須含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或配件生產項目;
(二)、企業具備能達到檢修和生產質量要求的設備、工藝工裝、計量檢驗和測試手段;建立了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經檢修後的設備須達到有關標准(技術標准、檢修或產品標准);
(四)、檢修防爆設備的企業,必須有集團公司(礦務局)或者省煤炭管理部門的批准;如系改造防爆設備,改造的樣機須經國家煤礦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合格,並須經過正式鑒定;如系新上配件生產點,其產品須經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其生產線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檢修防爆設備的企業要有專職或兼職的防爆設備檢驗人員,其人員數量要和檢修品種、數量相適應,兼職的檢驗人員應與服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出具與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簽署的勞動合同原件。
改造防爆設備,必須持有防爆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及用戶使用意見,並須經過正式鑒定;
第九條 企業提出申請資質證應做到:
(一)、自願申請。煤礦集團公司(礦務局)內企業申請時,應徵得煤礦集團公司(礦務局)意見;
(二)、按要求如實填報申請表,附件必須齊全。
第十條 根據企業申請,將按檢查驗收標准(標淮另行發布)對申請單位的檢修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合格並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資質管理部門予以發放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同一種設備的檢修、改造及同一種配件(包括系列產品)的生產,提倡集中進行。在一個礦區內(包括幾個地理位置臨近的礦區)一般不擬重復發證。
第十二條 凡已獲得檢修資質證書的企業,有進入全國煤礦設備檢修市場的資格,有參與企業招標應標的權力。
第十三條 凡已獲得檢修資質證的企業,有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的義務,按照本辦法實行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資質證的企業,要將資質證的編號,在檢修品、產品設備上做出標記。
第十五條 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後需要延續使用資質證的,企業必須在證書失效前2個月內按規定重新申請,根據企業要求,可免除現場檢查驗收,給予換發新證。
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資質資格,其資質證自動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在有效期內,資質證實行年審。年審合格的在《國家煤炭工業網》公示。年審不合格的,或是不參加當年度年審的,不予公示,自動失效。
新取得的資質證(含新換證)半年內(從發證日起至年審日計算)可不參加當年年審,視同當年年審通過,並參加當年的年審網上公示;但從第二年起必須參加年審。
如發現其他渠道的假資質證,年審不予通過,不予公示,並將在網上通報。
質量或者服務水平下降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頓,整頓合格後方可通過年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資質證要受到禁用或者注銷:
(一)降低質量或降低標準的;
(二)經復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將資質證轉給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八條 資質證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管理部門可隨機進行不通知檢查或復查。發現獲證設備的檢修、產品改造或配件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必須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並禁用資質證,如檢查仍不合格的,注銷其該設備的資質證。
第十九條 建立網上資質證公示制度。獲證企業經年審後的資質證只限定在官方網站《國家煤炭工業網》(《設備管理分會》欄目)公布,其他網站公布無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設備管理分會負責具體組織。各省區、各煤炭企業由有關授權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接受設備管理分會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資質管理部門要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凡是符合資質管理辦法條件又事先有預約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含外出檢查驗收時間)。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會員代表大會。
附件二:
煤礦主要設備檢修、改造及關鍵配件生產
資質管理項目目錄范圍
(共3大類23項)
一、主要設備檢修類8項
(一)井工設備檢修5項:
1、採煤機械(滾筒式採煤機、連續採煤機、刨煤機);
2、掘進機械(含掘進機、鑿岩機、耙斗裝岩機);
3、支護設備(含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
4、運輸機械(含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電機車、輔助運輸);
5、防爆電器設備;
(二)露天設備檢修3項:
採掘、運輸設備、工程機械;
二、主要設備改造類2項
高壓開關、低壓開關設備安全改造;
三、關鍵配件生產類(含綜機)13項
關鍵配件生產(含綜機)13項:
1、礦車連結鏈;
2、礦用圓環鏈(含綜機);
3、連接環(含綜機);
4、採煤機配件4項:滾筒、截齒、齒座、閥類;
5、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配件5項:立柱、千斤頂、 閥類、膠管總成、中間接頭;
6、井下帶式輸送機托輥。
『捌』 最新選煤廠安全規程是
選煤廠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選煤廠(包括篩選廠)在生產、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產應遵守的各項規定。
本標准適用於各類篩選廠、選煤廠,也適用水煤漿廠。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煤礦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也適用於本標准。
3.1 事故隱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違章指揮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強迫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的行為。
3.3 違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職工不遵守規章制度,冒險進行操作的行為。
3.4 職業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職工因受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由國家以法規形式規定並經國家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的疾病。
3.5 防護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為避免職工在作業時身體的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採取的隔離、屏蔽、安全距離、個人防護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因素。
3.7 動篩跳汰機 ROMJIG
支撐被處理物料床層的跳汰篩板在水中可作上下運動的跳汰機。
3.8 數控風閥 numerical control air valve
又稱電控氣動風閥。用電子數控裝置和電磁閥控制跳汰機進氣和排氣的風閥,其頻率和特性曲線可以任意調整。
3.9 浮選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無攪拌葉輪、空氣由柱形機體底部經充氣器進入與煤漿混合,形成礦化泡沫的浮選設備。
3.10 絮凝劑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體的液體中,使細顆粒聚集形成絮團的葯劑。它適用於各種污水凈化處理。
3.11 深錐濃縮機 deep cone thickener
機體高度大於直徑,上部為圓筒,下部為錐角較小的倒圓錐形澄清、濃縮設備。
3.12 洗水閉路循環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經過充分濃縮、澄清後,煤泥在廠內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環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礦場 slurry pond
又稱尾煤場。是處理尾煤水的構築物。
3.14 加壓過濾機 pressure filter
將過濾機裝入特製的密閉壓力容器內,充入壓縮空氣在過濾介質兩側產生壓差而進行過濾的設備。
3.15 水煤漿 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劑混合制備而成的一種流體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劑1%左右。
3.16 撈坑 dredging sump
又稱斗子撈坑。構成洗水循環系統之一的水池,沉澱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脫水斗式提升機連續地排出,水池的周邊或旁側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層或塌陷區上覆蓋土壤造田的過程。選煤廠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溝、窪處,再覆蓋好土,達到種植的目的。
3.18 數控無線調車系統 numerical co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機車司機、調車員和調度室調度員三者採用對講機指揮調車作業。代替長期沿用的燈、旗信號調車作業。
3.19 警沖標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動車輛碰撞停放在站線上車輛的標志。
3.20 調車絞車 dispatching winch
選煤廠用於受煤坑和裝車倉下調度車輛。
3.21 欠電壓釋放保護裝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電壓保護裝置,當供電電壓低至規定的極限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繼電保護裝置。
3.22 粉塵 st
粒度細到足以在空氣中懸浮的固體物料顆粒。
4 總則
4.1 為規范選煤廠的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規程。
4.2 從事選煤生產和選煤廠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4.3 選煤廠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以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現安全生產。
4.4 選煤廠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選煤廠廠長是本廠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本廠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車間主任、班組長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直接負責。
礦務局(集團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監督選煤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投入,並對選煤廠的安全生產承擔相關責任。
4.5 選煤廠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4.6 選煤廠必須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層層分解指標。安全生產內容必須納入經濟承包責任中,並定期檢查考核。
4.7 選煤廠必須經常組織安全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組織職能機構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選煤廠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不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要求的設計,不得批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程,不得驗收投產。
4.10 選煤廠必須編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凍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4.11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4.12 選煤廠發生事故後,礦長(礦井型選煤廠)和選煤廠廠長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
5 工業廠區和作業場所
5.1 工業廠區
5.1.1 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5.1.2 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5.1.3 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5.2 作業場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台、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後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
5.2.2 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2m。
5.2.3 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5m,次要通道不得小於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台。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5.2.4 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採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紮。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築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5.2.6 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於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5.2.7 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並設專人監護。
5.2.8 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2.9 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走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鑽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5.2.10 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在設備檢修、吊裝或進入設備底部和機內清理雜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狹窄工作場所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廠區、生產廠房及倉庫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乾燥、浮選、干選、原煤准備車間及各類煤倉、油脂庫、氧氣庫、汽車庫、機車庫、配電室、集控室等重點防火區,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防器材和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
5.3.2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業場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潤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槍必須存放在專用的隔離房間。
5.3.3 重點防火區,禁止明火及吸煙。確因維修或其他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接時,必須經防火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後,方可施工。
5.3.4 煤倉和原煤准備、干選、乾燥車間等煤塵比較集中的地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設備,防止煤塵堆積。
b) 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或採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業(特殊情況,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和吸煙。
d) 空氣中煤塵含量不得超過10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倉(原煤倉、精煤倉和緩沖倉)及與其相通的房間和走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建立三班巡迴檢查制度,制定檢查圖表。
b) 煤倉設置高出房頂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電設備和照明。
d) 煤倉內瓦斯濃度達到1.5%時,附近20m范圍內的電氣設備立即停止運轉。
e) 房間和走廊內瓦斯濃度達到0.5%時,立即切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源(含照明電源)。
5.3.6 嚴禁任何人將易燃、易爆物帶入車間或混入煤料。一旦發現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葯,必須立即謹慎取出,並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築必須設置集水池,裝設相應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超過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倉及其他建築物周圍應當開挖排水溝渠,並保持通暢。
5.3.9 選煤廠的高層建築及其他需要防止雷擊的建築和設施,必須安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和測定。
5.3.10 浮選葯劑庫的罐體、閘閥、地下管路,應當經常檢查。
6 卸煤和貯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須蓋有堅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於300mm×300mm。卸煤時,箅子不準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點,必須設置聲、光信號。
6.1.2 煤車卸煤時,不準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開閉車門;開閉車門前,必須通知煤車上及煤車下的有關人員。
6.1.3 卸煤工下煤車必須從車廂的腳蹬上下車,不準從車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員和卸煤機在同一車內同時作業。
6.1.4 發現車內有大塊矸石、鐵器、坑木時,卸煤工應當配合卸煤司機共同處理,不準將其卸入倉內。在處理大塊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拋向軌道兩旁時,作業前必須向車下人員發出警告,待車下無人後方可作業。
6.1.5 卸煤機工作時,人不準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機司機作業時,不得將頭或身體探出操縱室外。操縱室門必須安裝閉鎖保護裝置。
6.1.6 卸煤機絞龍檢修時,必須將其綁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絞龍時,必須預先與站調度室聯系,經同意後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車機卸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煤車車型符合翻車機的要求。
b) 翻車機在運行中,不準無關人員靠近作業區;放空車時,給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c) 清掃車底時,先切斷電源,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準調車人員乘車輛進入翻車機房。
6.1.8 使用絞車牽引卸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絞車牽引煤車啟動時,首先拉風,並按規定車數牽引。
b) 卸煤機運轉時,卸車工及其他人員離開危險區。
c) 卸完車後,及時清道。
6.2 貯煤
6.2.1 煤倉的檢查孔必須加蓋板,入料口必須設置堅固的箅格防護,箅格網眼不應大於200mm×200mm。非特殊情況,不準拿掉箅格防護。
6.2.2 原煤粒度細、易起拱的煤倉,應當配備風力或機械破拱和清倉設施。
6.2.3 人工清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部門批准,組織清倉人員學習並經本人簽字。
b) 煤倉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c) 進倉清理人員身體狀況良好。患有高血壓、聾啞病、心肝病、癲癇病、深度近視等疾病和其他不適宜清倉的人員,不得進倉清理或從事倉上監護工作。
d) 進倉清理人員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帶。安全帶的繩子固定在倉外可靠的固定物上,並由監護人員拿住安全帶的繩子。
e) 進倉清理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一般不得少於2人;倉內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監護人員站立的位置能看見工作人員的動作,聽清倉內人員的喊話。每30min進倉清理人員與倉外監護人員通訊聯系一次。
g) 如倉壁有60°~70°的陡坡積煤,進倉前先將陡坡積煤清除。
h) 清理煤倉時,倉上輸送機及倉下給煤機停止作業並斷電。清倉過程中需要卸煤時,倉內清倉人員撤離作業地點或站在安全地點,待倉內散煤卸凈、倉下給煤機停止作業後,方可繼續清倉。禁止爆破清倉或破拱。
i) 清倉人員輪流分班工作;清倉完畢,清倉負責人清點人員和工具,一切無誤後,關閉倉口。
6.2.4 落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落煤前,仔細觀察落煤點是否有人員或車輛,確認無人及車輛後方可落煤。
b) 落煤時,禁止人員或車輛在落煤點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時,關閉落煤點的倉口或溜槽口。
6.2.5 在貯煤場進行貯煤、推運時,不得形成高差較大的煤壁。落煤時,不得在落煤點推運。確因工作需要在落煤點推運時,應當停止落煤或將落煤點改在其他地點。
6.2.6 貯煤場的貯煤量較多時,煤堆上必須有一條推土機能進出煤場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於25°,寬度在5m以上。
6.3 給煤
6.3.1 煤倉堵塞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時,應當站在平台上進行;不準站在欄桿、電機或設備上操作。不準在倉口捅煤。不準用身體頂著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著工具。
6.3.2 給煤機在運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時,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給煤機各轉動部位的銷子、螺釘必須牢固。使用葉輪給煤機時,發現鋼絲繩纏繞在主軸上或大塊矸石、鐵器、木材卡住輪子,必須緊急停車處理。
7 篩分、破碎和磨碎
7.1 篩分
7.1.1 篩分機(包括脫水篩)應當空載啟動。不準篩分機超負荷運行。篩分機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
7.1.2 篩分機運行時,工作人員不得跳到篩板上打楔子、緊篩板螺釘和擦激振器。清理篩孔及處理事故,必須停車。
7.2 破碎
7.2.1 破碎機必須在密閉狀態下工作。破碎機的旋轉部件必須設防護罩。不準運轉中打開破碎機箱蓋。不準操作人員站在破碎機上。
7.2.2 破碎機保險銷不得用其他金屬銷代替。液聯易熔塞,不得隨意更換或不用。
7.2.3 大塊煤破碎前,必須使用除鐵器和進行手選,嚴防金屬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進入破碎機內。
7.2.4 清理破碎機中的雜物或者進行檢修,必須停電並至少有2人在場,1人清理、1人監護。
7.3 磨碎
7.3.1 磨碎機的滾筒兩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磨碎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在傳動裝置和滾筒下面進行作業,不得從入料端向機體內加鋼球。
7.3.2 球磨機入料必須除雜。
7.3.3 清理磨碎機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並設專人監護。
8 煤炭分選
8.1 手選
8.1.1 手選輸送帶的兩側必須加設防護板。手選作業點應當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監護。手選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帶式輸送機兩側的護板上作業。
8.1.2 帶式輸送機的帶速不得超過0.3m/s,傾角不得大於12°。輸送帶寬度超過0.8m時,應當在兩側分別設手選台。
帶式輸送機必須安裝緊急停車按鈕。
8.1.3 嚴禁在手選輸送帶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員不得在原煤分級篩篩口下1.2m范圍內和下料溜槽口處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倉作業,必須制訂安全措施並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8.1.5 工作人員發現雷管、炸葯、金屬、木料、特大塊矸石等物品,應當及時謹慎選出,必要時可以停機處理。選出的雷管、炸葯,不得私自保管、轉移或銷毀。
8.2 跳汰選煤
8.2.1 在跳汰機運轉中,工作人員不得用手在風閥排氣口試探風量或者直接用手潤滑滑體。
8.2.2 採用氣動風閥的跳汰機,其高壓風壓不得高於0.6MPa,風閥系統不得在油霧器缺油情況下運行。
8.2.3 檢修風箱內部需要使用電焊時,必須將其內部油污清理干凈並保持通風良好。
8.2.4 檢修和處理跳汰機機體下部梯形溜槽和法蘭處漏水時,必須搭設腳手架。操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
8.2.5 風動排料系統的風壓超過1.5MPa時,安全閥應當能自動放風。
8.2.6 清理跳汰機體時,必須先將床層篩板清理干凈。進入機體清理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
8.2.7 隔膜跳汰機在運轉中,不得任意調整沖程。調整沖程時,應當在設備啟動按鈕上掛停電牌,並至少有2人在場,1人監護、1人調整沖程。操作人員不得用手拉傳動三角膠帶。
8.2.8 進入動篩跳汰機作業,必須執行停電掛牌制度。
8.3 重介選煤
8.3.1 重介質分選機與給料、產品脫介、介質系統必須實行閉鎖運行。
8.3.2 禁止超過規定的鐵器或大塊矸石進入斜輪分選機。禁止用木棒壓著排矸輪傳動帶強制運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選,應當嚴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屬物件和雜物進入旋流器。
8.3.4 檢查、清理磁選機、分選槽或提升輪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制度,設專人監護,並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嚴禁磁粉進入電機內部。磁介質粉堆放地點與電動機之間應當保持一定距離;若距離難以保證,應當選用防護等級為IP44以上的電機。
8.3.6 介質桶上面必須設置箅子,箅子的孔徑不得大於10mm。操作人員清理箅子上的雜物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8.4 浮游選煤
8.4.1 清理浮選機、浮選柱、攪拌桶及礦漿准備器時,應當將煤泥放空,並在操作櫃上掛停電牌。操作人員進入機內工作,必須系安全帶,並設專人監護。
8.4.2 浮選機的加葯點必須布置在安全位置,並採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選葯劑。
8.4.3 啟動浮選機、浮選柱、攪拌桶前,工作人員必須逐台巡視,查看機體內是否有其他檢修人員,轉動部位是否有障礙物,待確認無誤後方可啟動。
8.5 干法選煤
8.5.1 干選設備必須在密閉狀態下進行作業。分選過程中,禁止打開箱蓋。揚塵點必須密閉並配有除塵設施。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8.5.2 清理干選機床面(篩孔堵塞)、旋風集塵器和通風管路時,必須執行停電掛牌制度。清理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8.5.3 嚴禁工作人員攜帶各種火種進廠和在廠內吸煙。在廠內進行電焊作業,必須停止生產。
8.6 搖床選煤
8.6.1 激振箱上電動機電源線應當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絕緣套管。
8.6.2 設備發生故障,應當立即停車處理。禁止操作人員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處理故障。
9 脫水與乾燥
9.1 離心脫水機
9.1.1 離心脫水機不得超負荷運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軟、硬雜物及大顆粒物料。
9.1.2 離心脫水機的油泵電機、振動電機和回轉電機之間必須實現閉鎖。
9.1.3 設備運行中,工作人員不得爬到離心機上作業。
9.1.4 沉降式離心機的固定螺栓必須緊固,嚴防隔振彈簧斷裂變形。
9.1.5 沉降式離心機必須裝設安全保護裝置及感測器。
9.1.6 沉降式離心機的主斷閥、入料閥、沖洗閥的開度指標應當准確。
9.2 過濾機
9.2.1 過濾機及緩沖漏斗的操作和巡視平台周圍必須設置保護欄桿。縫補或更換濾布時,必須搭設安全架。
9.2.2 在加壓過濾機的壓力容器壁上,禁止撞擊、焊接和開孔。
9.2.3 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必須根據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製定年度檢驗計劃,並報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及檢驗單位,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9.2.4 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入口門,必須設置機械、電氣閉鎖裝置。需停機進入加壓過濾機加壓倉和反吹風包內檢修,必須保證其內外空氣壓力相等。
9.3 壓濾機
9.3.1 箱式壓濾機(簡稱壓濾機)正常工作時,操作人員不得將腳、手、頭伸入壓濾機濾板間或從拉開的濾板縫間觀察下面的帶式輸送機或中部槽。禁止將工具放在拉鉤架上及濾板的把手上。清除濾餅時,操作人員不得用手扒濾布與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員戴手套操縱壓濾機開關。機架、機頂、大樑上有人時,不準按動開關。更換濾布、清理濾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須將傳動拉鉤拉平。
9.3.3 壓濾機液壓部分必須安裝電接點壓力表。
9.3.4 禁止雜物進入帶式壓濾機,一旦發現,必須立即停機處理。嚴禁操作人員在帶式壓濾機網帶上行走。
9.3.5 與帶式壓濾機配套的絮凝劑添加系統應當採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時,應當將網帶及設備周圍沖洗干凈。
9.4 火力乾燥
9.4.1 乾燥車間啟動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試驗檢查。乾燥機停止運轉前,必須將滾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員應當經常檢查乾燥機給料箱內的返煤情況。排灰時,室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排灰室和除塵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過0.00015g/m3。清爐排灰時,應當先將爐灰用水熄滅後再排出,禁止帶火運出。當多管集塵器中煤粉燃燒時,必須立即停止引風機,打開檢查孔將火熄滅。防爆閥每班要檢查一次,發現失靈立即更換。
9.4.3 乾燥機各點的溫度、壓力不準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火力乾燥機各點溫度與壓力的最大允許值
項目
乾燥
機型號 爐膛 乾燥機入口 乾燥機出口 引風機
溫度/
℃ 壓力/
mmH2O 溫度/
℃ 壓力/
mmH2O 溫度/
℃ 壓力/
mmH2O 溫度/
℃ 壓力/
mmH2O
管式
液筒式
灑落式
沸騰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3 -300
-150
-200
130~170
註:1 mmH2O=9.80665Pa
9.4.4 乾燥機的控制系統必須配備同時能發出聲光信號的警報儀表。各種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保證完好。
9.4.5 乾燥車間必須設置有效的除塵系統。產生煤塵的設備和轉載點必須密閉。設備運行時,車間內粉塵濃度不得超過10 mmH2O g/m3。
9.4.6 與乾燥機直接連接的除塵器或排料除塵器,必須採用耐火材料結構。
9.4.7 乾式除塵器必須設置爆炸泄壓孔。多管除塵器防爆泄壓孔覆蓋的鍍鋅板厚度不得超過0.5mm。
9.4.8 乾燥車間的建築必須設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壓孔。泄壓孔應當能夠迅速展開、擊穿或破碎。
9.4.9 乾燥機正常運轉後方可供熱爐風進行作業。
9.4.10 乾燥車間需使用電、氣焊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車間主任、主管廠長批准後,並在安監人員現場監督下方可進行。
9.4.11 乾燥機司爐工進行操作時,必須戴防護眼鏡,並配備其他耐高溫防護用品。禁止司爐工穿戴化纖類服裝進行作業。
9.4.12 需進入乾燥機內從事檢查或檢修,必須先停爐降溫,並將機內存煤排凈和除塵通風後,方可進行。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採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於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
(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面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
果顯著的。 第五條 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
(一)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
(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岩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礦山設計范圍內原有小窯、老窯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
(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
(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
(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岩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范圍;
(七)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
(八)鑽孔封孔資料;
(九)礦山設計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編制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採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的編寫要求,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徵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
第九條 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礦山應當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並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
(二)每個礦井有獨立的採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但是,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採用自然通風。
(三)井巷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需要。
(四)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
(五)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礦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夠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礦柱或者岩柱。
(六)露天礦山的階段高度、平台寬度和邊坡角能滿足安全作業和邊坡穩定的需要。船采沙礦的采池邊界與地面建築物、設備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統,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場的措施。
(八)溜礦井有防止和處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布置在岩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並採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十)礦山地面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的規定。礦井有防滅火設施和器材。
(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裝置及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險鏈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2.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有足夠的間隙;
3.提升絞車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4.電機車、架線、軌道的選型能滿足安全要求;
5.運送人員的機械設備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6.提升運輸設備有靈敏可靠的信號裝置。
(十三)每個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有綜合防塵措施。
(十四)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採用防爆電器設備,並採取防塵和隔爆措施。
(十五)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進風量和風質能滿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聯通風和污風循環;
2.主要進風道開在礦脈之外,穿礦脈或者岩體裂隙發育的進風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3.採用後退式回採;
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並採取封閉的排放污水系統。
(十六)礦山儲存爆破材料的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七)排土場、矸石山有防止發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礦庫有防止潰壩等事故的安全設施。
(十八)有防止山體滑坡和因采礦活動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預防措施。
(十九)每個礦井配置足夠數量的通風檢測儀表和有毒有害氣體與井下環境檢測儀器。開采有瓦斯突出的礦井,裝備監測系統或者檢測儀器。
(二十)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設施和通訊設施。
(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 採掘作業應當編製作業規程,規定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並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予以修改和補充。
第十二條 礦山開采應當有下列圖紙資料:
(一)地質圖(包括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
(二)礦山總布置圖和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
(三)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
(四)礦山生產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統圖。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開采,禁止越層、越界開采。
第十四條 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准;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一)採掘、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二)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置;
(三)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應當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得帶電作業。
第十六條 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測: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五)採用個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井下採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採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
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十八條 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
第十九條 在下列條件下從事礦山開采,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並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沖擊地壓的;
(三)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
(四)在水體下面開採的;
(五)在地溫異常或者有熱水湧出的地區開採的。
第二十條 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清出采場浮礦和其他可燃物質,回採結束後及時封閉采空區;
(二)採取防火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三)定期檢查井巷和采區封閉情況,測定可能自然發火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定期檢測火區內的溫度、氣壓和空氣成份。
第二十一條 井下採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探水前進: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時;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鑽孔時;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時;
(四)發現有出水徵兆時;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岩柱放水時。
第二十二條 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採掘工作面進風風流中,按照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超過時,應當採取降溫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必須採取下列措施,減少氡氣析出量:
(一)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採用下行通風;
(三)嚴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二十四條 礦山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製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
井下風動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地面陷落區、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的檢查和維護制度;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關閉礦山,對關閉礦山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採取預防措施。關閉礦山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掘范圍及采空區處理情況;
(二)對礦井採取的封閉措施;
(三)對其他不安全因素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下同)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四)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七)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八)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第三十條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事項,接受民主監督:
(一)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二)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三)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五)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六)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三)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礦山企業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二)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
(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報告危險情況,參加搶險救護。
第三十四條 礦山企業工會有權督促企業行政方面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安全宣傳活動,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素質。
第三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一)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然後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二)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對調換工種和採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四)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0小時。
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期間,礦山企業應當支付工資。
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記錄存檔。
第三十六條 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二)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四)各種事故徵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五)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六)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二)礦山安全知識;
(三)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五)安全生產業績。
第三十九條 礦山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是經過鑒定和檢驗合格的產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准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礦山企業應當每年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在每季度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及時進行修改,制定相應的措施。
礦山企業應當使每個職工熟悉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並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作業場所的要求,設置礦山安全標志。
第四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人員組成的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當建立兼職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外,還應當與鄰近的有專業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礦山企業簽訂救護和急救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
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應當有固定場所、訓練器械和訓練場地。
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規模和裝備標准,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並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一)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三)職工的安全培訓;
(四)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山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礦山安全監督人員。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必須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具有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礦山安全檢查工作。
礦山安全監督證件和專用標志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四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進入現場檢查,參加有關會議,無償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礦山安全監督人員進入現場檢查,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情況時,有權要求礦山企業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礦山企業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檢測機構對礦山作業場所和危險性較大的在用設備、儀器、器材進行抽檢。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的情況,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礦山安全監督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山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七條 礦山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礦山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報各自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 礦山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束;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不得超過180日。礦山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十二條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收到罰款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五十六條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礦山事故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不執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令或者不採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頓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根據《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修訂或者制定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石油天然氣開採的安全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