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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鍋爐電氣防爆要求

發布時間:2021-02-23 18:01:37

㈠ 燃氣鍋爐房電氣必須防爆嗎

室外燃氣鍋爐電氣設備不用考慮防爆。只有在燃氣分配站區域的電氣設備要考慮防爆。

㈡ 鍋爐房安全防爆基本原則是什麼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噸/時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條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本規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

㈢ 燃氣鍋爐電器設備,燃燒機頭,有具體的防爆要求嗎有沒有標准或法律依據。

在燃氣鍋爐周圍的一定范圍內,所用電氣要用防爆電氣,鍋爐設備的輸氣管道有閥門,有法蘭,這些地方都有可能會有氣體泄漏,設備有防爆要求。

㈣ 對防爆電氣設備的通用要求有哪些規定

氣體防爆請看電氣防爆國家標准GB3836,粉塵防爆請看電氣防爆國家標准GB12476。網路文庫里有。
來自南陽中天防爆

㈤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是什麼

現行的防爆電氣設備國家標準是:
GB3836-2010《爆炸性環境》,於2011年8月1日實施,與國際電回工委員會標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為若幹部分:
GB3836.1 設備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
GB3836.4 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
GB3836.5 正壓外殼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電氣設備
GB3836.9 澆封型「m」
GB3836.11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3836.12 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3836.1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3836.14 危險場所分類
GB3836.15 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3836.16 電氣裝置的檢查與維護(煤礦除外)
GB3836.17 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㈥ 施工中防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麼

防爆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通常對電氣設備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環境指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對於電氣設備來說,爆炸性環境是指爆炸性氣體環境。即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構成的混合物,在該混合物中點燃後,燃燒將傳遍整個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據所採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電氣設備分為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油浸型、充砂型、澆封型、n 型、特殊型、粉塵防爆型等。

設備類別: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I類:煤礦井下用電氣設備;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氣體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傳爆能力,其危險性越高。根據爆炸性氣體的分組,電氣設備的防爆氣體組別必須達到或高於相應的要求。

溫度組別: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引燃溫度是能被點燃的溫度極限值。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T1~T6組,使得對應的T1~T6組的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能超過對應的溫度組別的允許值。
防爆認證:上述防爆要求必須通過權威認證,符合標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場所電氣設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 「n」型電氣設備
GB 3836.9-200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9部分:澆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氣密型電氣設備"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測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環境 第12部分:氣體或蒸氣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和最小點燃電流的分級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 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煤礦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7部分:正壓房間或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
GB7957-2003 礦燈安全通用要求

㈦ 燃氣鍋爐房鍋爐間電氣設備要求防爆嗎

一般情況下,燃氣鍋爐房的電氣設備是沒有防爆要求的。按要求做好管道的防靜電接地就足夠了。

㈧ 燃氣鍋爐房 是不是防暴區

GB50016 第3/3/12說明在有明火的設備附近不劃分為防爆區。城鎮燃氣規范也規定鍋版爐房為丁類權,不劃分防爆區。GB50058第2。2.2也有此規定。因為在這些區域光一個電氣防爆沒有意義,你都有明火了還用得著電氣那點小火花來點燃?所以,一般不劃分為防爆區,但裝備氣體報警,防爆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要防爆是因為事故是濃度是已達到爆炸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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