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等級甲類二區廠房應當使用什麼級別的防爆電器
4.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
2. 廠房的消防等級分幾類都是什麼用處有猛級嗎限於哪些行業誰知道
一、建築物的分類與等級
建築可按不同的方式進行分類:
1、按使用性質分為三大類:工業建築、農業建築、民用建築。
2、按主要承重結構的材料分為五大類:生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
3、按建築結構的承重方式分為四大類:牆承重式、骨架承重式、內骨架承重式、空間結構承重式。
4、民用建築按層數分五類:
a、低層建築:主要指1~3層的住宅建築。
b、高層建築:主要指4~6層的住宅建築。
c、中高層建築:主要指7~9層的住宅建築。
d、高層建築:主要指10至30層的住宅建築或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不包括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主體建築)。
e、超高層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建築。
建築物的等級是從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劃分的建築物級別。民用建築可按以下方式劃分等級:
1、按重要性分為五等:
a、特等:具有重大紀念性、歷史性、國際性和國家級的種類建築。
b、甲等:高級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c、乙等:中級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d、丙等:一般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2、按防火性能分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耐火等級標準是依據房屋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確定的。
3、按耐久年限分四級:
a、一級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b、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c、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d、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3. 關於車間防爆等級劃分,
Ⅰ類:煤礦井下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版
Ⅱ類又可分為ⅡA、ⅡB、ⅡC類,標志ⅡB的設備可適用於ⅡA設備的使用條件;Ⅱ權C可適用於ⅡA、ⅡB的使用條件。
Ⅲ類: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設備。
ⅢA類:可燃性飛絮;ⅢB類:非導電性粉塵;ⅢC類: 導電性粉塵。

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范圍內時,若存在爆炸源,將會發生爆炸。因此採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
易爆物質: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化學工業中,約有80%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
4. 廠房防火等級
①一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
②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主要建築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其它為不燃燒性。
③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屋頂承重構件為難燃性。
④四級耐火等級建築:防火牆為不燃燒性, 其餘為難燃性和可燃性。
耐久年限
關於建築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1.0.4條 寫的很清楚: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 ~100年 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 25 ~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設計的是「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其主體結構的耐久年限就要達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質(用)期,這耐久年限就是建築的保質期。

(4)廠房防爆消防等級擴展閱讀:
一、影響因素
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與構成構件的材料和構件的構造做法有關,應由消防檢測部門試驗檢測確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附錄中可查閱常見的構造做法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二、阻燃等級
塑料阻燃等級由HB,V-2,V-1向V-0逐級遞增:
1、HB:UL94標准中最低的阻燃等級。要求對於3到13 毫米厚的樣品,燃燒速度小於40毫米每分鍾;小於3毫米厚的樣 品,燃燒速度小於70毫米每分鍾;或者在100毫米的標志前熄滅。
2、V-2:對樣品進行兩次10秒的燃燒測試後,火焰在60秒內熄滅。可以有燃燒物掉下。
3、V-1:對樣品進行兩次10秒的燃燒測試後,火焰在60秒內熄滅。不能有燃燒物掉下。
4、V-0:對樣品進行兩次10秒的燃燒測試後,火焰在30秒內熄滅。不能有燃燒物掉下[1]
5. 防火等級和耐火等級的劃分
建築抄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築構件(梁、柱、樓板、牆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
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是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牆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防火材料可分為四級:不燃性B1級,難燃性B2級,可燃性B3級,易燃性。
拓展資料:
一、耐火等級:

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它由組成建築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影響耐火等級選定的因素有:建築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建築物的高度和面積、火災荷載的大小等因素。
參考資料:網路耐火等級
6. 工業場所的防爆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01-22)
【分類號】 L35901199505
【標題】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50122
【實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部發(1995)56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現頒發《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請認真貫徹實施,注意總結經驗,並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原則(略)
二、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劃分表(略)
【名稱】 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對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7. 防火等級、耐火等級、消防等級有什麼區別呢
消防等級指的就是防火等級和耐火等級兩種。防火等級和耐火等級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作用不同:
1、防火等級的概作用:用來評價材料在被點燃後熄滅的能力。
2、耐火等級的作用: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
二、兩者的判定不同:
1、防火等級的判定:根據燃燒速度、燃燒時間、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燒可有多種評判方法。
2、耐火等級的判定:由組成建築物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
三、兩者的相關規定不同:
1、防火等級的相關規定:每種被測材料根據顏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許多值。當選定某個產品的材料時,其UL等級應滿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UL等級應與厚度值一起報告,只報告UL等級而沒有厚度是不夠的。
2、耐火等級的相關規定: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7)廠房防爆消防等級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築構件(梁、柱、樓板、牆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1、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筋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2、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3、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是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4、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牆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8. 廠房為:乙類,防火等級二級請問消防設施配置如何
第2.0.1條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0·1 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表2·0·1
構件名稱 耐火極限一級 耐火極限二級 耐火極限三級 耐火極限四級
牆 防火牆 非燃燒體4.00 非燃燒體4.00 非燃燒體4.00 非燃燒體4.00
承重牆、樓梯間、電梯井的牆 非燃燒體3.00 非燃燒體
2.50 非燃燒體2.50 難燃燒體0.50
非承重外牆、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 非燃燒體1.00 非燃燒體1.00 非燃燒體0.50 難燃燒體0.25
房間隔牆 非燃燒體0.75 非燃燒體0.50 難燃燒體0.50 難燃燒體0.25
柱 支承多層的柱 非燃燒體3.00 非燃燒體2.50 非燃燒體2.50 難燃燒體0.50
支承單層的柱 非燃燒體2.50 非燃燒體2.00 非燃燒體
2.00 燃燒體 梁 非燃燒體2.00 非燃燒體1.50 非燃燒體1.00 難燃燒體0.50
樓板 非燃燒體1.50 非燃燒體1.00 非燃燒體0.50 難燃燒體0.25
屋頂承重構件 非燃燒體1.50 非燃燒體0.50 燃燒體 燃燒體 疏散樓梯 非燃燒體1.50 非燃燒體1.00 非燃燒體1.00 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非燃燒體0.25 難燃燒體0.25 難燃燒體0.15 燃燒體
(表格沒辦法貼上,請自己對照一下)
註:
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築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縫隙點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吊頂,如採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牆,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難時,可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築疏散走道兩側的隔牆,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採用0.75h非燃燒體。
⑥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7·2·4條 下列建築或部位的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非燃燒體:
一、甲、乙類廠房和使用丙類液體的廠房;
二、有明火和高溫的廠房;
三、劇院後台的輔助用房;
四、一、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門廳; 五、建築內的廚房。
說明:對於耐火溫度的表述一般用耐火極限的方式。
耐火極限:對任一建築構件按時間一溫度標准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為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廠方分為五類,
甲類: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1、閃點<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扭送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 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於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類: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1、閃點≥28℃到<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